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實施辦法

《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實施辦法》是為規範貴州全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修復管理工作,鼓勵違法失信當事人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重塑良好信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貴州省社會信用條例》等,制定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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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通知

省藥品監管局,各市、自治州市場監管局,省局各處室:
《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省市場監管局2022年12月30日第6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2022年12月30日

檔案全文

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修復管理工作,鼓勵違法失信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重塑良好信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貴州省社會信用條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修復管理,是指全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式,將符合條件的當事人依法依規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恢復個體工商戶正常記載狀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提前停止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公示行政處罰信息,並依法解除相關管理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將信用修覆信息與有關部門共享。
第三條 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明確不可信用修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信用修復。
第四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修復管理工作;負責系統平台的維護和升級改造及相關信息的全量歸集共享工作。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誰登記、誰管理,誰列入、誰修復”的原則,依據本辦法實施信用修復管理工作。
第五條 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用修復管理工作,由作出列入(標記)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業務機構和市場監督管理所(分局)負責信用信息修復申請的受理、核實、提請決定、意見反饋和當事人知情權保障等工作。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業務機構負責信用信息修復申請的受理、核實、提請決定、意見反饋和當事人知情權保障等工作。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信用監管機構負責信用修復管理工作的宣傳、指導和培訓,配合其他部門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信用修復。
第二章 信用修復管理
第六條 當事人可以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通過公示系統等線上渠道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並說明事實和理由。
第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受理當事人信用修復申請的,可以採取網上核實、書面核實、實地核實等方式,對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等情況進行核實。
第九條 當事人登記地(住所地)屬於貴州境內的,作出信用修複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準予信用修複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當事人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或恢復個體工商戶正常記載狀態、停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或者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當事人登記地(住所地)屬於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作出決定或者標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交換至登記地(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其協助停止公示、標註相關信息。
第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書面、電子郵件、手機簡訊、網路等方式告知當事人信用修復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使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信用修複決定審批表》,按照工作許可權審核和審批。
第三章 經營異常名錄修復
第十二條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當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信用修復:
(一)補報未報年份年度報告並公示;
(二)已經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
(三)已經更正其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當事人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繫;
(五)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依法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當事人申請信用修復,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書;
(二)守信承諾書;
(三)履行法定義務、糾正失信行為的相關材料;
(四)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當事人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申請信用修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信用修複決定;當事人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三)(四)(五)項規定申請信用修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信用修複決定。
第四章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修復
第十五條 除《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或者僅受到警告、通報批評和較低數額罰款外,其他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六個月,其中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領域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信用修復:
(一)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
(三)未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
(四)未在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第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當事人申請信用修復,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書;
(二)守信承諾書;
(三)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主動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等其他印證材料;
(四)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當事人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信用修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信用修複決定。
第五章 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修復
第十八條 當事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滿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信用修復:
(一)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
(三)未再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
(四)未在經營異常名錄管理中。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相應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屆滿的,不得申請提前移出。
第十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當事人申請信用修復,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書;
(二)守信承諾書;
(三)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主動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等其他印證材料。
(四)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當事人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信用修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信用修複決定。
第六章 信用修復協同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恢復個體工商戶正常記載狀態或者停止公示行政處罰等相關信息後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貴州)推送至其他部門。
第二十二條 按照“誰認定、誰修復”原則,登記地(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我省各級其他部門通過公示系統-部門協同監管平台做好行政處罰信息修復工作,或自收到其他部門提供的信用修覆信息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配合在公示系統中停止公示、標註失信信息。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登記地(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接收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出信用修複決定信息的五個工作日內,配合其在公示系統中停止公示、標註失信信息。
第七章 信用修復監督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準予信用修復的決定,恢復之前狀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信息、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公示期重新計算。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修復的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信用修復,積極為當事人信用修復提供便利,但不得擴大修復範圍。嚴禁在信用修復管理中收取任何費用。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等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省範圍內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實施信用修復,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信用修復相關文書格式參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統一制定的格式範本。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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