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第44號
《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7月22日市場監管總局第1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朵奔9月1日起施察享和行。
2021年7月30日
規定全文
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強化信用監管,擴大社會監督,促進誠信自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並實施相應管理措施。
前款所稱較重行政處罰包括:
(一)依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按照從重處罰原則處以罰款;
(二)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營業執照;
(三)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較重行政處罰。
第三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國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與其他有關部門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條 實施下列食品安全領域違法行為,且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食品安全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黑名單):
(一)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陵探夜及其製品;生產經營未辨遙坑陵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三)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生產經營的食品標籤、說明書含有虛假內容,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或者生產經營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標籤、說明書聲稱具有保健功能;
(四)其他違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危害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實施下列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領域違法行為,且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生產銷售假藥、劣藥;違法生產、銷售國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藥品(含疫苗);生產、進口、銷售未取得藥品批准證明檔案的藥品(含疫苗);
(二)生產、銷售未經註冊的第二、三類醫療器械;
(三)生產、銷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化妝品;
(四)其他違反藥品、遙辨朵醫療器械、化妝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危害人民群櫻循估企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實施下列質量安全領域違法行為,且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生產、銷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
(二)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三)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受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告,經公告後複查仍不合格;
(四)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結論,嚴重危害質量安全;
(五)偽造、冒用、買賣認證標誌或者認證證書;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性活動中使用被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
(六)其他違反質量安全定擊棕領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危害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 實施下列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且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等權利;
(二)預收費用後為逃避或者拒絕履行義務,關門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且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認為無法取得聯繫;
(三)製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抄襲、串通、篡改計量比對數據,偽造數據、出具虛假計量校準證書或者報告,侵害消費者權益;
(四)經責令召回仍拒絕或者拖延實施缺陷產品召回;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
第九條 實施下列破壞公平競爭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且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侵犯商業秘密、商業詆毀、組織虛假交易等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
(三)價格串通、低價傾銷、哄抬價格;對關係國計民生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不執行為應對突發事件採取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四)組織、策劃傳銷或者為傳銷提供便利條件;
(五)發布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
(六)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
第十條 實施下列違法行為,且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未依法取得其他許可從事經營活動;
(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行政許可,取得、變更或者註銷市場主體登記,或者塗改、倒賣、出租、出售許可證件、營業執照;
(三)拒絕、阻礙、干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 當事人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行政決定後,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影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信力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對市場主體相關責任人員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判斷違法行為是否屬於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情形,應當綜合考慮主觀惡意、違法頻次、持續時間、處罰類型、罰沒款數額、產品貨值金額、對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的危害、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等因素。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故意的,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對是否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作出決定。列入決定書應當載明事由、依據、懲戒措施提示、移出條件和程式以及救濟措施等。在作出列入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決定的事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告知、聽證、送達、異議處理等程式應當與行政處罰程式一併實施。
依照前款規定作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處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因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可以單獨作出列入決定。告知、聽證、送達、異議處理等程式應當參照行政處罰程式實施。
第十四條 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當事人登記地(住所地)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當事人登記地(住所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推送至當事人登記地(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其協助在收到信息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當事人實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在審查行政許可、資質、資格、委託承擔政府採購項目、工程招投標時作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管;
(三)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四)不予授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榮譽稱號等表彰獎勵;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六條 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滿一年,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提前移出:
(一)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
(三)未再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相應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屆滿的,不得申請提前移出。
第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提前移出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守信承諾書,履行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義務的相關材料,說明事實、理由。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核實,並決定是否予以移出。
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移出的,應當於三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相關信息,並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對當事人的列入決定,於三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相關信息,並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第二十條 申請移出的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移出決定,恢複列入狀態。公示期重新計算。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之日起滿三年的,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移出,停止公示相關信息,並解除相關管理措施。依照法律法規實施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等措施超過三年的,按照實際限制期限執行。
第二十二條 縣級、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被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需要實施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0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3號公布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辦法》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2015年,為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原工商總局制定了《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2016年4月實施以來,在提高市場主體誠信意識、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當前,隨著機構改革不斷深化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快推進,《暫行辦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一是列入的監管領域和情形不全面;二是送達告知程式不完備;三是列入期限較長;四是信用修複製度不健全。因此,《暫行辦法》亟須修訂完善。另外,散見於原工商、質檢、食藥和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也需要進行梳理整合,形成統一規範的市場監管部門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習近平總書記要求,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大格局,讓失信者寸步難行。李克強總理強調,要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2020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出台《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以下簡稱國辦發〔2020〕49號檔案),對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提出明確要求,要求各部門按照依法依規、準確界定範圍、過懲相當、保護權益的原則,修訂完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
在這個大背景下,市場監管總局啟動了《暫行辦法》的修訂工作。這次修訂,通過依法依規設列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列入領域和情形、明確列入標準、強化信用約束和懲戒、規範列入程式、建立信用修復機制等,進一步健全完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構建放管結合、寬嚴相濟、進退有序的信用監管新格局。
二、《辦法》修訂的意義是什麼?
修訂出台《辦法》,建立健全市場監管部門統一規範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是市場監管總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健全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是信用監管的重要內容,是實施信用約束和失信聯合懲戒的重要依據,是提升市場監管效能的重要手段。進一步強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實現“利劍高懸”,促使市場主體知敬畏、存戒懼、守規矩,提升守法誠信意識和水平,對提升市場監管效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高質量發展將發揮重要作用。
三、《辦法》修訂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修訂工作堅持依法依規、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聚焦重點領域的原則,構建統一規範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的要求,嚴格限定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設列領域範圍,聚焦關係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藥品、特種設備等領域,著力解決民眾痛點、治理難點。規範程式,規定告知、聽證、送達、異議處理等程式,充分保障當事人知情權、申辯權。懲戒措施限定在現有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明確規定的範圍,避免失信懲戒泛化、濫用。貫徹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理念,建立健全有利於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信用修復機制,激勵違法失信當事人重塑信用,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四、《辦法》規定了哪些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領域?
《辦法》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和國辦發〔2020〕49號檔案要求,將設列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領域嚴格限定在嚴重危害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行政機關公信力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重點聚焦食品、藥品和特種設備等直接關係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安全,以及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市場監管領域,針對市場秩序中痼疾頑症出重拳、下猛藥,強化信用約束和失信懲戒。
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列入標準是什麼?
為避免過罰不當、小過重罰和失信懲戒措施濫用,《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了列入標準: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市場監管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其中,較重行政處罰的設定參考《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可以申請聽證的行政處罰類型,主要包括按照從重處罰原則處以罰款、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等行政處罰。
同時,《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時還應當綜合考量主觀惡意、違法頻次、持續時間等因素,確屬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方可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確保客觀公正。
六、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列入程式是什麼?
考慮到列入情形大多數以行政處罰為依據,《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有關告知、聽證、送達、異議處理等程式應當與行政處罰程式一併實施,由執法機構在行政處罰程式中,對是否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作出認定。這樣便於執法辦案人員綜合考量當事人主觀惡意、違法頻次、違法持續時間等因素,依法、全面、準確地認定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同時,為加強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行為的規範和監督,《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縣級、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確保列入決定依法合規、穩妥審慎。
七、《辦法》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作為管理強度較高的信用監管工具,對當事人權利影響較大。按照正當程式的法治原則,《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了當事人享有告知、送達、異議和申請聽證的權利,充分保障當事人知情權、申辯權。同時賦予當事人複議和訴訟權利。
八、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用修復程式和條件是什麼?
為鼓勵違法失信當事人主動糾錯、重塑信用,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辦法》第十六條、十七條等明確了申請提前移出(信用修復)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條件和程式,既體現對當事人有效懲戒,又給予當事人重塑信用、改過自新的機會。《辦法》規定,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滿一年後,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未再受到市場監管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提前移出。同時,對申請提前移出時提交的材料、工作時限等作出具體規定。
五大亮點
一是重新規範定義,嚴格限定適用範圍。《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將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作為加大行政執法力度的新措施,與行政處罰相銜接,賦予新的豐富內涵。《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對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定義,明確實施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主體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對象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管理方式是向社會公示並實施相應的信用懲戒。其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對當事人作出制裁性行政處罰基礎之上,在隨後的經濟和社會活動中再次對當事人進行限制或禁止的具體行政行為。關於“較重行政處罰”,《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了四類行政處罰:(一)依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按照從重處罰原則處以罰款;(二)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營業執照;(三)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四)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較重行政處罰。
二是堅持最嚴標準,嚴守立法許可權。《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統一整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多個領域的違法行為,分領域、分條款規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認定標準。
三是堅持程式正義,保障企業合法權利。作為負擔性行政措施,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對當事人的權益構成了重大影響,尤其需要堅守程式正義。因此,在執法規範和制度設定上,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列入程式與行政處罰的一般案件程式高度一致,給予相對人充分的程式保障。《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告知、聽證、送達、異議處理等程式應當與行政處罰程式一併實施。
四是堅持懲戒適度,全面實行清單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了五條管理措施,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當事人實施信用懲戒。管理措施清單包括:(一)在審查行政許可、資質、資格、委託承擔政府採購項目、工程招投標時作為重要考量因素;(二)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適當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管;(三)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四)不予授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榮譽稱號等表彰獎勵;(五)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還規定了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與其他有關部門的互聯共享和套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實施聯合懲戒。
五是健全信用修複製度,激勵企業重塑信用。《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規定了信用修復的條件、信用修復的程式、信用修復申請的檢查核實、信用修復的撤銷、不予信用修復等具體制度。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滿一年,在同時具備“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未再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實施相應管理措施期限屆滿”等修復條件的,可以申請提前移出。按照信用修復程式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停止公示相關信息,相關管理措施予以解除。通過此舉,激勵失信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糾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從而取得間接促進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效果。
典型案例
2021年12月,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一批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典型案例,涉及食品、藥品、化妝品等直接關係民眾安全健康的行業和領域。其中,北京昌平區兩家藥店因未嚴格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造成疫情傳播危險而被曝光。據悉,這是《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施行後首次公布典型案例,形成強有力震懾。
(四)其他違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危害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實施下列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領域違法行為,且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生產銷售假藥、劣藥;違法生產、銷售國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藥品(含疫苗);生產、進口、銷售未取得藥品批准證明檔案的藥品(含疫苗);
(二)生產、銷售未經註冊的第二、三類醫療器械;
(三)生產、銷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化妝品;
(四)其他違反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危害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實施下列質量安全領域違法行為,且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生產、銷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
(二)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三)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受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告,經公告後複查仍不合格;
(四)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結論,嚴重危害質量安全;
(五)偽造、冒用、買賣認證標誌或者認證證書;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性活動中使用被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
(六)其他違反質量安全領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危害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 實施下列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且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等權利;
(二)預收費用後為逃避或者拒絕履行義務,關門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且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認為無法取得聯繫;
(三)製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抄襲、串通、篡改計量比對數據,偽造數據、出具虛假計量校準證書或者報告,侵害消費者權益;
(四)經責令召回仍拒絕或者拖延實施缺陷產品召回;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
第九條 實施下列破壞公平競爭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且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侵犯商業秘密、商業詆毀、組織虛假交易等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
(三)價格串通、低價傾銷、哄抬價格;對關係國計民生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不執行為應對突發事件採取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四)組織、策劃傳銷或者為傳銷提供便利條件;
(五)發布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
(六)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
第十條 實施下列違法行為,且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未依法取得其他許可從事經營活動;
(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行政許可,取得、變更或者註銷市場主體登記,或者塗改、倒賣、出租、出售許可證件、營業執照;
(三)拒絕、阻礙、干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 當事人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行政決定後,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影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信力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對市場主體相關責任人員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判斷違法行為是否屬於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情形,應當綜合考慮主觀惡意、違法頻次、持續時間、處罰類型、罰沒款數額、產品貨值金額、對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的危害、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等因素。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故意的,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對是否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作出決定。列入決定書應當載明事由、依據、懲戒措施提示、移出條件和程式以及救濟措施等。在作出列入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決定的事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告知、聽證、送達、異議處理等程式應當與行政處罰程式一併實施。
依照前款規定作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處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因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可以單獨作出列入決定。告知、聽證、送達、異議處理等程式應當參照行政處罰程式實施。
第十四條 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當事人登記地(住所地)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當事人登記地(住所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推送至當事人登記地(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其協助在收到信息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當事人實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在審查行政許可、資質、資格、委託承擔政府採購項目、工程招投標時作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管;
(三)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四)不予授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榮譽稱號等表彰獎勵;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六條 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滿一年,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提前移出:
(一)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
(三)未再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相應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屆滿的,不得申請提前移出。
第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提前移出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守信承諾書,履行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義務的相關材料,說明事實、理由。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核實,並決定是否予以移出。
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移出的,應當於三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相關信息,並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對當事人的列入決定,於三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相關信息,並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第二十條 申請移出的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移出決定,恢複列入狀態。公示期重新計算。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之日起滿三年的,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移出,停止公示相關信息,並解除相關管理措施。依照法律法規實施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等措施超過三年的,按照實際限制期限執行。
第二十二條 縣級、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被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需要實施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0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3號公布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辦法》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2015年,為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原工商總局制定了《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2016年4月實施以來,在提高市場主體誠信意識、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當前,隨著機構改革不斷深化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快推進,《暫行辦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一是列入的監管領域和情形不全面;二是送達告知程式不完備;三是列入期限較長;四是信用修複製度不健全。因此,《暫行辦法》亟須修訂完善。另外,散見於原工商、質檢、食藥和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也需要進行梳理整合,形成統一規範的市場監管部門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習近平總書記要求,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大格局,讓失信者寸步難行。李克強總理強調,要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2020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出台《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以下簡稱國辦發〔2020〕49號檔案),對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提出明確要求,要求各部門按照依法依規、準確界定範圍、過懲相當、保護權益的原則,修訂完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
在這個大背景下,市場監管總局啟動了《暫行辦法》的修訂工作。這次修訂,通過依法依規設列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列入領域和情形、明確列入標準、強化信用約束和懲戒、規範列入程式、建立信用修復機制等,進一步健全完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構建放管結合、寬嚴相濟、進退有序的信用監管新格局。
二、《辦法》修訂的意義是什麼?
修訂出台《辦法》,建立健全市場監管部門統一規範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是市場監管總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健全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是信用監管的重要內容,是實施信用約束和失信聯合懲戒的重要依據,是提升市場監管效能的重要手段。進一步強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實現“利劍高懸”,促使市場主體知敬畏、存戒懼、守規矩,提升守法誠信意識和水平,對提升市場監管效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高質量發展將發揮重要作用。
三、《辦法》修訂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修訂工作堅持依法依規、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聚焦重點領域的原則,構建統一規範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的要求,嚴格限定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設列領域範圍,聚焦關係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藥品、特種設備等領域,著力解決民眾痛點、治理難點。規範程式,規定告知、聽證、送達、異議處理等程式,充分保障當事人知情權、申辯權。懲戒措施限定在現有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明確規定的範圍,避免失信懲戒泛化、濫用。貫徹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理念,建立健全有利於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信用修復機制,激勵違法失信當事人重塑信用,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四、《辦法》規定了哪些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領域?
《辦法》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和國辦發〔2020〕49號檔案要求,將設列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領域嚴格限定在嚴重危害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行政機關公信力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重點聚焦食品、藥品和特種設備等直接關係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安全,以及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市場監管領域,針對市場秩序中痼疾頑症出重拳、下猛藥,強化信用約束和失信懲戒。
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列入標準是什麼?
為避免過罰不當、小過重罰和失信懲戒措施濫用,《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了列入標準: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市場監管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其中,較重行政處罰的設定參考《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可以申請聽證的行政處罰類型,主要包括按照從重處罰原則處以罰款、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等行政處罰。
同時,《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時還應當綜合考量主觀惡意、違法頻次、持續時間等因素,確屬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方可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確保客觀公正。
六、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列入程式是什麼?
考慮到列入情形大多數以行政處罰為依據,《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有關告知、聽證、送達、異議處理等程式應當與行政處罰程式一併實施,由執法機構在行政處罰程式中,對是否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作出認定。這樣便於執法辦案人員綜合考量當事人主觀惡意、違法頻次、違法持續時間等因素,依法、全面、準確地認定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同時,為加強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行為的規範和監督,《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縣級、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確保列入決定依法合規、穩妥審慎。
七、《辦法》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作為管理強度較高的信用監管工具,對當事人權利影響較大。按照正當程式的法治原則,《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了當事人享有告知、送達、異議和申請聽證的權利,充分保障當事人知情權、申辯權。同時賦予當事人複議和訴訟權利。
八、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用修復程式和條件是什麼?
為鼓勵違法失信當事人主動糾錯、重塑信用,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辦法》第十六條、十七條等明確了申請提前移出(信用修復)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條件和程式,既體現對當事人有效懲戒,又給予當事人重塑信用、改過自新的機會。《辦法》規定,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滿一年後,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未再受到市場監管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提前移出。同時,對申請提前移出時提交的材料、工作時限等作出具體規定。
五大亮點
一是重新規範定義,嚴格限定適用範圍。《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將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作為加大行政執法力度的新措施,與行政處罰相銜接,賦予新的豐富內涵。《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對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定義,明確實施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主體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對象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管理方式是向社會公示並實施相應的信用懲戒。其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對當事人作出制裁性行政處罰基礎之上,在隨後的經濟和社會活動中再次對當事人進行限制或禁止的具體行政行為。關於“較重行政處罰”,《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了四類行政處罰:(一)依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按照從重處罰原則處以罰款;(二)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營業執照;(三)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四)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較重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