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四川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NO:SC132921)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21年3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3月26日
條例全文
四川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形成西部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增長極,根據國務院《
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轉變政府職能、強化協同聯動、創新體制機制、完善法治保障,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統籌推進、督促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相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由其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最佳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和企業經營者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加強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交流合作,加強省內毗鄰地區交流合作,形成要素自由流動的統一開放市場,持續最佳化區域整體營商環境。
按照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國家戰略,與重慶市協同推進以下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一)加強毗鄰地區合作,支持共建區域發展功能平台,探索經濟區與行政區適度分離,促進要素自由流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二)推進政務服務標準統一、跨省通辦、監管聯合、數據共享、證照互認;
(三)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協作;
(四)完善執法聯動回響和協作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處理結果互認;
(五)完善司法協作機制,推進高水平司法服務和保障;
(六)其他協商確定的合作事項。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營商環境評價體系要求,建立營商環境評價制度,運用第三方評估等方式開展評價工作並公布評價結果,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制度對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加強政策解讀與宣傳。
第八條 新聞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宣傳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措施和成效,推廣典型經驗,營造開放包容、互利合作、誠實守信、重商護商的社會氛圍。
鼓勵新聞媒體及時曝光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和典型案件,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探索具體可行的最佳化營商環境新經驗、新做法,並複製推廣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在探索創新中出現偏差失誤或者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符合國家和本省確定的發展改革方向,且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可以予以免除責任或者減輕責任。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考核和激勵機制,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考核結果不達標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實行約談,並責令單位限期整改。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對依法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各類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攤派行為。
第十二條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發展定位、功能布局以及環保全全等相關規定,按照有關產業規劃制定產業引導政策,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對標國際高標準投資貿易規則,推進貿易便利化,鼓勵和促進外商投資。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完善外商投資投訴協調工作機制,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
支持各類企業在四川設立總部機構、研發中心、結算中心、永久會址等。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獲得平等待遇,保障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
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適用國家和本省支持發展的各項政策和措施,享有公平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數據資源、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用水用電用氣等公共服務資源的權利。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制度,加快推進公共資源電子化交易。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工程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依法公開交易目錄、公告、程式、結果等信息,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並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向市場主體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徵收(拆遷)安置補償落實到位;
(二)沒有法律、經濟糾紛;
(三)土地權利清晰並已註銷原土地使用證;
(四)規劃條件明確;
(五)具備動工開發基本條件。
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或者劃撥決定書確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公開服務範圍、標準、收費、流程、完成時限等信息,簡化報裝程式、壓縮報裝時間、降低報裝成本。依託全省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相關信息平台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供水、供電、供氣和通信報裝全程網辦。
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推行接入和服務的標準化,確保接入標準、服務標準公開透明,並提供相關延伸服務和一站式服務。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對收費項目明碼標價,並按照規定履行成本信息報送和公開義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鼓勵措施,引導金融機構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金融服務。
金融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支持市場主體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降低融資成本,提高融資效率。
第十九條 有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探索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風險分擔補償機制,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增加註冊資本,擴大業務規模。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重點為符合產業政策、有市場發展潛力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降低融資成本。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擔保費率以及各類政府性投融資平台收取的費用不得高於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稅務部門應當公布稅收優惠項目清單,確保市場主體及時享受減稅、免稅、出口退稅等有關稅收優惠。
稅務部門按規定精簡稅費辦理資料和流程,簡併申報繳納稅費次數,縮短稅費辦理時間,提升電子稅務和智慧辦稅服務能力,推廣使用電子發票。
第二十一條 營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環境,支持創業創新、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從財政扶持、金融支持、公共服務等方面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並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二十二條 積極推廣“證照分離”改革成果,通過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最佳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分類推進改革。
深化“多證合一”改革,將“證照分離”後屬於信息採集、記載公示、管理備查類的備案事項整合到營業執照,相關主管部門不再要求市場主體提供備案材料,市場主體獲取營業執照後即可開展有關生產經營活動。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企業自主申報的經營範圍,明確告知企業需要辦理的許可事項,並將市場主體註冊登記信息推送相關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依企業申請及時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並將辦理結果即時反饋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將許可信息記載於企業名下並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四川)中公示。
第二十三條 執行國家統一的市場主體登記制度,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住房城鄉建設、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務服務中心等部門持續完善企業開辦“一窗通”平台服務功能,全面推進全程電子化登記。
申請人可以通過“一窗通”平台一次性辦理營業執照、印章、發票、就業社保登記等業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有關部門應噹噹場辦結;不能當場辦結的,待申請人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檔案、材料後,應當在一日內辦結。
企業可以在政務服務大廳開辦企業綜合視窗一次性領取營業執照、印章、發票和稅控設備等。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企業遷移綜合服務協調機制,對企業跨區域變更住所提供便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要求市場主體在本地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干擾和阻礙市場主體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或者退出本地市場,不得限制企業自由遷移。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遷移後其持有的有效許可證件不再重複辦理。
第二十五條 企業可以通過“一窗通”平台申請註銷,由市場監管、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分類處置、同步辦理、一次辦結相關事項。
對設立後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申請註銷登記時無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可以按照簡易程式快速辦理註銷。
第二十六條 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建立健全合規管理制度和風險識別預警機制,對經營行為進行全流程、全方位合規管理,推動合規管理與法律、審計、內控等風險管理工作相銜接。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有效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不得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探索建立拖欠賬款行為約束懲戒機制,通過預算管理、績效考核、審計監督等,防止和糾正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策措施、強化創新服務,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拓展創新空間,持續推進產品、技術、商業模式、管理等創新。
持續推動科技創新,鼓勵和支持創辦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和技術轉移機構、科技金融服務等機構,為初創期科技企業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提供孵化場地、創業輔導、投融資對接、技術對接、研究開發與管理諮詢等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協同推進成渝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支持舉辦各類創新創業賽事活動、創建創新創業活動品牌。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經信、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編制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證金、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清單之外的前述收費和保證金一律不得執行。
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不得限制企業按照規定自主選擇繳納涉企保證金方式。
第三十一條 按照國家促進貿易便利化的有關要求,完善跨境貿易便利化措施,最佳化口岸作業和物流組織模式,推進口岸物流單證無紙化,提升全流程電子化程度,壓縮口岸整體通關時間,通過市場引導、行業規範等方式,降低進出口環節的合規成本,實現口岸收費合理穩定。
口岸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口岸經營服務企業編制口岸收費目錄清單。口岸經營服務企業應當對服務項目明碼標價,註明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並在國際貿易“單一視窗”等平台公布,清單之外不得收費。
海關等有關單位按照國家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的有關要求,落實“放管服”要求,最佳化簡化通關流程,提高通關效率。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先放後檢、擔保放行等管理措施。口岸物流部門和海關應當公布四川省進出口貨物整體通關時間。
第三十二條 通過國際貿易“單一視窗”,為申報人提供進出口貨物申報、運輸工具申報、稅費支付、貿易許可和原產地證書申領等全流程電子化服務,為進出境人員提供便利化服務,完善線上收付匯、出口退稅申報、商品溯源等功能,共享國際貿易鏈條信息,支持擴大跨部門聯網核查監管證件範圍。
依託國際貿易“單一視窗”,推動跨境跨區域合作,推進全鏈條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促進信息互聯互通,便利企業開展跨境業務。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向市場主體作出政策承諾應當嚴格依法依規,不得違法違規承諾優惠條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強化法治意識,履行依法依規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契約,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部門或者人員更替、政策調整等為由違約。確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和契約約定的,應當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三十四條 加強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強化政務誠信,持續提升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司法公信,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營造誠實、自律、守信、互信的社會信用環境。
完善信用監管體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和失信聯合懲戒、信用修復機制。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建立政企溝通機制,及時傾聽和回應市場主體的合理建議與訴求,依法解決市場主體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編制並向社會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明確中介服務事項及其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未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不得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
第三十七條 依託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搭建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網上平台。中介服務機構按照自願原則申請入駐平台規範運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加強中介服務機構監管,引導行業規範發展。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開。
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行政機關不得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加快推進中介服務機構與行政機關脫鉤。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委託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並支付中介服務費。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依法規範和監督行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支持成渝地區行業協會商會溝通交流互認。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協調等服務。
行業協會商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對已取消的資格資質變相進行認定,不得違法開展評比表彰、強制培訓,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不得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損害市場主體權益,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入會或者退會。
第三十九條 市場主體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生產經營困難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市場主體損失情況及時制定救助、安置及推動經濟社會穩定持續發展的相關措施並組織實施。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一政務服務標準,創新政務服務方式,推動區塊鏈、人工智慧、大數據、物聯網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政務服務領域的套用,不斷提高政務服務質量,為市場主體提供規範、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要求和國家標準規範,組織編制全省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清單,逐項明確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實施機關、實施範圍、申請材料、辦理程式、辦理時限、有效期等並向社會公開。因承接、下放、取消、調整等事由變動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的,應當及時更新清單。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四十二條 行政許可事項實行清單管理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實行動態調整。
清單之外,不得違法設定或者以備案、登記、註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製、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對國家和省已經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得繼續實施、變相恢復實施或者轉由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其他組織實施。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強化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協同審批和並聯審批,提高涉企事項辦理效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項目聯繫制度和協調處理機制,為企業提供全流程服務保障。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大廳實行政務服務事項集中受理辦理、限時辦結,為市場主體提供便利。建立健全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村(社區)便民服務站點提供延伸服務。
最佳化提升政務服務一站式功能,除因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再保留各部門單獨設立的政務服務大廳,實現政務服務事項進駐綜合性實體政務服務大廳“應進必進”。鼓勵中央垂直管理部門將其實施的政務服務事項納入所在地方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
政務服務實行“一窗分類辦理”,推行“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審批、綜合視窗出件”工作模式,實行一個視窗受理、後台集成服務。
推進高頻事項全域通辦和就近可辦,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分別制定並發布全省通辦、全市(州)通辦和全縣(市、區)通辦清單。依法有序推動一批高頻事項下沉至鄉鎮(街道)辦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產業園區設立政務服務視窗。鼓勵各類產業園區設立一站式企業服務受理點,提供企業開辦、項目建設、人才服務等政策諮詢和代辦服務。
第四十五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與住房城鄉建設、稅務等部門的協作,為市場主體轉讓不動產提供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並行辦理。
實行統一的動產擔保登記制度,推動市場主體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的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辦理動產擔保登記,為市場主體提供統一、便捷、高效的登記、變更、查詢、註銷等服務。航空器、船舶、智慧財產權、機動車等擔保登記除外。
第四十六條 依託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建設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和統一兼容的身份認證體系,推行“一網通辦”,全面聯通、整合各地各部門網上政務服務系統。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所有政務服務事項納入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辦理,按照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相關標準規範,實行網上諮詢、網上申報、網上受理、網上審查、網上辦結、網上反饋。
各級政務服務事項辦理部門應當通過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查詢、校驗市場主體信息,對平台已經採集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交。
推進政務服務大廳與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深度對接融合。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政務服務辦理渠道,各部門不得限定辦理渠道。
第四十七條 按照國家政務服務平台移動端建設要求,創立統一的四川政務服務掌上辦事總門戶,逐步實現民生領域服務事項掌上可辦。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依託“12345”政務服務熱線電話,整合各類政務服務、便民服務電話,對市場主體有關營商環境的諮詢和投訴舉報實行一號回響,提升市場主體問政諮詢服務效率,推進建立成渝地區“12345”政務服務熱線聯動機制。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分類精簡審批要件,最佳化技術審查,規範投資審批程式,協同項目決策與用地、規劃等建設條件的落實,實行相關審批線上並聯辦理。
第五十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託全省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相關信息平台,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分階段審批,推行並聯審批、數字審圖、方案聯審、聯合測繪、聯合驗收等方式,提高審批效能,特殊工程除外。
加強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跨前服務,對不影響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關鍵要件在審批流程中探索試點“容缺後補”機制,允許市場主體在竣工驗收備案前補齊相關材料。
對社會投資小型低風險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可以合併辦理,建設單位一次性獲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施工許可證等審批證照。
第五十一條 在依法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經濟開發區、新區、產業園區、特色小鎮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區域評估,由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水資源論證等事項組織區域綜合評估評審。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外,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共享區域綜合評估評審結果,市場主體不再單獨開展評估評審。區域評估的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第五十二條 按照國家規定推行政務服務事項辦理告知承諾清單化管理,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的行業、領域除外。
申請人承諾符合辦理條件的,有關審批機關應當直接作出行政審批決定;未履行承諾的,由審批機關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決定,並將有關情況納入信用信息平台;作出虛假承諾的,由審批機關直接撤銷決定,按照未取得決定擅自從事相關活動追究相應責任,並將有關情況納入信用信息平台、記入誠信檔案。
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有關部門應當以書面(含電子文本)形式將辦理規定、監管規則、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並提供告知承諾示範文本。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布依法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開具單位、辦事指南等。
列入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的,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提供證明材料或者採用告知承諾制辦理。承諾情況記入申請人信用信息,作為差異化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務服務中推廣使用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證明、電子簽名。符合法律規定的電子證照、電子證明、電子簽名、企業電子登記檔案與紙質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簽發的電子證照應當實時歸集到省電子證照庫,確保數據完整、安全、準確。
電子證照、電子證明和加蓋電子印章或者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要求的電子簽名進行確認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有關單位不得拒絕辦理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供實體材料,但是依法依規必須核驗或者收回證照原件的除外。
第五十五條 建立全省統一的電子印章系統,推進電子印章在政務服務、社區事務受理等領域的套用,鼓勵市場主體和社會組織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使用電子印章。各部門已經建立電子印章系統的,應當實現互認互通。企業電子印章與企業電子營業執照同步免費發放。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行政策兌現事項集成服務模式,全面梳理需要使用財政資金支付的行政獎勵、資助、補貼等各項惠企政策,編制政策兌現事項清單,並完善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的惠企政策集中發布、歸類展示、查詢搜尋等功能,為市場主體提供統一便捷的獲取渠道,提高市場主體對惠企政策的知曉度。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新制度機制,完善人才引進、培養、激勵、保障等政策措施,為最佳化營商環境提供人力資源支撐。
第五十八條 建立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的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市場主體可以通過線上線下渠道評價服務績效,評價結果納入對有關行政機關的績效考核。
對“不滿意”或者“非常不滿意”的評價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限期整改;整改結果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移動端、簡訊等方式向評價人反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九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按照規定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式,並為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
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應當通過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布,並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同步進行宣傳解讀。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及時清理不符合最佳化營商環境要求的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並提出修改、廢止或者暫時調整適用的建議,制定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及時處理。
第六十條 制定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檔案、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並由制定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不得出台或者提交決策機關審議。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六十二條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檢查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推進檢查結果共享共用和公開公示。
同一部門對市場主體實施的多項檢查,應當儘可能合併進行。多個部門對同一市場主體實施的多項檢查,由本級人民政府協調,明確由一個部門牽頭實行聯合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託國家線上監管系統,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關聯整合,推行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徵的非現場監管,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慧型化水平。
第六十三條 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在相關領域推行綜合行政執法,整合精簡執法隊伍,減少執法主體和層級,提高基層執法能力。
行政機關開展行政執法,應當嚴格執行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嚴格禁止無法定依據或者未經法定程式,影響、阻礙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執法行為。
第六十四條 各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應當遵循合法、適當、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對採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對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需的範圍內,儘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六十五條 除涉及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並報經有權機關批准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在相關區域採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等措施。
確需採取普遍停產停業等措施的,應當提前書面通知企業或者向社會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 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加強新業態、新產業創新成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舉報、投訴、維權、援助平台以及有關案件行政處理的快速通道,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依法實施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強市場主體智慧財產權的維權援助。
第六十七條 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構建公共法律服務平台,實現省、市(州)、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鑑定、仲裁、人民調解、法律諮詢、法治宣傳、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資源,以公共法律服務中心、“12348”熱線等公共法律服務平台為載體,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質量和水平。推進川渝兩地法律服務資源共建、共享。
鼓勵通過專業化的法律服務,幫助民營企業、中小企業防範法律風險,及時高效解決各類糾紛。
第六十八條 推進矛盾糾紛源頭治理,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多元聯動源頭化解矛盾糾紛;加強程式對接、平台融合、工作聯動,支持專業領域建立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第六十九條 建立人民政府與人民法院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企業破產過程中信息共享、信用修復、財產處置、企業註銷、風險防範等事項。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促進困境企業及時獲得救助。
第七十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司法鑑定、資產評估等專業機構的監督、指導,督促專業機構最佳化工作流程、壓縮工作時限,提高鑑定評估質量。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同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建立聯絡溝通機制,對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建議,應當及時處理、回復。
第七十二條 探索創建適合市場主體的法治宣傳新模式,採取以案釋法、場景互動等方式提升法治宣傳效能。
遵循“誰執法誰普法”“誰主管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的要求,將最佳化營商環境法治宣傳工作納入普法責任制考核。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充分發揮代表作用,組織代表圍繞最佳化營商環境開展專題調研和視察等活動,匯集、反映各類市場主體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各項工作。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監督員制度,邀請企業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作為監督員,對營商環境進行社會監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接受監督員的監督,及時整改查實的問題。
第七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推諉、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違反規定限制市場主體準入或者退出的;
(三)違反規定干涉市場主體自主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侵害市場主體財產權、其他合法權益的;
(五)違反規定設定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或者額外收費,向市場主體強制或者變相收取不合理費用的;
(六)違反規定設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強制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的;
(七)實施行政審批、行政檢查時,索取或者收受財物、謀取非法利益的;
(八)對市場主體作出違背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超出自身法定許可權的政策承諾,或者未經法定程式改變承諾事項的;
(九)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單方面強制要求以特定方式履行與市場主體簽訂的有關契約、協定的;
(十)未按照規定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事項,違規泄露投訴人、舉報人信息,以及對投訴人、舉報人打擊報復的;
(十一)其他不履行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的。
第七十六條 公用企事業單位、中介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