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就業促進條例

《浙江省就業促進條例》是為了深入實施“八八戰略”,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推動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現代化先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9月27日,《浙江省就業促進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內容解讀,

制定進程

2023年9月27日,《浙江省就業促進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實施“八八戰略”,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推動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現代化先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就業促進及其相關服務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就業促進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本省堅持就業是最基本的民生,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強化公平就業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堅持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方針,多渠道穩定和擴大就業,提高就業質量。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就業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將促進就業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實施促進就業中長期規劃和重大政策,並將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促進就業相關政策措施,做好勞動力就業狀況、用人單位用工情況調查和就業援助等公共就業服務工作,指導村、社區提供公共就業服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促進就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教育、民政、退役軍人工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群團組織協助本級人民政府開展促進就業工作,引導勞動者就業創業,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可以向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反映本行業在招聘用工、職業培訓、穩定崗位等方面的需求和信息,並根據需要為行業內用人單位、會員單位提供有關就業服務。
第七條 大力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和工匠精神,倡導勞動者樹立正確擇業、誠信就業觀念,營造勞動光榮的社會風尚和精益求精的敬業風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促進就業工作的宣傳教育,普及促進就業、勞動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弘揚就業文化,營造尊重勞動、積極就業、自主創業的社會環境。
鼓勵和支持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促進就業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產業、投資、財政、金融、教育、戶籍、人才、住房、區域發展等具體政策時,應當落實就業優先原則和要求,分析相關政策措施對就業的帶動作用與影響,實現與就業政策協調聯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資時,應當將增加就業崗位、提升就業質量、培養和配置高技能人才等作為決策的重要因素。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推動建設全球先進制造業基地,改造提升傳統製造業,支持經營主體創造技術型、技能型就業崗位,促進制造業高質量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促進生產性服務業、生活性服務業高質量發展,培育服務業新形態,創造更多服務業就業機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貫徹落實鄉村振興戰略,推動農業全產業鏈融合發展,培育鄉村經濟新業態,拓寬農業農村就業空間。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數字經濟創新發展戰略,推進數字產業化、產業數位化,創造更多數字經濟領域就業機會。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商務、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推動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融合發展,促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規範發展,培育多元化、多層次就業需求。
市場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商務等部門應當引導網際網路平台經營者為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在平台內開展經營活動提供便利和支持,帶動更多勞動者依託平台就業創業。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培育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發展的工作體系,分類制定扶持政策,推動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發揮吸納就業的重要作用,穩定和增加就業崗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規定完善穩定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就業崗位的幫扶工作機制,將吸納就業崗位情況作為給予獎勵、補貼的重要因素。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合理安排促進就業資金。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和落實就業扶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照規定給予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創業補貼等資金支持。
財政、稅務等部門應當落實就業創業稅費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照規定緩徵、減征、免徵相關稅費以及依法給予其他稅費優惠。
第十四條 本省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推進普惠金融發展,引導金融機構加大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投放,創新有利於促進就業的普惠金融產品。
本省鼓勵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融資租賃公司以及民間融資服務企業等地方金融組織開展融資擔保,加強融資信用信息共享使用,為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提供融資便利,穩定和促進就業。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產業發展趨勢,完善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發展政策,定期開展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畢業生就業狀況評估,為就業提供高質量教育。
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根據社會需求、就業前景、人才缺口等因素科學設定學科專業,完善就業與招生計畫、人才培養的聯動機制,將畢業生就業狀況作為學科、專業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戶籍、住房、子女入學、檔案以及其他安居政策,吸引各類人才在本地區就業創業,支持用人單位引進和儲備高層次、高技能人才。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就業政策,建立健全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提供均等化公共就業服務,引導本省農業轉移人口有序就業。本省農業轉移人口處於無業狀態的,可以在經常居住地辦理失業登記,並享受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省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加強失業保險制度與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資等制度的銜接聯動,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功能。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就業扶持政策時,應當向山區(海島)縣(市、區)適當傾斜。
與山區(海島)縣(市、區)實施結對幫扶的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產業培育和就業協作措施,為山區(海島)縣(市、區)拓寬勞動力就業渠道。
山區(海島)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特色生態產業平台等作用,高質量發展來料加工等勞動密集型產業,推動本地區勞動力就近就業。
第十九條 本省推動建立長三角區域就業創業服務協作機制,創新人才交流合作模式,促進人力資源暢通流動。
本省推動健全跨省域勞務合作機制,鼓勵和支持本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外省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章 創業扶持
第二十條 本省持續最佳化提升營商環境,培育創業生態,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創造活力,促進創業帶動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制定支持經營主體設立、融資以及生產經營等方面的扶持措施,提供多層次創業服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未列入負面清單的,各類創業主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創業孵化基地、眾創空間等創業平台,提升創業平台服務能力,推動創業平台為創業者提供創業指導、項目孵化、項目推介等服務。
各類產業園區、高等學校、職業院校以及其他社會力量設立創業平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規定給予獎勵、補貼。
政府投資的創業平台可以按照規定減免創業者的場地、設施設備使用等費用。減免的範圍、期限、標準等,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創業培訓體系,完善創業培訓政策,培育創業培訓機構,發揮市場化創業培訓作用。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導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完善創業教育課程,促進專業教育與創業教育融合發展。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舉辦創業賽事、開展創業公益活動以及地方特色創業品牌建設,對優秀創業項目按照規定給予政策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創業項目徵集、評估、推介制度,組建創業項目資源庫,定期發布創業項目信息,引導勞動者創業。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創業擔保貸款發展,制定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和代償政策。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依法設立創業貸款擔保基金,完善創業貸款擔保基金補充機制。
本省鼓勵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降低創業擔保貸款條件,最佳化貸款審批手續和服務流程;對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績突出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給予獎勵、補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立創業失敗保障制度,探索創業項目風險評估預警機制,鼓勵保險機構開發創業失敗補償類商業保險產品,營造鼓勵創業的社會氛圍。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推行鄉村合作創業模式,引導相關經營主體與有創業意願和創業能力的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農民工等在鄉村合作創業,帶動農村居民就業。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為在鄉村的創業者提供創業便利和政策扶持。
第四章 重點群體就業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戶籍、住房、稅費優惠、補貼等扶持政策,吸引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擴大義務教育、醫療衛生、社區服務、養老服務、鄉村振興等領域的就業空間,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擴大考錄、招聘規模,用於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相關服務,定期舉辦行業性、區域性專場招聘活動,多渠道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退役軍人工作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服務和指導,依法制定和落實退役軍人教育培訓、稅費優惠、場地支持、就業創業補貼等扶持政策,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
用人單位招用退役軍人以及退役軍人自主創業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費優惠、補貼等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殘疾人就業扶持與保護措施,落實殘疾人集中就業、按比例就業制度,按照規定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於支持殘疾人就業,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義務;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超過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落實稅費優惠和超比例獎勵等激勵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殘疾人之家等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發展,對輔助性就業機構開展的就業項目,給予場地、資金等扶持,依法落實相關稅費優惠政策。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開展職業指導、介紹和培訓,免費為殘疾人就業提供服務和幫助;鼓勵殘疾人參加適合其就業創業的職業培訓和就業見習。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穩定和擴大農民工就業創業,將農民工納入創業政策扶持範圍,依法保護農民工的勞動權益,推動農民工逐步實現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在城鎮落戶。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刑滿釋放人員和社區矯正對象的就業指導、求職應聘、職業培訓、權益保障等相關工作,支持用人單位申請成為刑滿釋放人員和社區矯正對象安置幫教基地。對為刑滿釋放人員和社區矯正對象提供就業崗位的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落實相應的稅費優惠政策和就業扶持政策。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靈活就業的支持力度,拓寬靈活就業渠道,合理布局零工市場,增加靈活就業機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公共就業服務範圍和職業技能評價體系,按照規定提供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職業技能評價等服務。
第三十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照規定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靈活就業人員通過網際網路平台提供外賣、快遞等勞務,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網際網路平台經營者或者其他與靈活就業人員簽訂勞務等協定的經營主體應當通過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購買商業保險或者其他方式,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職業傷害保障。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靈活就業人員的勞動權益,引導用人單位與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靈活就業人員,開展權利義務協商,合理確定服務時間、報酬、休息休假、勞動保護等基本權益。用人單位向靈活就業人員提供正常勞動所支付的報酬,不得低於當地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工會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推動行業工會與行業協會、行業企業代表,通過平等協商制定與靈活就業相關的勞動定額標準、工時標準、休息休假、獎懲辦法、抽成比例、計件單價等規則和平台算法。
本省推動網際網路平台經營者與工會、行業協會、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靈活就業人員通過充分協商,探索建立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最低標準。
第五章 職業能力建設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職業教育建設,完善職業培訓體系,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推進技能人才培養與產業結構最佳化等協調發展。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重大戰略部署和區域產業發展規劃,最佳化職業教育布局,支持和規範社會力量興辦職業教育,提高職業教育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技工教育納入本地區教育發展規劃,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和公辦學校教師配備標準,保障技工教育所需資金、土地等要素資源。
本省實行中等職業院校、技工院校與普通高中同批次並行招生;推動學歷教育學習成果、非學歷教育學習成果、職業技能等級學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轉換互認。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鼓勵高等學校、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等與用人單位建立合作機制,共同組建產業學院,通過聯合招生、訂單培訓、定向培養、學徒培養等方式,培養實用技能人才和熟練勞動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實訓場所建設,通過與用人單位、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共同建設公共實訓基地和實訓中心,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實訓、競賽評價、師資培訓等服務。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統籌將就業補助資金、失業保險基金和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等用於職業培訓工作,保障職業培訓所需經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圍繞現代產業、本地區支柱產業以及養老護理等與民生密切相關的生活性服務業,完善和推廣項目制培訓模式,將有培訓意願的職工和重點就業群體勞動者納入職業培訓範圍,提高培訓的精準性、有效性。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職業培訓政策,加強對市場急需緊缺職業、工種和高技能人才培訓的扶持;建立職業培訓補貼標準評估調整機制,規範補貼發放範圍,並逐步建立差異化補貼制度。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用人單位開展職工教育和培訓,支持通過設立職業技能培訓中心、技能大師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等方式,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能人才。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工教育和培訓制度,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一線職工所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不得低於本單位職工教育經費總額的百分之七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用人單位開展職工教育和培訓等情況,作為評優評先、項目資助的重要因素。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推動技能型社會建設,打造技能型企業、技能社區等技能型社會基本單元,拓寬技能人才成長通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職業資格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等技能人才評價體系,引導社會培訓評價組織為勞動者提供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對本單位勞動者自主開展技能人才評價。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技能人才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制度與專業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有效銜接。符合條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申報相應的職稱。
第四十一條 本省完善技能人才激勵機制,推動能級工資集體協商,引導用人單位建立基於崗位價值、能力素質和業績貢獻的技能人才薪酬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高技能人才項目列入本地區高層次人才支持計畫,並落實戶籍、住房、子女入學、醫療、就業創業扶持等優惠政策。
第四十二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完善職業技能競賽體系,建立健全競賽保障激勵機制,推行職業技能競賽與展覽、展會等相結合的辦賽模式,推動用人單位、社會組織多方參與競賽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加強職業技能競賽訓練基地、選手梯隊和專家教練團隊建設,按照規定對獲獎選手、專家教練在人才引進、職稱評聘、評選表彰等方面予以政策傾斜。
第六章 就業服務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就業服務供給體系建設,完善公共就業服務,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多層次就業服務。
支持工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舉辦公益性就業服務活動,提供就業觀念引導、政策諮詢、職業指導、技能培訓等服務。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就業服務平台建設,統籌布局各級公共就業服務網點和服務力量,加大工作培訓力度,提升公共就業服務專業化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託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台提供公共就業服務,依法將基層就業服務事項優先納入社區工作者的工作內容,並保障一千人以上的村、社區至少有一名工作人員承擔就業服務日常工作。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就業服務數位化建設,推動促進就業相關公共數據共享使用,依託一體化智慧型化公共數據平台實現公共就業服務一網通辦。
第四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平台建設,整合歸集就業崗位招聘信息,面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崗位發布、簡歷投遞、求職應聘、職業指導等服務,促進人力資源市場供需信息匹配。
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平台的推廣和使用,指導和培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社區相關工作人員使用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平台,提高基層促進就業數位化工作能力。
鼓勵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群團組織以及行業協會、商會、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與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平台加強就業崗位信息共享。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根據需要設立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區,培育專業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規範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補貼等方式,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公共就業服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推動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建立合作機制,鼓勵就業崗位信息互惠共享。
第四十七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合規建設;接受用人單位委託招聘人員的,應當對用人單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按照規定進行存檔。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接受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用人單位委託發布招聘信息的,應當依法查驗委託人的營業執照或者有關批准設立檔案、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材料,並核對招聘信息內容;對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機構、用人單位,或者招聘信息含有歧視等違法內容的,不得提供信息發布服務。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地區有關就業扶持政策作為入職培訓的重要內容,並協助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向有關部門申請獲得相應就業扶持政策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梳理和編制用人單位、勞動者享受就業扶持政策的清單,指導和協助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相關政策信息與就業服務。
第四十九條 本省實施就業與社會保險一體化登記,完善失業登記,及時掌握勞動者就業與失業狀況,為勞動者提供就業服務。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依法辦理就業登記,不得虛構用工信息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失業風險預警機制,開展動態監測和風險評估,制定風險應對預案,明確臨時性就業幫扶應對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對重大經濟風險以及在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時,可以實施臨時性就業幫扶應對措施。
第七章 就業援助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就業困難人員的範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立統一的就業困難人員信息資料庫。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將本地區就業困難人員信息錄入資料庫,並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更新。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大數據、人工智慧等信息技術,實現對各類人員的精準識別、幫扶與跟蹤服務,提升就業援助工作數位化智慧型化水平。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和落實就業援助制度,依法採取公益性崗位安置、稅費減免、貸款貼息、補貼等方式,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具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意願的就業困難人員向公共就業服務平台提出就業援助申請,經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確認屬實的,納入就業援助範圍。
第五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根據就業困難人員需求、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和資金承受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公益性崗位規模,用於安置就業困難人員。
就業困難人員向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台提出公益性崗位申請的,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安置。公益性崗位擬招用人員應當向社會公示。
就業困難人員享受公益性崗位就業援助的期限不超過三年,具有特殊情形的不超過五年。國家和省對具體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提供公益性崗位的用人單位,根據實際安置人數給予崗位補貼。崗位補貼標準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參加公益性崗位所獲得的收入,可以按照規定不計入批准最低生活保障金時所計算的家庭收入範圍。
第五十五條 對提供公益性崗位的用人單位和其他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按照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規定的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對就業困難人員從事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不高於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三分之二,在規定的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國家和省對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 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況的家庭,可以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就業援助申請。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確認屬實的,應當為該家庭中具有就業意願和就業能力的至少一名成員提供適當的就業崗位。
第五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和失業青年可以向所在地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見習,見習期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國家和省對見習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向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成為就業見習單位,提供見習崗位和帶教指導服務。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就業見習單位名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接受未就業青年的就業見習單位給予補貼。就業見習單位可以通過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為見習人員提供職業傷害保障。
第八章 就業權益保護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影響公平就業的不合理限制和就業歧視,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制定與就業相關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對遵守公平就業原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內容進行審查。
第五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條件和公平的就業機會,不得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實施就業歧視;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在戶籍、地域等方面設定限制條件。
第六十條 婦女依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平等保護婦女勞動權益,對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照規定予以補貼。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不得以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在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和規章制度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第六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視或者變相歧視殘疾人。
第六十二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招用人員,不得將畢業院校、國(境)外學習經歷、學習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等作為限制性條件。
職業院校的畢業生在落戶、參加公務員招錄、參軍入伍、企業事業單位招聘、工資定級、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以及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方面,與同層次普通學校的畢業生享有平等機會。
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技師班(預備技師班)的畢業生在落戶、參加公務員招錄、參軍入伍、企業事業單位招聘、工資定級、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以及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方面,分別視同中專、大專、本科學歷落實有關政策。
第六十三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活動,不得設定與履行勞動契約無關的體檢標準。
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或者曾患傳染病為由拒絕錄用,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省推動就業相關的健康體檢結果互認,勞動者在符合互認規定的醫療機構開展外科、內科、胸透X線片等基本健康體檢項目,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的,應當對在六個月內的健康體檢結果予以認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對健康體檢結果有疑問的,經協商可以進行復檢、補檢。
第六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活動,應當保護勞動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查詢勞動者的診療記錄、醫學檢測報告、違法犯罪記錄等信息,或者要求勞動者提供與履行勞動契約無關的個人信息。
公安、衛生健康、公共數據等部門應當依法控制用人單位查詢勞動者個人信息的範圍,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提供查詢服務。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工會、人民調解組織等應當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處理各類勞動和人事爭議糾紛,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促進就業工作情況,接受其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地區促進就業工作相關情況的監督。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定促進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將促進就業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對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促進就業工作成效實施評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未按照要求落實促進就業責任、推進就業工作的,予以約談,責令改進工作;對促進就業工作成效顯著的,予以激勵。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依法規範促進就業資金的使用,加強資金監管,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審計機關依法對促進就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託第三方機構對促進就業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調整和改進促進就業政策的重要參考。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制度,推動建立調查統計數據共享機制,完善就業失業監測體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和就業失業監測。
公安、民政、稅務、市場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公共數據等部門應當依法為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和就業失業監測提供數據支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開展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和就業失業監測工作。
高等學校、職業院校、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提供有關就業失業數據和情況。
第七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就業促進法律法規實施、重點群體就業、促進就業資金保障落實等情況的督促和指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遵守就業促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所屬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促進就業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七十一條 婦女、殘疾人因就業權益受到侵害向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求助的,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有權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答覆;不予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可以向其提出督促處理意見,必要時可以提請人民政府開展督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侵害婦女、殘疾人合法權益等問題線索,需要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及時移送同級檢察機關。
第七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託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將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納入信用管理範圍,開展促進就業的信用信息歸集和信用評價、修復等工作,並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促進就業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造成危害後果或者不良影響的,或者存在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七十五條 網際網路平台經營者、其他與靈活就業人員簽訂勞務等協定的經營主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未對靈活就業人員提供職業傷害保障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發布含有就業歧視等違法內容的招聘信息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未落實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技師班(預備技師班)畢業生視同中專、大專、本科學歷政策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用人單位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處理。
第七十八條 單位、個人騙取本條例規定的各類補貼、獎勵資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依法給予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立法的必要性
就業是民生之本。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就業工作,將穩就業作為“六穩六保”之首,作出一系列新決策新部署。省委、省政府狠抓落實,實施一系列促進就業的政策舉措,取得了顯著成效。為依法推動就業促進的各項重大決策部署在我省有效實施,加強我省就業領域法治化建設,制定《浙江省就業促進條例》十分必要。
(一)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就業優先戰略的重要支撐。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就業工作,強調指出“就業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必須抓緊抓實抓好”。黨的二十大作出“實施就業優先戰略”的重大部署,提出“就業是最基本的民生”重要論斷,要求強化就業優先政策,健全就業促進機制,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就業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就業決策部署,為就業促進地方立法提供了根本遵循。制定條例,有利於推動就業優先戰略在我省全面貫徹實施,加快實現高質量充分就業。
(二)制定條例是推動共同富裕示範區建設的有力舉措。高質量充分就業是共同富裕的應有之義,省委、省政府把構建高質量就業創業體系作為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的標誌性成果之一。目前各項工作有序推進,但進一步深化完善高質量就業創業體系,需要有立法層面的支撐。制定條例,有利於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調動勞動者勤勞致富的積極性,有利於健全協同推進工作機制,凝聚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的社會共識,推動高質量就業創業體系建設落地見效,讓共同富裕的民生根基更加牢固。
(三)制定條例是適應就業工作新形勢新任務的內在要求。在省委省政府堅強領導下,我省長期保持較好的就業環境,近年來城鎮新增就業每年100萬人以上,城鎮調查失業率始終處在全國較低水平。在浙省外勞動力和脫貧人口規模保持穩定,就業工作先後三次被國務院督查激勵。就業領域積累了不少經驗做法,需要提煉固化。同時,受國際國內環境影響,就業領域也出現了許多新變化新挑戰,穩就業壓力有所加大,就業結構性矛盾仍然突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需要加力,這些都需要從法規制度層面加以引導規範。制定條例,依法構建符合浙江實際、具有時代特色的就業促進體系,推動形成社會長期穩定的就業預期和良好制度環境,很有必要。
二、草案的起草過程
《浙江省就業促進條例》列入立法計畫後,省人力社保廳高度重視,成立草案起草專班,系統梳理習近平總書記有關重要論述、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檔案以及我省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形成草案初稿後,廣泛徵求部分省人大代表、省有關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及社會公眾的意見,赴嘉興市、台州市等地開展立法調研活動,組織召開相關立法座談會、專家論證會、風險評估會,在此基礎上形成《浙江省就業促進條例(草案送審稿)》並報送省政府審議。
省司法廳按照立法程式要求,多次徵求部分省人大代表、省有關單位、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台、民營企業、重點群體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針對高校畢業生、殘疾人、退役軍人、農民工等八類就業群體開展問卷調查,赴杭州市、湖州市等地開展立法調研,召開部門、企業、行業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多方意見,並就草案涉及的重點、難點問題,分別徵求我省勞動法學研究會、社會法學研究會的意見,在學術界、實務界廣泛開展討論。分別向省政府分管領導、省人大社會委作了匯報,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有關領導召開了立法工作“雙組長”會議。在深入調查研究、反覆修改基礎上,形成現在的草案,並經省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
草案共11章79條,包括總則、政策支持、創業扶持、重點群體就業、職業能力建設、就業服務、就業援助、就業權益保護、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則。
(一)關於政策支持。中央明確要求,在推動高質量發展中強化就業優先導向,並提出要把穩就業提高到戰略高度通盤考慮。草案注重運用系統觀念,推動產業、投資、財政、金融等各項政策與就業政策協同聯動。一是強化各類政策協調聯動,將增加就業崗位、提升就業質量、培養和配置高技能人才等作為政府投資決策的重要因素。二是實施數字經濟創新發展戰略,促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規範發展,培育多元化、多層次就業需求。三是發揮中小微企業吸納就業重要作用,培育中小微企業,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按照規定完善幫扶工作機制、落實助企政策。四是細化促進就業的投資、財稅等政策措施,為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提供融資便利。五是統籌城鄉發展,推動地區協作,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六是推動與省外區域協作,促進人力資源暢通流動。(第九條至第十九條)
(二)關於創業扶持。創業對拉動就業有倍增效應,我省創新創業氛圍比較濃厚,但是大學生等初次創業者“想創業沒有錢、有項目心裡沒有底、創業失敗沒人管”等問題仍然不同程度存在。草案主要規定:一是圍繞最佳化營商環境,加強創業服務體系建設,發揮創業平台作用。二是建立健全創業培訓體系,完善創業培訓政策,促進專業教育與創業教育有機融合。三是推動創業擔保貸款發展,完善創業失敗保障機制。四是推動鄉村合作創業模式,鼓勵各類創業者返鄉入鄉創業。(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六條)
(三)關於重點群體就業。解決好高校畢業生、殘疾人等重點群體的就業問題,是政府兜牢民生底線的重要內容。草案主要規定:一是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落實就業扶持政策。擴大就業空間,鼓勵和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擴大考錄、招聘規模,用於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二是依法制定和落實扶持政策,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三是落實殘疾人集中就業、按比例就業制度。四是加強農民工公共就業服務。依法保護農民工的勞動權益,推動農民工逐步實現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在城鎮落戶。五是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公共就業服務範圍,實施與靈活就業相適應的社保政策措施,提升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水平。(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四條)
(四)關於職業能力建設。技能人才培養是緩解結構性矛盾的關鍵舉措。草案重點強化了發展技工教育、最佳化職業培訓體系,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完善技能評價激勵等舉措。一是加強職業教育建設,完善職業培訓體系。二是推動產教融合,支持技工院校發展,建設公共實訓基地。三是加強對緊缺職業、工種和高技能人才培訓的扶持,逐步建立職業培訓差異化補貼制度,提高培訓補貼的實效。四是規範政府職業培訓活動。支持通過設立職業技能培訓中心、技能大師工作室等方式,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能人才。五是要求用人單位職工教育經費向一線職工傾斜。六是打造技能型社會,完善技能人才評價體系,支持用人單位自主開展技能人才評價。七是完善技能人才激勵機制,將高技能人才項目列入本地區高層次人才支持計畫,推動能級工資集體協商。八是健全職業技能競賽體系。(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二條)
(五)關於就業服務。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直接面向民眾,是公共就業服務工作的基本盤,也是打通政策落實“最後一公里”的關鍵所在。草案進一步明確了基層各級各部門就業工作職責。一是強化各級政府責任,推動工會、殘聯、婦聯參與提供公共就業服務。二是加強公共就業服務隊伍建設,依法將基層就業服務事項優先納入社區工作者的工作內容,推動公共就業服務一網通辦。三是推動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加強合規建設,對發布人力資源服務信息進行規範,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促進就業中的作用。四是明確用人單位協助提供就業服務職責。五是推動就業與社會保險一體化登記,健全失業風險預警機制。(第四十三條至第五十條)
(六)關於就業援助。草案通過明確各項促進就業扶持政策以及就業服務機構為主的相關部門的職責,實現重點群體再就業。一是明確應當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強化就業困難人員公共服務,建立全省統一的就業困難人員資料庫。二是完善就業援助體系,健全公益性崗位扶持制度,對公益性崗位設定與申請、援助期限和補貼標準等內容作了規定。三是規定就業困難人員的社保補貼標準。四是消除零就業家庭,確保有就業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五是對未就業青年給予就業見習支持,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申請成為就業見習單位,並按照規定給予補貼。(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七條)
(七)關於就業權益保護。從社會反響和工作實踐看,就業歧視問題仍然存在,草案主要對創造就業公平環境、消除就業歧視、促進平等就業作出具體規定。一是要求不得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歧視,不得違法對戶籍、地域等設定限制條件。二是重申禁止以性別、結婚、生育狀況等為由妨礙婦女公平就業。三是保護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招用人員,不得將畢業院校、國(境)外學習經歷、學習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等作為限制性條件。四是保護勞動者求職時的健康權益,推動健康體檢結果互認,減少求職者重複體檢。五是加強勞動者個人信息和隱私信息保護。(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五條)
(八)關於監督管理。草案重點對接受人大監督、考核評價、資金監管、部門監管、信用監管以及執法協作等進行規定。一是明確促進就業工作接受本級人大監督。二是合理設定促進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將促進就業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評價體系。三是加強就業資金監管與審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四是完善就業相關調查統計制度,推動就業數據共享。五是強化對用人單位等的監督管理,推動執法協作,推進就業領域信用管理。(第六十六條至第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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