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進程
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2024年1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浙江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頒布
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公告第1號
《浙江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已於2024年1月26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
2024年1月26日
條例全文
浙江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4年1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場管理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四章 要素支撐
第五章 數字賦能
第六章 創新支持
第七章 開放提升
第八章 人文生態
第九章 法治保障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現代化先行,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各類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維護全國統一市場秩序,對標國際先進水平,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本省堅持各類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並對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給予積極扶持;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政策統籌、督促落實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將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綜合考核體系。
省最佳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全省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統籌謀劃、協調推進、督促指導。
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明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堅持有事必應、無事不擾,在基本政務服務便捷化基礎上,整合政務服務、社會服務和市場服務功能,構建增值服務體系,為市場主體提供精準化、個性化衍生服務。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參照國際國內營商環境評價體系,以市場主體滿意度為導向,健全本省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和線上線下結合的評價方法,利用無感監測、問卷調查、現場體驗等方式對設區的市、縣(市、區)開展營商環境評價。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和完善相應政策措施。
第七條 工商業聯合會等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發揮政府和市場主體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以及聯繫服務市場主體功能,共同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協會、商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自律管理,組織制定和實施團體標準,及時反映行業和會員企業訴求,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服務。
第八條 市場主體應當合規守法經營,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共同營造健康有序的營商環境。
第九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在法治框架內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
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但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決策、組織實施,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不予、免予追究責任或者從輕、減輕追究責任。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與長三角等區域省、市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重點領域溝通協調機制,構建區域一體化標準體系和統一監管規則,強化政務服務、執法工作協同,提升區域整體營商環境水平。
第二章 市場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並及時清理廢止妨礙全國統一市場秩序的政策規定;在招商引資過程中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承諾優惠條件。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簡化市場主體從設立到具備一般性經營條件所需辦理的手續。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市場主體登記的前置條件。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市場主體自主申報的經營範圍,提示其需要辦理的經營許可事項。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通過一體化智慧型化公共數據平台(以下簡稱公共數據平台)獲取市場主體登記信息。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的,可以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可以根據企業名稱管理規定使用原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原前置許可實質審批事項不變且在有效期內的,可以先辦理變更登記,再辦理相關許可的變更。
第十四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要求市場主體在指定地區登記註冊,不得對市場主體跨區域經營或者遷移設定障礙。
市場主體申請辦理住所等變更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市場主體遷移服務協調機制,簡化市場主體跨區域遷移的涉稅、涉費等事項辦理程式。
第十五條 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加強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等產業的專利導航和智慧財產權預警分析,為市場主體提供智慧財產權基礎信息服務。
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等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健全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制,推動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相銜接,落實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強跨區域執法協作。
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境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應急援助機制,完善涉外智慧財產權專家庫和境外風險信息庫,及時發布境外智慧財產權風險警示,為市場主體提供境外智慧財產權維權服務。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應當依法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依法公開交易程式、結果、監督等信息,最佳化場所、信息、檔案和專家抽取等服務,保障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並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第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和政府採購的採購人,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將市場主體特定行政區域業績、設立本地分支機構、本地繳納稅款社保以及註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不得在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等方面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十八條 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浙江)應當通過公共數據平台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修復結果互認、共享和同步更新機制。
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並完成信用修復的市場主體,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終止實施懲戒和重點監管措施。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契約,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確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予以補償。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款項,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違約拖欠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款項。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履約情況納入營商環境評價內容,並建立政務失信責任追究制度。
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市場主體款項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採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登記機關辦理歇業備案。
市場監督管理、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相關經營許可機關應當建立歇業協同服務機制,加強歇業信息共享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相關經營許可機關應當實施市場主體註銷便利化改革,建立稅務註銷預檢機制,最佳化辦理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註銷成本。
市場主體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未發生或者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並由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前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按照簡易程式辦理註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應當建立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統籌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涉及的資產處置、風險防範、職工和債權人權益保護等問題。
人民法院應當探索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完善破產案件繁簡分流、簡易破產案件快速審理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企業破產啟動援助資金,可以用於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啟動援助。
對申請債務集中清理的個人,經審查後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刪除其失信信息。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編制政務服務辦事指南,明確受理條件、所需材料、辦理流程、容缺受理、告知承諾等內容,細化量化政務服務標準,對同一事項實行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明確的受理條件不得含有兜底條款,有關部門不得增加或者變相增加辦理環節,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辦事指南規定之外的申請材料。
有關部門和政務服務機構應當通過工作流程記錄和視頻監控等方式,保證政務服務過程可查詢、可追溯。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服務機構建設,建立政務服務事項進駐負面清單制度,除場地限制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實行政務服務事項集中辦理。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設定“辦不成事”反映視窗,及時協調解決市場主體辦事過程中的疑難問題。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通過評價器、評價二維碼、手機簡訊、小程式、意見簿等方式,接受當事人對政務服務的監督和評價;對差評事項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根據當事人的合理訴求予以改進。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政務服務機構建設企業綜合服務中心。企業綜合服務中心應當統籌跨部門、跨領域業務協同和服務全程跟蹤督辦等事項,構建涉企問題高效閉環解決機制,為企業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務。
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可以按照企業所在地域、所屬行業,劃分企業(行業)社區,建立健全一體化服務企業工作機制,必要時組織有關部門到企業(行業)社區聯合開展涉企服務。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政務服務事項一件事一次辦成,強化部門業務協同、系統聯通和數據共享,實現多個事項一次告知、一表申請、一套材料、一端受理、一次聯辦;梳理共性高頻基本政務服務事項和各類主體提供的其他服務事項,建立健全一類事服務場景。
政務服務事項依法需要當事人核驗、簽字的,有關部門應當提供線上電子認證的辦理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到現場核驗、簽字的除外;對需要事後向當事人核發的相關材料,應當提供快遞、郵寄等送達方式。
對依法不需要現場踏勘、現場核查、技術審查、聽證論證、集體討論的政務服務事項,有關部門應當在視窗受理後直接辦結。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在鄉鎮(街道)、村(社區)設立便民服務中心(站),並推動集成式自助終端向村(社區)、園區、商場、樓宇和銀行、郵政、電信網點等場所延伸,為市場主體就近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編制全省統一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應當向社會公開,並依法進行動態調整。
在國家和本省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外,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不得以備案、登記、註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製、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實施行政許可。
第二十八條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有關部門、政務服務機構、公共服務運營單位不得索要證明。
能夠通過法定證照、法定文書、書面告知承諾、部門核查、網路核驗、契約憑證等獲取證明信息,以及能夠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的,不得要求重複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生成的含有市場主體相關信息的專項信用報告,可以替代相關部門出具的有無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明。市場主體已經提供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生成的專項信用報告的,有關單位不得再要求其重複提供相關證明。
第二十九條 市場主體申請行政機關出具相關證明或者實施其他賦予權益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對實施該行為未作規定,但實施該行為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單位、個人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可以依市場主體的申請予以實施。
第三十條 省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國防動員等部門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的規模、類型、位置等因素,明確建設工程項目風險等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風險等級實行差異化審批和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投資項目跟蹤服務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投資項目建設和運營中的問題。
建設單位在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並具備滿足施工要求的圖紙和其他要件後,可以選擇分階段申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
本省探索建築師負責制,在可行性研究、規劃方案、設計方案、招標投標、施工圖設計、工程管理、竣工驗收等環節最佳化管理流程,發揮建築師專業優勢和全過程技術主導作用。
第三十一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健全工程圖紙數位化管理系統。鼓勵建設單位通過系統報送建設工程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階段的工程圖紙。
建設單位通過系統報送工程圖紙的,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消防等部門應當共享工程圖紙並線上完成工程圖紙審查,不得要求建設單位重複報送。
第三十二條 在省級以上各類經濟開發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等)、特色小鎮、小微企業園、專精特新產業園等有條件的區域,按照規定對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民用建築的節能評估除外)、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地震安全性評價、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和考古調查、勘探等事項已經完成區域評估的,對區域內的具體建設項目依法簡化評估要求或者不再提出評估要求。
對區域評估事項可以實行多評合一、聯合評估。區域評估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區域評估應當在土地供應前完成,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並納入相關部門管理依據。
第三十三條 依法需要對建設工程開展專項驗收的,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全過程數位化管理加強工程建設關鍵環節和重要節點的指導服務,為專項驗收提供基礎依據。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建設工程聯合專項驗收實施方式,實現統一收件、內部流轉、聯合審批、限時辦結。
推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數位化。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檔案主管部門制定建築工程電子檔案標準。建設單位提交的電子檔案符合檔案標準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不得要求建設單位另行提交紙質歸檔材料。
第三十四條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部門協作,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並行辦理,壓縮辦理時間,降低辦理成本。
第三十五條 稅務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稅費申報平台,探索多種稅費合併申報,推廣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稅收政策宣傳輔導和風險提醒,及時公布稅收優惠項目,確保市場主體及時享受減稅、免稅、退稅等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 依法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並向社會公開。
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不得超期限滯留保證金、限制保證金繳納方式,不得向市場主體變相收取費用。
第三十七條 省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編制本行業、本領域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明確中介服務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資質資格要求、服務時限、價格管理形式等,並依法進行動態調整。
未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作為辦理行政許可的條件。
設區的市、縣(市、區)有關部門應當將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納入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實現機構選擇、費用支付、報告上傳、服務評價等全流程線上辦理,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設定區域性、行業性或者部門間的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制,不得通過限額管理控制中介服務機構數量。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金融機構等建立健全風險監測制度,完善市場主體相關數據採集、分析和預警體系,及時發布市場風險預警信息,防範區域性、行業性、系統性市場風險。
因突發事件造成市場主體普遍性生產經營困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定針對性政策,依法採取紓困幫扶措施。
第四章 要素支撐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數據、資源環境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推進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提升要素交易監管和服務水平。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土地利用計畫指標、存量建設用地等要素資源,科學制定建設用地供應計畫,重點保障有效投資用地需求。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採用工業用地長期租賃、先租賃後出讓、租賃與出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等供應方式,滿足市場主體差異化的用地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土地綜合整治,統籌實施城中村改造、產業園區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保障農業設施、服務業設施的用地需求。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構建標準地出讓指標體系,最佳化工業項目供地流程。
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負面清單。負面清單所列項目類型以外的工業項目用地,應當以標準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以標準地方式出讓的工業項目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的,投資建設契約權利義務一併轉移。相關當事人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按照投資建設契約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勞動者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的就業機制,完善失業保障和就業服務制度,組織開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技術技能和創業培訓。
省、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平台,歸集就業崗位招聘信息,面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崗位發布、簡歷投遞、求職應聘、職業指導等服務,促進人力資源市場供需信息匹配。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人才培養、引進、評價、激勵等機制,創新人才政策措施,在職稱評審、薪酬分配、住房安置、子女入學、醫療保障等方面給予保障或者提供便利。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發布境外職業資格與境內職稱比照認定目錄。持有目錄內所列境外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其境外取得的證書可以比照認定相應職稱,並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網路等公共服務運營單位應當最佳化業務辦理模式,簡化報裝手續,壓減辦理時限,實現報裝申請全流程一網通辦。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網路等公共服務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服務範圍、標準、收費、流程、承諾時限等信息,不得以拖延服務等方式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條件,不得為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內的工程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或者轉嫁成本。
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從建設單位的建設用地規劃紅線連線至公共管網的通用標準的接入工程,由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網路等公共服務運營單位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投資建設,不得要求建設單位承擔相應建設費用。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水、電、煤、氣等資源性產品交易和供應制度,減少交易和供應中間環節,降低市場主體用能成本。
公共服務運營單位應當提高水、電、氣供應的可靠性,研究和套用新技術減少中斷供應的時間和次數,不得違法對市場主體中斷供應。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鐵路、公路、水運、民航等領域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最佳化綜合立體交通布局,暢通物流運輸網路,提升物流運輸服務水平,降低物流成本。
第四十七條 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鼓勵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開發金融產品、最佳化業務模式,為市場主體提供全生命周期綜合金融服務,提升金融服務質效。
省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依託公共數據平台,建立金融專題資料庫,歸集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為金融機構分析市場主體資信、增加信用貸款規模提供數據支持。
金融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金融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資費標準和賬戶類業務的辦理時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收費行為,降低市場主體獲取金融服務綜合成本。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體系,完善融資擔保風險分擔補償機制,降低擔保費率,提高對中小微企業和科技型、創新型企業的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擔保費率不得高於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府引導的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綜合運用擔保、風險補償等方式降低信貸風險。
鼓勵金融機構設立綠色金融特色分支機構,在融資額度、利率定價、審批通道、績效考核、產品研發等方面實施專項管理。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企業上市培育,支持符合產業政策導向、技術含量高的企業上市掛牌融資,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建立服務直通制度,協助企業依法處理因上市掛牌、改制、重組、併購涉及的資產權屬問題。
第五十一條 市場主體對其依法收集、經過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實用價值和智力成果屬性的數據集合,可以向省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平台申請權益登記。省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平台出具的登記證書,可以作為該數據集合持有、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權益保護的初步憑證。
智慧財產權、市場監督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登記信息共享、證據互認等協同機制,推進登記證書在行政執法、司法審判中的運用。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數據要素市場建設,探索完善數據權益、價格形成、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的制度,推進數據分類分級使用和市場化交易,強化高質量數據要素供給。
省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數據等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培育數據加工、套用企業以及數據經紀、數據安全審計、數據公證、數據託管、數據資產評估等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促進數據高效流通和安全交易。
第五章 數字賦能
第五十三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和推進公共數據平台建設,實現基礎設施、數據資源和公共套用支撐體系共建共享,通過數位化治理最佳化提升營商環境。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建立企業綜合服務專區,整合市場主體辦事的套用、網站、移動端等,為市場主體提供全生命周期的集成服務。
線上、線下均可辦理的事項,有關部門不得限定辦理渠道,辦理標準應當一致。已經線上收取規範化電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請人再提供紙質材料。
企業綜合服務專區應當具備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功能,並與統一的政務服務熱線對接。市場主體訴求事項的辦理結果應當及時通過企業綜合服務專區或者其他途徑反饋。
第五十五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等部門,建立企業報表統一填報系統,實現企業報表多報合一。
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海關等部門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浙江)依法共享市場主體年度報告有關信息,實現市場主體年度報告多報合一。
第五十六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有關部門向市場主體發放的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省數據主管部門應當依託公共數據平台健全電子證照庫,歸集有關部門核發的電子證照。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業務系統與電子證照庫對接,能夠通過電子證照庫獲得業務辦理所需電子證照的,不得以申請人未提供紙質證照為由拒絕辦理相關業務。
第五十七條 有關部門應當將涉及市場主體的優惠政策匯集至企業綜合服務專區,並運用數位化手段精準計算市場主體需求與優惠政策的匹配度,將匹配的優惠政策直接推送相關市場主體。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實行優惠政策免予申報、直接兌現;確需市場主體提出申請的優惠政策,應當簡化申報手續,快速辦理。
第五十八條 鼓勵金融機構加快金融產品和服務數位化轉型,拓展數字支付套用場景,推廣移動支付、數字人民幣、生物識別支付等數字支付手段,促進數字支付方式互聯互通。
第五十九條 省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票據管理服務平台,為市場主體提供電子票據的歸集、下載、查驗等服務。
第六章 創新支持
第六十條 本省堅持以科技創新塑造發展新優勢,完善科技創新組織實施體系,健全科技創新要素保障制度,加大科技創新激勵力度,建立多元化科技投入和多層次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營造良好創新生態。
鼓勵全社會參與創新,宣傳促進創新的政策措施和先進典型,支持舉辦創新大賽、技能競賽、創新成果和創業項目展示活動。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創新體系,完善科技計畫項目立項機制,支持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支持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行業協會組建創新聯合體,開展產業共性技術研究開發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系統性、梯次化的科技創新人才體系,建立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製度,激發科技人員創新活力。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創新發展科技特派員制度,通過選派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團等方式,為市場主體開展技術攻關、成果轉化、人才培養等提供服務。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科技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兼職、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在職創辦企業或者離崗創業,並依法取得收入報酬。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市場為導向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完善技術市場服務體系,推進賦予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改革,依法落實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科技成果單列管理、先試用後轉化等制度。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中小微企業梯度培育體系,分級分類制定扶持政策,支持創業創新載體建設,推動大型企業與中小微企業合作,推進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鍊、人才鏈融合。
第六十五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定期發布首台(套)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體的推廣套用指導目錄,建立示範套用基地,健全保險補償、套用獎勵等激勵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國有企業應當加大對首台(套)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體的採購力度,提高採購份額。
第六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依法保障平台經濟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支持平台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
第七章 開放提升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支持市場主體發展對外貿易和投資,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實現內引外聯、雙向開放、互利共贏。
第六十八條 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對外商投資設定準入限制或者歧視性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內外資一致性審查納入公平競爭審查範圍,並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高標準建設自由貿易試驗區,落實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和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管理制度,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以及聯動創新區對標國際國內先進經驗和規則,探索改革創新。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跨國企業和涉外中介服務機構培育,引導企業合理布局境外經貿合作區,鼓勵企業開展高質量跨國併購,並依託境外投資綜合服務平台,為企業境外投資經營提供金融、稅收、會計、法律、安全、人才等一站式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支持舉辦國際展覽、論壇、賽事等活動,為市場主體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幫助市場主體建立國際市場供需對接渠道。
國際貿易促進機構、國際商會等組織應當發揮聯通政企、融通內外、暢通供需的功能,促進國際經貿交流,引導市場主體拓展海外業務。
第七十一條 口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海關等部門健全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功能,按照國家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的有關要求,依法減少進出口環節審批事項,規範口岸收費,精簡最佳化通關和中轉流程,提高通關效率。
第七十二條 省交通運輸、稅務等部門應當加強數字港航改革和多式聯運信息互通體系建設,匯聚國際海運、中歐班列、內貿水運等數據,實現多式聯運全程數據共享以及出口退稅服務智慧型化。
第七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健全跨境電商綜合服務平台,集成通關、市場信息、海外倉、金融服務等功能,推動建立線上線下融合、境內境外聯動的行銷體系,並建立適應跨境電商業態特徵的監管機制。
第七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支持市場主體參與國際標準制定,構建與國際接軌的貿易標準體系。
第七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在本省設立投資性公司、地區總部、研發中心、結算中心。相關投資性公司設立的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鼓勵與本省重點發展產業相關的國際組織在本省落戶。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涉外經貿糾紛預防和解決機制,強化對外部經濟風險的識別、預警和處置,應對國際貿易摩擦,防範國際貿易風險。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商務等部門以及國際貿易促進機構,應當建立涉外商事糾紛調解、仲裁、訴訟多元化解決一站式工作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便利快捷的糾紛解決服務。
第八章 人文生態
第七十七條 本省建立政商交往正面清單、負面清單和倡導清單,明確國家工作人員與市場主體經營者交往規則,構建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係。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暢通政企溝通和聯繫渠道,主動聽取市場主體的建議和訴求,依法協調解決市場主體的困難,調整最佳化有關政策措施。
第七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民營企業完善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加強對民營企業經營者的梯次培養,探索開展具有本地特色的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的創新實踐。
第七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弘揚浙商創新創業精神,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優秀市場主體經營者予以褒揚激勵;依法處置涉及市場主體及其經營者的虛假和侵權信息。
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對優秀市場主體及其經營者、勞動者先進事跡的宣傳報導,營造尊重創新創業、愛崗敬業的輿論環境。
第八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全域文明創建,引導市場主體樹立誠實守信的商業文明價值導向,弘揚誠信理念、誠信文化和契約精神。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加強生態環境建設,根據幼有善育、學有優教、勞有所得、病有良醫、老有康養、住有宜居、弱有眾扶等要求提升公共服務水平,增強對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的吸引力。
第八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傳承和弘揚幹部下基層開展信訪工作經驗,推進信訪法治化建設,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加大涉企爭議協調化解力度。
第九章 法治保障
第八十二條 行政機關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涉企政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進行政策科學性、合理性、協調性、穩定性、出台時機評估;對涉及貿易、投資等相關管理活動的,評估是否符合我國參加的國際協定;
(二)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三)以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不同所有制、不同組織形式、不同行業、不同規模、不同區域市場主體以及協會、商會的意見;
(四)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三十日;
(五)設定不少於六十日的適應調整期,涉及國家安全和出台後確需立即執行的除外;
(六)需要制定配套規定的,明確配套規定的制定時限,時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要求。
鼓勵跨行政區域按照規定聯合發布統一監管政策及標準規範。
第八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涉企政策跟蹤落實制度,定期梳理和研究市場主體訴求,採取催辦督辦、組織協調、情況反饋等措施督促政策落實,必要時可以對涉企政策落實情況開展第三方評估。
第八十四條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行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實施事中事後監管。
省有關部門應當編制本行業、本領域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地區跨部門聯合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綜合檢查場景清單,推進跨部門、跨領域、跨層級多個執法主體的相關行政檢查一次完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現行政執法信息及時準確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覆蓋。
第八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動態調整機制。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在法定範圍內,對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的標準、條件、種類、幅度、方式、時限予以合理細化量化。
第八十六條 行政執法應當加強說服教育、勸導示範、行政指導等非強制行政手段的運用。鼓勵依法制定不予處罰、減輕處罰清單和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確需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最大限度降低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禁止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程式和超範圍、超數額、逾時限對市場主體財產和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並在條件允許情況下為市場主體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
除有法律、法規依據並報經有權機關批准外,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在相關區域採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等措施;確需依法採取普遍停產停業等措施的,應當至少提前三日向社會公告並書面通知市場主體。
第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公正高效的訴訟服務體系,完善法律監督方式,暢通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司法救濟渠道,依法糾正違法行政行為,通過延伸司法職能引導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推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第八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重點產業預防性合規體系建設,編制重點產業合規指引和生態環境、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勞動用工等方面專項合規指引,健全市場主體涉法風險事前預防機制。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合規評價、合規認證相關聯的信用修復、惠企政策供給等激勵機制,推進市場主體合規體系運行與部門聯合監管有機結合。
支持市場主體按照合規指引健全合規風險識別預警以及防範應對機制,建立合規管理體系,強化內部監督。支持重點企業建立首席合規官、合規員制度。鼓勵市場主體自願參與由第三方組織的合規評價和認證。
第八十九條 民營企業內部工作人員實施職務侵占、挪用資金、行賄受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為親友非法牟利以及徇私舞弊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企業資產等腐敗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並審查;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偵查,並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
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民營企業內部工作人員腐敗案件的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或者未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的,依法予以監督糾正。
人民法院應當健全民營企業內部工作人員腐敗案件審理機制和涉案財物追繳處置機制,依法加大對民營企業內部腐敗行為的懲處力度和追贓挽損力度,提高辦案質效。
第九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鑑定、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健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創新公共法律服務模式,推進涉企法律服務全覆蓋。
第九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諮詢委員會以及最佳化營商環境監督員、觀察員、體驗官等制度,組織市場主體經營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新聞媒體記者等對營商環境進行監督。
第九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採取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組織代表視察、加強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等方式,督促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各項工作。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公職人員推動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依法查處違法行使職權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
第九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機制,對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褒揚激勵。
第九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最佳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五條 對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本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已有規定執行。
第九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共十章九十六條,對市場管理、政務服務、要素支撐、數字賦能、創新支持、開放提升、人文生態、法治保障等方面作出規定。
一、建立基礎體制機制,夯實最佳化營商環境根基。突出最佳化營商環境綜合性立法定位,對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無感監測評價方法、“有事必應、無事不擾”原則、增值服務體系構建、盡職免責機制、長三角區域營商環境一體化以及監督制度、激勵機制等基礎制度作出規定。
二、健全準入退出制度,構建公平有序市場環境。固化國家和省近年來的創新舉措,作出如下規定:一是建立準入準營銜接機制,要求登記機關提示需經許可的事項並加強登記信息共享。二是完善“個轉企”支持措施,允許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直接變更登記為企業,使用原字號。三是針對企業跨區域遷移問題,規定不得要求在指定地區登記註冊或對企業跨區域遷移設定障礙,並建立遷移服務協調機制。四是破除隱形壁壘,明確招投標、政府採購應當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市場主體,不得將企業特定區域業績、稅款社保繳納等作為條件。五是強化政府履約監管,要求建立政務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對失信機關事業單位的公務消費等予以限制。六是建立信用信息修復結果互認、共享和同步更新制度。七是規定市場主體退出機制,明確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可以簡易註銷;要求完善破產協調聯動和案件繁簡分流機制;明確企業破產啟動援助資金可以用於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啟動援助,推動創業失敗經營者恢復再次創新創業能力。
三、完善便捷服務措施,保障企業辦事簡易高效。在政務服務標準化方面,規定辦事指南明確的受理條件不得設兜底條款,不得要求提供額外申請材料,並通過視頻監控等保證服務過程可查詢可追溯。在政務服務便利化方面,建立企業報表、年度報告“多報合一”制度;要求編制許可事項清單,並動態調整;明確專項信用報告可以替代無違法違規證明。在中介服務規範方面,要求編制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並將中介服務事項納入政務服務平台,實行線上辦理。
四、落實增值服務理念,實現涉企服務集成供給。釐清政府與市場的邊界,明確增值服務的基本內涵,並建立增值服務具體制度。一是構建服務載體,要求依託政務服務機構建設企業綜合服務中心,整合現有套用建設線上企業綜合服務專區,並規定專區應當具備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功能,與統一政務服務熱線對接;明確可以劃分企業社區,健全一體化服務機制。二是最佳化建設項目服務,建立分階段施工許可、工程圖紙線上審查、專項驗收過程指導、建築師負責制、工程電子歸檔等制度。三是提升政策服務精準性,要求企業綜合服務專區匯集涉企政策,精準計算企業需求,推送相應信息,實現“政策找人”、免申即享;要求探索合併報稅,推廣非接觸式辦稅。此外,還對電子證照庫建設、電子票據服務、區域評估等作出規定。
五、強化要素保障支撐,賦能企業做大做優做強。在土地要素方面,要求以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等方式滿足差異化用地需求,並健全標準地制度。在勞動力要素方面,建立境外職業資格與境內職稱比照認定製度,並要求健全人才培養引進機制,給予職稱、薪酬、住房等保障或便利。在資本要素方面,為增加信用貸款規模提供支持;鼓勵設立綠色金融分支機構;要求建立上市掛牌融資服務直通制度。在數據要素方面,建立數據權益登記制度,規定登記證書可以作為數據集合持有、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權益保護的憑證;要求培育數據企業和第三方服務機構。在資源要素方面,要求供水、供電、供氣等實行全流程一網通辦,提高供應可靠性,降低用能成本;明確從規劃紅線到公共管網接入工程的費用不得由企業承擔。
六、健全創新支持體系,提升企業科技創新能力。近年來,我省通過修改科技成果轉化、科技進步等法規,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科技創新支持制度,條例從以下方面作出銜接規定:一是健全科技創新要素保障制度,完善科技計畫項目立項機制,支持組建創新聯合體開展共性技術研發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二是要求創新科技特派員制度,明確科技人員兼職、創業支持政策和職務成果賦權、獎勵等制度。三是要求分級分類制定中小微企業扶持政策,支持創新創業載體建設,完善首台(套)激勵保障機制。此外,還對大型科學儀器開放、新經濟包容審慎監管和支持平台經濟發展作出規定。
七、最佳化開放提升舉措,促進高水平制度型開放。立足高質量“引進來”,規定將內外資一致性審查納入公平競爭審查範圍,制定並公布外商投資便利化措施;要求高標準建設自貿區,對標先進規則,探索改革創新;規定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性公司設立的企業,可以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立足高水平“走出去”,要求加強跨國企業、涉外中介機構培育,引導企業合理布局境外經貿合作區,鼓勵高質量跨國併購,並提供一站式服務。在進出口便利化方面,要求健全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功能,規範審批和收費,最佳化通關中轉流程。
八、健全尊商親商機制,打造最優人文生態環境。在新型政商關係方面,規定建立政商交往正面清單、負面清單和倡導清單,暢通溝通聯繫渠道。在促進“兩個健康”方面,要求引導民營企業完善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加強經營者梯次培養,探索“兩個健康”創新實踐。在弘揚浙商精神方面,建立對優秀市場主體經營者的褒揚激勵和宣傳制度,要求依法處置涉及市場主體及其經營者的虛假和侵權信息。
九、規範政策最佳化監管,強化營商環境法治保障。在政策制定方面,要求進行政策協調性、出台時機等評估,並設定適應調整期。在監管機制方面,建立“有事必應、無事不擾”具體制度,規定編制“雙隨機”抽查事項和綜合檢查場景清單,實現抽查標準化、“綜合查一次”。在權益保障方面,規定慎用強制措施,不得違法採取普遍停產停業等措施。在合規管理方面,要求加強重點產業預防性合規體系建設,編制合規指引。在民營企業內部腐敗治理方面,要求公安機關及時立案偵查,檢察院對應立案不立案等問題依法開展法律監督,法院健全審理機制並加大追贓挽損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