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試行)

《昆明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試行)》在2009.05.16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09年05月16日
  • 實施時間:2009年06月16日
  • 頒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修訂的辦法,政府令,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農貿市場建設,規範市場經營管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昆明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的交易市場。
第三條 主城四區、三個開發(度假)區、呈貢新區、空港經濟區及其他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規劃區範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三個開發(度假)區、呈貢新區、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應當成立農貿市場管理工作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督查督辦轄區內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及監督管理工作。
各相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村)委會應當明確具體的部門(人員)負責轄區農貿市場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同時,負責牽頭組織落實農貿市場達標改造及規範化管理等相關工作。
商務、規劃、國土、建設、城管、衛生、公安、農業、水利、價格、質監、綜和夜悼合行政執法等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共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及境外投資者,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以多種投資形式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
第二章 市場規劃建設
第七條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
部分納入城鄉控制性詳細規劃。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規劃、國土等相關部門負責編制昆明市主城區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其餘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本縣(市)區農貿市場專項規劃。
第八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三個開發(度假)區、呈貢新區、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應當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實施方案並組織落實。
制定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實施方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二)農貿市場的規模、位置應當與周邊區域居住人口、地域範圍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配置應當方便民眾生活,滿足民眾需求;
(四)農貿市場布局應當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嘗屑應。
第九條 新幾台腳蘭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應當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規劃、建設、用地等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條 農貿市場的建設不得占用道路、公路,妨礙交通。
新建居住區或舊城改造中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項目應當與主體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農貿市場拆芝笑潤戲遷應當遵循“拆一建一”、“先建-後搬-再拆”的原則。
第十二條 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戲罪地確需改變使用性質的,主城區報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其兆記芝余縣(市)區報本級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會同工商、衛生、規劃、建設、城管、公安等部門,結合國家衛生城市(縣城)標準及其他相關要求,制定昆明市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第三章 市場開辦
第十四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做好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與轄區農貿市場管理工作辦公室簽訂《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責任書》,認真履行市場開辦者職責,落實規範管理措施。
(二)與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基本情況、信用狀況等。
(三)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認真受理消費者投訴,消費者投訴服務站應當設有投訴電話和監督電話,並根據投訴的具體情況,協助、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
(四)督促市場內經營者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使用合格的計量器具,對使用的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並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設定符合要求的公櫃腿挨平秤,定期送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經營者對銷售的農副產品實行明碼標價。
(五)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明顯位置設定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有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包括:經營者的證照情況、違法違章記錄、市場管理制度(含農副產品準入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況等。
(六)設立專門的市場服務管理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築安全、價格、信息宣傳和設施設備檢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責任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接受培訓,並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第十六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遵循農副產品準入制度,嚴格落實農副產品安全責任。
(一)簽訂相關協定與台帳檔案。建立與經營者簽訂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定),訂立農副產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農副產品的退市、追溯、召回、退貨等條款,督促其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農副產品經營台帳,記錄進貨渠道;設定規範的市場農副產品檔案櫃,建立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檔案。
(二)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定期不定期派專人檢查經營者的重要農副產品進貨憑證,查驗重要農副產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況;查驗畜產品、水產品、禽類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產地證明和其他依法應當經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銷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農副產品退出制度。發現不合格農副產品應當立即要求經營者停止銷售,報告並配合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處理。
(四)做好農藥殘留抽查檢測。在市場內設定獨立的農藥殘留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抽查檢測,並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定期送檢協定,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進行檢測,市場內蔬菜和水果農藥殘留抽查檢測結果應當在市場設立的公示欄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購銷掛鈎制度。以協定方式或督促場內經營者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畜禽屠宰場、水產養殖信譽良好的生產、加工企業和管理規範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鈎關係,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質農副產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農副產品的安全。
(六)建立農產品清潔入市制度。督促經營者對蔬菜類農副產品在進入市場前做基本的清潔處理,去除泥土、黃葉、爛葉等,最大限度地減少進城垃圾數量。
(七)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對農副產品進行抽樣檢查時,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合做好抽樣工作。
第十七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按規定做好治安、消防、建(構)築物安全等相關工作。
(一)配備已取得資格證書的專業保全人員,協助市場做好各項安全防範和巡查、巡視,維護市場治安秩序,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置市場內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有條件的市場應當安裝符合技術標準的閉路監控設備。
(二)建立健全農貿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並認真落實,配置專兼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專兼職人員應當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並定期進行消防檢查,有記錄,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三)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並保持完好有效,嚴禁違章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四)定期檢查農貿市場建(構)築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對市場建築物進行安全鑑定,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築安全隱患。
(五)嚴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違反規定亂拉亂接電線等行為。
第十八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衛生,保持整潔有序。
(一)應當建立和落實由開辦者承擔市場保潔費、轄區辦事處(村委會)參與組織、通過競標方式確定保潔方的市場化長效保潔機制,做到長效保潔。
(二)嚴格按照划行歸市的要求規範設定市場鋪面、攤位,設定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誌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市場通道暢通,無占道違章經營、亂擺攤、亂搭建、亂張貼。
(三)承擔農貿市場責任區內的“門前三包”責任;場內地面應當做到硬化、平整、清潔,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兼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並有記錄;設定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收集容器,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完善“四害”綜合防制設施。
(四)設立獨立的家禽經營區出入口,並與其他經營區隔開。
(五)督促畜禽及肉品經營者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對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消毒制度;配備病、死畜禽集中棄置設施,落實無害化處理和消毒措施。
(六)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位),保證車輛停放整齊;修建公用衛生間,並保持清潔衛生。
第四章 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需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辦理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並按照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經營。
第二十條 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農副產品準入制度,履行農副產品安全責任。
(一)應當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台帳,記錄進貨渠道;經營者初次與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當查驗其主體資格合法證明檔案,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等;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索取質量合格證明,包括:畜禽、肉類產品及水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產地證明,糧食及其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等應當有相應的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產品的合法證明檔案。
(二)須從依法批准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製品,並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外地輸入的生豬肉及其產品的採購依照有關規定執行;畜禽及肉品經營者應當每天對經營場所實施清潔消毒,並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消毒制度;家禽經營者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應當由專人負責。
(三)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製品的,應當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檔應當設定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分開存放,從業人員應當有健康證。
第二十一條 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定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經營活動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應當主動向消費者出具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繫電話等。
(三)實行明碼標價,使用的標價簽或者價目牌應當標明品名、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內容。對物價主管部門規定有參考價或臨時銷售限價的,應當在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公示。
(四)經營活動遵守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不得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不得偽造數據和破壞鉛簽封。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二條 農貿市場經營範圍:
蔬菜、肉類、熟食、鮮糧製品、乾貨、調味品、水產品、禽類、糧油米麵、醃臘製品、水果等與食品有關的農副產品。
禁止超範圍經營(土雜店、副食便利店、副食小超市除外)。
第二十三條 農貿市場內嚴禁銷售下列農副產品:
(一)假冒偽劣產品。
(二)過期、失效、變質的產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產品、水產品。
(四)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證明的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動植物及其製成品和其他農副產品。
第二十四條 農貿市場交易活動中嚴禁下列行為:
(一)欺行霸市、價格欺詐、強買強賣、短斤缺兩。
(二)壟斷貨源、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副產品。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商務、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規劃管理;按照划行歸市的要求,指導督促轄區做好引攤入市工作。
第二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管理信息網路,記錄農貿市場管理相關信息以及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情況等,供公眾查詢。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應當予以協助提供相關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註冊,向符合條件的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建設的監督管理。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未辦理規劃、建設等相關審批手續而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未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而投入使用的農貿市場依法進行查處,對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八條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衛生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並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制度,落實安全保衛措施;消防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消防行政許可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農產品準入制度,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畜產品進行監督抽查,督促市場開辦者查驗畜禽及肉類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定期進行清潔消毒。
水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水產品進行監督抽查,督促市場開辦者查驗水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產地證明。
第三十一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農副產品價格的監督檢查,並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照計量監督法律法規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質量技術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布相關監督抽查結果,並根據各自職責督促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落實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雲南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場監督管理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廉潔奉公,忠於職守。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貪污受賄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開辦的農貿市場,應當按照國家衛生城市(縣城)標準,結合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及時完善相關手續,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基礎設施,實施達標整治。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6月16日起施行。

修訂的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集貿市場建設,規範市場經營管理,維護市 場交易秩序,保障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集貿市場的規劃、建設、開辦、經 營管理、場內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貿市場是指由市場開辦者提供場地、 設施,實施經營管理,集中多個商品經營者各自獨立經營食用農 產品和食品為主的市場。
本辦法所稱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設立,利用自有、租賃或者 其他形式取得固定場所的使用權,通過提供場地、相關設施、物 業管理等服務,進行集貿市場開辦、經營、服務和管理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集貿市場內獨立從事食用農產 品和食品及相關產品經營或者提供營利性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 他組織。
第四條 集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屬地管理、 分級負責、分工合作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集貿市場監督 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聯合監管工作機制,制定資金扶持政 策,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集貿市場綜合治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有關 部門做好集貿市場的綜合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商務、 城市管理、衛生健康、公安、農業農村、林草、應急、消防救援、 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按照本辦法規定,共同 做好集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 晉寧區(昆陽、晉城街道辦事處)、東川區(銅都街道辦事處), 高新區、經開區、(滇池)度假區、空港經濟區(大板橋街道辦事 處)(以上統稱為主城區)的集貿市場實行動態名錄管理,納入昆 明市主城區集貿市場名錄。
昆明市主城區集貿市場名錄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 鼓勵國有、民營和境外投資者按照“誰投資、誰受 益”的原則,依據有關規範和標準,以多種形式投資建設和經營 管理集貿市場。
第八條 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本市集貿市場專項規 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集貿市場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經批准的集貿市場專項規劃,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改變的, 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報批。
第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集貿市場專項規劃, 制定包含建設主體、建設內容、建設時限等的建設實施方案並組 織實施。
第十條 新建、改建集貿市場的,應當符合建設規範和標準, 並按照基本建設程式的要求依法辦理立項、土地、規劃、建設、 環保等有關審批或者備案手續。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行 政管理部門在實施審批時應當徵求同級商務、市場監管行政管理 部門的意見。
已建成集貿市場不符合建設規範和標準的,由縣(市)、區人 民政府或者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制定計畫,逐步改造提升。
第十一條 新建居住區或者城市更新改造中配套建設的集貿 市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集貿市場的,應 當遵循拆一建一、先建後拆的原則。
第十二條 在新建居住區的規劃中,鼓勵將集貿市場作為公 建配套設施,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 應當在土地出讓契約中明確規劃建設集貿市場的產權所有者、建 設面積、建設標準等內容,建成後依法交由所在縣(市)、區人民 政府或者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國有公司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主城區範圍內的集貿市場建成、改造後達到建設 規範和標準的,納入昆明市主城區集貿市場名錄管理,並給予資 金扶持。
納入名錄管理的集貿市場不得擅自改變名稱和使用性質。
第十四條 鼓勵在居住集中區域開設生鮮超市、社區菜店等 便民服務點。
第十五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取得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並 進行商事登記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依法須經批准的經營項目,還應當報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市場開辦者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職責:
(一)與轄區集貿市場管理機構簽訂責任書,並落實有關管 理措施;
(二)配備與集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和人員,負責 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安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 築安全、信息宣傳和設施設備檢修等方面工作;建立市場管理人 員工作責任制,定期對市場管理人員進行培訓,要求管理人員佩 戴證件上崗;
(三)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集貿市場辦公場所內懸掛有關 證照,在市場內顯著位置公示管理機構名稱、管理人員及其職務 分工、市場各項管理制度以及投訴機構的電話和地址、場內經營 者的證照情況、違法記錄、農殘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 情況、市場平面圖,設定健康教育宣傳欄;
(四)與場內經營者訂立契約,對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 等事項進行約定;
(五)建立場內經營者檔案,如實記錄其基本情況、信用狀 況和食用農產品的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
(六)在市場內設定和管理公平秤,對市場內屬於強制檢定
範圍內的計量器具進行登記造冊,申報備案,督促場內經營者定 期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強制檢定,保證計量器具量值準確可靠;
(七)建立投訴處理機制。設立消費投訴服務站(點),設定 意見箱、意見本、維權流程、投訴電話,及時受理消費者投訴,並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
第十七條 市場開辦者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 全風險防控,督促場內經營者履行食品安全責任;市場開辦者主 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市場內經營食用農產品和食品質量安全工作;
(二)建立快速檢測制度,在市場內設定農藥殘留檢測室, 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 留抽查檢測並做好檢測記錄,或者委託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 開展檢測,及時公示檢測結果;
(三)建立食用農產品購銷掛鈎制度,督促場內經營者與信 譽良好的農產品生產基地、畜禽屠宰場、水產養殖企業、批發市 場建立購銷掛鈎關係,建立綠色有機農產品和地理標誌農產品等 優質農產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
(四)建立食用農產品清潔入市制度,督促經營者對蔬菜類 產品在進入市場前做基本的清潔處理,去除泥土、黃葉、爛葉等, 減少垃圾量,維護市場環境衛生;
(五)建立不合格食用農產品退市制度,發現不符合食品安 全標準等情況的,應當要求場內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所在 地市場監管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六)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食用農產品和食品進行 監督抽樣和對不合格產品後續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十八條 市場開辦者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作為集貿市場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全面落實治安、 消防、建(構)築物安全等管理措施;
(二)配備已取得資格證書的保全員,做好各項安全防範、 巡邏和秩序維護等工作,在市場內安裝符合技術標準的閉路監控 設備;
(三)建立並落實集貿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 配置取得資質的專兼職人員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定期開展消防檢 查,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四)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並保持完好有效,嚴禁違 章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拆除、停用 消防設施、器材;
(五)定期檢查集貿市場建(構)築物的安全使用情況,采 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築安全隱患;
(六)發現商住混用、存放易燃易爆和違禁物品、私拉亂接 電線和不按規定使用明火作業等有礙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 並予以糾正。
第十九條 市場開辦者履行下列環境衛生管理職責:
(一)建立並落實長效保潔機制和“門前三包''責任制,加強對 場內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二)按照划行歸市的要求設定市場鋪面、攤位以及規格統 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誌牌和市場導購圖;
(三)對在市場內占道、搭建、超攤或者流動經營等行為實 施管理,確保場內整潔、通道暢通;
(四)按要求做好畜禽疫情防控工作,設立相對獨立的禽類 經營區及出入口;
(五)督促畜禽及肉品經營者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對畜 禽經營區實施每月清空消毒制度;配備病、死畜禽集中棄置設施, 落實無害化處理和消毒措施;
(六)設定車輛停放區,保證車輛停放有序;
(七)配備不低於二類標準的公用衛生間,並保持清潔衛生; 按照垃圾分類要求設定收集容器並負責清運,保持場容場貌整潔, 按要求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二十條 除農民銷售自產的食用農產品外,場內經營者應 當依法取得有關經營許可執照,並按照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 置懸掛。
第二十一條 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市場管理制度和交易規則,維護市場秩序,服從 管理、文明經營;
(二)主動出具銷售憑證,載明場內經營者名稱、攤位號、
商品名稱、數量、價格及聯繫方式等;
(三)實行明碼標價,標明品名、計價單位、銷售價格。對 政府規定參考價或者臨時銷售限價的,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進行 公示;
(四)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的保鮮 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五)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不合格、未經檢定的計量器 具,不得利用計量器具弄虛作假、短尺少量、缺斤少兩。
第二十二條 場內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履行下列 職責:
(一)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台帳,記錄進貨渠道; 查驗供貨單位主體資格合法證明檔案,包括營業執照、食品生產 許可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攤 販備案卡)等,按批次索取質量合格證明;
(二)從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製品的,在明顯位置張掛 動物檢疫合格證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購入外地加工的肉類及 其製品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畜禽及肉品經營者每天對經營場所進行清潔消毒,每 月對經營場所進行清空消毒;畜禽經營者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
(四)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的,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 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檔案;
(五)銷售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製品的,從業人員應當持有 健康證,配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檔 設定預進間和售賣間,分開存放生熟食品。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園區管委 會負責依法組織拆除或者關閉非法集貿市場。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集貿市場文明創建、 衛生創建、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築安全和重大疾 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履行下 列職責:
(一)自然資源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新建、改建市場 的土地、規劃手續,配合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編制集貿市場專項規 劃,並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二)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集貿市場專項規劃,按照 有關標準和規範指導集貿市場建設、改造;
(三)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違法建設的市場依法進行處罰, 整治市場周邊環境,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及時修復破損道路;
(四)市場監管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經營 者進行商事登記,牽頭組織和督促落實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及食用 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對食品質量、計量器具、計量行為、明碼 標價、動檢產品索證索票進行監督管理;
(五)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立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 制度,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集貿市場內公共衛生及從 業人員健康教育宣傳工作,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病媒生物防 制工作;
(七)公安機關負責對集貿市場治安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 市場開辦者開展治安保衛工作,落實治安防範措施,查處市場上 強買強賣、阻礙執法、抗法,以及非法銷售野生保護動植物及其 產品等違法犯罪行為;
(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市場周邊車輛規範停放 進行監督管理;
(九)應急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負 責按規定對市場內遵守安全生產及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和檢查;
(十)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場環境污染防治的綜合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 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 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市場監督管 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1日起施行。昆明市人 民政府2009年5月16日頒布實施的《昆明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試行)》(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同時廢止。

政府令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157號
《昆明市集貿市場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6月30日昆明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1日起施行。
市長 王喜良
2020年8月10日
第十三條 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會同工商、衛生、規劃、建設、城管、公安等部門,結合國家衛生城市(縣城)標準及其他相關要求,制定昆明市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第三章 市場開辦
第十四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做好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與轄區農貿市場管理工作辦公室簽訂《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責任書》,認真履行市場開辦者職責,落實規範管理措施。
(二)與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基本情況、信用狀況等。
(三)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認真受理消費者投訴,消費者投訴服務站應當設有投訴電話和監督電話,並根據投訴的具體情況,協助、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
(四)督促市場內經營者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使用合格的計量器具,對使用的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並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設定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定期送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經營者對銷售的農副產品實行明碼標價。
(五)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明顯位置設定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有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包括:經營者的證照情況、違法違章記錄、市場管理制度(含農副產品準入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況等。
(六)設立專門的市場服務管理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築安全、價格、信息宣傳和設施設備檢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責任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接受培訓,並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第十六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遵循農副產品準入制度,嚴格落實農副產品安全責任。
(一)簽訂相關協定與台帳檔案。建立與經營者簽訂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定),訂立農副產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農副產品的退市、追溯、召回、退貨等條款,督促其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農副產品經營台帳,記錄進貨渠道;設定規範的市場農副產品檔案櫃,建立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檔案。
(二)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定期不定期派專人檢查經營者的重要農副產品進貨憑證,查驗重要農副產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況;查驗畜產品、水產品、禽類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產地證明和其他依法應當經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銷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農副產品退出制度。發現不合格農副產品應當立即要求經營者停止銷售,報告並配合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處理。
(四)做好農藥殘留抽查檢測。在市場內設定獨立的農藥殘留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抽查檢測,並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定期送檢協定,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進行檢測,市場內蔬菜和水果農藥殘留抽查檢測結果應當在市場設立的公示欄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購銷掛鈎制度。以協定方式或督促場內經營者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畜禽屠宰場、水產養殖信譽良好的生產、加工企業和管理規範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鈎關係,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質農副產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農副產品的安全。
(六)建立農產品清潔入市制度。督促經營者對蔬菜類農副產品在進入市場前做基本的清潔處理,去除泥土、黃葉、爛葉等,最大限度地減少進城垃圾數量。
(七)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對農副產品進行抽樣檢查時,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合做好抽樣工作。
第十七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按規定做好治安、消防、建(構)築物安全等相關工作。
(一)配備已取得資格證書的專業保全人員,協助市場做好各項安全防範和巡查、巡視,維護市場治安秩序,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置市場內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有條件的市場應當安裝符合技術標準的閉路監控設備。
(二)建立健全農貿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並認真落實,配置專兼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專兼職人員應當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並定期進行消防檢查,有記錄,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三)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並保持完好有效,嚴禁違章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四)定期檢查農貿市場建(構)築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對市場建築物進行安全鑑定,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築安全隱患。
(五)嚴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違反規定亂拉亂接電線等行為。
第十八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衛生,保持整潔有序。
(一)應當建立和落實由開辦者承擔市場保潔費、轄區辦事處(村委會)參與組織、通過競標方式確定保潔方的市場化長效保潔機制,做到長效保潔。
(二)嚴格按照划行歸市的要求規範設定市場鋪面、攤位,設定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誌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市場通道暢通,無占道違章經營、亂擺攤、亂搭建、亂張貼。
(三)承擔農貿市場責任區內的“門前三包”責任;場內地面應當做到硬化、平整、清潔,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兼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並有記錄;設定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收集容器,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完善“四害”綜合防制設施。
(四)設立獨立的家禽經營區出入口,並與其他經營區隔開。
(五)督促畜禽及肉品經營者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對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消毒制度;配備病、死畜禽集中棄置設施,落實無害化處理和消毒措施。
(六)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位),保證車輛停放整齊;修建公用衛生間,並保持清潔衛生。
第四章 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需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辦理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並按照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經營。
第二十條 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農副產品準入制度,履行農副產品安全責任。
(一)應當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台帳,記錄進貨渠道;經營者初次與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當查驗其主體資格合法證明檔案,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等;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索取質量合格證明,包括:畜禽、肉類產品及水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產地證明,糧食及其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等應當有相應的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產品的合法證明檔案。
(二)須從依法批准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製品,並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外地輸入的生豬肉及其產品的採購依照有關規定執行;畜禽及肉品經營者應當每天對經營場所實施清潔消毒,並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消毒制度;家禽經營者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應當由專人負責。
(三)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製品的,應當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檔應當設定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分開存放,從業人員應當有健康證。
第二十一條 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定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經營活動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應當主動向消費者出具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繫電話等。
(三)實行明碼標價,使用的標價簽或者價目牌應當標明品名、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內容。對物價主管部門規定有參考價或臨時銷售限價的,應當在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公示。
(四)經營活動遵守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不得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不得偽造數據和破壞鉛簽封。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二條 農貿市場經營範圍:
蔬菜、肉類、熟食、鮮糧製品、乾貨、調味品、水產品、禽類、糧油米麵、醃臘製品、水果等與食品有關的農副產品。
禁止超範圍經營(土雜店、副食便利店、副食小超市除外)。
第二十三條 農貿市場內嚴禁銷售下列農副產品:
(一)假冒偽劣產品。
(二)過期、失效、變質的產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產品、水產品。
(四)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證明的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動植物及其製成品和其他農副產品。
第二十四條 農貿市場交易活動中嚴禁下列行為:
(一)欺行霸市、價格欺詐、強買強賣、短斤缺兩。
(二)壟斷貨源、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副產品。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商務、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規劃管理;按照划行歸市的要求,指導督促轄區做好引攤入市工作。
第二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管理信息網路,記錄農貿市場管理相關信息以及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情況等,供公眾查詢。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應當予以協助提供相關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註冊,向符合條件的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建設的監督管理。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未辦理規劃、建設等相關審批手續而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未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而投入使用的農貿市場依法進行查處,對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八條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衛生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並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制度,落實安全保衛措施;消防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消防行政許可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農產品準入制度,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畜產品進行監督抽查,督促市場開辦者查驗畜禽及肉類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定期進行清潔消毒。
水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水產品進行監督抽查,督促市場開辦者查驗水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產地證明。
第三十一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農副產品價格的監督檢查,並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照計量監督法律法規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質量技術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布相關監督抽查結果,並根據各自職責督促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落實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雲南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場監督管理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廉潔奉公,忠於職守。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貪污受賄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開辦的農貿市場,應當按照國家衛生城市(縣城)標準,結合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及時完善相關手續,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基礎設施,實施達標整治。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6月16日起施行。

修訂的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集貿市場建設,規範市場經營管理,維護市 場交易秩序,保障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集貿市場的規劃、建設、開辦、經 營管理、場內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貿市場是指由市場開辦者提供場地、 設施,實施經營管理,集中多個商品經營者各自獨立經營食用農 產品和食品為主的市場。
本辦法所稱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設立,利用自有、租賃或者 其他形式取得固定場所的使用權,通過提供場地、相關設施、物 業管理等服務,進行集貿市場開辦、經營、服務和管理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集貿市場內獨立從事食用農產 品和食品及相關產品經營或者提供營利性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 他組織。
第四條 集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屬地管理、 分級負責、分工合作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集貿市場監督 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聯合監管工作機制,制定資金扶持政 策,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集貿市場綜合治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有關 部門做好集貿市場的綜合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商務、 城市管理、衛生健康、公安、農業農村、林草、應急、消防救援、 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按照本辦法規定,共同 做好集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 晉寧區(昆陽、晉城街道辦事處)、東川區(銅都街道辦事處), 高新區、經開區、(滇池)度假區、空港經濟區(大板橋街道辦事 處)(以上統稱為主城區)的集貿市場實行動態名錄管理,納入昆 明市主城區集貿市場名錄。
昆明市主城區集貿市場名錄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 鼓勵國有、民營和境外投資者按照“誰投資、誰受 益”的原則,依據有關規範和標準,以多種形式投資建設和經營 管理集貿市場。
第八條 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本市集貿市場專項規 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集貿市場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經批准的集貿市場專項規劃,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改變的, 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報批。
第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集貿市場專項規劃, 制定包含建設主體、建設內容、建設時限等的建設實施方案並組 織實施。
第十條 新建、改建集貿市場的,應當符合建設規範和標準, 並按照基本建設程式的要求依法辦理立項、土地、規劃、建設、 環保等有關審批或者備案手續。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行 政管理部門在實施審批時應當徵求同級商務、市場監管行政管理 部門的意見。
已建成集貿市場不符合建設規範和標準的,由縣(市)、區人 民政府或者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制定計畫,逐步改造提升。
第十一條 新建居住區或者城市更新改造中配套建設的集貿 市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集貿市場的,應 當遵循拆一建一、先建後拆的原則。
第十二條 在新建居住區的規劃中,鼓勵將集貿市場作為公 建配套設施,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 應當在土地出讓契約中明確規劃建設集貿市場的產權所有者、建 設面積、建設標準等內容,建成後依法交由所在縣(市)、區人民 政府或者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國有公司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主城區範圍內的集貿市場建成、改造後達到建設 規範和標準的,納入昆明市主城區集貿市場名錄管理,並給予資 金扶持。
納入名錄管理的集貿市場不得擅自改變名稱和使用性質。
第十四條 鼓勵在居住集中區域開設生鮮超市、社區菜店等 便民服務點。
第十五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取得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並 進行商事登記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依法須經批准的經營項目,還應當報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市場開辦者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職責:
(一)與轄區集貿市場管理機構簽訂責任書,並落實有關管 理措施;
(二)配備與集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和人員,負責 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安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 築安全、信息宣傳和設施設備檢修等方面工作;建立市場管理人 員工作責任制,定期對市場管理人員進行培訓,要求管理人員佩 戴證件上崗;
(三)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集貿市場辦公場所內懸掛有關 證照,在市場內顯著位置公示管理機構名稱、管理人員及其職務 分工、市場各項管理制度以及投訴機構的電話和地址、場內經營 者的證照情況、違法記錄、農殘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 情況、市場平面圖,設定健康教育宣傳欄;
(四)與場內經營者訂立契約,對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 等事項進行約定;
(五)建立場內經營者檔案,如實記錄其基本情況、信用狀 況和食用農產品的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
(六)在市場內設定和管理公平秤,對市場內屬於強制檢定
範圍內的計量器具進行登記造冊,申報備案,督促場內經營者定 期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強制檢定,保證計量器具量值準確可靠;
(七)建立投訴處理機制。設立消費投訴服務站(點),設定 意見箱、意見本、維權流程、投訴電話,及時受理消費者投訴,並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
第十七條 市場開辦者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 全風險防控,督促場內經營者履行食品安全責任;市場開辦者主 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市場內經營食用農產品和食品質量安全工作;
(二)建立快速檢測制度,在市場內設定農藥殘留檢測室, 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 留抽查檢測並做好檢測記錄,或者委託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 開展檢測,及時公示檢測結果;
(三)建立食用農產品購銷掛鈎制度,督促場內經營者與信 譽良好的農產品生產基地、畜禽屠宰場、水產養殖企業、批發市 場建立購銷掛鈎關係,建立綠色有機農產品和地理標誌農產品等 優質農產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
(四)建立食用農產品清潔入市制度,督促經營者對蔬菜類 產品在進入市場前做基本的清潔處理,去除泥土、黃葉、爛葉等, 減少垃圾量,維護市場環境衛生;
(五)建立不合格食用農產品退市制度,發現不符合食品安 全標準等情況的,應當要求場內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所在 地市場監管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六)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食用農產品和食品進行 監督抽樣和對不合格產品後續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十八條 市場開辦者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作為集貿市場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全面落實治安、 消防、建(構)築物安全等管理措施;
(二)配備已取得資格證書的保全員,做好各項安全防範、 巡邏和秩序維護等工作,在市場內安裝符合技術標準的閉路監控 設備;
(三)建立並落實集貿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 配置取得資質的專兼職人員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定期開展消防檢 查,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四)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並保持完好有效,嚴禁違 章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拆除、停用 消防設施、器材;
(五)定期檢查集貿市場建(構)築物的安全使用情況,采 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築安全隱患;
(六)發現商住混用、存放易燃易爆和違禁物品、私拉亂接 電線和不按規定使用明火作業等有礙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 並予以糾正。
第十九條 市場開辦者履行下列環境衛生管理職責:
(一)建立並落實長效保潔機制和“門前三包''責任制,加強對 場內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二)按照划行歸市的要求設定市場鋪面、攤位以及規格統 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誌牌和市場導購圖;
(三)對在市場內占道、搭建、超攤或者流動經營等行為實 施管理,確保場內整潔、通道暢通;
(四)按要求做好畜禽疫情防控工作,設立相對獨立的禽類 經營區及出入口;
(五)督促畜禽及肉品經營者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對畜 禽經營區實施每月清空消毒制度;配備病、死畜禽集中棄置設施, 落實無害化處理和消毒措施;
(六)設定車輛停放區,保證車輛停放有序;
(七)配備不低於二類標準的公用衛生間,並保持清潔衛生; 按照垃圾分類要求設定收集容器並負責清運,保持場容場貌整潔, 按要求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二十條 除農民銷售自產的食用農產品外,場內經營者應 當依法取得有關經營許可執照,並按照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 置懸掛。
第二十一條 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市場管理制度和交易規則,維護市場秩序,服從 管理、文明經營;
(二)主動出具銷售憑證,載明場內經營者名稱、攤位號、
商品名稱、數量、價格及聯繫方式等;
(三)實行明碼標價,標明品名、計價單位、銷售價格。對 政府規定參考價或者臨時銷售限價的,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進行 公示;
(四)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的保鮮 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五)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不合格、未經檢定的計量器 具,不得利用計量器具弄虛作假、短尺少量、缺斤少兩。
第二十二條 場內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履行下列 職責:
(一)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台帳,記錄進貨渠道; 查驗供貨單位主體資格合法證明檔案,包括營業執照、食品生產 許可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攤 販備案卡)等,按批次索取質量合格證明;
(二)從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製品的,在明顯位置張掛 動物檢疫合格證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購入外地加工的肉類及 其製品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畜禽及肉品經營者每天對經營場所進行清潔消毒,每 月對經營場所進行清空消毒;畜禽經營者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
(四)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的,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 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檔案;
(五)銷售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製品的,從業人員應當持有 健康證,配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檔 設定預進間和售賣間,分開存放生熟食品。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園區管委 會負責依法組織拆除或者關閉非法集貿市場。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集貿市場文明創建、 衛生創建、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築安全和重大疾 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履行下 列職責:
(一)自然資源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新建、改建市場 的土地、規劃手續,配合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編制集貿市場專項規 劃,並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二)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集貿市場專項規劃,按照 有關標準和規範指導集貿市場建設、改造;
(三)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違法建設的市場依法進行處罰, 整治市場周邊環境,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及時修復破損道路;
(四)市場監管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經營 者進行商事登記,牽頭組織和督促落實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及食用 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對食品質量、計量器具、計量行為、明碼 標價、動檢產品索證索票進行監督管理;
(五)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立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 制度,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集貿市場內公共衛生及從 業人員健康教育宣傳工作,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病媒生物防 制工作;
(七)公安機關負責對集貿市場治安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 市場開辦者開展治安保衛工作,落實治安防範措施,查處市場上 強買強賣、阻礙執法、抗法,以及非法銷售野生保護動植物及其 產品等違法犯罪行為;
(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市場周邊車輛規範停放 進行監督管理;
(九)應急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負 責按規定對市場內遵守安全生產及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和檢查;
(十)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場環境污染防治的綜合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 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 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市場監督管 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1日起施行。昆明市人 民政府2009年5月16日頒布實施的《昆明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試行)》(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同時廢止。

政府令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157號
《昆明市集貿市場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6月30日昆明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1日起施行。
市長 王喜良
2020年8月10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