黃石市稅費徵收保障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稅費徵收管理,保障稅費收入及時足額入庫,維護納稅人和繳費人合法權益,促進地方經濟社會和諧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湖北省地方稅費徵收保障辦法》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石市稅費徵收保障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黃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稅費徵收保障,是指本市各級各有關部門以及各級稅務部門(以下簡稱稅務部門)為保障稅費收入及時、足額入庫,根據稅費徵收管理的特點和要求所採取的信息共享、部門合作和稅收共治等措施的總稱。
第三條 稅費徵收保障堅持政府主導、稅務主責、部門合作、社會協同、齊抓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稅費治理、信息共享、跨部門稅收合作、稅法普及教育、誠信納稅機制建設等稅費徵收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非稅收入項目的相關保障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黨政機關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
第二章 稅費治理
第五條 成立黃石市稅費徵收保障工作協調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協調領導小組),由常務副市長任組長,相關單位(以下簡稱稅費徵收保障成員單位)負責人為小組成員(見附屬檔案1)。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全市稅費徵收保障工作的組織、協調、督導、考核等。
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保障辦),辦公室設在市稅務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擔任,副主任由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分管稅費徵收保障工作負責人擔任。保障辦具體負責稅費徵收保障日常工作。
第六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鐵山區應加強對稅費徵收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本級相關部門稅費徵收保障工作。同時,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最佳化和調整經濟、產業結構,培植稅源,保障稅費徵收計畫與地方經濟發展相協調。大力支持稅務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依照法定稅率計徵稅額、依法開展稅費徵收,不得越權制定涉及地方稅費徵收管理的檔案,不得干預稅務部門依法徵收稅費。在制定涉及地方稅費徵收的規範性檔案時,應當徵求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的意見,並按規定備案。
第七條 稅務部門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有利於稅費管理和方便繳納的原則,對零星、分散及適宜委託代征的稅費實行依法委託代征,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給予支持和協助。
稅務部門應按照規定與受託代徵稅費的單位簽訂委託代征協定,進行委託代征登記,發放委託代征證書,對受託單位和個人代徵稅費的行為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委託代征手續費。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八條 依託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平台”,健全涉稅費信息交換和共享機制,實現涉稅費信息互聯互傳互通。
稅務部門會同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部門負責明確涉稅費信息提供的範圍、方式、格式等標準。
財政部門、稅務部門應充分套用涉稅費信息,建立稅費源綜合評價機制,採取有效措施監控稅源,實行稅費源分類、分級管理,做好提示提醒、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等風險應對工作。
第九條 涉稅費信息實行目錄管理(附屬檔案2),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條 稅費徵收保障成員單位按照保障辦確定的涉稅費信息的內容、流程和時限,通過“黃石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平台”向保障辦傳遞涉稅費信息,並對信息、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當期沒有產生信息的,實行零報送制。
稅務部門向稅費徵收保障成員單位索取納稅人、繳費人的涉稅費信息,各有關單位應積極配合,不得推諉。
稅務部門應依法建立健全稅費信息對外提供機制,及時向“湖北省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推送稅收違法“黑名單”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等信息,保障有關部門及時獲取和使用稅費信息,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第十一條 稅務部門及有關單位在收集、使用和保管納稅人、繳費人涉稅費信息時,對涉稅費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予以保密,不得將涉稅費信息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向保障辦提供企業兼併、劃轉、轉讓、改組改制等涉稅費信息;提供對企業與稅費徵收有關的獎勵、補貼、返還等財政資金的撥付情況;提供財政撥款建設項目等信息。
第十三條 發改部門應向保障辦提供各類項目審批、核准、備案信息;提供重大項目建設基本信息。
第十四條 公安部門應向保障辦提供賓館(旅店)、足浴、歌舞、電子遊藝、網咖等特種行業或場所管理信息;提供機動車輛註冊、轉移登記信息;提供機動車駕駛證考證、發放信息;提供房屋租賃和外籍人員出入境、就業、流動信息;提供治安、交通監控施工等信息。
第十五條 住建部門應向保障辦提供各類建築工程項目審批、契約備案、建安造價定額、《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發放、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信息;提供商品混凝土企業信息。
第十六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向保障辦提供土地的徵用、利用信息和不動產登記信息;提供土地整理工程項目立項、招標信息;提供重點項目土地獲批信息;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核許可、變更、撤銷信息;積極組織完成土地評級工作,並將新的土地等級信息推送稅務部門,為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提供計稅依據。
第十七條  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部門應向保障辦提供政府採購招標、中標信息;提供工程建設招標項目(包括房屋、市政、水利、交通、土地整理、農業用地開發等)中標信息。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向保障辦提供就業失業登記、培訓機構登記信息;提供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審批信息;提供繳費人社會保險登記、變更、註銷及社會保險費核定信息。
第十九條 醫療保障部門應向保障辦提供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藥品銷售單位和刷卡銷售信息。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向保障辦提供交通運輸工程項目、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和農村公路建設差額補貼信息;提供營運車輛、船舶等相關涉稅信息。
第二十一條 商務部門應向保障辦提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信息;提供本市企業到境外投資的核准登記及承包工程項目信息;提供外派勞務人員信息;提供外籍單位和個人轉讓股權信息。
第二十二條 科技部門應向保障辦提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技術轉讓、科技計畫項目審核信息和《研究開發項目鑑定意見書》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民政部門應向保障辦提供社會團體、福利性企事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登記信息及年檢信息。
第二十四條 文旅部門應向保障辦提供電子遊戲、網際網路服務性場所、歌舞娛樂場所、體育彩票網點登記、銷售及兌獎信息,本行政區域內由本部門舉辦的體育比賽的規模、收入及運動員、教練員收入信息,以及本部門掌握的其他相關體育比賽信息。
第二十五條 人行黃石中心支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向保障辦提供企業開戶、財務報表、企業股權轉讓、產權交易、境外上市企業名錄等信息,境外支付信息,境內相關單位、人員持有境外公司股份信息,住房按揭貸款信息,被人行黃石中心支行列為跨境貿易人民幣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出口企業上一年度出口收匯金額,因違反管理規定被人行黃石中心支行給予行政處罰的企業名單、企業開戶、財務報表、企業股權轉讓等信息,企業資金往來信息。
人行黃石中心支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高收入群體個人賬戶及資金往來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 其他有關市直單位應及時向稅務部門提供本單位掌握的市場主體資格、人口身份、專業資質、收入、財產、支出等與稅收有關的信息:
(一)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等情況;
(二)醫療、教育培訓、特種行業、網路文化、廣告、藥品、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菸草專賣等各類生產經營許可發放、變更、註銷等情況;
(三)社會團體、高新技術企業和殘疾人證件管理等情況;
(四)車船年檢登記、運營管理等情況;
(五)辦理鑑證、公證等情況;
(六)企業股權變更、境外投資等情況;
(七)外籍人員出入境、就業和流動等情況;
(八)勞動者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等情況;
(九)體育彩票、福利彩票一次性獎金超過1萬元等大獎情況;
(十)個人出版作品、向境外匯出工資、勞務費等情況;
(十一)企業進出口貿易、收匯、付匯等情況;
(十二)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等舉辦情況;
(十三)涉稅費信息目錄要求提供的其他涉稅費信息。
第四章 稅收協助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與稅務部門的聯繫,共同做好稅費源的調研工作,在編制、調整稅費收入預算草案時,應當充分聽取稅務部門的意見,使之與本級次稅費源相適應,並將稅費徵收保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督促預算單位(含全額預算和差額預算單位)按規定履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代扣代繳義務。同時,在對企業、單位撥付專項資金時,應審核納稅人是否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與稅務部門建立工商登記數據質量和傳輸的通報、對賬機制,提升共享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在辦理工商註銷登記時,對未向稅務機關結清稅費款的,不得辦理註銷登記(適用簡易註銷程式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供電供水部門應根據稅務部門徵收稅費需要,如實向稅務部門提供從事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用電用水量及電費水費繳納信息;及時提供電力和供水施工項目、工程投資額及施工單位等信息;對申請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電力和供水施工單位和個人,未依法繳清相關稅費的,要督促其繳清,並將督促事項及時函告稅務部門。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稅務部門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賬戶、採取稅收保全以及強制措施、強制執行時,應當給予協助配合,不得推諉和拖延。外匯指定銀行在辦理非貿易及資本項目售付匯時,應當嚴格審核完稅證明和稅票或免稅檔案。
第三十一條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進行檢查、審計時,應將稅費徵收政策執行情況和使用發票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對發現的涉稅問題要書面告知稅務部門;對白條入賬或假髮票入賬的要責令整改。其他有關單位和依法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涉嫌稅收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告知稅務部門,稅務部門應依法查處。
對財政、審計部門依法查出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部門應根據有關部門的決定、意見書,依法將應收的稅款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並將結果及時回復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公安部門應與稅務部門建立健全工作協作機制,對虛開、偽造、變造、販賣假髮票及利用發票進行違法活動的加大打擊力度。稅務部門依法移送的涉稅犯罪案件及線索,公安部門應及時依法立案處理,以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
稅務部門因稅收管理和查辦涉稅案件,需要查詢納稅人、繳費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員身份證明、戶籍信息、居住情況等,實施稅收執法行為以及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要求協助的,公安部門應依法予以協助。
公安部門在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時,對不能提供車輛購置稅、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以及購車發票的,不得辦理登記手續。在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時,對不能提供二手車交易發票等機動車所有權轉移證明、憑證的,不得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應及時通知稅務部門;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時,應當協助稅務部門依法征繳相應稅費;依法支持稅務部門工作,確保涉稅案件得到及時受理和依法執行,維護稅法權威。
第三十四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配合稅務部門實施房地產和建築安裝稅收一體化管理,做好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管理工作,實行先繳稅後發證,對不能提供發票、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的,不予辦理不動產權利證書。
第三十五條 人社部門應加強與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的聯繫,定期聯合開展繳費人的戶籍、欠費清理,實行分類管理。同時,配合稅務部門對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藥品銷售單位做好相關稅費徵收工作。
第三十六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與稅務部門的聯繫,及時傳遞環境保護法及實施細則規定的數據,共同研究做好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應依法加強對“兩法銜接”的監督,對涉嫌犯罪的涉稅案件,確保及時受理、立案和移送。
第三十八條 全市涉及建築安裝工程建設的各行政事業單位、各投融資平台公司、社會團體組織,要完善工程項目款項支付流程,實行工程竣工驗收清稅協作機制,經查驗施工單位持有增值稅發票和在本市繳納稅款的完稅憑證才能支付款項,並留存完稅憑證複印件等相關資料備查。
第三十九條 商業性的演出、賽事、會展、拍賣、經貿交流等活動的主辦單位,應及時將契約和收入分配方案報送稅務部門,並依法代扣代繳稅款。
第五章 激勵約束
第四十條 有關單位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予區、縣級以上榮譽稱號或者審核政府採購、政府投資項目資格資質時,應徵求稅務部門對其納稅信用的評定意見。
第四十一條 稅務部門與相關部門對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實施聯合激勵。稅務部門開通辦稅綠色通道,減少稅務檢查頻次或給予一定時期內的免檢待遇。金融機構優先提供納稅信用貸等信貸服務。
第四十二條 稅務部門與相關部門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對納入稅收違法黑名單的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禁止高消費、限制融資授信、禁止參加政府採購、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和政府性資金支持、阻止出境等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予以執行或協助執行。
第六章 服務監督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將稅費徵收保障工作納入對稅費徵收保障成員單位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其主要內容包括提供涉稅費信息和履行稅收協助義務情況。協調領導小組負責稅費徵收保障考核工作的組織、協調,保障辦具體承辦落實。
第四十四條 財政、稅務部門應加強對稅費徵收保障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常態化督查機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十五條 稅務部門應加強稅收法律、法規宣傳,普及稅收和發票知識,增強公民依法誠信納稅和依法使用發票意識。為納稅人、繳費人和扣繳義務人提供便捷、高效納稅諮詢服務。
第四十六條 稅務部門應規範、簡化合併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報表資料,逐步實行納稅人涉稅信息一次採集,按戶存儲,可以從信息系統提取數據信息的,不得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重複報送。
第四十七條 稅務部門應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接受納稅人、新聞媒體和社會組織對稅費徵收管理工作的評議和監督,及時反饋改進結果。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八條 有關單位未按要求提供涉稅費信息或者不履行稅收協助義務的,稅務部門應書面催告其履行;造成稅收流失的,依紀追責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稅務部門及有關單位不履行保密義務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涉稅費信息的,依紀追責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徵、停徵或者減稅、免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的,除依法撤銷擅自作出的決定外,補征應徵未徵稅款,退還不應徵收而徵收的稅款,並依紀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對非法干預、阻撓稅務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及損害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稅務部門負責解釋。各稅費徵收保障成員單位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操作規程。
第五十二條 機構改革涉及相關部門職能調整的,由改革後的職能所在部門承擔相關稅費徵收保障工作。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