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舉報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獎勵暫行辦法

《浙江省舉報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獎勵暫行辦法》於2005年7月28日由浙江省財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印發,全文共十八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舉報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獎勵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05年7月28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財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 發文字號:浙財社字〔2005〕65號 
  • 有效性:有效 
全文
浙江省舉報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鼓勵舉報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積極性,嚴厲打擊用工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浙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對舉報屬實,提供的線索未被主管部門掌握的,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稱舉報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獎勵,並嚴格為其保密。
第三條 舉報下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可以得到獎勵:
(一)用工單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使用童工的;
(二)職業介紹機構和境外就業中介從事《浙江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和《境外就業中介機構管理規定》禁止的行為;非職業介紹機構和非境外就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介紹或者境外職業中介活動的。
(三)單位、個人通過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四)其他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
第四條 舉報事項具備下列條件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有明確的符合本辦法第三條 規定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主體;
(二)舉報人提供的事實、證據事先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掌握;
(三)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並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的;
(四)舉報人為非第三條 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涉案人。
第五條 舉報獎勵標準為每案200~2000元,具體獎勵額度按照罰沒金額或者違法程度確定。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接到舉報後,對用工單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使用童工的行為和職業介紹機構從事《浙江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禁止的行為,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浙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進行查處。
對單位、個人通過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行為按照《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七條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查核實,舉報人反映情況基本屬實的,應依法對被舉報單位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罰沒收入實行票款分離,統一繳入同級地方國庫。
第八條 舉報使用童工行為,按照以下標準獎勵:
(一)舉報對象實際違法使用童工1~2名,獎勵200元;
(二)舉報對象實際違法使用童工3名,獎勵1000元;
(三)舉報對象實際使用童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獎勵2000元:
1.因使用童工受到行政處罰後,繼續使用童工的;
2.一次性使用童工3名以上的;
3.童工因工致殘或者因工死亡的。
第九條 舉報職業介紹機構和境外就業中介機構從事下列違法行為,按罰款額度10%的標準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一)未取得職業介紹許可證、境外就業中介許可證或者超出職業介紹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範圍從事職業介紹、境外就業中介活動的;
(二)以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等欺詐方式進行職業介紹活動的;
(三)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職業介紹許可證的。
第十條 舉報下列違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行為,按實際取得非法收入額10%~20%的標準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一)個人偽造、變造材料,虛構、隱瞞事實,騙取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
(二)個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會保險證明,騙取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
(三)個人協同他人、單位或其它機構違規騙取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
(四)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串換藥品、串換診療項目或者其他亂收費行為的;
(五)參保人員將本人的病歷證、醫療保險卡轉借他人,用於冒名門診或者住院,發生醫療費用數額較大的;
(六)參保人員利用醫療保險待遇,超量配藥或者配取與其本人病情不符的藥品後,轉手倒賣,非法牟利或者挪作他用的。
第十一條 舉報人為查處其他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元。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的對象必須是署名的舉報人。受獎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親自領獎、委託領獎或者郵寄領獎的受獎方式。舉報人或者被委託人領取資金時,應當攜帶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
對同一事實有多個舉報人的、在同一案件中有兩個以上舉報人的,可根據舉報順序和貢獻大小進行獎勵;對同一事實聯名舉報的,視為一位舉報人進行獎勵。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決定對舉報人進行獎勵的,應當以函件的形式通知舉報人。
舉報人自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告知獎勵事項之日起3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有關單位對舉報人的宣傳報導,須徵得舉報人的同意。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審批制度。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案件,在案件查結後10個工作日內,由案件承辦單位填寫《浙江省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申請表》,提出獎勵對象和獎勵金額,並註明有關事項,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審批後,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勞動保障部門將獎金的發放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公布舉報地址,設立舉報信箱(包括電子郵件)和電話,實行專人負責受理,並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獎勵獎金由同級財政在年度預算中專項安排。各級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和健全獎勵資金管理制度,加強監督,保證專款專用。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獎勵資金的,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勞動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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