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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湖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承接業務的建築施工企業須按本辦法繳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施工企業,是指已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建築施工企業(含設計施工一體化企業)。
第四條 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建設局)、
湖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力社保局)是市本級(含吳興區、南潯區、南太湖新區,下同)保證金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築施工企業保證金的監督管理。縣建設局、縣人力社保局是各縣保證金主管部門,負責縣轄區內建築施工企業保證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保證金繳存
第五條 保證金以企業為單位繳存,分為現金和支付擔保保函(以下簡稱保函)兩種形式。保函分銀行保函、保證保險保單及擔保公司保函,且都須為見索即付型。
保證金繳存遵循“一地繳存、全市通用”原則。
一、工商註冊地為本市的建築施工企業在湖承接業務前須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保證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工商註冊地在市本級的建築施工企業,向市建設局申請辦理,工商註冊地在德清縣、長興縣、安吉縣的,分別向各縣保證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市本級和各縣均互相認可,不再重複繳存;已向市內非註冊所在地保證金主管部門繳存的企業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可由企業申請退還。
二、工商註冊地為市外的建築施工企業在湖承接業務前須向市建設局申請辦理。
第六條 按建築施工企業的最高項資質等級,繳存保證金的標準額度為:
一、
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建築施工企業100萬元人民幣;
二、施工總承包二級或專業承包一級建築施工企業50萬元人民幣;
三、施工總承包三級企業或專業承包二級及以下建築施工企業25萬元人民幣。
保證金應按上述規定一次性足額繳存,採用保函形式的,應為同等額度,且擔保期限須為連續擔保,期滿沒有續保的視作未按規定繳存保證金。同時具有總承包和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應按高額度繳存(如專業承包一級,總承包三級的,應繳存50萬)。當建築施工企業的資質有變化時,應當及時按變化後的最高資質等級標準額度調整保證金額度。
第七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提交《湖州市繳納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申請》(詳見附屬檔案1)、統一格式的法人
授權委託書(詳見附屬檔案2)及企業資質證書複印件向保證金主管部門領取《湖州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繳存證明》(詳見附屬檔案3)。
第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不按規定繳存保證金的,不得在湖州市範圍內從事建築市場活動。
第三章 保證金啟用
第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啟用保證金:
一、以現金形式繳存保證金的建築施工企業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事實,且資金一時難以落實的,可主動向保證金繳納地主管部門申請啟用;
二、建築施工企業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農民工上訪討薪事件的,經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可由工程所在地保證金主管部門向欠薪企業發出《立即提取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的通知》(詳見附屬檔案4)後強制啟用保證金。
保函啟用參照現金啟用流程,保證人收到保證金主管部門的索賠告知單後,原則上應在6小時內將相應資金賠付至指定帳戶。
第十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保證金提取使用後須在20個工作日內按以下規定補足繳納保證金:
一、因第九條第一項啟用保證金的,按照原標準額度繳存補足;
二、因第九條第二項啟用保證金的,按已提取使用保證金額度的3倍繳存保證金。
第四章 保證金退還
第十一條 工商註冊地為市外的建築施工企業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欲退出湖州市場時,由企業向保證金主管部門提出退還保證金申請(詳見附屬檔案5),同時交回《湖州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繳存證明》:
一、在保證金繳納地未承接到任何施工業務;
二、在保證金繳納地承建的所有工程項目已通過竣工驗收滿6個月且無欠薪事件發生的。
第十二條 經保證金主管部門認定,符合退還條件的,由主管部門在其入口網站上向社會公告15日,如未收到欠薪投訴的,則由主管部門向企業發出《關於退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的函》(詳見附屬檔案6),建築施工企業方可取回本企業繳納的保證金(以現金形式繳存的,按照同期銀行活期掛牌利率核算,退還等額利息;以保證保險形式繳存的,保單剩餘期限按月退還保費,下同)。
第十三條 建築施工企業保證金實行差異化管理。
自繳存之日起連續三年內未發生因嚴重拖欠工資行為造成農民工上訪討薪事件且“六項制度”落實較好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認定,返還已繳納保證金。
自繳納之日起連續滿二年但不足三年未發生因嚴重拖欠工資行為造成農民工上訪討薪事件且“六項制度”落實較好的,由企業承諾今後不發生因嚴重拖欠工資行為造成農民工上訪討薪事件的,經主管部門認定,返還已繳納保證金。
第十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退還保證金後,發生因拖欠工資行為造成農民工上訪討薪事件的,須於10個工作日內按原標準補足繳存。情節嚴重的,按照原標準的3倍繳存。
第十五條 以下幾種情形屬於嚴重拖欠工資行為造成農民工上訪討薪事件:
一、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10人以上群體性上訪事件的;
二、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雖不足10人以上的群體性上訪事件,但同一事項造成重複上訪3次及以上的;
三、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在50萬元以上的;
四、發生因農民工上訪討薪造成社會治安事件的;
五、因企業管理人員、項目經理等不配合主管部門,處理不積極導致農民工集體上訪討薪;
六、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建設或人社部門通報或不良行為記錄的;
七、其他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
第五章 責任與義務
第十六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屬各區縣的工程項目,分別由各區縣相關部門負責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調解、協調和投訴處理工作,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市保證金主管部門。保證金強制啟用時,繳存部門原則上應無條件配合欠薪發生地主管部門執行。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照《湖州市建築施工領域農民工工資分賬管理實施細則》要求及時劃撥工資性工程款,致使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分包企業拖欠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工資,墊付額以未支付的工程款為限。
建設單位將工程違法發包,致使拖欠工資的,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清償責任;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轉包、違法分包,致使拖欠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清償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或者個人追償。
第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保證金的繳納、使用信息應做到全市共享和互聯互通,並納入企業信用管理。
第十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啟用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後逾期未補繳或在退還保證金後發生討薪事件逾期未補繳的,主管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整改,並在全市範圍內通報曝光。
第二十條 設定農民工應急周轉金或購買農民工工資應急保證保險,用於解決特殊情況下的民工工資應急支付,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關於印發〈湖州市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湖建發〔2005〕190號)和《關於實行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差異化管理的通知》(湖建發〔2016〕166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湖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於印發《湖州市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建設局、人力社保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
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5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省人力社保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建築業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12〕100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7〕34號)等有關檔案的要求,特制定了《湖州市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湖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