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實施辦法

浙江省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實施辦法

《浙江省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實施辦法》是2021年10月12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力社保廳
  • 法規文號:浙人社發〔2021〕56號
  • 索引號:00248503X/2021-00557
  • 統一編號:ZJSP13-2021-00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支持和規範發展新就業形態,切實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推動平台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促進我省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交通運輸部 應急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醫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總工會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託網際網路平台就業的網約配送員、網約車駕駛員、貨車司機、網際網路行銷師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勞動保障權益維護,適用本辦法。
個人依託平台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從事自由職業等,按照民事法律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條
堅持改革創新、問題導向、協同治理的原則,統籌處理促進平台經濟發展與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關係。
第四條
企業應當落實公平就業制度,招用勞動者不得違法設定性別、民族、年齡等歧視性條件,不得以繳納保證金、押金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違法限制勞動者在多平台就業。
企業應當依法合規用工,履行用工主體責任,關心關愛勞動者,改善勞動條件,拓展勞動者職業發展空間,逐步提高勞動者權益保障水平。
第五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將維護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納入協同治理體系,強化工作協同,建立平台企業用工情況報告制度和平台企業評價制度,開展平台企業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信息採集和監測統計工作,健全勞動者權益保障聯合激勵懲戒機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第六條
企業招用勞動者,符合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契約。
第七條
企業對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勞動者進行勞動過程管理(以下簡稱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應當與其訂立書面協定,合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八條
企業與勞動者約定其以個體經營者身份完成工作,但對勞動者進行勞動過程管理的,根據用工事實界定成立勞動關係或者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相應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九條
平台企業採取勞務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組織勞動者完成平台工作的,應當選擇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企業,並對其保障勞動者權益情況進行監督。平台企業採用勞務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責任。對採取外包、承攬、加盟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受到損害的,平台企業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
平台企業或者合作用工企業在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將雙方擬建立的法律關係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告知勞動者並作出明確說明,或者在雙方協商訂立的勞動契約或者協定中作出足以引起勞動者注意的提示。
平台企業應當將本企業以及合作用工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契約或者協定,按規定實時匯聚到電子勞動契約(協定)線上平台,納入統一監管。
第三章 勞動報酬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根據工作任務、勞動強度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人力資源市場工資價位等,科學公平設定勞動報酬規則,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企業應當合理設定對勞動者的績效考核制度,建立健全體現優績優酬的正向激勵規則。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報酬合理增長機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逐步提高勞動者勞動報酬水平。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契約或者協定約定、國家和省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
有條件的平台企業應當集中代發勞動報酬。
第十四條
企業向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
企業安排勞動者法定節假日勞動的,應當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建立勞動關係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具體標準由雙方約定或者協商確定;沒有約定或者協商的,適用集體契約規定;沒有集體契約或者集體契約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四章 工時和勞動定額
第十六條
企業和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在勞動契約或者協定中明確工時和休息休假辦法。經當地人力社保部門批准後,可以根據生產實際情況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等特殊工時制度。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發揮數據技術優勢,合理管控勞動者線上工作時長,對於連續工作超過4小時的,應當設定不少於20分鐘的工間休息時間。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法定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接單報酬標準。確定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企業同崗位9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
第十九條
企業制定修訂平台進入退出、訂單分配、計件單價、抽成比例、報酬構成及支付、工作時間、獎懲等直接涉及勞動者權益的制度規則和平台算法,應當充分聽取工會或者勞動者代表的意見建議,將結果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並接受經營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監督。工會或者勞動者代表提出協商要求的,企業應當積極回響,並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
第二十條
行業協會、頭部企業或者企業代表組織應當積極與工會組織開展協商,簽訂行業集體契約或者協定,推動制定行業勞動標準。
第五章 勞動保護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及時對勞動工具的安全和合規狀態進行檢查,加強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落實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標準,不得制定損害勞動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標。
平台企業應當建立信息溝通渠道,便於勞動者實時告知身體狀況。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採取最佳化制度規則和平台算法等措施,確保懷孕7個月以上或者在哺乳期內的女職工,每天工作時長不超過8小時,不進行夜班勞動,懷孕女職工不進行35℃以上高溫天氣的室外露天作業。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加強惡劣天氣等特殊情形下的勞動保護,採取限制接單、延長服務完成時限等措施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和職業病危害。
第六章 社會保險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履行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責任,並引導督促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個人積極參加社會保險。
企業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企業應當制定具體辦法支持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在訂立的書面協定中約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從業期間參加社會保險的條款。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省內流動就業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無需轉移,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或者到省外流動就業時,由省內最後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一次性歸集,並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或者跨省轉移手續。
第二十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就業地參加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不受戶籍限制。在就業地有合法穩定住所並連續居住一定時間,且有相對穩定收入的靈活就業人員,可按規定在就業地進行就業登記並參加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就業登記的期限作為參保繳費的時間依據。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對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各地可根據平台企業推送的就業信息進行就業登記。
第二十七條
推進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職業傷害保障工作,平台企業按照《浙江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規定為勞動者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
平台企業遵循屬地參保原則,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以在設區市範圍內相對集中參保,繳費基數可以為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勞動者同時接送多單且難以確定責任的,由同一路程首單平台企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平台企業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的,參保繳費、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待遇標準、爭議處理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及其相關配套規定執行。平台企業和勞動者未建立勞動關係且未按本辦法規定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的,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法規。
國家法律法規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傷害保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各地應當適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參保需求和參保方式,加強數據共享,最佳化經辦服務。在參保登記、權益記錄、轉移接續、待遇領取和結算等方面實現全省線上辦理、異地通辦,更好保障參保人員公平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章 公共服務
第二十九條
各地應當創新最佳化人力資源服務,積極為各類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個性化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創業培訓以及相關政策諮詢服務,定期開展新就業形態專場招聘活動,及時發布職業薪酬和行業人工成本等信息。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靈活就業人員推薦就業、提供用工餘缺調劑等服務,按規定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貼。
第三十條
各地應當建立適合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模式,組織開展數字技能等新就業形態職業技能培訓,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平等享有培訓的權利。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就業地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最佳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領、發放流程,加大培訓補貼資金直補企業工作力度,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鼓勵將符合條件的新就業形態相關企業、社會培訓評價組織納入備案範圍,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指導企業開發新就業形態職業評價規範。
完善職稱評審政策,暢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稱申報評價渠道。
第三十一條
各地應當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提升基本公共服務保障水平。加快城市綜合服務網點建設,推動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集中居住區、商業區設定臨時休息場所,解決停車、充電、飲水、如廁等難題,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
加強計程車(網約車)服務區、司機之家建設,在有條件的車站、機場、景點等人流集散密集區,設立計程車(網約車)候客區,解決“車沒地停、人找不到車”難題。
第三十二條
各地應當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納入公共文化服務標準保障範疇,免費開放全省公共文化場館,通過縣級圖書館文化館總分館等形式,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工作和生活相對集中區域,建設一批嵌入式公共文化空間,豐富公共文化供給和服務。
第八章 權益維護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者申訴機制,切實保障勞動者的申訴得到及時回應和客觀公正處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監督企業履行用工主體責任,維護勞動者權益。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組織和工作的有效覆蓋,拓寬維權和服務範圍,積極吸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加入工會,加強對勞動者的思想政治引領,引導勞動者理性合法維權。積極與行業協會、頭部企業或企業代表組織開展協商。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力社保、交通運輸、應急、市場監管、醫保等職能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規範企業經營行為,加大監管力度,及時約談、警示、查處侵害勞動者權益的企業,發揮線上監管平台作用,加大勞動保障監管力度,督促企業落實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各級法院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要暢通裁審銜接,依法受理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案件,根據用工事實認定企業和勞動者的關係,依法依規及時處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案件;積極調解非勞動關係的新就業形態勞動保障權益糾紛,及時化解矛盾。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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