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銅陵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銅陵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是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銅陵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銅陵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陵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 批准時間:2023年5月26日
條例批准,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批准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銅陵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議
(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查了《銅陵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銅陵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3年4月27日銅陵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本條例對最佳化營商環境未作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考核評價、工作激勵等相關機制。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並定期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情況。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的辦事處、社區公共服務中心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四條 採取設立企業家日等多種形式,營造企業家成長的人文環境,加強對市場主體創新、創業、創優、創富典型事跡的宣傳報導,激發和弘揚創業精神、企業家精神、工匠精神,彰顯和發揮企業家作用,營造親商安商的社會氛圍。
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非本市居民,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授予榮譽市民稱號。
第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和常態高效的市場主體意見徵集機制,聽取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了解市場主體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並依法幫助其解決。
第六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營商環境投訴維權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政務服務平台等,對營商環境方面的問題進行投訴舉報。
各有關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反饋渠道,保障市場主體訴求得到及時回響和處置。
第七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市場主體培育、引進機制,制定並落實培育政策措施,促進市場主體發展壯大。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持續最佳化市場主體開辦辦理流程,提供市場主體登記、印章製作、涉稅業務辦理、社保登記、銀行預約開戶、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等需要一次性辦結的服務。
第八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才培養、引進、評價、激勵機制,在職稱評定、薪酬分配、醫療社保、住房、子女入學等方面給予保障或者提供便利。
支持普通高校設立與本地產業發展相關的專業學科、研究機構,建立校企訂單式人才培養使用機制。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最佳化人力資源管理服務,建立人力資源信息共享平台,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
第九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銀企合作,支持、引導金融機構提高中小企業授信額度,擴大信用貸款規模,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便利。
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和保費補貼等機制,提升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擔保能力。
加大上市後備企業培育力度,支持市場主體通過依法發行股票、債券等融資工具,擴大直接融資規模。
第十條 建立鼓勵和支持企業自主研發、自主創新、與高校院所開展智慧財產權轉化合作機制,促進智慧財產權成果轉化。
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建立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加強跨部門、跨區域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機制,發揮行業協會、仲裁、中介服務等組織和機構的作用,完善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落實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第十一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不得制定和實施歧視性政策。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設定不合理條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參與。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實行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管理,建立健全各類交易規則和制度,建立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監管電子系統和交易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二條 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廣泛徵求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等方面的意見,並建立健全意見採納反饋機制。
涉企政策應當保持連續性和相對穩定性。因情勢變更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調整的,應當合理設定過渡期,為市場主體預留必要的適應調整時間。
第十三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集中統一的惠企政策直達平台,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惠企政策兌現責任單位應當主動精準推送。推廣免申即享辦理模式。
第十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誠信守諾,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依法進行。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約束懲戒機制,防範和治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違約拖欠市場主體賬款。
第十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提升政務服務平台功能,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受場地限制、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府服務事項應當全部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最佳化政務服務流程,完善網上辦事功能。
政務服務中心應當逐步整合部門單設的辦事視窗,實現“一窗受理、綜合服務”,提供幫辦代辦、異地辦事等服務,設定“辦不成事”視窗,提供兜底服務。
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執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
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受理工作機制,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但次要材料欠缺或者存在瑕疵的,經申請人承諾,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受理,並及時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行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度。按照利企便民原則,編制可採取告知承諾制方式的政務服務事項,並向社會公布。
實行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的,相關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符合審批條件的,應當直接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審批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滿足條件的,應當撤銷辦理決定,並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七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投資項目部門協同工作機制,根據項目性質、投資規模等,分類規範投資審批程式,精簡審批要件,簡化技術審查事項,實行與相關審批線上並聯審批,並按照時限完成審批。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工程建設項目類型、投資類別、規模大小等,分級分類最佳化審批流程,推行聯合勘驗、聯合測繪、並聯審批、多圖聯審、聯合竣工驗收等方式,簡化審批手續,限時辦結,提高效能。
供水、供電、供氣、排水與污水處理、通信等公用事業服務報裝應當納入工程建設項目綜合視窗一窗受理、集成服務,並聯辦理規劃、施工許可、綠化、占路掘路等審批,依託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全程網辦和數據共享。
對社會投資的低風險等建設項目,可以推行“清單制+承諾制”審批。
第十八條 供水、供電、供氣、排水與污水處理、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最佳化報裝流程,在國家規定的報裝辦理時限內確定並公開具體辦理時間。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城市公共運輸線網,在企業集聚區域合理設定公交線路和站點,為企業職工通勤提供保障和便利。
第十九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領域特點和風險等級實行分級分類監管,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實行全覆蓋重點監管,其他行業、領域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應當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二十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制度,依法依規開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推進信用修複製度,將信用修復的標準、條件、方式和程式等內容向社會公布。鼓勵市場主體通過主動履行義務、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等方式,修復自身信用。
第二十一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推進相關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聯合執法協作機制,推進行政執法許可權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
推行綜合查一次制度。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同一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應當合併進行;不同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能夠合併進行的,由屬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檢查。
第二十二條 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現執法信息公開透明、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執法決定合法有效。
行政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範、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完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基準,規範行使行政裁量權。對市場主體實行免罰輕罰。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侵犯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損害營商環境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公用企事業單位、中介服務機構以及行業協會、商會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工作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一)符合國家改革方向和政策取向;
(二)決策及其執行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三)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未造成損失;
(四)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銅陵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最佳化營商環境是黨中央、國務院根據新形勢新發展新要求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近年來,我市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不斷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2022年,省委、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各市要“儘快實現全省最佳化營商環境立法全覆蓋”的明確要求,開展最佳化營商環境立法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先後出台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安徽省實施〈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辦法》,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提供了法律指引和制度保障。《條例》作為最佳化營商環境基礎性行政法規,在一流營商環境建設中具有里程碑意義,有利於為深化改革提供法治支撐和保障。
三、起草過程
2022年9月中旬,市人大常委會正式啟動了《條例》立法工作,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任雙組長的立法工作領導小組,並成立起草專班,由市民促局具體負責。2022年12月5日,經市政府常務會討論通過,形成法規草案。經過2022年12月7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023年2月28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兩次審議。期間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向社會公開、書面發函,召開多層次座談會、電話詢問等多種形式徵求意見,廣泛聽取不同市場主體、主要職能部門等的意見建議,組織人員進行了多輪修改,經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合法性審查,由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
四、工作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條例》,聚焦用法治手段解決市場主體培育不足、回應訴求、要素保障不到位、企業和民眾辦事仍不夠便利、監管執法不規範等問題,進一步提高全市投資吸引力、發展競爭力和企業獲得感,推動一流營商環境建設。
五、主要內容
最佳化營商環境是一項長期的不斷發展完善的系統工作,沒有最好,只有更好。《條例》採用小切口立法的形式,不設章節,共二十五條,重點針對目前我市在最佳化營商環境上應當優先解決的突出問題,作出規定。其主要內容是:
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和職責分工。
第四條至第六條,主要是營造企業家成長的人文環境和親商安商的社會氛圍,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和市場主體意見徵集機制,建立健全營商環境投訴維權機制,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政務服務平台等,對營商環境方面的問題進行投訴舉報。
第七條至第九條,主要是市場主體培育與開辦便利服務以及提供人力、資金等要素保障。針對融資難問題,規定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銀企合作,支持、引導金融機構提高中小企業授信額度,擴大信用貸款規模,加大上市後備企業培育力度,支持市場主體擴大直接融資規模。
第十條至第十四條,主要是加強智慧財產權轉化與保護、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最佳化營商環境政策制定和兌現、政府誠信守諾等內容。規定不得制定和實施歧視性政策,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設定不合理條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制定涉企政策應當廣泛徵求市場主體的意見、惠企政策應當精準推送。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
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主要是政務服務的內容。一是對政務服務平台建設作出要求,主要是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更好滿足企業和民眾辦事需求。二是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規範審批服務。在減環節、減材料、優程式的基礎上,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實行與相關審批線上並聯審批。按照國家規定,對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審批,最佳化審批流程,推行聯合勘驗、聯合測繪、並聯審批、多圖聯審、聯合竣工驗收等方式,提高審批效能。同時對目前推行的告知承諾制、“清單制+承諾制”等審批新舉措、新形式作出規定。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主要是規範監管執法方面的內容。針對信用修復難的問題,規定推進信用修複製度,要求將信用修復的標準、條件、方式和程式等內容向社會公布。鼓勵市場主體通過主動履行義務、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等方式,修復自身信用。針對企業反映基層執法次數多、標準不一等問題,規定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推進相關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聯合執法協作機制,推進行政執法許可權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同時推行綜合查一次制度,減少不必要的干預。針對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機械式執法、不規範執法、隨意性執法等現象,要求全面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推廣說服教育等非強制性手段,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推行市場主體免罰輕罰措施等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推進服務型執法。
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四條,主要是追責免責內容。按照立法立責、權責一致的原則,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侵犯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損害營商環境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同時為了激勵公職人員的擔當作為,依法規定了比較具體的5種容錯免責情形。
六、創新舉措
在制定《銅陵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過程中,始終堅持了三條:一是突出問題導向,即針對各方面反映的、銅陵營商環境中存在的問題設定立法條款;二是固化改革成果,就是總結實踐經驗,把銅陵近幾年在最佳化營商環境方面改革探索的成功做法吸收為法律條文;三是創新舉措,增強針對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因此,《銅陵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內容的“銅陵特點”“銅陵特色”鮮明。具體體現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創製了最佳化營商人文環境的制度規定。《條例》第四條明確了“設立企業家日”、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非本市居民,可以“授予榮譽市民”等規定。
二是著力破解銅陵營商環境中具體的“痛點”、“堵點”問題。例如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銀企合作,支持、引導金融機構提高中小企業授信額度,擴大信用貸款規模,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便利。”針對的是信用貸款占比較少的問題;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城市公共運輸線網,在企業集聚區域合理設定公交線路和站點,為企業職工通勤提供保障和便利。”針對的是企業普遍反映的職工通勤困難問題。
三是明確政務服務容缺受理工作機制,《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受理工作機制,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但次要材料欠缺或者存在瑕疵的,經申請人承諾,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受理,並及時作出決定。”
四是促進了包容審慎監管理念落地落實,《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應當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五是大力倡導服務型執法與非必要不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行政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範、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完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基準,規範行使行政裁量權。推行市場主體免罰輕罰。”
除上述方面,《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建立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情況”制度,這也是一個亮點,有利於促進《條例》的貫徹實施。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以最佳化提升行動為契機,完善工作機制,細化工作舉措,明確工作責任,一體推動《條例》貫徹落實、重點指標領域最佳化提升、為企服務提質增效,市場主體滿意度全面提升。
(二)強化督查考核。市作風辦、市效能辦、市政府督查室、市營商辦要加強督查考核,完善督查機制,最佳化督查方式,強化《條例》運用。各縣區紀委監委、銅陵經開區紀工委、駐各單位紀檢組要將《條例》落實情況納入日常監督範疇,列入監督檢查內容,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
(三)持續完善最佳化。以《條例》出台為新起點和契機,協調推進《條例》貫徹實施和“放管服”改革,圍繞放寬市場準入,加強公正監管,最佳化政務服務,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對標國際先進水平,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四)營造良好氛圍。各縣區(經開區)、各部門要深入學習、全面理解《條例》的立法目的、基本要求和具體規定,把各項制度規範作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行為準則,提高依法履職能力。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知法用法,依法支持營商環境建設、依法開展社會監督、依法反映訴求建議、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形成人人參與營商環境建設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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