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試行)》在2010.07.01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0年07月01日
- 實施時間:2010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貿市場管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中心城區(含雲岩區、南明區、小河區、花溪區、烏當區、白雲區、金陽新區城市建設用地)及其他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地、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零售交易農副產品,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交易場所。
第三條 農貿市場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分工合作的原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經費。
區、市、縣人民政府和金陽新區管委會負責所轄區域內農貿市場的統一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管理責任單位,負責轄區內農貿市場管理的組織實施和落實。
商務、工商、農業、城鄉規劃、城管(城市綜合執法)、食品藥品監督、物價、質監、住房和城鄉建設、環保、公安、衛生、消防等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四條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市商務、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編制市中心城區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其他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本地區農貿市場專項規劃。
第五條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及金陽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實施方案並經市商務部門同意後組織實施。
制定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實施方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二)農貿市場的選址和規模應當與服務區域居住人口、服務半徑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配置應當方便民眾生活,滿足民眾需求;
(四)農貿市場布局應當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第六條 新建居住區或舊城改造中開發商必須配套建設相應的農貿市場,並與主體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符合規劃的農貿市場拆遷應當遵循“拆一建一”、“先建、後搬、再拆”的原則。
符合規劃的農貿市場不得擅自關閉、拆除或改變用途;新建、改(擴)建農貿市場以及確需關閉、拆除或改變用途的,由市場開辦者依法向所在地的區(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區(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商務部門共同研究提出意見,按程式報批。
第三章 市場開辦
第七條 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農貿市場建設標準及國家有關建築技術規範;
(二)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開辦農貿市場應當依法進行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八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農副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質量準入制度:
(一)與經營者簽訂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定),督促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檔案;
(二)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派專人檢查經營者的重要農副產品進貨憑證,查驗畜產品、水產品、禽類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對未取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銷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農副產品退出制度。發現不合格農副產品應立即要求經營者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毀,做退市處理;對病、死畜禽應在動物防疫機構的監督下銷毀並作無害化處理;
(四)在市場內設定獨立的農藥殘留檢測室,配置快速檢測儀器和人員,每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抽查檢測,並做好檢測記錄,檢測結果應在市場設立的公示欄予以公示;
(五)建立農副產品購銷掛鈎制度。鼓勵經營者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畜禽屠宰場、信譽良好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範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鈎關係,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保障農副產品質量安全。
第九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衛生,保持整潔有序,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市場內實行商品划行歸市。按照農產品大類、保鮮和衛生要求進行分區,同類型商品應在同一交易區內經營:蔬果、肉類、水產品、禽產品、豆製品、糧油、熟食鹵品等要分區,冷凍農產品和非冷凍農產品要分區,生鮮農產品和熟食品要分區,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要分區。市場內不得設立餐飲服務攤點。在市場進出口處設立市場導購圖,並在不同區域懸掛明顯的分區標示牌;
(二)承擔農貿市場內的環境衛生工作。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有完善的市場環境衛生管理制度;設定市場公用的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有蓋大型收集容器;場內經營戶做到“一攤一店一桶”,攤內貨物堆放整齊,垃圾直接入桶(箱、袋),不產生二次污染,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保持乾淨整潔;市場通道暢通,無占道違章經營、亂擺放、亂搭建、亂張貼;市場內除統一製作懸掛的公益廣告外,市場及各檔口不能懸掛其他懸掛物;修建公共衛生間,並保持清潔衛生;按照規定標準,設定防塵、防蠅、防鼠設施;
(三)活禽宰殺實行“三分離”。即進出口通道要分離,應設定單獨的出入口通道,不從市場內部出入;活禽宰殺、展示、銷售區域要獨立設定,不與市場其他攤區並設,宰殺區與展示區必須隔離並同售賣區分離;設定過濾池、消毒池,下水道排污系統分離,不與市場內排污溝混流;
(四)做好日常保潔工作。營業期間市場應有專職保潔員或專業清潔公司負責保潔,每1000平方米不少於2名專職保潔人員,清掃場地、清除雜物積水、收集垃圾,定期滅蟲除“四害”、公廁保潔等。堅持巡迴保潔,做到交易不散、清掃不斷、不留死角,乾淨整潔。市場內的清掃和保潔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保潔標準;
(五)建立清潔消毒制度。對各類經營設施每周進行一次滅蠅、滅蚊、滅菌等防疫消毒,防疫消毒要分片包乾,定人、定點、定期檢查;對活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日清空糞便、清洗消殺糞池;配備病、死畜禽集中棄置設施,做好消毒和無害化處理,並建立落實記錄製度。
第十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安全第一責任人,應按規定做好消防、建築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農貿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並認真落實,配置專兼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參加消防安全培訓,定期進行消防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二)按照法律法規安裝消防設施,配齊配全消防器材,並保持完好有效,嚴禁違章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有條件的市場應當安裝符合技術標準的閉路監控設備;
(三)定期檢查農貿市場建築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對市場建築物進行安全鑑定,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築安全隱患;
(四)嚴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違反規定亂拉亂接電線等行為。
第四章 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農貿市場經營者應依法辦理營業執照,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辦理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並按照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亮照經營。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除外。
第十二條 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定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管理制度;
(二)經營活動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三)對銷售的農副產品或提供的服務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四)遵守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不得短斤缺兩;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農副產品準入制度,履行農副產品質量安全責任:
(一)建立進貨查驗制度。設立進貨台帳,記錄進貨渠道;查驗供貨者的有關許可證件和產品合格證明;
(二)經營鮮豬肉等肉品必須從依法批准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並在攤檔明顯位置懸掛肉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嚴禁售賣私屠濫宰和來路不明的肉類和製品;
(三)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製品的,應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保鮮設備;熟食攤位應設定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應分開存放;從業人員須持有《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和有效的《健康證》,使用專用工具取貨,不得由顧客自行選取;
(四)經營者不得銷售含有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的生熟食品;不得銷售腐爛變質食品以及國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動物。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商務部門是農貿市場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制定行業規範,制定市級資金補助預算方案,擬定農貿市場建設和升級改造的年度計畫,並指導和督促實施;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農貿市場日常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指導市場開辦者制定市場經營秩序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三)審查確認經營者的主體資格,並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四)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交易秩序;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的農貿市場是否符合已審批的城鄉規划進行監督檢查和核實。
城管(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整治農貿市場周邊環境,取締占道經營和亂搭亂建,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加強對餐飲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農業部門應當嚴格實行農產品質量準出制度依法,負責對農貿市場內的畜禽產品、水產品、蔬菜、水果等農產品進行監督檢測,並依法進行監督管理,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物價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明碼標價和不正當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並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質監部門應當依照計量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對農貿市場的計量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指導農貿市場設施建設,對農貿市場建設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環保部門負責督促農貿市場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及建設項目污染治理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
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並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
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對農貿市場內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法律法規要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擅自開業的農貿市場依法進行查處。
衛生部門負責指導農貿市場開展除“四害”和病媒生物防治工作,並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督促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落實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十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依法對農貿市場經營管理情況進行輿論監督。市場開辦者應設定合格的復檢計量器具,並設立專門的投訴機構和投訴電話,自覺接受公眾和輿論監督。
第六章 罰則
第十八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未辦理規劃許可手續,擅自開辦農貿市場的,以及符合規劃的農貿市場未經批准,擅自關閉、拆除或改變用途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農貿市場不符合建設標準和規範的,由商務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沒有開業經營的,對農貿市場開辦者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已經開業經營的,對農貿市場開辦者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未依法履行農貿市場內衛生清掃保潔義務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農貿市場開辦者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場內經營者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委託符合條件的事業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廉潔奉公,忠於職守。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貪污受賄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中心城區範圍外和清鎮市、修文縣、息烽縣、開陽縣政府所在地以外的農貿市場,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