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原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
(浙政發〔2006〕47號)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和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對農村進城務工人員服務和管理的若干意見》(浙委〔2006〕10號),現就我省解決農民工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認真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和工資偏低問題
(一)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認真實施《
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嚴格規範企業工資支付行為。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完善舉報投訴制度,加大對拖欠工資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對惡意拖欠、情況嚴重的企業,可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由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並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制裁。完善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監控手段,採取全面監控和重點監控相結合,重點監控農民工相對集中行業的企業和曾有拖欠工資行為的用人單位。建立健全工資支付保障長效機制。各地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行業特點制定有效措施,改進和加強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的管理工作。逐步擴大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實施範圍,在建築施工企業和其他特殊行業用人單位建立健全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未按規定預交保證金的施工企業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對發生過拖欠工資行為的用人單位,有關部門要強制其在開戶銀行預存工資保證金。各級政府應建立治理農民工欠薪問題的責任制度和欠薪應急周轉金,及時有效地處理因欠薪引發的突發性事件。同時,將按時足額發放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工資、按規定支付逾時加班加點工資列為開展創建勞動關係和諧企業活動的重點內容之一,適時組織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農民工能夠按時足額領取工資。
(二)合理確定和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
認真落實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的規定,合理確定並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各用人單位都必須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農民工正常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不得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勞動定額變相壓低農民工工資水平。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應當制定相關崗位勞動定額的行業參考標準,用人單位應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價報酬標準。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支付加班工資的規定,不得以農民工自願加班為由拒付加班工資。建立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大力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合理確定農民工工資水平和增長幅度。進一步發揮工資指導線對企業工資增長的作用,調節和指導各類企業適時增加職工工資,切實改變農民工工資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狀況,促進農民工及其他職工工資合理增長。
二、依法規範農民工勞動管理
(三)嚴格執行勞動契約制度。
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依法訂立並履行勞動契約。各級政府應建立和完善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組織開展包括勞動契約內容在內的勞動用工情況大檢查,提高勞動契約簽訂率。制定並啟動實施全面推進勞動契約制度三年行動計畫,重點解決農民工集中行業企業和規模以下民營企業勞動契約簽訂率偏低的問題,到2007年底將各類企業勞動契約簽訂率提高到90%以上。對用工較多、流動性較大、安全生產要求較高的行業,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適合行業用工特點的勞動契約文本。進一步規範企業勞動用工行為,研究建立企業勞動用工登記制度,實行對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終止(解除)勞動契約情況的動態管理,推動勞動契約制度全面實施。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對不依法簽訂和履行勞動契約的用人單位,要依法及時糾正並予以處罰。
(四)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
各地要加強對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規、國家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切實履行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監管職責。建立工傷事故查處機制,落實工傷事故處理和防範措施,督促企業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強化用人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的主體責任,加強農民工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教育培訓,增強農民工安全生產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並及時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高危行業和特種作業的人員要進行專門培訓,達到要求後持證上崗。切實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開展對農民工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和監督檢查,對職業病多發行業和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要進行健康檢查,健康檢查費用由企業支付。
(五)切實保護女工和未成年工權益,嚴格禁止使用童工。
依法落實婦女勞動就業權益和保護女工的特殊權益,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工或提高女工錄用標準。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禁止安排女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止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嚴格執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由用人單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登記並接受監督檢查,確保落實未成年工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保護措施等方面的特殊保護。嚴禁違法使用童工,對介紹和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要從嚴懲處。
三、搞好農民工就業服務和培訓
(六)逐步實行城鄉平等的就業制度。加快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實行城鄉就業統籌管理。進一步改善農民工進城就業環境,清理有關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政策,取消針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不合理收費和不合理限制。農民工進城務工和從事經營活動,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即可進入勞動力市場求職和辦理各種相關手續。除法律法規有規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設定與農民工進城就業或從事經營活動相關的行政審批、行政收費、登記等項目。
(七)進一步做好農民轉移就業服務工作。強化和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建立健全城鄉統一、功能完全、服務優良的勞動力市場和公共就業服務網路,實行城鄉勞動者平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的制度。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向農民工免費提供政策諮詢、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提高公共就業服務質量和效率。規範勞動力市場秩序,加強就業服務市場監管,嚴厲打擊以職業介紹或以招工為名坑害農民工的違法犯罪行為。
(八)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進一步實施“千萬農村勞動力素質培訓工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加強農民工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和有效性,注重培訓質量,切實提高農民的就業能力和外出適應能力,引導農民工積極參加國家職業資格培訓和創業培訓。要針對農民工特點,大力開展專項職業能力培訓考核工作,爭取使大多數接受培訓的農民工獲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建立完善政府主導、企業支持、個人自願、社會參與的培訓機制,鼓勵和支持各用人單位、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和社會力量廣泛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切實提高農民工素質。培訓經費採取“個人拿一點、企業出一點、政府補一點”的方式籌措解決,推廣“培訓券”等直接補貼辦法,減輕農民工培訓經費負擔。各級政府要加大對農民工培訓的財政支持力度,鼓勵用工企業加大培訓投入,用好用足職工培訓經費及相關的政策。各地應通過招標或資質認定等辦法,從當地符合條件的各類教育培訓機構中確定一批培訓質量高、就業效果好、社會認可的農民工技能培訓定點機構。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切實做好農民工培訓的組織管理、督促檢查等工作。
(九)大力發展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對未能繼續升學的農村初高中畢業生進行六個月到一年的職業技能培訓,使其取得相應的初級或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實施“扶困助學行動計畫”,擴大資助中等職業學校中農村困難學生規模,通過設立助學金、獎學金,幫助家庭困難學生完成學業。實施“縣級骨幹職業學校建設行動計畫”,全省每個縣(市)要重點建設好1―2所骨幹職業學校。
四、進一步做好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工作
(十)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範圍。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擴大農民工工傷保險覆蓋範圍。制定並實施農民工“平安計畫”,用三年左右時間將與所有用人單位有勞動契約關係的農民工均納入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對未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可先行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申報,有關部門要抓緊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對建築、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等實行施工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的高風險用人單位,發證管理機關在頒發相關許可證或辦理許可證延期手續時,應認真審查申請單位提供的《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和《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投保證明》,對不能提供有效證明的用人單位,暫停頒發相關許可證。
(十一)切實做好農民工醫療保障工作。各地要儘快將農民工納入醫療保險範圍。與城鎮用人單位簽訂規範勞動契約的農民工,隨所在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勞動密集型企業中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尚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可以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照“低費率、保大病”的原則,根據農民工的特點和醫療需求,合理確定繳費基數和保障方式。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重點解決大病住院醫療保險,可只建統籌基金,不建個人賬戶。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其住院或規定病種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醫療保險關係省內跨地區轉移時,要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農民工也可根據自願參加原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十二)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允許農民工按照“雙低”的辦法參保繳費,退休時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時,各地要嚴格按政策規定辦理轉移,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接續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不得以各種理由設定轉移接續條件。
五、加強對農民工的公共服務
(十三)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各級政府要將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同步實施。對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以全日制公辦中國小為主,學校教職工編制按學校實際在校生數進行核定,公用經費按照實際在校學生數和公用經費撥款定額撥付。從2006年秋季入學起,在我省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子女免除學雜費。經批准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按規定仍可收取學費,但在學生註冊報到時,根據價格部門核准的學費標準,按當地公辦學校免費標準作相應扣減。各地要加強對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民辦學校的管理,在辦學經費、師資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指導,努力提高教育質量。
(十四)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和適齡兒童免疫工作。完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立農民工公共衛生服務網路,將農民工預防保健工作納入城鄉社區衛生服務範圍。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落實重大傳染病的屬地管理措施,開展對農民工傳染病監測服務和監督管理,對農民工肺結核、血吸蟲病提供免費檢查和抗結核、病原治療及歸口管理服務,對防治愛滋病實行“四免一關懷”政策。加大對《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傳染病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力度,在農民工聚居地開展有針對性的健康教育,有效預防重大傳染病發生。落實農民工子女適齡兒童免疫工作,使居住三個月以上外來兒童建卡(建證)率達到95%以上,外來兒童預防接種“五苗”單苗接種率達到85%,並享受和當地兒童同等免疫預防待遇。
(十五)進一步搞好農民工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建立以輸入地為主,輸出地和輸入地協調配合的管理服務體制。輸入地要將農民工的計畫生育管理服務納入當地社區、居(村)委會等基層組織的經常性工作,免費向農民工提供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技術服務和生殖健康服務。農民工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納入各級地方財政預算。用人單位要依法履行農民工計畫生育相關管理服務責任。輸出地要做好農民工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和技術服務工作,免費發放《流動人員婚育證明》,及時向輸入地提供農民工婚育信息。進一步加強全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交流平台的推廣使用,加快全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交換平台建設,各縣(市、區)和農民工集中的鄉鎮、街道要加強農民工計畫生育信息管理。
(十六)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用工單位是農民工住房問題的責任主體,要重視解決農民工的住房問題。招用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設農民工宿舍,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可參照經濟適用住房的優惠政策。對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地區和開發區(園區),當地政府和有關單位可以集中建設農民工公寓,租賃給農民工居住。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切實保障農民工居住的衛生和安全。推動企業依法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逐步將農民工納入覆蓋範圍。各地要把長期在城市就業和生活的農民工居住問題,納入城市住宅建設管理規劃。
六、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機制
(十七)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依法保障農民工享有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利,在參與企業民主管理、評定技術職稱、晉升職務和評選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農民工享有與城鎮職工平等權利。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的村級組織,在組織換屆選舉或討論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及時通知外出務工的人員,並通過適當方式使其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城市社區居委會換屆選舉時,對在社區居住一年以上的農民工,本人要求在社區進行選民登記的,其選民登記資格由本社區居民選舉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每一選民只能在一地登記。招用農民工的用人單位職工代表大會中要有一定比例的農民工代表,保障農民工行使對本單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在討論涉及農民工切身利益問題時,所在單位工會組織要依法履行職責,並確保農民工的知情權。依法保障農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嚴厲懲處侵犯農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非法行為。
(十八)繼續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公平、規範、統一的省內戶口遷移制度。逐步和有條件地解決長期在城市就業和居住農民工的戶籍問題。對農民工中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和高級技工、技師以及其他有突出貢獻者,應優先準予落戶。繼續擴大城鄉統一的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通過完善政策、改革管理和調整城鄉識別標識,完善戶籍管理和相關的配套制度。改革農民工登記管理辦法,加快相關立法修改,逐步在全省範圍內取消暫住證制度,實行居住證制度。
(十九)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土地徵用補償和農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的合法權益。加強監督、檢查和信訪調處工作力度,糾正違法調整和收回農民工承包地的行為,糾正各種違背農民工意願、強迫或限制農民工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做法。研究制定違反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規定責任追究辦法,對侵害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對因違反政策法律和處理不當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對擅自截留、扣繳等方式侵占農民工土地流轉收益的行為應予查處並退還款項。
(二十)加大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執法力度。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完善日常巡視檢查制度和責任制度,依法嚴厲查處用人單位侵犯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並通過媒體予以曝光。健全農民工維權舉報投訴制度,認真受理並及時調查處理農民工舉報投訴。積極探索和推廣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有效方法和手段,充分發揮工會等組織對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監督作用。加強和改進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對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要簡化程式、加快審理,涉及勞動報酬和工傷待遇的要優先審理,並視情免收、減收或緩收案件仲裁費用。
(二十一)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健全法律援助網路,形成一個以縣(市、區)法律援助中心為龍頭,以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為骨幹,以村(居)法律援助工作點(聯絡員)為補充的法律援助工作網路。加強縣(市、區)法律援助中心視窗建設,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水平。加強法律援助隊伍建設,配強配好法律援助機構專職人員。有條件的鄉鎮、街道要建立法律援助志願者隊伍,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各級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資金,為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並積極爭取社會多方支持籌集資金。進一步落實和完善便民措施,方便農民民眾尋求法律援助。加大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的力度,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要簡化程式,快速辦理。要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賠償等作為重點援助事項,積極給予辦理。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要加強監督檢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質量。
(二十二)強化工會以及共青團、婦聯組織在維護農民工權益中的作用。用人單位要依法保障農民工參加工會的權利。積極探索在農民工比較集中的行業和居住比較集中的地區組建行業工會或社區工會,進一步提高農民工的入會率。各級工會要以勞動契約、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勞動條件和職業安全衛生為重點,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履行義務、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作用,完善民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安全生產的民眾監督。充分發揮共青團、婦聯組織在農民工維權工作中的作用。各級共青團和婦聯組織要結合各自特點,暢通青年農民工和女性農民工維權渠道,成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重要力量。
七、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二十三)大力發展農村中小企業和縣域經濟,擴大當地轉移就業容量。各地要依據國家產業政策,結合當地實際,積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發展農村二、三產業和特色經濟,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產品加工業。落實並完善有關政策措施,推動非公經濟發展,吸納更多的農村富餘勞動力在當地轉移就業。繼續推進縣域經濟發展,完善政策,壯大縣域經濟。
(二十四)大力開展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促進農民就業和增收。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統籌布局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組織開展農村小型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城鄉一體的環境衛生、供排水、公共運輸等專項規劃的編制和修編工作,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向農村延伸。各級政府財政要切實調整投資結構,把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的重點轉向農村,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導、社會資金參與、農民勞動積累相結合的農村建設投入機制。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要重視利用當地原材料和勞動力,注重建設能夠增加農民就業機會和促進農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項目。
(二十五)積極發展小城鎮,提高產業集聚和人口吸納能力。加強城鄉規劃統籌,搞好小城鎮規劃和建設。在發展縣域經濟中,充分發揮中小城市(縣城)和中心鎮的集聚和帶動作用,引導農村中小企業向小城鎮集中,促進人口和要素集聚。加大對小城鎮建設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設施,鼓勵和吸引農民進入小城鎮創業和居住。
八、加強和改進對農民工工作的領導
(二十六)把解決農民工問題擺在重要位置。農民工問題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解決農民工問題,對我省深入實施“八八戰略”、建設“平安浙江”和“法治浙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政府要切實把妥善解決農民工問題作為一項重要職責和任務,把統籌城鄉就業和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各地都要制定明確的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並認真落實。要建立農民工管理和服務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
(二十七)完善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根據國務院的要求,省政府已建立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全省農民工工作。各地也應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勞動保障和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負責,檢查督促對農民工的各項政策的落實。輸出地和輸入地的基層組織要加強協調溝通,共同做好農民工的教育、引導和管理工作。
(二十八)引導農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質。要認真實施《浙江省文明素質工程》,引導和組織農民工自覺接受就業和創業培訓,接受職業技術教育,提高科學技術文化水平和就業創業能力。要在農民工中廣泛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引導他們增強法制觀念,知法守法,學會利用法律、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身權益。開展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教育,引導他們愛崗敬業、誠實守信,遵守職業行為準則和社會公共道德。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引導他們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環境、講究文明禮貌,培養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進城就業的農民工要努力適應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市民規範,履行應盡義務。
(二十九)充分發揮社區在農民工管理服務的重要作用。構建以社區為依託的農民工服務和管理平台,鼓勵農民工參與社區自治,增強作為社區成員的意識,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能力。發揮社區的社會融合功能,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生活,與城市居民和諧相處。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和文化設施,城市公共文化設施要向農民工開放,有條件的企業要設立農民工活動場所,開展多種形式的業餘文化活動,豐富農民工的精神生活。進一步加強農民工居住較集中的重點地區、重點場所的治安管理,嚴厲打擊侵害農民工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三十)加強和改進農民工統計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統計、公安、人口計生等部門的資源,推進農民工信息網路建設,實現信息共享,為加強農民工管理和服務提供準確、及時的信息。輸入地和輸出地要加強協作,搞好農民工統計信息交流和工作銜接。
(三十一)在全社會形成關心農民工的良好氛圍。要在全社會樹立理解、尊重、保護農民工的意識,採取多種形式開展關心幫助農民工的公益活動。要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關
於農民工的方針政策,表彰農民工在現代化建設中的突出貢獻和先進典型,加強對保障農民工權益情況的輿論監督。總結、推廣各地和用人單位關心、善待農民工的好做法、好經驗,提高對農民工的服務和管理水平。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認真研究制定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檔案的配套措施和具體辦法,把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