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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貴州省稅費征管保障辦法》。
全文內容
貴州省稅費征管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稅費徵收管理,完善稅費治理機制,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保障稅費收入,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及國家關於非稅收入徵收管理有關規定等要求,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以及《國務院關於支持貴州在新時代西部大開發上闖新路的意見》(國發〔2022〕2號)等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貴州省行政區域內的稅費征管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稅費,是指由稅務部門徵收的各項稅收、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的總稱。
本辦法所稱稅費征管保障,是指全省各級人民政府、稅務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為保障稅費及時足額徵繳入庫、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稅費服務所採取的稅費共治、數據共享、組織保障及監督保障等措施的總稱。
第四條 稅費征管保障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財稅主管、部門協作、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二章 稅費共治
第五條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費征管保障工作的領導,稅務、財政部門應當發揮牽頭組織作用,各部門、單位應當依職能積極參與,共同開展業務協作及信息共享,形成全社會稅費共治新格局。
第六條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運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區塊鏈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不斷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全面最佳化稅費服務,持續增強納稅人繳費人滿意度、獲得感。
第七條 稅務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稅費征管職責,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繳庫方式和期限徵收稅費並繳入國庫,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多征、提前徵收或減征、免徵、緩徵應徵的稅費,不得混淆入庫級次,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稅費收入。
第八條 財政部門在編制稅費收入預算草案時,應當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注重與財政政策相銜接,充分徵求稅務等稅費徵收部門意見。稅務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報送有關稅費收入徵收情況。
第九條 稅務、財政、密碼管理、檔案、市場監管、鐵路、民航等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動電子發票與財政支付、金融支付和財務核算系統、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的銜接,推進電子發票無紙化報銷、入賬、歸檔、儲存等工作,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十條 統計、稅務等部門應當深化分析協作,共享本地區主要經濟運行指標、稅費收入統計數據等信息,協同做好國家統計標準與稅務統計標準的有效銜接。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保、稅務等部門應當共同做好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政策宣傳解釋工作,最佳化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服務。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應當持續壓實鄉(鎮、街道)組織參保和代收繳納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職責,組織本轄區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及時參保,實現應保盡保;強化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集中代收監督工作,確保資金安全。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會、殘聯、退役軍人、醫保、稅務等部門在重點群體享受稅費優惠等方面應當加強協作,並實現職工參保、就業創業人員、用工人數、殘疾人基礎數據、退役軍人自主就業等信息共享。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公安、法院、民政、財政等部門在不動產登記工作中應當加強協作,為不動產登記提供“一窗受理、並行辦理”服務,並實現不動產登記、不動產權利人婚姻登記及戶籍、不動產立案保全處置等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 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民政、機構編制、農業農村、稅務等部門在市場主體設立、變更和註銷登記等工作中應當加強協作,並實現股權變更、專利授權、技術交易等信息共享。
第十五條 公安、海關、審計、稅務、法院、人民銀行等部門在查辦涉稅涉費案件、審理破產案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等工作中應當加強協作,增強聯合打擊違法犯罪力度,並實現身份核驗、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住宿業入住登記、機動車登記上牌、口岸出入境記錄、司法拍賣、破產清算等信息共享。
第十六條 項目主管部門及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財政、稅務等部門在重點項目稅費管理、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及價格覆核裁定等工作中應當加強協作,並實現項目批覆、項目建設、投資備案、財政資金撥付進度、項目完工進度、船舶登記等信息共享。
第十七條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財政、稅務等部門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新技術鑑定、資源綜合利用、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專項資金管理等工作中應當加強協作,並實現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信息、技術鑑定、資格認定、專項資金髮放等信息共享。
第十八條 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國防動員、財政、稅務等部門在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礦產資源管理、生態環境監測、水利工程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償費、城鎮垃圾處理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耕地占用稅等徵收工作中應當加強協作,並實現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土地轉(出)讓、耕地占用、礦業權出讓、排污許可數據、環保行政處罰、污染物排放、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土地閒置費、水土保持補償費、城鎮垃圾處理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信息共享。
第十九條 人民銀行、地方金融監管、稅務、各金融機構等部門、單位在開立賬戶情況查詢、存款查詢、第三方支付部門收付款查詢、境外投資查詢、貸款查詢、金融商品交易、凍結存款或扣繳稅款等工作中應當加強協作;在依法保護商業秘密、個人信息的前提下提供賬戶、貸款、金融商品交易、商業保險、外匯收付、境外股權交易等信息。
第二十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郵政、物流等單位在各部門、單位開展稅費征管保障相關工作時應當加強協作,提供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繳費人用水、用電、用氣、用熱量及物流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全省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將重大稅費違法行為納入聯合懲戒;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通過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依法依規將納稅人繳費人履行稅費法律法規情況納入信用信息系統,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聯合激勵與懲戒機制。
第二十二條 全省各級各部門應加強對社會各界的組織引導,按法定程式聯合開展誠信納稅宣傳和違法案件曝光;財政、司法、稅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相應中介組織的執業監管和行業監管;稅務部門應當加強與社會公益組織的合作,組織開展稅費志願服務。
第二十三條 全省各級各部門在從事社會管理或提供社會服務過程中,涉及稅費征管保障事項但本辦法未提及的,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應當按照有利於稅費徵收管理、有利於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原則,開展稅費征管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 條涉稅涉費業務協作、信息共享內容實行清單式管理。
第三章 數據共享方式
第二十五條 省大數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省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建設,健全工作制度,為稅費信息交換和共享提供保障。
全省各級各部門應當按照《貴州省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條例》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涉稅涉費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本級本部門政務涉稅涉費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第二十六條 全省各級各部門原則上應當依託省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實現部門間政務涉稅涉費數據的互聯互通、高效共享、系統套用;對無法通過省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共享的,應當說明理由,與數據需求部門商定共享方式,並將有關情況報同級大數據管理部門。
第四章 組織保障
第二十七條 省、市、縣三級深化稅收征管改革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稅費征管保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稅費征管保障日常工作,按年動態發布《涉稅涉費業務協作責任清單》《政務涉稅涉費數據清單》。
第二十八條 稅費征管保障工作中涉及的數據共享、信息化建設經費按照預算管理規定,由各級財政部門統籌保障。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將工作中獲取、知悉的涉稅涉費資料或者相關信息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篡改、損毀,不得違法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稅費征管保障工作監督機制,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定期對各部門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履行工作職責。
第三十一條 省、市、縣三級深化稅收征管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統籌協調和溝通,加大對本轄區稅費征管保障工作督促指導力度,強化日常監測調度,促進稅費征管保障工作有效落實。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