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北京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北京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該條例於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歷經2022年修正,共六章節八十三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28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變遷,條例目錄,條例正文,內容解讀,修改決定,

條例變遷

根據2022年8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北京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條例目錄

北京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目錄
章節
章節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四章
監管執法
第五章
法制保障
第六章
附則

條例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推進首都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構建以告知承諾為基礎的審批制度、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制度、以標準化為基礎的政務服務制度、以區塊鏈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為基礎的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制度,以法治為基礎的政策保障制度,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打造國際一流的營商環境。
  第三條 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的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依法享有自主決定經營業態、模式的權利,人身和財產權益受到保護的權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監管、服務等情況的權利,自主加入或者退出社會組織的權利,對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安全、質量、環境保護、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義務,在國際經貿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
  第四條 本市建立健全最佳化營商環境議事協調工作機制,組建專家諮詢委員會,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開展營商環境評價,及時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統籌推進、督促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領導,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最佳化營商環境第一責任人。
  市、區發展改革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最佳化營商環境日常事務;有關政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鼓勵政府及有關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的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人大常委會可以採取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質詢、詢問或者代表視察等方式,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
  第七條 本市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社會監督員制度,聘請企業經營者、有關社會人士作為監督員,發現營商環境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員的監督,及時整改查實的問題。
  第八條 本市與天津市、河北省協同推進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逐步實現政務服務標準統一、資質互認、區域通辦。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九條 本市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創新體制機制,為市場主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創造國際領先的發展條件。
  第十條 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保障依法平等適用國家和本市各類支持發展政策;保障在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獲得公平待遇。
  禁止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程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收費和攤派行為。
  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採取徵收徵用、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承諾等措施的,應當依法對市場主體予以補償。
  第十一條 本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批覆的《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要求,制定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產業發展政策和新增產業禁止限制目錄。本市新增產業禁止限制目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政府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各區人民政府、有關政府部門不得制定新增產業禁止限制目錄。
  本市新增產業禁止限制目錄和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第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簡化市場主體註冊登記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申請設立市場主體或者變更登記事項,申請人承諾所提交的章程、協定、決議和住所使用證明等材料真實、合法、有效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提交的材料實行形式審查;
  (二)設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即時辦結,並根據需要一次性向申請人提供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所需的營業執照、公章和票據。不能即時辦結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三)市場主體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經營範圍規範目錄自主選擇一般經營項目和許可經營項目,申報經營範圍;
  (四)多個市場主體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為登記住所;
  (五)市場主體可以在登記住所以外的場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但是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系統自行公示實際生產經營場所的地址;
  (六)市場主體設立分支機構,可以申請在其營業執照上註明分支機構住所,不再單獨申請營業執照。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稱一般經營項目,是指市場主體不需要經過有關政府部門行政許可即可以開展的經營項目。
  市場主體超經營範圍開展非許可類經營活動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處罰。有關部門不得以企業登記的經營範圍為由,限制其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或者其他政務服務事項。
  市場主體簡化註冊登記手續的具體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在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改革,最大限度尊重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自主權。
  第十三條 市場主體應當將登記的住所或者通過北京市企業登記服務平台自行填報公示的其他地址承諾作為紙質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市場主體同意適用電子送達方式的,在北京市企業登記服務平台中填寫的電子信箱、傳真號、移動即時通訊賬號等視為電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本市推進科技、文化重點產業發展。市場主體可以利用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現有資源,建設科技、文化企業孵化器。經依法登記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符合規劃的,可以用於科技、文化孵化,科技、文化成果轉化和產業落地等項目建設。
  本市統籌推進套用場景建設,為新技術、新產品套用提供實驗空間。科學技術、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政府部門應當發布重點領域套用場景項目清單。
  支持在本市設立國際科技組織或者聯盟、國際智慧財產權組織或者其分支機構。
  第十五條 智慧財產權等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舉報、投訴、維權、援助平台以及有關案件行政處理的快速通道,完善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案件移送和線索通報制度。
  市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鼓勵、引導企業建立專利預警制度,支持協會、智慧財產權中介機構為企業提供目標市場的智慧財產權預警和戰略分析服務。
  市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建立企業專利海外應急援助機制,指導企業、協會制定海外重大突發智慧財產權案件應對預案,支持協會、智慧財產權中介機構為企業提供海外智慧財產權糾紛、爭端和突發事件的應急援助。
  第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服務體制機制,培育國際化、專業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提供服務;暢通勞動者維權渠道,完善調解機制,加大監督執法力度,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按照國家規定取消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資格,推行社會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第十七條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金融機構和中介機構,為市場主體首貸、續貸業務受理和其他金融業務提供服務,提高對中小企業信貸規模和比重。
  在確保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受到保護的前提下,推動不動產登記、稅務、市場監督管理、民政等有關政府部門的信息與金融機構共享;建立以區塊鏈為基礎的企業電子身份認證信息系統,減少企業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條 本市由人民銀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對動產擔保物進行統一登記,航空器、船舶、機動車和智慧財產權除外。市場主體辦理動產擔保登記,可以對擔保物進行概括性描述。
  動產擔保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擔保權益涵蓋擔保物本身及其將來產生的產品、收益、替代品等資產。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推動建立擔保物處置平台,為債權人實現擔保權益提供便利。
  第十九條 本市推動區域性股權市場規範健康發展,支持北京股權交易中心完善股東名冊託管登記機制,擴大中小微企業股權直接融資規模。
  第二十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及時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確保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
  第二十一條 發生突發事件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遭受突發事件影響的市場主體損失情況,制定救助、補償、補貼、減免、安置等措施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得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或者投標人的行為:
  (一)違法限定潛在供應商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二)違法要求潛在供應商或者投標人設立分支機構;
  (三)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
  (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等;
  (五)其他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或者投標人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推動建立健全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實行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管理,依法公開公共資源交易的規則、流程、結果、監管和信用等信息,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實現一表申請、一證通用、一網通辦服務。
  推廣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使用電子保函,降低市場主體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二十四條 本市加大對公司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力度。
  公司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審議公司股東關聯交易等事項時,應當維護公司利益和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經董事會決議的關聯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董事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不得違背市場主體真實意願延長付款期限。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市場主體以應收賬款申請擔保融資,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等應付款方提出確權請求的,應付款方應當及時確認債權債務關係。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企業辦理註銷登記:
  (一)領取營業執照後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無債權債務,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發布擬註銷公告滿二十日,且無異議的;
  (二)破產管理人依據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裁定文書提出申請的;
  (三)被吊銷營業執照三年以上的公司,其股東書面承諾承擔未清償債務的。
  第二十七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商會依法自主發展會員,代表會員反映訴求,服務會員發展;政府及有關部門起草或者制定有關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應當主動聽取有關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對其意見採納情況及時反饋和說明。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二十八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一政務服務標準,創新政務服務方式,推動區塊鏈、人工智慧、大數據、物聯網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政務服務領域的套用,不斷提高政務服務質量,為市場主體提供規範、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
  第二十九條 本市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辦理。
  市政務服務部門會同有關政府部門編制並公布全市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及其辦事指南,辦事指南應當明確各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條件和流程、所需材料、容缺受理、辦理環節和時限、收費標準、聯繫方式、投訴渠道等內容。辦事指南中的辦理條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關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第三十條 有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利於市場主體的原則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辦事指南的規定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不得對市場主體提出辦事指南規定以外的要求;
  (二)能夠通過政府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獲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
  (三)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現場核查、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安排,不得推諉、拖延;
  (四)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在同等情況下,應當同標準受理、同標準辦理,不得差別對待;
  (五)遵守工作紀律,不得與市場主體有任何影響依法履職的交往。
  第三十一條 本市在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業、領域,推行政務服務事項辦理告知承諾制。申請人承諾符合辦理條件的,有關政府部門應當直接作出同意的決定;未履行承諾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決定,並將有關情況納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作出虛假承諾的,直接撤銷決定,按照未取得決定擅自從事相關活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並將有關情況納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
  告知承諾事項的具體範圍和辦理條件、標準、流程等,分別由市政務服務部門和有關政府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市推行政務服務事項在政務服務大廳或者站點統一辦理。
  政府建立市、區、街道和鄉鎮政務服務體系,根據需要在北京城市副中心、交通便利的區域設立政務服務大廳或者政務服務站點,統一政務服務場所名稱和標識,實行政務服務大廳或者政務服務站點周末服務、錯時或者延時服務,為市場主體就近辦事、多點辦事、快速辦事、隨時辦事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條 本市推行政務服務事項在服務視窗集中辦理。
  有關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協定委託同級政務服務機構受理政務服務事項,政務服務部門在政務服務大廳或者政務服務站點,設定綜合視窗統一受理政務服務事項,有關政府部門分別進行行政審批,綜合視窗統一反饋辦理結果。
  有關政府部門在政務服務大廳或者政務服務站點派駐人員的,應當賦予派駐人員充分的行政審批許可權,對已經受理的事項,原則上實行經辦人、首席代表最多簽兩次辦結的工作機制,實現受理、審批、辦結一站式服務。
  有關政府部門應當根據市場主體的申請,在行政審批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三十四條 本市推行全部政務服務事項在網上全程辦理。
  市政務服務部門建設全市統一的線上政務服務平台,推進各區、各部門政務服務平台規範化、標準化和互聯互通。
  第三十五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大數據管理平台和信息共享機制,推進政務信息共享。有關政府部門應當依據職責準確、及時、完整向大數據管理平台匯集政務信息。
  市場主體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使用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區塊鏈技術套用中產生的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和歸檔材料。
  第三十六條 市政務服務部門依法制定作為辦理行政審批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目錄,並向社會公布;有關政府部門不得將目錄以外的中介服務事項作為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
  第三十七條 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告知承諾制,其範圍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在北京城市副中心、中關村科學城、懷柔科學城、未來科學城、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政府及有關部門編制詳細規劃或者土地一級開發階段應當同步開展環境、水、交通等區域評估,不再對區域內市場主體的建設項目單獨提出評估要求。
  第三十九條 本市建立工程建設領域“風險+信用”監管體系,根據風險等級、信用等級分級分類、動態調整監管規則,實行差別化管理。
  對社會投資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聯合驗收和不動產登記可以合併辦理,從立項到不動產登記全流程審批時間不超過十五個工作日;對其他社會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推行並聯辦理、限時辦結。
  第四十條 本市探索在民用和低風險工業建築工程領域推行建築師負責制,註冊建築師為核心的設計團隊、所屬的設計企業可以為建築工程提供全周期設計、諮詢、管理等服務。探索建築師負責制職業責任保險制度,支持保險企業開發建築師負責制職業責任保險產品。
  對於可以不聘用工程監理、建設單位不具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能力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通過購買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由保險公司委託風險管理機構對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管理。
  本市依據國務院授權探索取消施工圖審查或者縮小審查範圍,在勘察設計質量監管中實施告知承諾制,推動“雙隨機、一公開”聯合監管和信用監管深度融合,完善按風險分級分類管理模式。
  第四十一條 本市進一步最佳化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房屋建築工程項目和土方作業量大的市政工程項目,項目單位取得項目設計方案審查意見且施工現場具備條件的,可以先期開展土方、護坡、降水等作業;但是最遲應當在主體工程施工前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公開服務範圍、標準、收費、流程、完成時限等信息。
  對市場主體投資的建設項目需要附屬接入市政公用設施的小型工程項目,由供水、排水、低壓供電等市政公用企業直接上門提供免費服務;接入低壓供電的,時間不超過八個工作日。
  推行不動產登記與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服務事項變更聯動辦理。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最佳化報裝流程,精簡報裝材料,壓縮辦理時間,實現報裝申請全流程網上辦理,探索報裝單一視窗,增強報裝協同性。
  第四十三條 供電企業應當保障供電設施的正常、穩定運行,確保供電質量符合國家規定。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供電企業年供電可靠率的監督,對低於國家有關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應當採取下列繳納稅費便利措施:
  (一)推動納稅事項全市通辦;
  (二)推行使用財稅輔助申報系統,為市場主體提供財務報表與稅務申報表數據自動轉換服務;
  (三)對市場主體進行納稅提醒和風險提示;
  (四)推行社會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合併申報,網上繳納;
  (五)利用區塊鏈技術推行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及其他電子票據。
  第四十五條 有關部門應當在土地有償使用契約(劃撥決定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銷售(買賣)契約、抵押契約、完稅憑證、不動產登記簿冊、法律文書等資料中記載不動產單元代碼,並與不動產交易、稅款徵收、確權登記、市政公用設施服務、司法裁決等業務實現一碼關聯,為開展共享查詢追溯提供便利。
  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與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等部門的協作,為市場主體轉讓不動產提供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並行辦理服務,時間不超過一個工作日。
  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為市場主體查詢下列信息,提供網上和現場服務:
  (一)不動產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信息;
  (二)抵押、查封等限制信息;
  (三)規劃用途為非住宅,且權利人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房屋權屬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四)地籍圖、宗地圖等圖件信息。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公開涉及土地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及有關數據。
  第四十六條 市口岸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的要求,對進出口貨物申報、艙單申報和運輸工具申報業務提供單一視窗服務,推進監管信息和物流運輸服務信息互聯互通,實現無紙化通關,涉及國家秘密的特殊情況除外。
  海關應當公布報關企業整體通關時間;口岸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並公布口岸收費目錄,口岸經營服務企業不得在目錄以外收取費用。
  第四十七條 海關、商務等有關政府部門應當依法精簡進出口環節審批事項和單證,最佳化通關流程,能夠退出口岸驗核的,全部退出;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場主體,實行先驗放後檢測、先放行後繳稅、先放行後改單管理。
  鼓勵企業提前申報通關,提前辦理單證審核,對於提前申報通關存在差錯的,按照有關容錯機制處理。
  第四十八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常態化的政企溝通機制,聽取市場主體意見,為市場主體提供政策信息,協調解決市場主體的困難和問題。
  市場主體可以通過12345服務熱線電話、部門電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提出有關營商環境的諮詢和投訴舉報。有關政府部門、市政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協調解決、答覆;無法解決的,應當及時告知並說明情況。
  第四十九條 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有條件的區人民政府,探索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試點,可以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本市探索在部分領域開展營業執照和有關行政許可聯合審批試點。市場主體在申請設立登記時,可以一併提出相關行政許可申請,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與其他有關政府部門並聯辦理。
  本市探索在部分行業開展綜合行政許可試點。一個行業經營涉及的多項行政許可可以整合為一項行業綜合行政許可,一張行業綜合行政許可證統一記載相關行政許可信息。
  本市探索基於風險的分級分類審批管理機制。
  第五十條 本市推行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市場主體可以對有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情況進行評價。具體辦法由市政務服務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監管執法
  第五十一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創新監管方式,堅持公平公正監管、信用監管、綜合監管,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第五十二條 有關政府部門編制的權力清單應當明確監管執法事項、依據、主體、許可權、內容、方法、程式和處罰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 本市推行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市有關政府部門以公共信用信息評價結果等為依據,制定本行業、本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標準。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應當減少檢查比例和頻次;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應當提高檢查比例和頻次。
  探索構建以“風險+信用”為基礎、“分級分類+協同”為關鍵、“科技+共治”為驅動的一體化綜合監管體系。
  第五十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信用修複製度,明確失信的市場主體可以採取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對於完成信用修復的市場主體,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及時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
  第五十五條 有關政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和發展、確保質量和安全的原則,針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性質和特點,制定臨時性、過渡性監管規則和措施,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引導其健康規範發展。
  第五十六條 本市在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業、領域,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有關政府部門應當確定本行業或者本領域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範圍,健全隨機抽查系統,完善相關細則,確保公平監管。
  第五十七條 本市健全違法違規行為舉報投訴制度,暢通公眾監督渠道。有關政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本市推進在特定行業、領域建立內部舉報人等制度,鼓勵行業、領域內部人員舉報市場主體涉嫌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提高監管執法的針對性、有效性。查證屬實的,有關政府部門加大對內部舉報人的獎勵力度,並對其實行嚴格保護。
  第五十八條 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制定本部門年度執法檢查計畫,並於每年三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年度執法檢查計畫應當包括檢查主體、檢查對象範圍、檢查方式、檢查項目和檢查比例等內容。
  第五十九條 本市在現場檢查中推行行政檢查單制度。市有關政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本行業、本領域行政檢查單,明確檢查內容、檢查方式和檢查標準等。
  有關政府部門應當按照行政檢查單實施現場檢查,不得擅自改變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檢查標準等,不得要求監管對象準備書面匯報材料或者要求負責人陪同,減少對市場主體的影響。
  第六十條 需要在特定區域或者時段,對監管對象實施不同監管部門多項監管內容檢查的,應當採用聯合檢查的方式,由牽頭部門組織、多部門參加,按照同一時間、針對同一對象,實施一次檢查,完成所有檢查內容。
  第六十一條 本市推行綜合執法,減少執法主體和執法層級,分別在農業農村、文化旅遊、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領域組建綜合執法隊伍,在街鄉層面整合執法力量,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第六十二條 市有關政府部門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危害後果消除情況、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依法明確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市、區有關政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裁量基準,不得擅自突破裁量基準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十三條 市有關政府部門應當根據市場主體違法行為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將本部門應當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區分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制定相應目錄及其公示期限,並向社會公布。
  對於一般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信息的最短公示期為三個月,最長為一年;對於嚴重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信息的最短公示期為一年,最長為三年。公示期屆滿的行政處罰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除外;市場主體發現行政處罰信息不應當公示的,有權要求相關公示主體更正。
  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經市場主體申請,有關政府部門可以視情將公示期相應縮短三至十二個月。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四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市場主體認為政策措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反饋結果。
  第六十五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除依法保密外,應當通過報紙、網路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建立健全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三十日。
  第六十六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應當為市場主體留出一般不少於三十日的適應調整期,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除外。
  第六十七條 有關政府部門應當根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及時清理有關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八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
  市場主體認為政府規章或者市人民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同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認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同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區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認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同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可以向區人民政府書面提出審查建議。有關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程式處理。
  第六十九條 本市支持在京商事仲裁機構和商事調解機構發展,支持其加入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台。
  鼓勵市場主體選擇在京商事仲裁機構或者商事調解機構解決糾紛。
  第七十條 相關部門應當健全司法鑑定、資產評估、審計審價等行業管理制度,督促相關機構最佳化工作流程、壓縮工作時限、提高工作質量,配合有關方面查明事實。
  市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司法鑑定、資產評估、審計審價等委託機構的遴選、評價、考核的規則和標準,向社會公布,並定期向相關部門通報對委託機構的考核結果。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法通過下列措施,提高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審理效率和質量:
  (一)推進繁簡分流快速審理機制;
  (二)依法擴大獨任制審理案件範圍;
  (三)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智慧財產權案件訴訟活動。
  第七十二條 有關政府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進行破產清算或者重整,協調解決破產企業信用修復、企業註銷、社會穩定等問題。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完善破產案件繁簡分流審理機制,提高辦理破產案件效率。
  第七十四條 市高級人民法院應當與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政府部門建立破產案件財產處置聯動機制,統一破產企業土地、房產、車輛等處置規則,提高破產財產處置效率。
  第七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大對破產企業職工權益的保障力度,協調解決職工社會保險關係轉移、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檔案接轉等事項,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第七十六條 企業因重整取得的債務重組收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用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對於破產企業涉及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減免。
  破產企業重整期間,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自動解除或者經破產管理人申請解除破產企業非正常戶認定狀態。
  第七十七條 破產管理人有權查詢破產企業註冊登記材料、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情況、銀行開戶信息及存款狀況,以及不動產、車輛、智慧財產權等信息,有關政府部門、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健全破產案件債權人權益保障機制,保障債權人會議對破產企業財產分配、處置的決策權,保障債權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七十九條 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市公安機關等有關政府部門建立被執行人及其車輛查詢機制。人民法院執行案件需要查找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人員,或者被執行人車輛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協助查找需求,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十條 破產管理人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加大對破產管理人的培訓力度,提高破產管理人的履職能力和水平。
  第八十一條 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有關實施辦法或者實施細則。
  第八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結合北京市開展國家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北京市5.0版改革,並借鑑國際通行規則,此次對《北京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的9個條款進行了完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貫徹落實國家營商環境改革要求。對照相關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檔案的要求和規定,對現行法規內容予以完善。例如,根據2022年3月1日實施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了市場主體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經營範圍規範目錄自主選擇一般經營項目和許可經營項目,申報經營範圍。
  根據2021年《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要求,規定了在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改革。
  二是提升北京市政務服務、公共服務的協同性。根據北京市實際,同時借鑑國際通行規則,推行不動產登記與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服務事項變更聯動辦理。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多場景記載不動產單元代碼,並實現一碼關聯,為開展共享查詢追溯提供便利的規定,保障不動產權屬清晰,儘可能減少糾紛。
  三是鞏固北京市營商環境改革成果。近年來,北京市創新推進6+4一體化綜合監管機制,持續推進建設工程領域改革。為固化這些改革成果,將相關措施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例如,新增了北京市依據國務院授權探索取消施工圖審查或者縮小審查範圍,探索構建以“風險+信用”為基礎、“分級分類+協同”為關鍵、“科技+共治”為驅動的一體化綜合監管體系等規定。

修改決定

(2022年8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決定對《北京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市場主體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經營範圍規範目錄自主選擇一般經營項目和許可經營項目,申報經營範圍。
  二、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市場主體超經營範圍開展非許可類經營活動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處罰。有關部門不得以企業登記的經營範圍為由,限制其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或者其他政務服務事項。
  三、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在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改革,最大限度尊重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自主權。
  四、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在北京城市副中心、中關村科學城、懷柔科學城、未來科學城、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政府及有關部門編制詳細規劃或者土地一級開發階段應當同步開展環境、水、交通等區域評估,不再對區域內市場主體的建設項目單獨提出評估要求。
  五、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本市建立工程建設領域“風險+信用”監管體系,根據風險等級、信用等級分級分類、動態調整監管規則,實行差別化管理。
  對社會投資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聯合驗收和不動產登記可以合併辦理,從立項到不動產登記全流程審批時間不超過十五個工作日;對其他社會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推行並聯辦理、限時辦結。
  (六)第四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本市依據國務院授權探索取消施工圖審查或者縮小審查範圍,在勘察設計質量監管中實施告知承諾制,推動“雙隨機、一公開”聯合監管和信用監管深度融合,完善按風險分級分類管理模式。 
  七、第四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推行不動產登記與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服務事項變更聯動辦理。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最佳化報裝流程,精簡報裝材料,壓縮辦理時間,實現報裝申請全流程網上辦理,探索報裝單一視窗,增強報裝協同性。
  八、第四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有關部門應當在土地有償使用契約(劃撥決定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銷售(買賣)契約、抵押契約、完稅憑證、不動產登記簿冊、法律文書等資料中記載不動產單元代碼,並與不動產交易、稅款徵收、確權登記、市政公用設施服務、司法裁決等業務實現一碼關聯,為開展共享查詢追溯提供便利。
  九、第五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探索構建以“風險+信用”為基礎、“分級分類+協同”為關鍵、“科技+共治”為驅動的一體化綜合監管體系。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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