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1年11月26日,《貴州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分為總則、市場主體保護、市場環境、政務環境、監管執法、法治保障和附則共七章八十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 施行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日期:2021年11月26日
實施背景,條例全文,內容解讀,修改情況,審議結果,

實施背景

《條例》共七章八十條,旨在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踐行有求必應、無事不擾的服務理念,打造以企業為貴、以契約為貴、以效率為貴、以法治為貴的貴人服務品牌,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最佳化營商環境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強化系統集成,整體推進;健全完善省級營商環境聯席會議機制,省人民政府負責人牽頭,市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參與,統籌推進營商環境建設各項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統籌推進、督促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機制和最佳化營商環境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省人民政府投資促進部門負責全省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督促本行政區域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市場監管、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高質量發展績效考核,完善考核標準,建立健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獎懲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部門和單位予以問責。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最佳化營商環境評價制度,開展全省最佳化營商環境考核評價工作並將考核工作方案、考核流程以及考核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考核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不得影響各地區、各部門正常工作,不得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營商環境評價謀取利益。
第七條 本省主動對接國家發展戰略,爭取國家綜合授權和改革試點,鼓勵和支持貴州國家級開放創新平台等功能區域先行先試有利於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措施,發揮引領示範作用。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最佳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決策實施,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義務監督員制度,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業協會商會代表、市場主體代表以及律師、會計師、新聞記者等有關社會人士作為義務監督員,對營商環境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貴人服務品牌建設與維護,豐富品牌內涵,加強線上線下品牌推廣,全面提升貴人服務品牌的知名度與美譽度。
新聞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宣傳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措施和成效,推廣典型經驗,弘揚誠實信用和契約精神,為最佳化營商環境創造良好輿論氛圍。
第二章 市場主體保護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數據資源、土地使用權、水電氣網及其他自然資源等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對各類市場主體平等適用國家和本省支持發展的政策,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推廣運用大數據等手段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得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或者投標人的行為:
(一)設定或者限定潛在供應商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規模、註冊地等超出採購目的的非必要條件;
(二)要求潛在供應商或者投標人設立分支機構;
(三)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
(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等;
(五)除小額零星採購適用的協定供貨、定點採購、電子賣場交易以及國家另有規定的情形外,通過入圍方式設定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資格條件;
(六)其他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或者投標人的行為。
第十四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推進其他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納入統一平台。全面推行公共資源全程電子化、無紙化交易,實現一表申請、一證通用、一網通辦服務。
公共資源交易應當實行目錄清單管理,依法公開公共資源交易的規則、流程、結果等信息,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相關信息並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應當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禁止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程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確需採取強制措施的,不得超標的、超範圍實施,最大限度減輕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
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攤派行為。市場主體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攤派。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市場主體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推動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相銜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舉報、投訴、維權、援助以及有關案件行政處理的快速通道機制,鼓勵、引導企業建立專利預警制度,支持行業協會、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目標市場的智慧財產權預警和戰略分析服務。
省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海外應急援助機制,指導企業、行業協會制定海外重大突發智慧財產權案件應對預案,支持行業協會、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海外智慧財產權糾紛、爭端和突發事件的應急援助。
第十七條 本省加大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依法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提升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便利度。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最佳化營商環境投訴處理機制,暢通快速處理渠道。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等對有關營商環境方面的問題舉報、投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營商環境投訴之日起1日內將投訴事項交相關單位承辦,一般事項5日內辦結,疑難事項15日內辦結。承辦單位職責範圍內難以處理的重大疑難事項,應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召開最佳化營商環境聯席會議協調處理並及時向舉報投訴人反饋處理意見。
第三章 市場環境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許可權內依法制定的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必須對外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外商投資優惠的依據。
第二十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證照分離和多證合一,將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納入證照分離改革範圍,依法通過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最佳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分類推進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市場監管、公安、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醫保、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實行營業執照、刻制印章、申領發票和稅控設備、員工參保登記、住房公積金企業繳存登記、醫保登記、銀行開戶等服務事項一網通辦。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即時辦結; 不能即時辦結的,應當在1日內辦結。
企業申請辦理住所等相關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辦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企業遷移後其持有的有效許可證件不再重複辦理。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向市場主體供應土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防止造成土地閒置:
(一)土地權利清晰;
(二)安置補償落實到位;
(三)沒有法律經濟糾紛;
(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
(五)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條件。
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劃撥決定書確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市場主體,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創新人才引進培養、評價使用、激勵保障等體制機制,通過政策和資金扶持吸引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重點產業人才、重點領域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職稱評定、住房安居、醫療保障、配偶安置、子女入學等方面優先提供服務保障。支持市場主體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聯合培養高層次人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要求,大力支持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區建設,培育產業化、專業化、品牌化、國際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積極推動人事檔案信息化建設,為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提供服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大主導產業緊缺人才培養力度,支持困難企業開展職工在崗培訓,健全就業需求調查、動態監測和失業監測預警機制,及時公布人力資源供給與市場需求信息。組織實施急需職業和工種的人才培養開發計畫,構建技能人才終身培訓體系,培育技藝精湛、門類齊全、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工匠人才。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等部門應當加強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載體建設,構建科技成果轉化統籌協調與服務平台,建立健全各類創新產業基金引導和運行機制,持續推進產品、技術、商業模式、管理等創新。
第二十四條 發展改革、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公布惠企政策清單,做好政策宣傳和輔導,主動精準向市場主體推送惠企政策,及時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確保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各類市場主體。
實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過政府部門信息共享等方式,實現符合條件的企業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政策。確需市場主體提出申請的惠企政策,應當合理設定並公開申請條件,簡化申報手續,實現一次申報、全程網辦、快速兌現。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依法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和涉企保證金,實行目錄清單管理,明確收取依據和標準,向社會公布。目錄清單之外的前述收費和保證金,一律不得執行。
設立涉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制定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收費單位應當將收繳依據和標準在收費場所和單位入口網站進行公示。
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並在相關規範和辦事指南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在符合國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增加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建立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服務綠色通道,進一步最佳化流程,提高服務效率,降低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禁止在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融資中違法違規附加費用、搭售產品。
鼓勵有條件的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企業融資綜合服務平台,通過有效整合市場監管、海關、司法、稅務、不動產登記、水電氣、公積金、社會保險等涉企信用信息,為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綜合信用服務。
金融機構應當規範服務及收費行為,不得向市場主體違規收取服務費用,不得轉嫁依法依規應當由金融機構承擔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建立信貸風險補償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以提高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擔保能力為目的,適當降低或者取消盈利考核評價要求,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擴大擔保業務規模,提高抵(質)押物折扣率,降低擔保費率。
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依法創新擔保產品,擴大擔保物範圍,允許使用智慧財產權、股權、應收賬款、產品訂單、保單、存貨、機器設備等資產進行抵(質)押。
支持區域性股權市場、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按照相關規定開發特色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與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合作開展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
第二十八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公共數據資源有序開放、開發利用,在安全可控前提下,推動普惠金融場景套用,實現金融機構依法合規使用市場監管、海關、司法、稅務、不動產登記、環保、公積金、社會保險等政務數據和水電氣等公用事業數據,並依法保護商業秘密、個人信息。
鼓勵徵信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發展,支持依法收集利用政務信息等數據資源,提升徵信服務和信用評級水平。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在信貸審批、風險防範、證券發行、信用擔保、保證保險等領域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務產品。
第二十九條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郵政、廣電等公用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最佳化服務意識和服務流程,推廣實行協同聯辦,提供報裝申請全流程網上辦理,簡化報裝手續、壓減申報材料、壓縮辦理時限。
公用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推行接入和服務的標準化,確保接入標準、服務標準公開透明,並提供相關延伸服務和一站式服務。鼓勵公用企業事業單位為市場主體提供全程代辦服務。
禁止公用企業事業單位指定市場主體購買第三方產品或者服務,供水供電等企業不得借驗收等手段排擠相關市場主體。
第三十條 城鎮內的市場主體報裝水、電、氣需要在紅線外新增配套設施建設的,由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承擔的部分,納入企業經營成本;按規定由政府承擔的部分,應當及時撥款委託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建設,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
公用企業事業單位同步申請多種市政接入的,有關部門應當並聯辦理。
第三十一條 供電企業應當保障供電設施正常、穩定運行,確保供電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供電企業年供電可靠率的監督。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郵政、廣電等公用企業事業單位收費應當明碼標價,減少收費環節,禁止違規收費。
第三十二條 本省培育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和能力建設,規範行業秩序,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範、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完善自律約束機制,促進業界自治和市場主體自律,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關注企業發展問題,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以及人才評價等方面的服務。倡導和鼓勵行業協會商會設立市場主體維權服務平台,參與和支持企業維權,提升維權效率和管理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評比、認證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通過信用入口網站提供信用查詢服務和信用報告下載服務。有關部門應當在稅收征管、工程建設、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食品藥品、教育、醫療等重點領域對市場主體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行業信用評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依規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建立政府、社會共同參與的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營造良好的社會誠信環境。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建立健全政務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加大政務失信懲戒力度;保持政策的連續和穩定,不得隨意改變依法作出的規劃、行政決定等。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調整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按照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量力而行。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不得變相延長付款期限,不得無故不進行項目驗收和決算審計,切實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清理力度,並通過加強預算管理、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範和治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
第三十七條 市場監管、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市場主體註銷協同聯辦機制,最佳化註銷辦理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註銷成本,建立市場主體註銷網上服務專區,實現市場主體註銷全流程網上辦理。
市場主體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未發生或者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並由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按照簡易程式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司法鑑定、資產評估、審計審價等行業管理制度,督促相關機構最佳化工作流程、壓縮工作時限,提高工作質量。
省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司法鑑定、資產評估、審計審價等受託機構的遴選、評價、考核的規則和標準,向社會公布,並定期向相關部門通報對受託機構的考核結果。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網抗訴訟服務平台建設,實行線上訴訟模式,提升立案、審理、執行效率,降低市場主體執行契約的時間和成本。推進民事訴訟程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提高簡易程式和小額訴訟程式適用率;推進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建設,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
第三十九條 建立由省人民政府牽頭、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發展改革部門共同召集、相關部門參加的企業破產工作省級府院協調機制,統籌推進企業破產處置工作,及時溝通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的問題。市州、縣應當比照建立企業破產工作府院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企業破產程式中的有關問題。
人民法院應當最佳化破產流程,提高破產案件審判效率,完善執行與破產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推進執行與破產工作的有效銜接,探索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完善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
第四章 政務環境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數字政府建設,以全省網上政務服務平台作為總門戶,完善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功能,推動線上和線下政務服務融合,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全部納入網上政務服務平台辦理,推動實現全省全流程一網通辦。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指導省政務服務中心依託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建立省際協同服務機制,通過全程網辦、異地代收代辦、多地聯動等方式,實現政務服務事項跨省通辦。
支持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推進勞務對接、社會保險、養老服務、公積金、市場主體登記註冊等領域跨省政務服務協作。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設立和規範政務服務中心,統籌推進園區、鄉鎮、街道政務服務大廳和社區便民服務站點建設,合理設定功能分區,滿足政務服務事項集中辦理需要,推行政務服務事項一窗通辦、全省通辦和當場辦理、一次辦成。
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公布舉報電話,建立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第三方評估、明查暗訪等多元化監督評價體系。對差評事項,辦理該事項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調查核實,情況清楚、訴求合理的,按照規定進行整改糾正。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做好協調指導、督促檢查、覆核申訴等工作。
第四十三條 省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定期對部門政務服務事項辦理和系統融通的成效進行評估,評估情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省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加強對各級政務服務中心的業務指導和服務質量監測,嚴格進行考核通報,加快推動全省政務服務一體化、標準化、規範化。
第四十四條 本省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禁止以備案、登記、註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製、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對通過事中事後監管或者市場機制能夠解決以及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規定不得設立行政許可的事項,一律不得設立行政許可。
實行行政許可清單管理制度。清單之外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對已取消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不得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不得轉由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組織實施。
對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整合實施、下放審批層級等多種方式,最佳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根據項目性質等分類規範審批程式,精簡審批要件,簡化技術審查事項,分類建立投資項目審批管理事項,統一規範事項名稱,統一審批標準,實行與相關審批線上並聯辦理,實現投資項目一窗受理、一次辦理、一站服務、限時辦結。
健全投資項目審批部門協同工作機制,加強項目立項與用地、規劃等建設條件銜接,最佳化投資項目前期審批流程。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對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預審、選址、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水土保持評價、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等事項,實行項目單位編報一套材料,部門統一受理、同步評估、同步審批、統一反饋,推進項目早落地、早投產。
強化全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綜合作用,相關部門線上審批業務系統應當主動對接、推送數據,實現統一賦碼、信息互通、業務協同,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質量。
第四十六條 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重大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最佳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減少辦理環節和申請材料,實現立項、用地、規劃、施工、竣工驗收等各階段一表申請、一窗受理、並聯審批、限時辦結,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實現全流程網上辦理。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制定並公布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風險劃分標準和風險等級,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建設工程規模、類型、位置等因素,制定社會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分類管理制度,並按照風險等級實施差別化審批、監督和管理。
在確保質量安全前提下,對社會投資的小型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由有關部門發布統一的企業項目範圍、開工條件。項目單位取得用地、滿足開工條件後作出相關承諾,有關部門直接發放相關證書,項目即可開工。社會投資的小型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依法可以合併辦理的,應當合併辦理。從立項到不動產登記全流程審批時間累計不超過15日。房屋建築工程類社會投資項目審批時間不超過40日。
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中不影響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關鍵要件,在審批流程中探索試行容缺後補,允許市場主體在竣工驗收備案前補齊相關材料。
第四十八條 作為辦理行政審批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以下稱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作為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開。
行政機關不得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除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機關所負責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並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布依法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清單之外,任何單位不得索要證明。
可以通過法定證照、法定文書、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路核驗、契約憑證等辦理的,能夠被其他材料涵蓋替代的,或者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以及不適應形勢需要的證明事項,應當取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證明的互認共享,不得向市場主體重複索要,並按照國家和本省要求,探索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
第五十條 海關、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精簡進出口監管證件和最佳化辦證程式的要求,最佳化口岸通關流程和作業方式,推廣套用進出口申報、檢驗、稅費報繳、保證保險等環節的便利化措施;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場主體,實行先驗放後檢測、先放行後繳稅、先放行後改單管理。推行查驗作業全程監控和留痕,有條件的地方實行企業自主選擇是否陪同查驗。鼓勵企業提前申報通關,提前辦理單證審核,對於提前申報通關存在差錯的,按照有關容錯機制處理。
加快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功能由口岸通關執法向口岸物流、貿易服務等全鏈條拓展,為申報人提供進出口貨物申報、運輸工具申報、稅費支付、貿易許可和原產地證書申領等全流程電子化服務,推廣跨境電商、線上收付匯、貿易融資、信用保險、出口退稅、智慧國際物流等地方特色套用。
商務、發展改革等部門統籌口岸收費目錄清單管理工作,完善目錄清單動態管理機制,建立口岸收費監管協作機制。收費主體應當在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公開收費依據、收費目錄和收費標準,目錄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五十一條 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保、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應當為市場主體繳納稅費、公積金採取下列便利措施:
(一)推動涉稅(費)事項全省通辦;
(二)簡化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申報程式,在法定要求外原則上不再設定流轉環節;
(三)推行使用財稅輔助申報系統,為市場主體提供財務報表與稅費申報表數據自動轉換服務;
(四)推動社會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工資基數合併申報,實現網上繳納,減少市場主體繳納次數,壓縮辦理時間;
(五)推行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繳費憑證以及其他電子票據、憑證的使用;
(六)推進稅費事項網上辦、掌上辦,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
(七)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及時對市場主體進行納稅提醒和風險提示。
第五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與住房城鄉建設、稅務、公安、民政等部門的協作,為市場主體轉讓不動產提供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並行辦理服務,辦理時間不超過1日。住房城鄉建設、稅務、市場監管、公安、民政、財政等部門應當實現與不動產登記機構的信息共享。
不動產登記機構、公用企業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應當為市場主體提供水電氣網過戶與不動產登記同步辦理服務,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受理,一次性收取全部材料並同步推送至水電氣網等公用企業事業單位並聯辦理相關業務。
第五十三條 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市場主體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自主辦理動產擔保登記,並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市場主體辦理動產擔保登記,可以對擔保物進行概括性描述。動產擔保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擔保權益涵蓋擔保物本身及其將來產生的產品、收益、替代品等資產。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定期開展傑出企業家、行業領軍企業家、優秀企業家評選工作,進行表彰獎勵,聘請優秀企業家擔任政府經濟顧問,形成尊重企業家價值、鼓勵企業家創新、發揮企業家作用的社會氛圍,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商會等面向企業家開展政策法規、管理知識、科技創新等培訓,增強企業家發現機會、整合資源、創造價值、回饋社會的能力。
第五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的要求,建立規範化常態化政企溝通機制和格線化企業服務模式,在鄉鎮、街道、園區及商務樓宇等明確專門人員為協調解決企業訴求提供服務。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全省招商引資工作,履行目標制定、統籌調度、督促檢查、考核評價等職責。
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招商工作機制,按照管產業就要抓招商的要求,落實本行業重大招商責任,推進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農業現代化、旅遊產業化招商引資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招商引資工作中,應當建立全程跟蹤服務機制,對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指定專門人員全程跟蹤服務,及時幫助協調解決項目審批、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五章 監管執法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用監管和聯合獎懲機制,依據市場主體的信用狀況及風險程度等,實施差異化分類監督管理。對信用良好的市場主體減少監督檢查比例和頻次;對信用風險較大的市場主體加大監管力度;對嚴重失信主體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分類監管實施細則,嚴格規範聯合懲戒名單認定,依法開展失信聯合懲戒。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明確失信信息修復的條件、標準、流程等要素。對於符合信用修復條件、完成信用修復的市場主體,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終止實施信用懲戒措施。
鼓勵市場主體通過糾正失信行為、履行法定義務、消除不利影響或者作出信用承諾等方式,修復自身信用。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在留足發展空間的同時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監管全覆蓋的要求,依法編制職責範圍內的監管事項目錄清單,明確監管主體、事項、對象、措施、設定依據、流程、結果、層級等內容和事項,實行動態管理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對食品安全、藥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生產、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等重點監管領域,實行全覆蓋重點監管,並嚴格規範重點監管程式。重點監管事項清單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能職責制定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在監管過程中涉及的市場主體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十一條 本省應當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推進跨部門、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減少執法主體和執法層級,規範行政執法行為,防止重複執法和執法缺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推廣運用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工作平台,通過考核、定期報告、協調指導、執法數據共享等方式,實現執法信息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
對需要在特定區域或者時段對監管對象實施不同監管部門多項監管內容檢查的,採用聯合檢查的方式,由政府統籌、牽頭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參加,在同一時間、針對同一對象,實施一次檢查,完成所有檢查內容。
除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的企業外,同一系統上級部門已對同一企業實施檢查的,下級部門原則上不得再次實施。
第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部門年度檢查計畫,並於每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年度檢查計畫應當包括檢查主體、檢查對象範圍、檢查方式、檢查項目和檢查比例等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在現場檢查中推行檢查清單制度。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本行業、本領域檢查清單,明確檢查內容、檢查方式和檢查標準等。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檢查清單實施現場檢查,不得擅自改變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檢查標準等,不得要求監管對象準備書面匯報材料或者要求負責人陪同,減少對市場主體的影響。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不得以罰代管。依託國家統一建立的線上監管系統,推進部門業務監管系統與省“網際網路+監管”系統對接聯通,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套用,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慧型化水平。
第六十四條 行政強制應當遵循合法、適當、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對採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對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限定在必需的範圍內,儘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對市場主體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當給予提示後不予行政處罰,必要時可以將違法行為向社會公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於不予處罰或者從輕處罰、減輕處罰的規定,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制定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涉企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清單,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 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應當嚴格依法進行,除涉及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並報經有權機關批准外,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在相關區域採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等措施。
採取普遍停產、停業等措施的,應當提前書面通知市場主體或者向社會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採取聽取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調研、視察、質詢、詢問等方式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
第六十七條 鼓勵企業參與“法治文化建設示範企業”創建活動,提高企業法治文化建設意識,發揮法治文化建設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升企業依法經營、依法維權、依法辦事、依法管理水平。
第六十八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通過網路、報紙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建立健全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於30日。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重大行政決策、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核。
市場主體認為省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同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認為行政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或者行政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衝突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負責備案審查的司法行政部門書面提出審查的建議。
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式予以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七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機制,發現與相關法律法規相牴觸、對營商環境有損害、與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不相適應的,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指導、監督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增量審查和存量清理工作,對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平競爭審查和清理情況進行抽查,並將抽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策措施時,應當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對專業性較強、爭議較大、內容複雜或者涉及利益關係重大調整的有關競爭問題,可以提請同級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制定、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舉報機制,及時糾正限制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並向投訴舉報人反饋。
鼓勵第三方機構參與公平競爭審查和市場競爭狀況評估工作。
第七十二條 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複議、行政裁決和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暢通行政複議渠道,對涉及市場主體的行政複議案件做到應收盡收、應受盡受、便捷高效。加強行政複議階段和解、調解力度,充分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第七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加強最佳化營商環境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的宣傳,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斷增強全社會的法治意識。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家工作人員法治教育培訓,提高國家工作人員法治素養和依法履職能力。
第七十五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鑑定、調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為市場主體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引導和幫助市場主體依法維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信息技術在公共法律服務領域的套用,推動部門間數據共享,方便當事人查詢和套用有關信息。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檢查通報、問題整改工作機制,通過專項督察、日常督導、社會公眾監督等方式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辦理市場主體訴求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鼓勵新聞媒體及時客觀曝光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和典型案件,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七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損害營商環境情形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建議;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一)違反規定在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或者投標人;
(二)違反一網通辦工作要求對企業開辦申請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
(三)限制企業申請辦理住所等相關變更登記或者違反規定要求重複辦理企業遷移後其持有的有效許可證件;
(四)未及時公布惠企政策清單或者對確需市場主體提出申請的惠企政策未合理設定並公開申請條件;
(五)對社會投資的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未在規定時限內審批的;
(六)違反規定在證明事項清單之外索要證明;
(七)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不動產轉讓登記服務;
(八)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或者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策措施時未按照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核或者公平競爭審查;
(九)其他不履行最佳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的情形。
第七十八條 公用企業事業單位、中介服務機構和行業協會商會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違法情況納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9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外來投資服務和保障條例》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條例》指出,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踐行有求必應、無事不擾的服務理念,打造以企業為貴、以契約為貴、以效率為貴、以法治為貴的貴人服務品牌,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條例》規定,貴州省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最佳化營商環境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強化系統集成,整體推進;健全完善省級營商環境聯席會議機制,貴州省人民政府負責人牽頭,市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參與,統籌推進營商環境建設各項工作。
在市場主體保護方面,《條例》明確,貴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數據資源、土地使用權、水電氣網及其他自然資源等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對各類市場主體平等適用國家和本省支持發展的政策,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對於市場環境,《條例》指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許可權內依法制定的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必須對外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外商投資優惠的依據。
《條例》規定,貴州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數字政府建設,以全省網上政務服務平台作為總門戶,完善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功能,推動線上和線下政務服務融合,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全部納入網上政務服務平台辦理,推動實現全省全流程一網通辦。
《條例》還明確,貴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用監管和聯合獎懲機制,依據市場主體的信用狀況及風險程度等,實施差異化分類監督管理。對信用良好的市場主體減少監督檢查比例和頻次;對信用風險較大的市場主體加大監管力度;對嚴重失信主體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分類監管實施細則,嚴格規範聯合懲戒名單認定,依法開展失信聯合懲戒。
法治保障方面,《條例》強調,貴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採取聽取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調研、視察、質詢、詢問等方式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還應當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檢查通報、問題整改工作機制,通過專項督察、日常督導、社會公眾監督等方式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辦理市場主體訴求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鼓勵新聞媒體及時客觀曝光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和典型案件,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在政務環境方面,《貴州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主要從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降成本對政務服務作出了規定,還明確貴州省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數字政府建設,以全省網上政務服務平台作為總門戶,完善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功能,推動線上和線下政務服務融合,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全部納入網上政務服務平台辦理,推動實現全省全流程一網通辦。
在法治保障方面,《貴州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明確各級人大可以採取多種形式監督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對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損害營商環境情形的處理進行了規定。鼓勵新聞媒體及時客觀曝光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和典型案件,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等。

修改情況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貴州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法工委將《條例草案》分送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和貴安新區管委會徵求意見,並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全文公布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意見;赴安順市、遵義市就營商環境的有關問題進行專題調研;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常委會諮詢專家參加的論證會。2021年9月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並對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的審議意見以及各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認真研究,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1.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2.第三條中的“打造‘貴人服務’品牌”修改為“打造以企業為貴、以契約為貴、以效率為貴、以法治為貴的貴人服務品牌”。
  3.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投資促進部門負責全省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督促本行政區域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4.第六條增加三款分別作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款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考核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第三款為:“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不得影響各地區、各部門正常工作,不得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增加市場主體負擔。”第四款為“任何單位不得利用營商環境評價謀取利益。”
  5.第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最佳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決策實施,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6.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調整作為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調整作為第十一條第二款。
  7.刪除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二款。
  8.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內容為:“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攤派行為。市場主體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攤派。”
  9.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市場主體供應土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閒置:
  “(一)土地權利清晰;
  “(二)安置補償落實到位;
  “(三)沒有法律經濟糾紛;
  “(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
  “(五)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條件。”
  10.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公共數據資源有序開放、開發利用,在安全可控前提下,推動普惠金融場景套用,實現金融機構依法合規使用市場監督管理、海關、司法、稅務、不動產登記、環保、公積金、社會保險等政務數據和水電氣等公用事業數據,並依法保護商業秘密、個人信息。”
  11.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內容為:“禁止公用企業事業單位指定市場主體購買第三方產品或者服務,供水供電等企業不得借驗收等手段排擠相關市場主體。”
  12.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調整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13.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清理力度,並通過加強預算管理、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範和治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
  14.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場主體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未發生或者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並由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按照簡易程式辦理註銷登記。”
  15.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本省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禁止以備案、登記、註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製、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對通過事中事後監管或者市場機制能夠解決以及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規定不得設立行政許可的事項,一律不得設立行政許可。”
  16.第四十九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並修改為:“作為辦理行政審批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以下稱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作為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開。
  “行政機關不得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除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機關所負責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並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17.第五十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並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布依法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清單之外,任何單位不得索要證明。
  “可以通過法定證照、法定文書、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路核驗、契約憑證等辦理的,能夠被其他材料涵蓋替代的,或者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以及不適應形勢需要的證明事項,應當取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證明的互認共享,不得向市場主體重複索要,並按照國家和本省要求,探索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
  18.第五十一條改為第五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海關、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精簡進出口監管證件和最佳化辦證程式的要求,最佳化口岸通關流程和作業方式,推廣套用進出口申報、檢驗、稅費報繳、保證保險等環節的便利化措施;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場主體,實行先驗放後檢測、先放行後繳稅、先放行後改單管理。推行查驗作業全程監控和留痕,有條件的地方實行企業自主選擇是否陪同查驗。鼓勵企業提前申報通關,提前辦理單證審核,對於提前申報通關存在差錯的,按照有關容錯機制處理。”
  19.第五十四條調整作為第三十二條。
  20.第六十五條改為第六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於免於或者從輕、減輕處罰的規定精神,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制定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涉企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清單,並向社會公布。”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草案文本已按照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結果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貴州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和《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於〈貴州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吸納了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的審議意見並進一步完善了相關內容。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法工委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並就有關問題到正安縣經濟開發區開展專題調研,徵求了省、市、縣、鄉四級人大代表和有關部門及相關企業的意見。2021年11月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進行審議,對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及各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1.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推進其他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納入統一平台。全面推行公共資源全程電子化、無紙化交易,實現一表申請、一證通用、一網通辦服務。”
  2.第十六條第三款中的“專利”修改為“智慧財產權”。
  3.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市場主體供應土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閒置”修改為“市、縣人民政府向市場主體供應土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防止造成土地閒置”。
  4.第五十一條第五項修改為“推行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繳費憑證以及其他電子票據、憑證的使用”。
  5.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與住房城鄉建設、稅務、公安、民政等部門的協作,為市場主體轉讓不動產提供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並行辦理服務,辦理時間不超過1個工作日。住房城鄉建設、稅務、市場監管、公安、民政、財政等部門應當實現與不動產登記機構的信息共享。”
  6.第七十一條第二款刪除“資質標準”。
  7.第七十三條中的“快審快結”修改為“便捷高效”。
  8.第七十七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損害營商環境情形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建議;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一)違反規定在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或者投標人;
  “(二)違反一網通辦工作要求對企業開辦申請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
  “(三)限制企業申請辦理住所等相關變更登記或者違反規定要求重複辦理企業遷移後其持有的有效許可證件;
  “(四)未及時公布惠企政策清單或者對確需市場主體提出申請的惠企政策未合理設定並公開申請條件;
  “(五)對社會投資的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未在規定時限內審批的;
  “(六)違反規定在證明事項清單之外索要證明;
  “(七)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不動產轉讓登記服務;
  “(八)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或者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策措施時未按照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核或者公平競爭審查;
  “(九)其他不履行最佳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的情形。”
  9.增加一條作為七十九條,內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條例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條例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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