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六安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六安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是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動綠色振興趕超發展,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六安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該條例於2023年8月9日由六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六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信息,全文內容,

發布信息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六安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已由六安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23年5月30日通過,並經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23年7月28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8月9日

全文內容

六安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3年5月30日六安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動綠色振興趕超發展,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協調和激勵機制,及時研究解決涉及營商環境的重大問題,營造全民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濃厚氛圍。
市、縣(區)人民政府最佳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最佳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經濟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市場監管、數據資源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開發區管理機構在管理區域內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長三角區域城市交流合作,推進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機制和改革舉措等高對接,推動政務服務相互協作,構建高效規範、公平競爭的統一開放市場。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開展幹部聯繫企業、走訪企業等活動,主動收集企業訴求,幫助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難題。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安全、質量、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義務,在國際經貿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
第五條 全面落實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市場監管和相關部門應當持續最佳化市場主體登記辦理流程,提供市場主體登記、公章刻制、涉稅業務辦理、銀行預約開戶、社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員工信息採集等一站式集成服務。除涉及前置許可外,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場主體開辦手續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實施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改革和“一照多址”改革,推行住所(經營場所)線上核驗。
探索推進“一業一證一碼”改革,將行業準入涉及的多張許可證整合為一張行業綜合許可證,並載入二維碼,實現一證準營、一碼查詢。
市場監管和相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市場主體一般註銷和簡易註銷辦理流程。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人才引進、培養、使用、評價、激勵、保障機制,採取獎勵補助等措施,對市場需要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在職稱評定、醫療社保、住房安居、配偶安置、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服務,對急需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可以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提供個性化服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技工強市建設,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推行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發揮公共實訓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技能人才培養的示範引領和孵化作用,為市場主體培育各類人才。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完善企業用工供需對接平台,為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提供服務。
第七條 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信用貸款等,落實無還本續貸政策。
深化政銀擔合作,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保費補貼等機制,提高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服務能力,降低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依法發行股票、債券,或者其他融資工具,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掛牌給予獎勵。
第八條 實行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管理,依法公開交易目錄、規則、結果、監管等信息,為市場主體獲取信息、平等參與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在工程建設、政府採購等領域,推行以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工程質量保證金。
開展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跨區域合作,構建跨區域市場主體信息互認、評標專家資源共享等聯動保障機制。
第九條 依法扶持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開展行業數據統計、運行監測,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服務。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搭建產業對接交流平台,舉辦具有影響力的行業活動,開展招商引資、招才引智等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涉及行業利益的公共政策、行政措施、行業發展規劃或者技術標準時,應當聽取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不兌現政策承諾,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契約約定的義務。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建立健全政務服務事項管理和動態調整機制,細化量化政務服務標準,規範自由裁量權,推進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等線上線下同步更新,實現同一事項在市內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規範政務服務中心建設,推行綜合視窗服務模式,實現一窗受理、綜合服務,落實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
第十三條 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納入政務服務平台辦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實行“一網通辦”。
有關單位應當推動政務服務事項線上填報、線上提交和線上審查,對本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核發的材料免於提交;對前端流程已經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複提交。
有關單位應當圍繞市場主體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重點領域和辦件量較大的事項,推出“一件事”主題集成服務,依託政務服務平台,推動實現網上並聯審批。
探索人工智慧審批服務方式,提升審批效能。
第十四條 實施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清單之外,不得違法設定或者以備案、登記、註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製、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
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證明事項清單,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並及時更新。清單之外,有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推行證明事項互認共享制度。
第十五條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行政審批事項辦理告知承諾制度。告知承諾的具體事項,由行政審批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實行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的,相關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符合審批條件的,應當直接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並依法對申請人履行承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受理工作機制,有關部門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報材料符合法定條件,次要申報材料有欠缺的登記、審批事項,先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報的材料;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補齊材料,經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作出登記、審批決定。
第十七條 政府及其部門、市場主體使用、製作、形成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
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電子證照共享服務系統、電子印章系統,實現電子證照、電子印章的互認互通。
第十八條 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管理。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工程項目審批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分類制定審批流程圖,明確審批事項、時限、申報材料清單等,推行並聯審批、多圖聯審、聯合驗收等方式,簡化審批手續。
完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推進與規劃、消防、市政公用等管理系統數據實時共享,實現一次填報上傳,相關評審意見和審批結果及時推送。
第十九條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統一公布社會投資的小型低風險新建、改擴建工程項目的辦理流程和辦事指南,簡化審批手續,減免各項費用,合併辦理相關證書,加速項目開工。
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與有關單位加強業務協同、數據共享,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稅費繳納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次辦結。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與公用企事業單位加強協作,實現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過戶與不動產轉移登記同步辦理。
第二十一條 推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信等公共服務業務網上辦理,在政務服務平台開設服務專窗,最佳化流程、壓減申報材料和辦理時限。
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公開服務標準,提供相關延伸服務和一站式服務,並對收費項目明碼標價;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範性檔案、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
對涉及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應當依法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鑑定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健全完善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為市場主體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務。
落實國家機關普法責任制,將最佳化營商環境法治宣傳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應當健全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一站式”矛盾糾紛調解中心,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第二十五條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市場監管領域依法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同一行政執法部門對市場主體實施的多項檢查能夠合併進行的,應當合併進行;多個行政執法部門對同一市場主體實施檢查能夠聯合進行的,可以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牽頭組織實施聯合檢查。
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不得簡單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執行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市場主體相關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對市場主體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嚴禁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程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確需實施前述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須的範圍內。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依法保障破產管理人履行法定職責,及時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與人民檢察院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及時解決企業合規整改中的有關問題。
第二十八條 實行信用信息異議處理和信用修復機制。有關單位對市場主體提出異議的信用信息,經核查屬實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鼓勵市場主體通過主動履行義務、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等方式,修復自身信用。
第二十九條 建立營商環境投訴維權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12345”市長熱線、創優營商環境為企服務平台、涉企服務視窗等,對營商環境方面的問題進行投訴舉報。
接到投訴舉報後,實行按責交辦、限時辦結、閉環管理,保障市場主體合理、合法訴求得到及時回響和處置。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辦事事項、辦事環節、辦事材料、辦事時限的;
(二)不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或者不履行、不完全履行、遲延履行契約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推進改革、探索試驗,但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者出現偏差失誤,其工作未違反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符合國家和省、市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式符合規定,未謀取私利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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