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公示期管理暫行規定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公示期管理暫行規定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公示期管理暫行規定》是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行政處罰公示期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機關: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文書字號:京市監發〔2020〕101號
  • 發布時間: 2020年8月7日
檔案內容,政策解讀,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秩序,建立失信主體自我糾錯的信用修復機制,根據《北京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等檔案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和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房山區燕山市場監管分局(以下簡稱各區局)根據行政處罰相對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及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情況,針對適用一般程式做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及縮短處罰公示期的相關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局法制部門和職權清單歸口部門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工作實際,對照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按照不同的行政處罰裁量檔和裁量階,將應當實施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按照一般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進行分類,統一編制《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確定相應公示期限,並向社會公示。
第四條 市局和各區局企業信用管理部門負責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日常管理和協調工作,通過線下或線上方式受理本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縮短處罰公示期的申請,審核相關材料並作出是否縮短處罰公示期的決定。
第五條 市局和各區局作出縮短行政處罰公示期決定後,應在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以下簡稱信用網)、市局官網及各區局相關公示網站上同步調整,保持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一致性。
第二章 公示期限
第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期限應當依據《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行為分類標準》,與違法行為分類相匹配,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屬於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區分為以下情況:
1.適用處罰裁量為A檔情節嚴重階的,公示期為36個月,且不可依申請縮短;
2.適用處罰裁量為A檔情節一般階的,公示期為24個月;
3.適用處罰裁量為B檔情節嚴重階的,公示期為12個月。
(二)屬於一般違法行為的,應當區分為以下情況:
1.適用處罰裁量為A檔情節輕微階的,公示期為12個月;
2.適用處罰裁量為B檔情節一般階或C檔情節嚴重階的,公示期為6個月;
3.適用處罰裁量為B檔情節輕微階、C檔情節一般階或C檔情節輕微階的,公示期為3個月,且不可依申請縮短。
第七條對適用簡易程式作出的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式但只作出警告且處罰裁量檔為B檔、C檔的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式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不向社會進行公示。
第八條 行政處罰公示期限從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公示期屆滿的行政處罰信息不再對外公示,但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除外。
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屬於嚴重違法行為,不得縮短處罰公示期。
第三章 辦理流程
第九條 提出縮短處罰公示期申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為具體行政處罰相對人,且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二)申請人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至提出申請期間未產生新的行政處罰;
(三)申請人未被列入或已經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
(四)行政處罰公示期已執行過半;
(五)不屬於第六條規定的不可依申請縮短範圍。
第十條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縮短行政處罰公示期申請書》(見附屬檔案1);
(二) 授權委託書(見附屬檔案2)。
(三)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證據材料(如行政處罰繳款收據等);
(四) 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相關證明材料。
上述申請材料均應加蓋公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須由本人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企業信用管理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對材料的齊備性進行審查。材料齊全且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並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補全的材料。
第十二條企業信用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後,可通過核實申請材料、徵求原辦案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意見等方式進行審核,並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材料審核情況和徵求意見結果作出是否縮短處罰公示期的決定。
第十三條 企業信用管理部門對於符合縮短公示期條件的,應當作出《縮短處罰公示期通知書》(見附屬檔案3),並對信用網行政處罰公示期進行調整,剩餘公示期不再執行,同時協調相關部門將市局官網、各區局相關公示網站一併調整。
不符合縮短公示期條件的,應作出《不予縮短處罰公示期告知書》(見附屬檔案4),並告知申請人,原有公示期繼續執行。
申請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企業信用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申請。企業信用管理部門召集原辦案部門、法制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等對異議進行會商,並根據會商結果維持或撤銷原決定。
第十四條 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申請縮短處罰公示期的,企業信用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或撤銷原縮短決定,原有公示期繼續執行,且在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同類申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市局企業信用管理部門不斷完善信用網相關功能,為申請人網上辦理申請縮短處罰公示期提供支持。
第十六條各區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轄區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不斷推進行政處罰公示期管理工作,對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匯總並向市局反饋。
第十七條 企業信用管理部門應加強資料管理,將縮短行政處罰公示期的申請材料及相關文書保存3年。
第十八條《北京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實施前已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由市局企業信用管理部門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兼顧有利於企業的原則統一調整為3年公示期。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市局企業信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制定本規定的依據和意義是什麼
答:2020年4月28日,《北京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頒布並實施,其中第63條要求各有關部門應將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區分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並對應不同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經市場主體申請,有關部門可以視情況將公示期相應縮短。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行政處罰公示期管理暫行規定》,鼓勵失信主體自我糾錯,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秩序,助力營商環境不斷最佳化。
何時開始實施
答:本《規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符合什麼條件可以申請縮短行政處罰公示期
答:1.申請人為具體行政處罰相對人,且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2.申請人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至提出申請期間未產生新的行政處罰;
3.申請人未被列入或已經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4.行政處罰公示期已執行過半;
5.不屬於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申請縮短行政處罰公示期應提交什麼材料
1.《縮短行政處罰公示期申請書》(見附屬檔案1);
2.授權委託書(見附屬檔案2)。
3.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證據材料(如行政處罰繳款收據等);
4.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相關證明材料。
上述申請材料均應加蓋公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須由本人簽字確認。申請書及授權委託書樣例可通過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下載。
縮短處罰公示期後公示如何調整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縮短行政處罰公示期決定後,將對信用網行政處罰公示期進行調整,剩餘公示期不再執行,同時將相關情況在信用網上予以公告。市局官網及各區局相關公示網站上同步調整,保持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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