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馬鞍山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馬鞍山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是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馬鞍山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查批准了《馬鞍山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馬鞍山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1日
條例通過,條例全文,

條例通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馬鞍山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議
(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查了《馬鞍山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馬鞍山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3年4月14日馬鞍山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四章 監管執法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三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最佳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具有管理和協調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在管理區域內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有關規劃的要求,全面加強與長三角區域城市最佳化營商環境的交流合作,推進服務理念、工作機制、改革舉措等方面等高對接,推動建立統一的市場服務體系。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檢查,將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經營自主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規範行政權力,不得違法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干預和插手市場主體自主決策事項,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辦理時限等信息,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向市場主體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嚴禁擅自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準入障礙。
依法保護外商投資權益,國家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實行“企業開辦一件事”集成辦理、一網通辦。除依法需要實質審查、前置許可外,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開辦企業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納入清單管理,按照規定推進“照後減證”和簡化審批。
推行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在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登記等環節,構建“自主申報+信用承諾+智慧型確認”登記體系。
推進企業註銷一網服務、市場主體登記信息變更“一次辦”。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公共服務資源、生產要素,平等適用各項支持發展政策和措施。
推行畝均效益等有效測量經濟發展效率與質量的評價機制,健全要素市場運行機制,完善要素交易規則和服務體系,促進要素自由流動,提高要素配置效率。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才培養、選拔評價、激勵保障機制,構建“詩城英才”政策體系和人才工作“登高”行動推進體系相互銜接的人才發展新格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完善企業用工供需對接平台,為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提供服務,引導有需求的企業開展共享用工合作。
支持市場主體在市外以“研發飛地”形式建設研發機構,就地引進使用人才。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洽談未簽約、簽約未開工、開工未竣工、在建未入庫、竣工未投產、投產未上規、上規未達產”等項目實行全過程閉環管理,分類施策,精準解決問題,加快推動項目建設。
推進全市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倉儲、商服、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等用地參照“標準地”出讓。根據市場主體需求,在“標準地”成交、交地、竣工三個階段推行政務事項跟蹤服務,推動成交即發證、交地即開工、竣工即登記。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構建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開發“政府+擔保+銀行+徵信+企業”一站式服務新模式,完善服務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風險補償機制。
第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應當依託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推動全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依法規範公開和資源集約共享,保障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
推行電子招投標,推廣套用“不見面”開標、遠程異地評標,推動跨區域招投標領域數字證書兼容互認。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支持市場主體創新創業的全鏈條政策體系,完善創新創業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統籌安排各類支持創新創業的資金,降低市場主體創新創業成本。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過建立專業團隊、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等方式開展技術轉移服務,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鼓勵有關單位和部門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創新舉措、先行先試,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全鏈條保護,依法實行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健全智慧財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跨區域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機制和海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應對機制。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完善智慧財產權運營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為市場主體提供專利預審、項目申報、專利數據查詢、產業導航、專利交易、專利價值評估等一站式服務。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減稅降費政策和省、市減輕市場主體負擔的措施,及時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切實減輕市場主體的負擔。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惠企政策直達機制,依託“惠企通”等平台,合理設定並公開申報條件和手續,實現政策動態管理、精準推送、一網兌現等。
最佳化惠企政策申報兌現流程,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推廣免申即享辦理模式。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對用地、獎補、環保、能耗、規劃等違規承諾;不得在項目落地後任意毀約違約,在兌現涉企政策和契約履約時增設附加條件。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行業協會商會提升服務能力,為市場主體搭建勞動力、原材料、能源、運輸服務、產業鏈供需對接等平台,促進行業自治和市場主體自律。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加強政企溝通聯絡、推進“雙招雙引”、搭建行業發展平台、促進跨區域開放合作。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利用“採石會客廳”、“首席專員”機制、12345營商環境監督分線等,幫助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全面推行行政審批服務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公布各層級審批服務事項目錄。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現場核查、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的,應當及時安排、限時辦結。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託“皖事通辦”平台,推進各類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全程網辦,建設“皖事通”統一移動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納入“皖事通辦”平台線上辦理。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推動政務服務事項線上填報、線上提交和線上審查;對能夠提供電子證照的,免於提交實體證照;對前端流程已經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複提交。電子證照和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在不動產登記、市場準入、企業投資、建設工程等重點領域,以辦“一件事”為主題,整合再造辦理流程和申報材料,依託全省一體化網上政務服務平台,構建網上並聯審批系統,推動聯辦事項跨部門、跨層級全流程最多跑一次。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中心標準化、規範化、智慧化建設。對部門在政務服務中心分設的服務視窗,應當創造條件整合為綜合視窗,推行統一收件、分類受理、集中審批、統一出件的工作模式,打造通辦視窗、主題視窗、專業視窗,為市場主體提供無差別服務和精準服務。
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政務服務事項,除涉及國家秘密、對場地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應當進駐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
推動政務服務中心與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全面對接融合。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政務服務辦理渠道,行政機關不得限定申請方式和辦理渠道。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編制權責清單和公共服務清單,最佳化完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清單和最小顆粒化事項實施清單,建立與權責清單和公共服務清單協調聯動的動態調整機制,並向社會公開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
依法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應當在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公布,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未納入證明事項清單以及已經錄入政務共享信息系統的證明事項,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
第二十七條 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事項告知承諾制度,有關部門應當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並及時公開,方便各類市場主體查閱、申領或者下載。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受理工作機制,依法制定容缺受理事項以及申請材料清單,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但次要條件或者次要申報材料有欠缺的登記、審批事項,先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報的材料,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補齊所有材料,經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作出決定。
第二十八條 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政務信息資源歸集、共享、交換和套用機制,建設數字政務公共平台,促進和規範公共數據共享和利用。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採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務信息,編制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做好數據安全保護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中介服務收費監管、信用監管和服務水平評價,規範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執業行為。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公開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
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時,應當依法選擇中介服務機構,並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市場主體承擔。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辦理建築許可應當落實全流程、全覆蓋改革要求,從工程立項到竣工驗收和公共設施接入服務等全過程,分類分階段最佳化房屋建築和城市基礎設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審批流程,實行一份指南、一張表單、一窗受理、並聯辦理。
第三十一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與相關部門加強協作,實現登記、交易、辦稅“一窗受理、並行辦理”。一般登記三個工作日以內辦結;涉及生產製造企業抵押登記的一個工作日以內辦結;查封登記、異議登記即時辦結。
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平台建設,實現不動產登記等相關信息實時互通共享,壓縮辦理時間,整合涉及不動產登記的水電氣過戶等配套服務。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削減進出口環節審批事項,取消不必要的監管要求,推行“單一視窗”辦理模式,最佳化簡化通關流程,建立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工作機制,簡化通關、繳稅等手續。
第四章 監管執法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編制監管事項目錄清單,明確監管部門、事項、對象、措施、設定依據、流程、結果、層級等內容,實行動態管理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清單,依託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台聯合獎懲系統和省事中事后綜合監管平台,推行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和完善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檔案,規範市場主體信用認定及公示,建立企業信用與自然人信用掛鈎機制,強化跨行業、跨領域、跨部門失信聯合懲戒。實行信用信息異議處理和信用修複製度,市場主體提出異議的信用信息,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領域特點和風險等級,依據企業信用情況,在監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頻次等方面採取差異化措施。
除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重點監管外,其他行業、領域應當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和發展、確保質量和安全的原則,針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性質和特點,制定臨時性、過渡性監管規則或者措施,實行包容審慎監管,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技術手段,加快建設地方和部門線上監管系統,實現各級各部門線上監管系統與國家線上監管系統對接聯通運行。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行非現場監管,匯聚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監管業務數據、社會投訴舉報數據、網際網路及第三方相關數據,推動監管事項全覆蓋、監管過程全記錄和監管數據可共享、可分析、可預警。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企業參與涉企政策制定和評價機制,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保持涉企政策措施的連續性和相對穩定性,對因形勢變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調整,且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設定不少於三十日的政策調整適應期,涉及影響國家安全和損害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法確需採取查封、扣押和凍結等措施的,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條件、程式進行,限定在所必需的範圍內。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完善“府院聯動”工作機制,與人民檢察院深化“府檢聯動”工作機制。健全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的宣傳,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有管理和服務職責的工作人員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侵犯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