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成都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成都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是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高質量建設踐行新發展理念的公園城市示範區,服務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四川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成都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修訂信息,內容解讀,內容全文,

修訂信息

2022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

內容解讀

《條例》共5章72條,包括總則、市場環境、政務環境、法治環境、附則,結合成都實際,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高質量建設踐行新發展理念的公園城市示範區,服務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

內容全文

成都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高質量建設踐行新發展理念的公園城市示範區,服務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四川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包括市場環境、政務環境、法治環境等方面。
第三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原則,尊重市場主體地位,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以智慧蓉城建設為支撐,對標國際國內先進水平,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四條 各類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
市場主體依法享有自主經營和自主加入、退出社會組織的權利。
市場主體及其經營者的人身、財產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市場主體享有知悉法律、政策和監管、服務等情況的權利,以及對營商環境相關領域工作進行監督、投訴並獲得及時回應處理的權利。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法定義務,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共創健康有序的營商環境。
第五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轄區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及時主動協調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營商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最佳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積極履行職責,加強與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的協同聯動,共同推進最佳化區域營商環境:
(一)共建統一開放的區域市場環境,推進市場準入、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土地要素保障、融資便利、人力資源、創新資源、公共資源交易、公用服務、信用體系建設、公平競爭市場環境、行業協會交流等方面的同城化;
(二)共建高效便捷的區域政務環境,推進政務服務、政務數據、政企溝通、公共服務、宣傳推廣等方面的同城化;
(三)共建公平公正的區域法治環境,推進立法保障、監管執法、司法服務、法律服務、監督工作等方面的同城化。
第七條 本市依託智慧蓉城建設,推動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數位化、智慧化轉型,利用人工智慧、大數據、區塊鏈、移動網際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促進生產要素自由流動、政務服務流程最佳化、監管執法模式創新、共享協作效率提高。
第八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依法探索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新做法、形成新經驗,並複製推廣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市級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有利於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改革創新措施,在國家級新區、自由貿易試驗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省級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區域內依法開展先行先試,發揮其引領示範作用。
第九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宣傳,鼓勵新聞媒體及時、準確地對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措施、成效、經驗、案例進行宣傳推廣,營造開放包容、互利合作、誠實守信、重商護商的社會氛圍。
本市應當與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協同加強最佳化區域營商環境情況的宣傳推廣。
第十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考核和激勵機制,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考核結果不達標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實行約談,並責令單位限期整改。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十一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制定和實施歧視性政策。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市場主體依法自主決策,不得干擾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嚴禁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攤派行為。
第十二條 實施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落實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第十三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簡化市場主體開辦流程。市場主體設立登記、印章刻制、發票申領、稅務辦理、社保登記、公積金繳存等開辦事項實行一窗受理、一表提交、一網通辦、一次辦結。
依法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登記。依法探索推行市場主體名稱申報承諾制、基於標準化地址的住所(經營場所)申報登記制。探索完善政府、銀行間信息推送、聯動辦理機制,進一步便利市場主體銀行賬戶開戶。
本市應當與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協同推進一體化企業登記綠色通道常態化運行,實行市場主體異地登記註冊。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市場主體遷移綜合服務協調機制。
市和區(市)縣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和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市場主體跨區(市)縣遷移服務措施,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市場主體自由遷移。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遷移後其持有的有效許可證件不再重複辦理。
第十五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探索最佳化市場主體歇業備案服務機制。
第十六條 市場主體申請註銷登記的,登記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等部門應當同步辦理、一次辦結。市場主體註銷營業執照,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註銷相關許可證件。
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市場主體可以按照簡易程式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七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依法依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以採取下列措施,暢通市場主體融資渠道,降低市場主體融資成本:
(一)加強公益性融資服務平台建設,提供線上化、智慧型化、批量化融資對接服務;
(二)推動市公共數據運營服務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金融機構共享公共數據;
(三)完善普惠金融體系,構建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長效機制,擴大“蓉易貸”白名單覆蓋範圍;
(四)完善以政府為主導的融資擔保體系,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與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合作開展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完善融資擔保風險補償機制;
(五)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發行公司信用債券等方式,擴大融資規模;
(六)其他融資引導措施。
本市應當在前款規定融資引導措施範圍內加強與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的協同,共同促進區域內市場主體融資便利化。
第十八條 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依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採取下列措施,創新金融產品,最佳化融資流程,提高融資效率,降低融資成本:
(一)對信用良好且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提供免擔保、利率優惠、審批快捷的融資服務,按市場化原則合理增加中長期信貸投放;
(二)通過動產、智慧財產權、股權、保單、訂單質押以及應收賬款保理等融資擔保形式,拓展市場主體融資渠道;
(三)最佳化對民營企業等的貸款期限管理,依法依規開展無還本續貸業務;
(四)加強與科技企業合作,運用金融科技手段為市場主體提供融資便利;
(五)其他金融創新措施。
鼓勵本市金融機構與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金融機構加強跨區域合作,創新開發適應同城化發展需求的金融產品。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開展金融服務,規範收費行為,接受社會監督,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向社會公開開設企業賬戶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辦理時限;
(二)向市場主體違規收取服務費用;
(三)在授信中對民營企業和中小微企業設定歧視性規定或者限制性條件;
(四)設定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條件。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擔保費率以及各類政府性投融資平台收取的費用應當符合國家、四川省、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對依法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市和區(市)縣發展改革、經信、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編制、動態調整並定期公布。目錄清單之外的前述收費和保證金一律不得執行。
發展改革、住建等有關部門以及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應當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保證保險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推廣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使用電子保函,並制定具體規範和辦事指南,不得限制市場主體依照規定自主選擇繳納涉企保證金方式。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人力資源管理服務機制,加強人才引進、流動、評價、培養、激勵、保障等服務,最佳化人力資源流動配置,保障市場主體用工穩定,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市場主體需求,完善和落實各類各層次人才落戶、住房租購、醫療服務、配偶就業、子女教育、生活補貼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市和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整合就業服務資源,健全餘缺調劑機制,支持勞動者靈活就業、市場主體共享用工。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勞動維權聯動處置機制,暢通維權渠道,加大監督執法力度,發揮勞動糾紛一站式多元化解聯動處置中心作用。
本市應當與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協同推進人力資源協同發展示範區建設,聯通人力資源服務平台,推行人才資質互認共享。
第二十二條 本市鼓勵、支持市場主體建立健全合規管理制度,完善重大決策法律審核和風險識別預警機制。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制定行業性合規經營指南,引導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提出指導建議、提供契約示範文本、傳送提示提醒、提供法律風險自測智慧型服務或者約談等方式,指導、提示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
依法探索建立涉刑事案件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對涉案企業的合規承諾進行調查、評估、監督和考察,促進企業合規守法經營。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編制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依法公開交易目錄、規則、程式、結果、監管和信用等信息,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投標人、供應商或者潛在投標人、供應商,保障市場主體及時獲取信息,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推動其他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和跨區域、跨層級交易。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多部門協調聯合監管機制,暢通線上投訴舉報渠道。
本市應當與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協同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跨區域交易、交易信息跨平台公開、評標專家庫共用、異地評標和線上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必要、精簡的原則,定期組織編制並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清單之外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不得作為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轉為中介服務。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台,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中介服務機構監管。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等,並向社會公開。
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行政機關不得為其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第二十五條 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進駐政務服務中心,公開服務範圍、標準、收費、流程、辦理時限等信息,簡化報裝程式、壓縮報裝時間、降低報裝成本,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和費用。
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依託全省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信息平台,實現工程建設項目供水、供電、供氣和通信報裝全程網辦、全域通辦、並聯辦理。
公用企事業單位不得將工程規劃審批和施工審批作為供水、供電、供氣和通信報裝的前置條件,不得設定與技術規範無關的非必要前置條件。
除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外,因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要中斷供水、供電、供氣的,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合理、必要的原則,選擇中斷供應的時段、方式,並按照規定事先通知使用人。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暢通對話溝通渠道,依法規範和監督行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在開展行業調研、制定團體標準、規範行業管理等方面發揮作用。支持成德眉資行業協會商會溝通交流互認。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按照國家、四川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技術交流、糾紛協調等服務。
第二十七條 本市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持續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推進信用數據歸集共享公開,保障信用信息安全,推動健全跨部門協同監管和信用獎懲機制。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信用承諾制度,推進各類信用信息套用場景建設。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信用修復機制,規範失信信息修復的條件、標準、流程等要素,鼓勵失信主體自我糾錯。
本市應當與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協同推進跨區域信用信息互聯共享、信用報告結果異地互認,建立跨區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二十八條 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兌現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嚴格履行依法訂立的契約。不得違反契約約定拖欠或者變相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防範和治理政務失信行為的長效機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加大對政府採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招標投標、招商引資、政府債務等重點領域政務失信行為的監督清理力度,通過督促整改、責任追究、補償救濟以及預算管理、績效考核、審計監督等方式,糾正政務失信行為。
第二十九條 本市完善科技創新資金投入機制,支持科技金融產品創新,引導組建智慧財產權基金,探索科研項目經費制度改革,深化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改革,促進技術研發和科研成果轉化。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對市場主體創新創業的扶持激勵政策,統籌安排各類支持創新創業的資金,加強各類創業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建設,完善相關配套服務,降低市場主體創新創業成本。
本市應當加強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成都都市圈科技創新合作,加強創新政策協同、創新資源共享、創新成果轉化,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組織、個人等創新主體加強合作。
第三十條 本市鼓勵和促進外商投資,保障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享受涉企優惠政策,完善外商投資促進、項目跟蹤服務和投訴協調工作機制。
本市建立國際職業資格證書認可清單制度,在市場主體引進境外人才以及境外人才停留居留、往返簽證、出入境通關等方面提供便利。合理布局外國人服務機構,健全國際化教育、醫療、養老、休閒、文化、商業、交通、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配套。
鼓勵各類企業在本市設立總部機構、研發中心、結算中心、永久會址等,支持新興產業相關國際組織在本市創設或者落戶。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跨部門、跨區域的口岸管理協調機制,按照規定最佳化通關流程,完善跨境貿易便利化措施。
推行提前申報、兩步申報、匯總徵稅、自報自繳、關稅保證保險、先放後檢、申報容錯等模式,提升通關效率。
推廣國際貿易“單一視窗”運用,推動貨物申報、艙單申報、運輸工具申報、跨境電商、市場採購、國際會展等相關業務通過單一視窗辦理,推進進出口企業、航空公司、貨站各環節主體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推動口岸通關、物流一體化服務聯動。
實施政府補貼口岸基礎操作服務,降低進出口環節合規成本。依法探索推進綜合保稅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
口岸、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服務規範監管,組織編制並公布口岸收費目錄清單、通關流程及物流作業時限等。
第三十二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涉企應急救助機制,採取下列措施,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維護生產經營秩序穩定:
(一)建立突發事件動態分析評估和反饋機制,對易遭遇風險的行業制定應急預案;
(二)組織評估突發事件對本地區經濟和重點行業的影響,根據評估結果精準制定實施救助、補償、補貼、安置等措施;
(三)突發事件處置中臨時徵用企業的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並及時返還;
(四)鼓勵金融機構給予延期還貸、展期續貸、降低利率和減免利息支持;
(五)鼓勵市場主體採取調整薪酬、彈性工時、輪崗輪休等方式,穩定勞動關係、維持運行並及時復工復產;
(六)因突發事件影響證照審批、延續、變更、換髮等事項辦理的,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延期;
(七)嚴格執行國家、四川省、本市助企紓困政策。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市、區(市)縣、鎮(街道)、村(社區)四級政務服務體系。各部門依申請類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全部進駐政務服務中心或者便民服務中心(站、室),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的除外。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政務服務分中心,由本級政務服務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各分中心可以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綜合受理視窗或者委託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在產業功能區(產業園區)、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設立政務服務視窗,提供諮詢代辦服務。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村(社區)便民服務站(室)標準化建設,提升基層便民服務水平。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編制並動態更新行政權力事項清單、公共服務事項清單以及政務服務指南,明確事項名稱、申請條件和流程、申請材料及填寫示例、辦理時限、收費標準、投訴渠道等內容。對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關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實現市、區(市)縣、鎮(街道)同名稱、同依據、同類別、同編碼,線上線下實行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外,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同本級政務服務主管部門加強對政務服務視窗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監督指導。
本市應當與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逐步擴大跨區域通辦政務服務事項範圍,推動實現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編制、及時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並實行動態調整。
清單之外,不得違法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實施行政許可。經法定程式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得繼續實施、變相恢復實施或者轉由其他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級有關部門不得新建政務服務受理系統和網上辦事大廳,已建系統應當與“天府蓉易辦”平台全面整合聯通,逐步實現與國家和四川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互聯互通。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一網通辦”政務服務事項服務流程,逐步實現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制證等全流程線上辦理,推行“一件事一次辦”集成服務。對可以實現網路共享的材料、通過網路核驗可以獲取的信息以及前端流程已經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複提交。
第三十七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政務服務中心、分中心實行一窗受理工作制度,實現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審批、統一視窗出件。
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分中心應當實行首問負責、一次告知、預約服務、延時服務、幫辦代辦、限時辦結、責任追究等制度。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政務服務跨域通辦,加強政務服務網跨域通辦專區和政務服務中心等各類政務服務視窗建設,通過全程網辦、異地代收代辦、多地聯辦等方式滿足市場主體異地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需求。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執行跨省通辦事項清單和川渝通辦事項清單,制定本市全域通辦事項清單,會同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成德眉資通辦事項清單、依託四川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協同完善成德眉資通辦服務專區、推行聯網通辦和集成服務。
第三十九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後補機制,依法制定並公布容缺受理事項清單。
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條件或者次要申請材料欠缺的辦理事項申請,申請人作出相應承諾後,有關部門應當先予收件受理,並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形式、時限等。申請人按要求補正材料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出具辦理結果意見,頒發相關批文、證照,並將承諾書、履約踐諾的相關數據信息歸集至市級統一平台。
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跨前服務,對不影響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關鍵要件在審批流程中探索試點容缺後補機制,允許市場主體在竣工驗收備案前補齊相關材料。
第四十條 本市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編制並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目錄,製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明確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做好信用承諾歸檔和履約踐諾記錄。
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應當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履約踐諾情況應當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和行業信用評價,作為對市場事中事後監管、實施行業信用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務服務中積極推廣使用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電子檔案,推動企業電子印章與電子營業執照同步免費發放。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電子檔案等與紙質或實物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有關單位不得拒絕辦理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供實體材料,但是依法必須核驗或者收回證照原件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持續推進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
對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強化前期儲備、最佳化審批流程、加強過程監督,為項目業主提供便利。對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大力推行承諾制,鼓勵企業依法承諾、切實踐諾,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第四十三條 本市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審批和全流程監管。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規模、類型、位置等因素設定並公布工程建設項目的風險劃分標準和等級,制定分類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並向社會公布。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合併辦理。
對已聘請建築師、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內部技術檢查和內部質量管理的低風險建設項目,可以不再開展工程監理,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鼓勵推行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依法探索實施建築師負責制。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在特定區域實施區域評估,結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行業專業規劃,統一組織區域環境影響、岩土勘測、水土保持、地質災害、文物考古、節能評價、地震安全性等評估工作。
已經完成區域評估的區域建設工程項目,相應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不再單獨開展上述評估,但另有規定的除外。區域評估的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第四十五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及時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公布稅費優惠項目清單,確保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地惠及市場主體。
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公積金等有關部門、事業單位應當擴大稅費綜合申報範圍,壓縮稅費辦理時間,完善網際網路稅費辦理渠道,推廣電子發票,提升電子化、智慧化辦稅繳費服務能力。
第四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與住建、稅務等有關部門的協作,實行登記、交易、繳稅一窗受理、並行辦理。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與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協作,實行登記與水電氣訊的聯動過戶,最佳化登記流程,提升不動產登記服務效率。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協作,完善不動產抵押登記的便利化措施。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市場主體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線上、線下自助查詢服務。
依法探索實行不動產登記責任保險。
第四十七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常態化政企溝通機制,定期通過開展聯席會議、座談交流、實地調研、問卷調查等方式,主動了解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建議,提供政策信息,回答相關諮詢,依法、及時、妥善解決市場主體的困難。
第四十八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託市和區(市)縣政府信箱和12345政務服務熱線等渠道,建立健全線上企業訴求快速回響機制,對市場主體諮詢政策、反映問題、提出建議、投訴舉報等各類訴求進行全天候受理和快速處理反饋。
本市應當與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推進12345政務服務熱線互聯互通。
第四十九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主動服務、提前服務、精準服務的原則,為市場主體提供辦事節點、證照臨期、風險預警等方面的提醒服務,採取信息化政務服務平台、社交平台、電話、簡訊或者人工上門等提醒方式,為市場主體及時辦理手續、提前獲知信息提供便利。
第五十條 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籌管理、統一標準、集約建設、依法套用、安全可控的原則,建立健全全市統一的政務數據管理平台,完善政務數據歸集、共享和套用機制,規範政務數據管理。
其他部門應當按照數據分級分類規則,制定本部門政務數據開放清單,做好政務數據開放工作,並依法保護商業秘密、個人信息。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推進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數據開放套用。
本市應當與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協同推進數據資源共享平台建設、政務服務信息系統整合對接和政務服務結果聯網互認。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五十一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研究最佳化營商環境改革措施時,應當同步考慮改革涉及的立法問題,依照法定許可權對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及時提出制定、修改、廢止的建議或者作出處理。
本市制定機關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廣泛徵求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並在制定、實施、宣傳等環節加強與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的溝通協作。
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應當連續、穩定,因形勢變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調整的,應當結合實際為市場主體預留必要的適應調整時間,但是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本市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規定程式、標準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制定機關以及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涉及公平競爭審查反映、舉報的處理反饋機制。
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認為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內容、程式存在違背國家最佳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違背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明顯不適當情形的,有權依法提出書面審查建議。
第五十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務媒體、政務服務平台的涉企惠企政策集中發布、歸類展示、查詢搜尋功能,並加強政策措施的宣傳解讀。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梳理公布涉企惠企政策清單和申報指南,並根據企業所屬行業、規模等進行主動精準推送。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其制定的涉企惠企政策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政策、改進工作。
第五十五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預留發展空間,引導其健康、規範、有序發展,對市場主體行為不得簡單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五十六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採取預警提示、說服教育、勸導示範、案例展示、指導建議、告誡約談等多種方式糾正市場主體的違法行為。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及時完善並公布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清單。
第五十七條 本市行政執法部門對市場主體及有關人員實施強制措施,應當遵循合法、適當、必要、審慎的原則,最大限度避免或者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依法對涉案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不得超許可權、超範圍、逾時限。不得採取要求公用企事業單位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等方式變相實施強制措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編制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
第五十八條 本市實行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制度。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託公共信用信息評價結果,依法建立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和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標準,編制監管事項目錄清單並實行動態管理。
按照國家規定依法探索建立市場主體除名制度。
第五十九條 本市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通過執法培訓、考核、評價、報告等,促進行政執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
市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執法許可權範圍內,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制度,依法細化、量化裁量標準,合理確定裁量範圍、種類和幅度,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情況和執法工作實際及時修訂。
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資源。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執法協作,明確聯動程式,創新聯動方式,提高跨部門、跨領域聯合執法效能。
第六十條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各相關部門在監管過程中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開展行政檢查(以下簡稱“雙隨機、一公開”)。檢查結果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四川成都)進行公示。
市級有關部門依法編制並公布本行業、本領域行政檢查事項清單、重點監管事項清單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事項清單,明確檢查內容、方式和標準等。
同一部門對市場主體實施的多項檢查,應當儘可能合併進行。多個部門對同一市場主體實施的多項檢查,由本級人民政府協調,確定由一個部門牽頭實行聯合檢查。“雙隨機、一公開”聯合檢查依託市場主體智慧監管平台開展。
第六十一條 本市依託“網際網路+監管”系統,推進各部門監管業務協同開展,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加強監管信息的歸集、共享和套用,為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協同監管等提供支撐,實現事前、事中、事後監管相結合,防範化解苗頭性和跨行業、跨區域風險。
第六十二條 本市應當與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加強監管執法協同,統一監管規則標準,開展聯動執法,推動監管執法信息公開共享。
第六十三條 本市人民法院依託“蓉易訴”線上訴訟平台,實現訴前調解、立案、審理、抗訴、執行等訴訟程式一站式線上辦理。推行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先行確認承諾制和司法文書電子送達。完善民商事訴訟繁簡分流、快速審理機制,推行簡案即時履行等快速執行措施。
本市人民檢察院依託“12309檢察服務”“天府律檢通”等線上檢察服務平台,為當事人參與訴訟、控告申訴、律師閱卷等提供便利條件。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本市人民法院依法查詢市場主體有關信息,便利財產的查控、執行。
本市支持跨區域市場主體信息查詢,便利開展司法協作。
第六十四條 本市建立多元化涉企糾紛解決機制,加強糾紛源頭治理,推動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加快行業性專業性糾紛調解平台和機制建設,為市場主體提供專業、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第六十五條 本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推動完善本市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快速預審、確權、維權以及託管、運營、監測預警等公共服務機制,建立智慧財產權綜合保護智慧化信息平台,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人才培養,深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區域協作和國際合作。
建立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多元化解決、快速處理機制,加強訴調對接、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探索推進智慧財產權公益訴訟。依法實行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本市應當與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協同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推進跨區域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第六十六條 本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最佳化破產案件立案審查機制、執行與破產銜接機制、簡化破產案件審理流程和文書,加強破產審判專業化、智慧型化建設,推進破產事務集中辦理,及時、準確向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歸集市場主體破產程式、破產管理人聯繫方式等信息。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市場主體破產協調聯動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工作協同,完善庭外重組、預重整與破產重整銜接以及重整價值協同識別等機制,協調解決市場主體破產面臨的稅務辦理、財產處置、登記變更註銷、職工安置、融資支持、信用懲戒和修復、風險監測預警等問題。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金融機構應當支持破產管理人、清算組依法履職,為其查詢市場主體信息以及接管處置財產、辦理登記變更註銷等事項提供便利。
本市與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協同推進破產案例、裁判規則、審判信息共研共享,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關聯案件審理聯動,以及完善破產管理人履職協作保障。
第六十七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中小微企業權益保障力度,暢通維權渠道,建立中小微企業維權援助機制。
本市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法採取財產保全、行為保全等保全措施,防止當事人惡意利用保全手段,妨害中小微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有關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改善中小微企業經營環境,鼓勵大型企業與中小微企業建立協作關係,帶動和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
本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大反不正當競爭的執法力度,預防、制止、查處、糾正市場經濟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與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有關部門協同推進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協作、案件移送和信息共享。
對涉嫌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等壟斷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
第六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動天府中央法務區建設,完善支持政策體系,跨區域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鑑定、仲裁、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資源,建設專業人才隊伍,發展法律服務產業,加快形成集公共法律服務、理論研究、論壇交流、教育培訓、智慧法務、法治文化等為一體的法治創新聚集區,為市場主體提供集成優質、智慧型便捷的法律服務。
第六十九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誰主管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責任制,創新營商環境法治宣傳方式,拓寬普法渠道,大力宣傳有關平等保護、公平競爭、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防範風險的法律法規,通過聯繫實際、以案釋法、以法論事等方式,發揮典型案例宣傳引導作用,增強市場主體法治意識。
高質量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成都都市圈法治文化陣地建設,加快涉外智慧普法平台開發,培養專業人才,對國際仲裁、智慧財產權、外貿投資等領域的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性宣傳。
第七十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的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實現評價、核查、通報、整改、回訪、監督、問責的閉環管理,政務服務“好差評”結果應當納入目標績效考核。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市場主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為主的營商環境社會監督員制度,及時整改查實的問題。支持新聞媒體客觀公正地對營商環境進行輿論監督。
市和區(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組織代表調研視察、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詢問、質詢等方式,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
本市應當與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協同開展最佳化區域營商環境情況的人大監督、社會監督、媒體監督工作。
第七十一條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公用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服務機構、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最佳化營商環境探索創新中出現偏差失誤或者未能達到預期目標,但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符合國家、四川省、本市改革發展方向,且相關人員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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