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黃山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黃山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查批准了《黃山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條例頒布,條例全文,

條例頒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黃山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議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查了《黃山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黃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黃山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3年8月29日黃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三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一網通辦”,轉變政府職能,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
市、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是本行政區域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推動、監督檢查最佳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產業引導政策,並向社會公開。聚焦打造大黃山世界級休閒度假旅遊目的地,加強規劃統籌、大項目引領、全域聯動,大力發展休閒度假經濟、創意經濟、體育賽事經濟、康養經濟等,積極推進旅遊與多業態融合發展。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考核與激勵機制,對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構建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係,通過舉辦新安茶會、常態化派出企業服務專員等方式,聽取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依法幫助其解決問題。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最佳化營商環境宣傳,營造全社會重視營商環境的良好社會生態。
每年11月1日為黃山市營商環境日。
第九條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揚徽商優良傳統,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安全、質量、生態環境保護、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義務。
第十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內部管理和能力建設,弘揚企業家精神,及時反映行業訴求,規範行業秩序,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鼓勵和支持各類行業協會商會參與長江三角洲等區域行業協會商會聯盟或者產業聯盟,積極開展招商推介、調研交流等招商引資、招才引智工作。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規定推進證照分離改革,禁止違法設定市場主體登記前置許可條件。
拓展企業開辦平台功能,實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設立登記、公章刻制、發票申領、員工社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醫保開戶、銀行預約開戶等事項“一網通辦”。除涉及前置許可外,對申請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市場主體開辦手續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市場監管和相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市場主體註銷、變更登記辦理流程。
第十三條 實行登記、交易、繳稅以及水、電、氣過戶等事項“一網通辦”。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推進全業務類型“網際網路+不動產登記”,對申請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常見登記類型,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具體常見登記類型,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託網際網路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以及地籍圖可視化查詢服務,便利不動產轉移登記。
第十五條 實施迎客松英才計畫,建立健全人才培養、選拔評價、激勵保障機制,通過“迎客松”杯創意創新創業大賽等各類平台,落實政策和資金扶持,吸引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實施開放、便利的人才引進政策,為各層次人才提供引進落戶、住房醫療以及社會保障、配偶就業、子女入學等一站式服務。
實施“徽商回歸”工程,鼓勵在外技術勞動者和創業者返鄉創業;支持大師工作室建設,培養新時代徽州工匠。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完善企業用工供需對接平台,提升安徽皖南旅遊人才市場功能,深化皖南旅遊人才聯盟合作交流,為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提供服務,引導有需求的企業開展共享用工合作。
第十六條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落實國家差異化監管政策,引導金融機構增加中小微企業融資規模和比重,降低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最佳化黃山市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台、黃山市中小微企業綜合金融服務平台等平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與金融機構共享市場監管、稅務、不動產登記、環保等政務數據和電力、供排水、燃氣、網路等公用事業數據。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
推進新型政銀擔合作,建立風險分擔補償機制。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提供優惠的融資擔保費率。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策措施,強化創新服務,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引導企業以及其他社會力量投入創新創業活動。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企業間的產學研用對接活動,加快技術轉移市場與體系建設。
第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依法公開交易目錄、規則、程式、結果和監管等信息,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推行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降低市場主體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鼓勵並支持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按照有關規定為中小企業預留採購份額。
第十九條 建立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公布“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清單,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政策;確需企業申報的,減少申報材料、最佳化申報流程、簡化審批環節。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不兌現政策承諾,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延遲履行契約約定的義務。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主體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不得違反契約約定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也不得在約定付款方式之外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拖欠賬款行為防範和治理機制,通過加強預算管理、專項清理、審計監督、責任追究等措施,防範和治理拖欠市場主體賬款行為。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推進“一網通辦”工作,通過機制流程再造與信息技術支撐套用協同,推進“一件事一次辦”改革。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納入“皖事通辦”平台線上辦理。
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建設,細化量化政務服務標準,編制政務服務辦事指南,明確事項辦理條件、辦事材料、辦理流程、容缺受理等內容,線上辦理和線下辦理標準應當一致,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辦事指南規定之外的申請材料。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和信息共享套用工作機制,實行政務數據資源統一目錄管理,做到共享為常態、不共享為例外。
推進電子印章在政務服務、公用事業服務等領域的套用。電子證照和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市場主體在申請辦理各類政務服務、公用事業服務時可以選擇使用電子材料。
有關部門已收取規範化電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請人再提供紙質材料。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府入口網站公布依法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列明設定依據、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清單之外,政府部門、公用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
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按照國家規定推行告知承諾制。實行告知承諾制且申請人自願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有關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辦理條件、辦理要求、監管規則和違反承諾的後果等內容;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辦理條件且願意承擔不實承諾法律責任的,有關部門可以當場作出決定。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承諾人的承諾履行情況進行核查。發現未履行承諾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決定,並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五條 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受理工作機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容缺受理事項以及申請材料清單。
對具備基本條件、主要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次要條件或者次要申報材料有欠缺的服務事項,先予受理進行審查,並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齊的材料;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補齊材料、經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作出決定。
第二十六條 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領域特點和風險等級採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實施全覆蓋、全過程重點監管。
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施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措施,引導其健康規範發展。
第二十七條 對市場主體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依照國家規定,實行信用信息異議處理和修複製度。有關部門對市場主體提出異議的信用信息,經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處理。鼓勵市場主體通過主動履行義務、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等方式,修復自身信用。
第二十九條 建立調解、仲裁、行政複議、訴訟相銜接的糾紛解決機制,推廣使用“作退一步想”工作法,為市場主體提供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鑑定、仲裁、調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資源,在勞動爭議、智慧財產權、生態環境保護、金融、商事等領域創新法律服務內容、形式和供給模式,為市場主體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健全府院聯動機制。
支持司法機關全面依法平等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依法慎用羈押性強制措施,儘量減少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的不當影響。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暢通營商環境投訴維權渠道,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皖事通”、政務服務網等平台接受市場主體的投訴、舉報,實行統一接訴、按責轉辦、限時辦結。
第三十二條 市、縣兩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採取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專題詢問、質詢、作出決議決定等方式,督促同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依法履職,推動營商環境不斷最佳化。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辦事環節、辦事材料、辦事時限,或者違法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侵犯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法治框架內探索營商環境改革創新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具備下列情形的,可以按照規定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一)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和政策取向,有利於改革創新和高質量發展;
(二)決策及其執行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三)相關人員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且未謀取非法利益;
(四)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五)未造成嚴重後果,並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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