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體制改革

醫療體制改革

醫療體制改革,中國醫療體制改革,簡稱醫改。1994年,國務院決定在江蘇鎮江、江西九江進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試點,為全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探索經驗,由此揭開醫改序幕。 中國醫療體制改革,簡稱醫改。

醫療體制改革的目標是為了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目的是為了確保每個人包括弱勢群體都能享受到政府的醫療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療體制改革
  • 解釋:中國醫療體制改革
  • 參與機構:主要政府部委學術或研究機構
  • 國外模式:英國模式、德國模式、美國模式
  • 基本方針:政府支持、法律保證、人民擁護
  • 改革方向:降低醫療價格
改革背景,醫改之路,改革階段,改革進程,各地套用,改革措施,人才隊伍建設,支付方式改革,取消以醫補藥,藥品招標採購,控費方面,鄉村醫生待遇,

改革背景

長期以來,衛生醫療體制改革經常作為一個籠統的概念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中,其實這裡面包含著豐富而具體的內容。1998年開始推行“三項改革”,即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醫療衛生體制改革、藥品生產流通體制改革,2000年國務院專門召開會議就“三改並舉”進行部署。在這期間,有關部門對中國醫改的構成以及具體內容進行探討,以期界定具有中國特色的醫改範疇,2007年1月全國衛生工作會議提出四大基本制度,即基本衛生保健制度、醫療保障體系、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公立醫院管理制度。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報告中首次明確提出衛生醫療領域的“四大體系”,即“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醫療服務體系、醫療保障體系、藥品供應保障體系”。“四大體系”的提出不僅系統總結了以前的研究,還為今後的改革構建了嶄新的框架。長期以來,由於對醫療領域的範疇沒有明確界定,甚至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兩類不同性質的領域也沒有明確劃分,相關部門職能和政策界限模糊,因此本章回顧論述時依照不同時期慣例,對不同領域不作嚴格區分,但在分析討論時,儘量將問題置於“四大體系”分析框架中。
萬眾歡呼萬眾歡呼
計畫經濟體制下,醫療衛生體系定位明確,中國醫療衛生創造了一系列輝煌,在醫療服務、預防保健等各個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農村和城鎮的醫療服務也在這時全面展開,醫療服務的可及性大大增強。由於社會經濟發展和綜合國力的影響以及“政事一體化”的管理,我國在醫療技術,服務水平和基礎設施建設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問題。這就要求我們不斷探索新的發展途徑。

醫改之路

 1993年
公立醫院在3年中對藥品的批零加價太高,1993年5月,衛生部副部長的殷大奎明確反對醫療服務市場化,質疑"醫院是不是掉到錢眼裡"市場化改革仍是醫改主線。反對市場主導即被認為是"思想保守,反對改革"。
1997年
醫改十年中國衛生費只覆蓋20%,中央作出《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在堅持市場化的基礎上改革衛生管理體制。包括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捐資支持衛生事業;改進和加強藥品最高限價管理,成立國家藥監局。
1998年
全國城鎮職工醫保改革的開始,也是中國社會醫療保障體系建設的開始。醫保改革主要是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配套,並穩定劇變中的職工隊伍。在很大範圍內,將公費醫療制度轉為醫療保險制度,由政府全包轉向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結合
2000年2月
地方醫院率先實行"完全市場化"醫院改制,得到國家的認可和鼓勵。國務院發文《關於城鎮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鼓勵"各類醫療機構合作合併"。醫療事業基本實現政府資本完全退出。然而,儘管擁有改革的契機,但並未著實實施改革。
2000年7月
由於藥品市場價格虛高,國家開始在個別地區試點採取藥品招標採購制度,要求公立醫院只能採購在招標中中標的產品。各地成立招標辦,國家開始對醫療機構實行分類補貼政策,進一步拉大城市與醫療機構之間的距離。
2001年
《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試行2001年版)》下發至各省市自治區,意在實行全國統一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醫療服務價格行為。然而,價格做導向直接引發藥品質量的問題。中國藥品在檢測規範和標準上的紕漏,導致藥品安全沒有保障。
2003年
隨著SARS疫情在全國蔓延,中國開始反思公共衛生體系的漏洞。"政府主導派"認為醫改困局在於近二十年來政府對衛生醫療事業的主導不足、撥款不足。國家應向衛生部撥出更多資金支持醫院。醫改應堅持醫療衛生事業的公共品屬性。
2006年
國務院頒布《關於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提出要堅持社區衛生服務的公益性質。注重衛生服務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堅持政府主導。同時,醫療衛生市場依舊混亂。
2008年
《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涵蓋了不同機構、包括截然相反的意見與方案。"政府主導派"認為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應實行均等化,明確強化政府責任。
2009年1月
新一輪醫改方案正式出台,並提出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體系,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均等化,實現"重治療"向"重預防"轉變的前提。時年,《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方案》也相應出台,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工作正式實施。
2009年9月
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和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加大獎勵性績效工資比重,體現多勞多得、優績優酬。
2010年1月
衛生部要求各地推行"先診療,後結算"模式。然而直至2013年,受醫保報銷水平等限制,仍然無法全面推行。同年,國務院發文鼓勵社會資本辦醫療機構,但具體實施中,民營醫院仍面臨稅收、土地審批、人才流動、區域規劃等困難。
2010年11月
以基本藥物制度為核心的綜合配套改革的"安徽模式"成為正面典型。然而一旦實行基本藥物制度,取消藥品加成,切斷了以藥補醫機制的利益鏈條。
2011年
政府強制降低藥價及診療價格,要求醫療機構以"零差價"銷售基本藥物,並推行政府主導下的"基層綜合改革",包括醫院管理體制、藥品招標採購配送制度、人事制度、分配製度、保障制度的改革等。然而政府補貼仍不足以解決"以藥養醫"問題。
2012年
國家發改委、衛生部、中醫藥管理局發布新版《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公布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儘管基本醫保制度城鄉醫保覆蓋面擴大,達到95%以上,個人醫療支出占衛生總費用的比例下降。但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仍處於絕對上升中。
2013年2月20日
國務院規定各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一般診療費原則上10元左右,以"收支兩條線"方式管理,並以績效考評取代以往"與處方掛鈎"的工資分配模式。然而由於中國醫生收入水平遠低於世界大多數國家,診療費作為醫生陽光收入的重要部分,難保"灰色收入"的完全杜絕。
資料來源:變革之路--回顧中國醫改30年曆程

改革階段

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主要包括衛生和醫療兩部分,但是由於歷史上一直沒有明確的區分,所以本章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來進行回顧,而醫院改革則作為本部分的主要線索。按照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階段性特點,結合醫療改革的實際進展情況,筆者將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劃分為五個階段,並逐一分析每一階段的社會經濟背景,改革進程及階段特點。
第一階段:1978~1984年
(1)本階段社會經濟背景。在計畫經濟時期,由於政府堅持了預防為主、以農村為重點、中西醫結合等一系列正確方針路線,建立了完善的農村和城市醫療衛生服務網路,並取得了顯著成就。據統計,中國人均期望壽命從新中國成立前的35歲提高到1981年的67.8歲,新生兒死亡率從新中國成立前的200‰降低到1981年37.6‰,孕婦死亡率大幅度降低。 但是在“文化大革命”時期,衛生事業發展受到了嚴重的影響,國家在經濟上瀕於崩潰,財政基礎薄弱,衛生費用緊缺;醫療衛生隊伍青黃不接,領導水平、技術水平、工作效率都十分低下,從粉碎“四人幫”到1978年期間雖然做出過一些努力,但是也沒有得到很好的恢復。很多醫療機構硬體設施落後,醫生護士比例失調,護理人員不足,專家、學者、專業人員知識老化;許多地方疾病多發,衛生狀況差。與此同時衛生系統長期只重數量不重質量的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控制,導致我們不得不思考新的路徑進行恢復性的改革的孕育。 1978年後,隨著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拉開了中國30年改革的序幕,一方面為醫改提供了動力,另一方面經濟體制改革深刻影響中國社會的發展,不斷為衛生事業提出新的要求。
(2)改革進程。本階段的改革主要針對十年浩劫對衛生系統的嚴重損害進行調整、建設;同時,也包括培養相關人員業務技術,加強衛生機構經濟管理等內容。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黨工作重點轉移到現代化建設上來,衛生部門也以此作為契機,根據黨的建設路線開始加強對衛生事業的管理。1979年,當時的衛生部部長錢信忠在接受採訪時提出“運用經濟手段管理衛生事業”,全國衛生廳局長會議提出“衛生工作重點轉移到醫療衛生現代化建設上,建設全國三分之一重點縣”。同年,衛生部等三部委聯合發出了《關於加強醫院經濟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接著又開展了“五定一獎”和對醫院“定額補助、經濟核算、考核獎懲”的辦法,並展開了試點。 傳統醫院管理的弊端在這一階段逐步顯露出來,隨後加強醫院管理的政策相繼出台。1981年3月,衛生部下發了《醫院經濟管理暫行辦法》和《關於加強衛生機構經濟管理的意見》,開始扭轉衛生機構不善於經營核算的局面。 在此基礎上,1982年衛生部頒布《全國醫院工作條例》,以行政法規形式明確了對醫院相關工作要求。
在加強對醫院管理的同時,也開闢了醫療主體多元化的先河。1980年,衛生部《關於允許個體開業行醫問題的請示報告》得到國務院批准,這為轉變國有、集體醫療機構一統天下,形成多種所有制形式並存的醫療服務機構奠定了基礎。同時,也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國家對醫療資源投入的不足,促使國有醫院的改革更加順利地進行。
(3)階段特點。本階段是恢復與改革之間的過渡時期,1980年之前基本上進行恢復性質的建設工作,1980年之後當建設全面展開使更多的弊端顯露出來,重點開始向改革轉移,其中主要的是醫療機構內部的一些調整。但是這些調整都只是管理上的修修補補,並沒有涉及體制上的變革。所以說這個階段只是醫改的孕育期。
(1)本階段社會經濟背景。1992年春,鄧小平同志南方講話後,中國共產黨召開了第十四次代表大會,確立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掀起了新一輪的改革浪潮。1993年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進一步明確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主義基本制度密不可分的關係,同時指出要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在衛生醫療領域,繼續探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的醫療衛生體制。
(2)改革進程。1992年9月,國務院下發《關於深化衛生醫療體制改革的幾點意見》,衛生部貫徹檔案提出的“建設靠國家,吃飯靠自己”的精神,衛生部門工作會議中要求醫院要在“以工助醫、以副補主”等方面取得新成績。這項衛生政策刺激了醫院創收,彌補收入不足,同時,也影響了醫療機構公益性的發揮,釀成“看病問題”突出,民眾反映強烈的後患。
針對醫院注重效益而忽視公益性的傾向,衛生部門內部也展開了一系列爭論。爭論集中爆發於1993年5月召開的全國醫政工作會議上,時任衛生部副部長殷大奎明確表示反對市場化,要求多顧及醫療的大眾屬性和起碼的社會公平。從此以後,醫改領域內的政府主導和市場主導的爭論幾乎就沒有停止過,而且逐步成為一個焦點問題而被社會各界所討論。199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召開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次全國衛生工作會議。此次會議為下一步衛生改革工作的開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1997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出台《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明確提出了衛生工作的奮鬥目標和指導思想。提出了推進衛生改革的總要求,在醫療領域主要有改革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衛生管理體制、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改革衛生機構運行機制等。這些指導思想成為這一輪改革的基調和依據。
在醫療機構管理方面,1993年9月衛生部發出了《關於加強醫療質量管理的通知》要求醫務人員提高醫療質量意識。1994年2月國務院發布《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179號令),對醫療機構的規劃布局和設定審批、登記、執業、監督管理以及相關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將醫療機構執業管理工作納入法制軌道。
(3)階段特點。這個階段仍是在改革探索中,伴隨著醫療機構市場化的是與非的爭議,各項探索性改革仍在進行。總體來看,缺乏整體性,系統性的改革,一些深層次的問題有待下一階段解決。
第四階段:2000~2005年
(1)社會經濟背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黨的執政綱領和路線與日俱進。2002年中共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將社會更加和諧,人民生活更加殷實作為小康社會的重要指標。2003年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召開,提出科學發展觀。
隨著市場化的不斷演進,政府衛生投入絕對額逐年增多,但是政府投入占總的衛生費用的比重卻在下降,政府的投入不足,再加上衛生政策失當,在2000年之前就有一些地方開始公開拍賣、出售鄉鎮衛生院和地方的國有醫院。此階段存在的社會問題,尤其是看病問題突出。2003年SARS事件又是對衛生體系的一次嚴峻的考驗,這一事件直接暴露出了公共衛生領域的問題,促使人們反思現行衛生政策,客觀上影響和推動了衛生體制的改革。
(2)改革進程。作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的總體檔案,國務院辦公廳於2000年2月轉發國務院體改辦、衛生部等8部委《關於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之後陸續出台了13個配套政策,包括是:《關於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關於衛生事業補助政策的意見》、《醫院藥品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辦法》、《關於醫療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關於改革藥品價格管理的意見》、《關於改革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意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試點工作若干規定》、《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及監督管理辦法》、《關於病人選擇醫生促進醫療機構內部改革的意見》、《關於開展區域衛生規劃工作的指導意見》、《關於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若干意見》、《關於衛生監督體制改革的意見》、《關於深化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醫藥分開醫藥分開
在上述配套檔案出台後,國家和地方才有了一些改革舉措。2000年3月,宿遷公開拍賣衛生院,拉開了醫院產權改革的序幕,共有一百多家公立醫院被拍賣,實現了政府資本的退出。2001年無錫市政府批轉《關於市屬醫院實行醫療服務資產經營委託管理目標責任的意見(試行)的通知》提出了託管制的構想;2002年年初《上海市市級衛生事業單位投融資改革方案》出台,這也是產權化改革的探索;有關部門在地方進行“醫藥分開”的試點,按照“醫藥分家”的模式將藥房從醫院中剝離,但未獲得重大進展。
本階段城市社區衛生服務工作受到重視,2000年12月衛生部印發《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原則》、《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定指導標準》、《城市社區衛生服務設定指導標準》。2001年11月衛生部印發《城市社區衛生服務基本工作內容(試行)》,同年12月印發《關於2005年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發展目標的意見》。2006年年初,國務院又發布了《關於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之後又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連續密集出台的這些檔案為社區衛生組織發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3)階段特點。本階段其實是各種趨勢交叉最多的一個時期,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市場化在發揮了很大作用的同時也顯露出了一些弊端,尤其是非典暴發以後,市場主導和政府主導的爭論也逐漸深入,這為下一個階段的到來埋下了伏筆。
第五階段:2005年至今
(1)社會經濟背景。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科學發展觀,即“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按照五個統籌(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推進各項事業的改革和發展。“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雖然早就存在,但是這一階段在科學發展觀和小康社會的背景下表現得尤為突出。
隨著市場化和產權改革的不斷深入,公立醫療機構的公益性質逐漸淡化,追求經濟利益導向在衛生醫療領域蔓延開來。醫療體制改革迫切需要注入新的理念和活力。衛生部內部關於市場化的爭論一直都存在,但是從2005年我們開始深入反思的同時,這種爭論開始公開化。其中標誌性事件是7月28日《中國青年報》刊出的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負責的最新醫改研究報告,通過對歷年醫改的總結反思,報告認為:中國的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基本上是不成功的。這種結論主要建立在市場主導和政府主導爭論基礎之上,而正是因為這份報告讓2005年成為新一輪醫療體制改革的起點。
(2)改革進程。2005年,產權改革依然如火如荼地進行著,2月國資管理公司開始託管民營醫院改革新模式在上海產生,但是產權改革並不是本階段的主要內容。
2005年1月,在全國衛生工作會議上吳儀做出批示:解決民眾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需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 3月,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也在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提出了要切實解決民眾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隨著這一問題的逐漸凸現,衛生部開始嘗試製定《關於深化城市醫療體制改革試點指導意見》,其中關注較多的是2005年的“3月28日稿”和“7月13日稿”,雖然這兩稿都沒有對外公布,只是在內部徵求意見,但是參與意見徵求的專家普遍認為,後者明確規定了衛生事業的性質,即更加強調公立醫療機構的公益性質。
除了對公益性質的關注,本階段還注重醫療機構服務質量的管理。2005年被確定為醫院管理年,此活動對於促進醫院端正辦院方向,牢記服務宗旨,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理念,規範醫療行為,改善服務態度,提高醫療質量,降低醫療費用,發揮了重要作用。11月衛生部發布了《醫院管理評價指南》,細化了醫院的評價指標。2006年,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決定要在全國繼續深入開展“以病人為中心,以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為主題”的醫院管理年活動。2007年4月衛生部等七部委下發《關於開展創建“平安醫院”活動的意見》,《意見》為紮實推進醫療機構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切實解決醫療機構執業環境面臨的突出問題作出了貢獻。
2005年9月,聯合國開發計畫署駐華代表處發布《2005年人類發展報告》,指出中國醫療體制並沒有幫助到最應得到幫助的群體,特別是農民,所以結論是醫改並不成功。這一結論印證了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的研究結果。
2006年9月,成立了由11個有關部委組成的醫改協調小組,國家發改委主任和衛生部部長共同出任組長,新一輪的醫改正式啟動。 2007年年初,醫改協調小組委託6家機構進行獨立、平行研究,為決策提供參考,後來增加到9家機構。5月底,國家發改委等部門組織召開中國醫藥[20.71 1.87% 股吧 研報]衛生體制改革國際研討會對醫改方案進行評審。此後,正式的醫改方案一直都在醞釀之中,10月份開始徵求專家意見,但是沒有公布。中共十七大報告首次完整提出中國特色衛生醫療體制的制度框架包括公共衛生服務體系,醫療服務體系,醫療保障體系,藥品供應保障體系四個重要組成部分,這是在新時期對衛生醫療體系構成的全面概括。
(3)階段特點。
除了主流的改革之外,改革開放後在對醫務人員的管理方面也進行了一些相應的改革。這方面的政策主要有:《護士管理辦法》(1993)、《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1997)、《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1998)、《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1997)、《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1999)、《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2)等。

改革進程

中國的醫療保障制度是在新中國成立後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由於各種原因,我國的醫療保障制度是城鄉分離的,各自有不同的特點和發展過程。在城鎮,先後經歷了公費、勞保醫療制度,城鎮醫療保險改革和試點階段,全國範圍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確立,以及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探索等階段;在農村,伴隨著合作醫療制度的興衰,努力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設工作,進而對農村醫療保障制度多樣化進行探索與完善。
城鎮基本醫療保障制度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了改革開放的主旋律,在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過程中,中國醫療保障的制度背景開始經歷重大變化,傳統的醫療保障制度逐步失去了自身存在的基礎。城鎮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改革與財政體制改革、醫療體制改革、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所有制結構的變化都有著密切的關係。隨著改革開放各個相關領域改革的進行,醫療保障制度的改革也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了。公費和勞保醫療制度主要出現在改革開放之前,這裡不作過多說明。
(1)第一階段(1978~1998年):醫療保障改革試點。自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一些企業和地方就已經開始了自發地對傳統職工醫療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如醫療費用定額包乾或僅對超支部分按一定比例報銷,以及實行醫療費用支付與個人利益掛鈎的辦法等,這些改革實踐的持續發展也為職工個人負擔醫療費用奠定了一定的心理基礎,呈現出一種由公費醫療制度向適度自費制度的過渡。
為了進一步解決醫療保障領域日益突出的問題,1984年4月28日,衛生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費醫療管理的通知》,提出要積極慎重地改革公費醫療制度,開始了政府對傳統公費醫療制度改革探索的新階段。
首先介入醫療制度改革實踐的是地方政府,主要做法是通過社會統籌這種方式對費用進行控制,例如河北石家莊地區自1985年11月起,先後在六個縣、市開展離退休人員醫療費用社會統籌試點;1987年5月北京市東城區蔬菜公司首創“大病醫療統籌”,這對巨額醫療費用的棘手問題提供了一種比較容易操作的解決思路。
1988年3月25日,經國務院批准,成立了由衛生部牽頭,國家體改委、勞動部、衛生部、財政部、醫藥管理總局等八個部門參與的醫療制度改革方案研究並對醫療改革試點進行指導。同年7月,該小組推出《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構想(草案)》。1989年,衛生部、財政部頒布了《關於公費醫療管理辦法的通知》,在公費醫療開支範圍內對具體的13種自費項目進行了說明。同年3月,國務院批轉了《國家體改委1989年經濟體制改革要點》,指出,在丹東、四平、黃石、株洲進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同時在深圳、海南進行社會保障制度綜合改革試點。
在相關政策的指引下,吉林省四平市率先進行了醫療保險試點,重慶市璧山縣也參照試點方案進行了改革的一些嘗試。1990年4月,四平市公費醫療改革方案出台;1991年11月,海南省頒布了《海南省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規定》,並於1992年起施行;1991年9月,深圳市成立醫療保險局,並於1992年5月頒布了《深圳市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及《職工醫療保險實施細則》。1994年,國家體改委、財政部、勞動部、衛生部共同制定了《關於職工醫療制度改革的試點意見》,經國務院批准,在江蘇省鎮江市、江西省九江市進行了試點,即著名的“兩江試點”。
在“兩江試點”的基礎上,1996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體改委、財政部、勞動部、衛生部四部委《關於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擴大試點的意見》,進行更大範圍的試點。
根據統一部署,1997年醫療保障試點工作在全國範圍內選擇了58個城市,至8月初,已有30多個城市啟動醫改擴大試點。截至1998年底,全國參加醫療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改革的職工達401.7萬人,離退休人員107.6萬人,該年的醫療保險基金收入達19.5億元。到1999年被確定為試點地區的58個城市已全部開展了試點工作。
“兩江試點”初步建立了醫療保險“統賬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模式。這一模式,經過擴大試點社會反應良好。與此同時,全國不少城市按照“統賬結合”的原則,對支付機制進行了一些改革探索。除了“兩江試點”的“三通道式”的統賬結合模式外,統賬結合的具體模式主要有:深圳混合型模式,即對不同類型的人群分別實行不同層次的保險模式,主要包括綜合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特殊醫療保險三個層次;海南“雙軌並行”模式採取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基金分開管理的辦法,後者用於支付住院費用,並且不能向前者透支,由社會保障局管理和運作;青島“三金”型模式其基本做法是在建立個人賬戶金與統籌醫療金之間,增設單位調劑金,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單位調劑金和個人賬戶金由企業管理。
(2)第二階段(1998年):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確立。1998年12月,國務院召開全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會議,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明確了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任務、基本原則和政策框架,要求1999年,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覆蓋全體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這一檔案的發布為標誌,我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進入了全面發展階段。
我國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為保障城鎮職工身體健康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自1999年制度正式實施以來,制度覆蓋面不斷擴大,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
(3)第三階段(1999~2006年):城鎮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探索
第一,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擴容。自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就不斷擴容,增加了不少新的覆蓋人群。如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和中央軍委辦公廳聯合發布了《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並規定國家實行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制度,設立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對軍人退出現役後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做出了《關於鐵路系統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該方案引導鐵路系統職工由原來的勞保醫療制度向社會醫療保險轉變。
早在1996年,上海首先出台了“上海市少年兒童住院互助基金”,上海有95%以上的在校生和學齡前兒童加入了基金保障系統,有效地減輕了患兒家庭的經濟負擔。2004年9月1日,北京市中小學生、嬰幼兒住院醫療互助金正式啟動。河北、廣東、江蘇、浙江、江西、吉林、四川等省份都有相應的政策出台。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3年5月出台了《關於城鎮職工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並於次年5月又出台《關於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意見》,將靈活就業人員、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以及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納入醫療保險範圍。2004年,江西省就出台了《江西省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將各設區市城區及縣城關鎮從事靈活就業的人員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範圍。2004年5月24日,江西省九江市進一步完善了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政策,2004年7月1日起該政策開始實施。湖北省武漢市於2004年11月出台了《武漢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並於同年12月1日開始實施。廣東省廣州市於2005年12月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住院醫保的範圍,實現了本地戶籍勞動年齡人口“全覆蓋”。南京、貴州、重慶、太原、保定、張家口、汕頭、牡丹江、瀋陽等城市都有相關政策的出台。
從2006年開始,醫療保險制度將農民工列為覆蓋人群。2006年3月27日國務院出台了《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提出要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2006年5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關於開展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專項擴面行動的通知》,提出“以省會城市和大中城市為重點,以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加工製造業、建築業、採掘業和服務業等行業為重點,以與城鎮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農民工為重點,統籌規劃,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全面推進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工作”。
第二,醫療救助體系的開展。2005年之前,我國還沒有全國範圍內的醫療救助制度。2005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2005年4月民政部、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布的《關於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指出從2005年開始,用2年時間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縣(市、區)進行試點,之後再用2—3年時間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規範化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
《意見》指出,要認真選擇試點地區,要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意見》還規定救助對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人員和其他特殊困難民眾。
第三,補充醫療保險的發展。我國一直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勞動法》第75條指出“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還提出“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保險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1996年的四川省成都市在我國較早進行補充醫療保險試點。我國已出現的補充醫療保險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是國家對公務員實行的醫療補助。根據《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這種醫療補助政策實際上就是適用於公務員的一種補充醫療保險。實行這種補充醫療保險的目的在於,保障國家公務員的醫療待遇水平與改革前相比不下降。
二是社會醫療保險機構開展的補充醫療保險。這種形式是由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強制性參保的“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開辦的自願參保的補充醫療保險,其保險起付線與基本醫療規定的“封頂線”相銜接,對部分遭遇高額醫療費用的職工給予較高比例的補償,可真正起到分散風險,減輕用人單位和患病職工負擔的作用。由於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在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收繳、管理和醫療費用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這種形式不失為解決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問題的一個好辦法。執行中應注意的是: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項基金間應相互獨立,不得相互透支。同時應當積極擴大補充醫療保險的投保規模以提高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
三是商業保險公司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公司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分為兩種情況:一那情況是由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用以補償高額醫療費用的補充醫療保險,如廈門模式。“基本醫療保險”的“封頂線”即為商業性補充醫療保險的起付線,起付線以上的高額醫藥費由商業醫療保險承擔,但商業保險公司一般仍規定有一個給付上限,如每年的補償金額不超過15元萬人民幣或20萬元人民幣。目前國內部分商業保險公司已經積極地介入了補充醫療保險市場,但由於高額醫療保險(即商業性補充醫療保險)的風險較大,管理難度高,僅有中國太平洋[7.69 -4.35%股吧研報]保險公司和中國平安[33.57 -1.41% 股吧 研報]保險公司在某些地區進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估計商業保險公司大規模地承保此類業務還有一個過程。另一種情況是由各大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針對某些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險”、“癌症保險”等商業保險,也能為職工超過“封頂線”的高額醫療費用提供一定程度的補償。
此外,補充醫療保險制度還包括由工會組織經營的職工互助保險,即主要利用原有的工會組織系統開展互助保險業務。對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探索,有利於提高參保人的保障水平,從而抵禦更大的醫療費用風險,從而形成我國保障方式多層次、保障資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學、管理辦法有效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障體系。
(4)第四階段(2007年):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試點。“擴大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面”大方向的決議是在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上提出的。2006年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明確提出“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從2004年下半年起就已經開始探討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並在2005年進行了為期一年多的方案研究設計工作。同時,一些由地方主導的試點也在陸續展開。
2007年4月,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試點,並明確2007年將在有條件的省份選擇一兩個市,進行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試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從2007年下半年開始啟動,2008年總結試點經驗、繼續推廣,預計到2009 年在全國範圍內推開。
農村醫療保障制度
農村地區醫療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是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中國發展經濟、穩定社會、保障人民的健康方面起了重要的歷史作用;這一曾備受世界衛生組織推崇的制度,經歷了異常坎坷的興衰歷程。今天的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正開展得如火如荼。回顧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存在於特定歷史時期的制度,將有助於農村地區醫療保障制度的完善,並最終為構建覆蓋城鄉的醫療保障制度提供可以參考的經驗。
(1)第一階段(1978~2003年)農村合作醫療發展改革進程。早在20世紀40年代,陝甘寧邊區就出現了具有衛生合作性質的醫藥合作社。新中國成立以後,隨著農業合作化的不斷升級,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也得到了很大發展。
“文化大革命”結束後,合作醫療曾被寫進 1978年3月5日由全國人大五屆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79年12月15日,衛生部、農業部、財政部、國家醫藥總局和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聯合下發通知,發布《農村合作醫療章程(試行草案)》,要求各地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20世紀80年代初期,農村開展經濟體制改革,開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家庭重新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單位,集體經濟逐漸解體;以集體經濟為依託的合作醫療失去了主要的資金來源。此外,在“文化大革命”中推進與普及合作醫療時,也存在著形式主義、一刀切等問題,使得一些人把合作醫療當成“左”的東西而全盤否定。再加上合作醫療在運行過程中也存在著管理不善、監督不力等問題,導致合作醫療大面積解體,瀕臨崩潰。
從1990年開始,我國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階段,“如何建立新時期農村醫療保障體制”的問題無法迴避地擺在了我們面前。為此,我國對合作醫療的恢復與重建進行了艱難的探索。1993年,中共中央在《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提出要“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1993年,國務院政策研究室和衛生部在全國進行了廣泛調查研究,提出《加快農村合作醫療保健制度改革與建設》的研究報告。1994年,為了提供合作醫療立法的理論依據,國務院研究室、衛生部、農業部與世界衛生組織合作,在全國7省14縣開展了“中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改革”試點和跟蹤研究。1996年7月,衛生部在河南召開全國農村合作醫療經驗交流會,提出了發展與完善合作醫療的具體措施。1996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在北京召開全國衛生工作會議,再次強調了合作醫療對於提高農民健康、發展農村經濟的重要性。1997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了《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要求“積極穩妥地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力爭到2000年在農村多數地區建立起各種形式的合作醫療制度,並逐步提高社會化程度;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向社會醫療保險過渡。”同年5月,國務院批轉了衛生部、國家計委、財政部、農業部、民政部《關於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的若干意見》,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村合作醫療的恢復發展。
(2)第二階段:(2003年至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改革:
200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要求“到2010年,在全國農村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明確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2003年3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正式施行,規定:“國家鼓勵支持農民鞏固和發展農村合作醫療和其他醫療保障形式,提高農民健康水平”,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發展和完善從此有法可依。
2003年1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衛生部、財政部和農業部的《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要求“從2003年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至少要選擇2~3個縣(市)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推開。到2010年,實現在全國建立基本覆蓋農村居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目標,減輕農民因疾病帶來的經濟負擔,提高農民健康水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一般採取以縣(市)為單位進行統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農民個人每年的繳費標準不應低於10元,有條件的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本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給予適當扶持,具體出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但集體出資部分不得向農民攤派。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地方財政每年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資助不低於人均10元。
2006年1月10日,衛生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財政部、農業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局等7部委局聯合下發《關於加快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通知》,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作了充分肯定,認為“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解決農民看病難問題的一項重大舉措,對於提高農民健康水平、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統籌城鄉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具有重要作用”。提出“各省(區、市)要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關政策,擴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2006 年,使全國試點縣(市、區)數量達到全國縣(市、區)總數的40%左右;2007年擴大到60%左右;2008年在全國基本推行;2010年實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基本覆蓋農村居民的目標”。同時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從2006年起,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由每人每年補助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財政也要相應增加10元。地方財政增加的合作醫療補助經費,應主要由省級財政承擔,原則上不由省、市、縣按比例平均分攤,不能增加困難縣的財政負擔”。
藥品生產流通體制
藥品是特殊的商品,藥品生產流通體制一直是整個衛生醫療體制改革中的一部分,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就成立了主管藥業的藥政機構,並形成了計畫經濟體制下特有的藥品管理體制。到1978年改革開放之前,這種體制的特點是條條分割,機構變動頻仍 。改革開放以後,我國越來越重視藥品的生產流通管理,2000年強調“三改並舉”以後,藥品生產流通體制改革與醫療體制和醫療保障改革的聯繫也越來越緊密。我國在藥品企業的準入機制、藥品價格管理體制、藥品流通體制(集中招標、醫藥分家)、藥品分類管理體制、基本藥品目錄的形成機制等方面都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取得了一定進展。
藥品生產領域
改革開放以後,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漸完善,我國醫藥工業快速發展,各類藥廠如同雨後春筍般的出現。與此同時,藥品生產的準入和新藥的審批成為藥品管理制度中的重點。1978年國務院就批准頒發《藥政管理條例》,到了1979年,衛生部又組織制定了《新藥管理辦法》。1984年,我國頒布了《藥品管理法》,這部法律也被看做是中國藥品管制制度的雛形。它規定了藥品的市場準入機制,即“開辦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必須經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生產經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准,並發給《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和《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無此兩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發給《營業執照》。”但是由於各部門權力的分割,這種制度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實施。1985年,衛生部根據1984年的《藥品管理法》制定頒布了《新藥審批辦法》,從此我國新藥的管理審批進入了法制化階段。1988年衛生部又頒發了《關於新藥審批管理若干補充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新藥審批。1992年,衛生部再次頒發了《關於藥品審批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同時對中藥和生物製品也分別做了補充規定。
從1984年開始10年時間裡藥品生產管理一直處於混亂狀態,1994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發〔1994〕53號),其實這也是對《藥品管理法》的一次非正式修正案,使得藥品市場的準入進入“兩證一照”的程式,同時也為進一步理順藥品管理體製做出了相關規定。但是藥業多頭管理的格局並沒有得到改善,反而進一步加深。
1996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繼續整頓和規範藥品生產經營秩序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6〕14號),此《通知》總結了藥品管理方面的問題:無證照或證照不全,出租或轉讓證照違法生產、經營藥品現象嚴重。
1998年頒布了我國《藥品臨床試驗管理規範》(試行)。1998年8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成立。1999年,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頒布了《新藥審批辦法》、《新生物製品審批辦法》、《進口藥品管理辦法》、《仿製藥品審批辦法》、《新藥保護和技術轉讓的規定》等5個法規。這些法規很多都參考了國際上通用的做法,標誌著我國的藥品管理進行創新嘗試。
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02年8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進一步細化了《藥品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在生產質量方面,2005年10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管理辦法》開始施行。
2002年12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新修訂的《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試行)開始執行。1999年發布的《新藥審批辦法》、《新生物製品審批辦法》、《新藥保護和技術轉讓的規定》、《仿製藥品審批辦法》、《進口藥品管理辦法》5個行政規章同時廢止。2005年5月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藥品註冊管理辦法》開始施行。2007年《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經過再一次的修訂,並於同年10月1日施行。藥品的註冊管理一直存在問題,尤其是新藥的審批,大量的仿製藥重複出現,藥品產業創新機制缺乏,需要進一步研究解決。
藥品價格管理體制
準備階段:1978~1995年。本階段沒有多少直接涉及藥品價格的政策出台,主要是一些藥品管理機構的成立和一些巨觀的政策性檔案,為下一階段價格管理創造了條件。
改革實施階段:1996年至今。藥品價格管理開始於1996年8月下發的《藥品價格管理暫行辦法》,這時主要圍繞“降低藥品虛高價格,減輕患者藥費負擔”的目標整改藥品價格,後來又下發了《藥品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
1998年底,國家計委出台了《國家計委關於完善藥品價格政策改進藥品價格管理的通知》,各地物價部門先後多次降低藥品價格。
2000年是我國藥品價格深入整頓的一年。隨著《關於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的發布,7月國家計委印發了《關於改革藥品價格管理的意見》。此時,關於藥品價格的檔案主要有:《關於改革藥品價格管理的意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試點工作若干規定》、《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證及監督管理辦法》、《藥品政府定價辦法》、《國家計委定價藥品目錄》、《藥品政府定價申報審批辦法》以及《藥品價格監測辦法》等 ,這些政策進一步推動藥品價格管理改革。
此後隨著藥品價格虛高問題的一直存在,國家不斷推出藥品降價政策:2001年5月,國家計委發出通知宣布 69 種藥品的最高零售價;2004年,國家發改委、衛生部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醫藥價格監管減輕社會醫藥費負擔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部門繼續降低政府定價藥品價格等;2005年,國家降低22種藥品的最高零售價; 2007年1月,國家發改委發布了第21次降低藥品價格的通知,緊接著《關於制定九味羌活顆粒等278種中成藥內科用藥最高零售價格的通知》的第22次藥品降價生效,5月又調整了260種藥品的最高零售價。在不斷降價的同時,也對藥品定價進行了相應的改革,2006國家年發改委在《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的原則下制定針對醫藥行業的《藥品定價辦法》,其徵求意見稿已經形成,正在徵求意見。總的來說,近10年我國連續23次降低藥品價格,但是由於多方面的原因,我國藥品“價格虛高”,“看病貴”的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

各地套用

上海市實施“5+3+1”醫療服務體系建設規劃。“5”即在5個區分別引入優質醫療資源,床位規模均為600張左右,目前已在4個區完成;“3”即將3個區中心醫院提升為三級醫院,床位規模均為800張左右,目前建設已經完成,正在進行評審;“1”即遷建金山區1所醫院,已經完成。
浙江省溫州市加快推進社會辦醫工作力度,重點突出“四個一批(引進培育一批、規劃建設一批、改制改性一批、發展提升一批)”:建設90家民辦醫療機構;從現有民辦醫療機構中選出10家進行增資、擴容和提質;支持社會資本以合資合作、收購兼併和融資租賃等方式參與公立醫療機構改制重組;引導醫療資源向康復、養老等領域發展。
廣州武漢廈門等城市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嚴格執行醫院準入制度,專科醫院的專科床位不低於80%,科室設定和學科發展具備鮮明特色。以廣州復大腫瘤醫院、武漢亞洲心臟病醫院等為代表的民營專科醫院和廈門長庚醫院等為代表的民營綜合性醫院保持了較好的的發展勢頭。

改革措施

深化醫改以來,各地不斷加大探索力度,深入推進醫改各項工作。這些探索符合醫改方向,成效明顯,具有普遍的指導和推廣意義。

人才隊伍建設

為解決基層人才短缺問題,使大醫院醫生能下到基層,各地探索了上下聯動、緊密一體化等多種形式。
廣東省深圳市完善政府主導下的“院辦院管”社區健康服務中心管理體制,建立以責任醫師為主體的全科服務團隊,完善技術人員多崗位服務制度。社康中心可直接獲得主辦醫院的人才和技術支撐,居民可就近享受大醫院退休老中醫、知名專家提供的醫療衛生服務。
湖南省湘鄉市推行衛生人才“縣管鄉用”。擇優招聘醫學院校本科生和執業醫師到鄉鎮衛生院工作。招聘人員編制由市衛生局代管,基本工資以及養老、醫療、生育保險等單位繳納部分由市財政予以保障。招聘人員享受所在鄉鎮衛生院的績效獎金和福利。聘任期五年,期滿後,經本人申請,市衛生局考核合格,可安排到城區醫療衛生機構工作。
天津市在二三級醫院建立涉及18個學科的143個全科醫生和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凡在二級以下醫療機構從事臨床工作的應屆畢業生均須參加兩年的全科醫生培訓。
江蘇省鎮江市建立社區醫師免費進修培訓制度、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上級醫院醫師到社區坐診制度,派出內兒科醫生到所屬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開展全日制診療服務。

支付方式改革

支付方式改革對控制醫藥費用、規範醫療行為、推進綜合改革等具有重要意義。各地探索了幾種不同的支付模式。
寧夏回族自治區鹽池海原等縣市實施“創新支付制度,提高衛生效益”項目,實施門診、住院經費包干預付制。包乾經費按季度預撥70%給醫療衛生機構,剩餘30%根據年度績效考核結果兌現。
河南省宜陽縣按照“一個病種,三套路徑”的思路實施新農合綜合支付制度改革:A組針對普通症狀病人,B組針對有較嚴重的合併症等病人,C組針對病情嚴重且複雜的病人。A組和B組實行定價收費,定額支付;C組按實際費用結算,並按比例進行控制。
湖南省推行“限費醫療”,對參合農民在鄉鎮衛生院的門診、住院費用設定一定限額。醫療費用在限額內的,參合農民按實付費;超過限額的,參合農民按限額付費,超出部分由新農合全額報銷。如藍山縣實行的“10+100”模式,參合農民在縣內鄉鎮衛生院就醫,門診只需自付10元,住院只需自付100—150元,其餘費用由新農合基金全額報銷。目前正在探索將“限費醫療”模式拓展至縣級公立醫院。

取消以醫補藥

公立醫院取消以藥補醫後,各地探索建立了多渠道補償方式,並推行綜合改革。
價格平移法:北京市友誼醫院朝陽醫院分別於2012年7月1日、9月1日啟動“醫藥分開”改革。12月1日,同仁醫院、天壇醫院、積水潭醫院也正式啟動。在取消藥品加成、掛號費和診療費的同時,按照醫師職級確定患者在門診的醫事服務費。北京醫保基金對“醫事服務費”給予定額報銷,每人次40元。
財政補償法:陝西在政府投入和醫療服務收費調整到位的基礎上,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實行零差率銷售。對縣級醫院由此減少的合理收入,按照“取消多少,補償多少”的原則,由省、市、縣三級政府按比例給予足額補助。
綜合補償法:安徽省實行縣級醫院全部藥品零差率銷售,由此減少的費用通過增加政府補助(25%)和收取診查費(75%)來彌補;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價格,在總量平衡的基礎上通過調整手術費、護理費和床位費來彌補。
浙江省取消縣級醫院藥品加成政策,同步建立“五環聯動”機制,即調整醫療服務收費、改革醫保支付制度、完善財政投入政策、加強醫療服務行為管理、建立醫院內部管理機制。
廣東省深圳市對67家公立醫院實施“1+6” 綜合改革。“1”即取消全部公立醫院藥品加成;“6”即改革公立醫療機構補償機制,改革醫療費用支付制度,改革藥品流通競爭制度,改革藥品耗材採購制度,強化公立醫院商業賄賂防控,加強公立醫院行為監管。

藥品招標採購

在基層完善招采合一、雙信封制、集中支付等採購政策的基礎上,配合公立醫院改革,加快推進藥品招標採購機制改革。
安徽省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原則,採用“量價掛鈎、招采合一”的招標採購辦法,統一制定縣級醫院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目錄和基本用藥目錄,實行全省統一網上集中招標採購。縣級醫院基本用藥目錄從國家基本藥物(含省增補藥品)目錄和省新農合藥品目錄、城鎮醫保藥品目錄中遴選產生,共1048種。
河南省對基本藥物和醫用耗材均實行統一招標採購,從標前、標中到標後均採取透明操作,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採取定量評價和定性評價相結合,以綜合評價為主的原則,充分考慮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使用差異,滿足不同人群的使用需求;規範操作制度,確保招標公正公開。

控費方面

探索控制醫療費用過快增長,是深化醫改的重要任務。各地探索了很多的做法。
福建省推進一般醫用耗材集中招標採購,降低採購成本和採購價格;擴大單病種付費的病種種類和試點範圍,在一半以上的縣(市、區)開展新農合總額預付制、按人頭付費試點,有效遏制了醫藥費用過快上漲趨勢。
浙江省從2010年起,連續三年提出門診和住院均次費用零增長的要求,並納入年度醫改責任目標予以落實。通過行政性控費措施的實施,促進醫院主動控費機制、醫保控費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鄉村醫生待遇

各地進行了積極探索,推行鄉村一體化管理,解決鄉村醫生的養老保障問題,穩固農村衛生服務體系“網底”。
江蘇省逐步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新補充人員或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納入鄉鎮衛生院編制統一管理,建立鄉鎮衛生院人員派駐村衛生室輪崗工作制度,將鄉村醫生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範圍,財政給予一定支持。
雲南玉溪市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完善保障機制。對按年齡政策辦理退出手續的鄉村醫生按月發放退養補助,退養補助根據連續工齡分3檔發放。將鄉村醫生培訓經費按農業人口人均0.5元的標準納入區縣財政年度經費預算。
青海對村醫實行專項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對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或中專以上學歷的村醫,每人每年再增加1000元補助。目前,全省所有鄉村醫生都按不同標準檔次參加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或其他養老保險。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