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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9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石家莊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預防和解決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有效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進一步規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制度,健全治欠保支長效機制,根據《河北省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河北省住建廳、人社廳等七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房屋建去榜盛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和專用賬戶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冀建工〔2018〕48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提速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辦字〔2019〕37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石家莊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各類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利、園林、軌道交通等工程建設領域及各種基礎設施建設的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等各種在建、新建、續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工資保證金”),是指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含直接埋歡淚匙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分別按承建工程項目契約價款的一定比例,向工資保證金賬戶繳存的資金。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通過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預存資金,替代工資保證金。
第四府紋習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的主管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提組體負責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工作。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駐石國家、省屬單位及市以上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工資保證金收取和管理,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所屬行政區域內其潤格雄他建設工程項目工資保證金收取和管理。
第五條 在辦理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開工備案等相關手續時,各級行政審批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向建設單位和
施工總承包企業發放書面告知書,告知其在10個工作日內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繳存工資保證金手續。
第六條 各級行政審批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將工程建設審批信息推送至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遷故設門要加強工資保證金的事中事催乃茅坑後監管,並將相關信息反饋至同級行政審批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
第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繳納工資保證金信用制度,將未按規定繳納工資保證金的單位記入失信台賬,不定期進行通報。
第八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對本項目用工管理、工資支付負總責,嚴格落實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管理制度,按月足額發放工資。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拖欠工資的,均記入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拖欠工資記錄。
第九條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工資保證金的本金及利息歸繳存單位所有(利息按照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率結息)。
第二章 工資保證金的繳存
第十條 工資保證金由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繳存至項目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駐石國家、省屬單位及市以上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繳存至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設定的銀行工資
保證金賬戶,繳存款額分別為建設項目施工契約總價款的1%,單個工程項目繳存金額上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第十一條 工資保證金可採取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約的商業銀行、保險機構開具的見索即付銀行保函、保險機構保單保函等方式替代現金繳存。銀行保函、保險機構保單保函等擔保材料交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使用銀行保函、保險機構保單保函的,應為不可撤銷工資支付保函,必須明確以下有關事項:
(一)受益人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二)保函自開具之日起生效,保證期間為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建設項目竣工(交工)驗收之日起6個月,竣工時間以項目契約約定時間為準。保函有效期滿尚未完成農民工工資結算支付的,保函自動延期至投保人完成支付後7日內止。投保人應在保函自動延期的15日內履行續保手續。
第十二條 對工資保證金繳存實行差異化管理。
(一)在同一級管轄範圍內有3個以上在建工程項目的,降低繳存比例,降幅為50%。
(二)連續3年未有拖欠工資記錄的,降低繳存比例,降幅為50%。
(三)1年內發生2次及以上工資糾紛群體性上訪事件或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提高繳存比例,增幅為100%。
(四)降低繳存比例的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內部儲備一定的應急支付資金,專門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突發事件,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工資保證金的使用
第十三條 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動用建設單位繳存的工資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使用保單保函的,向開具保函的銀行、保險機構發出書面索賠通知書,按核定工資額計提工資保證金。
(一)建設單位未預存或續存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造成工資拖欠的;
(二)建設單位存在違法發包行為,造成工資拖欠的;
(三)需使用建設單位繳存工資保證金支付工資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動用施工總承包企業繳存的工資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使用保單保函的,向開具保函的銀行、保險機構發出書面索賠通知書,按核定工資額計提工資保證金。
(一)施工總承包企業未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發放工資,造成工資拖欠的;
(二)施工總承包企業拖延或拒不履行支付工資義務,經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三)施工總承包企業因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造成工資拖欠的;
(四)需使用施工總承包企業繳存工資保證金支付工資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工資保證金的補足
第十五條 使用工資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於使用之日起10日內,下達《石家莊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補足通知書》,要求使用工資保證金單位自收到補足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已劃支金額的200%補足工資保證金。
第五章 工資保證金的返還
第十六條 工程竣(交)工驗收合格6個月且繳存企業在施工現場公告無拖欠工資情況10日期滿後,繳存企業可向工資保證金管理部門提出返還申請。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實,建設單位在該工程項目中按規定預存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施工總承包企業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應在受理申請後10日內辦理完畢工資保證金返還手續。
第六章 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 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專項支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超限額收繳、違規挪用、無故拖延返還工資保證金的,對直接負責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未在收到書面告知書10個工作日內辦理繳存工資保證金手續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其進行信用風險提示。對經信用風險提示後仍拒不繳納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其記入繳納工資保證金失信台賬,在辦理該單位其他工資保證金繳納手續時,提高繳存比例,按應繳納金額的200%收繳(金額不受單個工程項目繳存金額上限限制)。
第十九條 對未按要求補足工資保證金的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其進行信用風險提示。對經信用風險提示後仍拒不繳納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其記入繳納工資保證金失信台賬,在辦理該單位其他工程項目工資保證金繳納手續時,提高繳存比例,按應繳納金額的200%收繳(金額不受單個工程項目繳存金額上限限制)。
第二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不定期將繳納工資保證金失信台賬通報給同級行政審批、住建、水利、交通運輸、園林等行政部門,對失信單位實施信用聯合懲戒,在項目審批、政府優惠政策、資質審核、招投標和市場準入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大對失信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發現違法問題,依法處理;符合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列入“黑名單”,對相關單位及人員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採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稅收優惠以及交通出行、高消費等方面進行限制。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原本市各部門制定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有關部門在本辦法施行之前已收取的工資保證金,按原規定執行完畢。
第八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對本項目用工管理、工資支付負總責,嚴格落實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管理制度,按月足額發放工資。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拖欠工資的,均記入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拖欠工資記錄。
第九條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工資保證金的本金及利息歸繳存單位所有(利息按照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率結息)。
第二章 工資保證金的繳存
第十條 工資保證金由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繳存至項目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駐石國家、省屬單位及市以上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繳存至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設定的銀行工資
保證金賬戶,繳存款額分別為建設項目施工契約總價款的1%,單個工程項目繳存金額上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第十一條 工資保證金可採取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約的商業銀行、保險機構開具的見索即付銀行保函、保險機構保單保函等方式替代現金繳存。銀行保函、保險機構保單保函等擔保材料交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使用銀行保函、保險機構保單保函的,應為不可撤銷工資支付保函,必須明確以下有關事項:
(一)受益人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二)保函自開具之日起生效,保證期間為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建設項目竣工(交工)驗收之日起6個月,竣工時間以項目契約約定時間為準。保函有效期滿尚未完成農民工工資結算支付的,保函自動延期至投保人完成支付後7日內止。投保人應在保函自動延期的15日內履行續保手續。
第十二條 對工資保證金繳存實行差異化管理。
(一)在同一級管轄範圍內有3個以上在建工程項目的,降低繳存比例,降幅為50%。
(二)連續3年未有拖欠工資記錄的,降低繳存比例,降幅為50%。
(三)1年內發生2次及以上工資糾紛群體性上訪事件或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提高繳存比例,增幅為100%。
(四)降低繳存比例的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內部儲備一定的應急支付資金,專門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突發事件,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工資保證金的使用
第十三條 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動用建設單位繳存的工資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使用保單保函的,向開具保函的銀行、保險機構發出書面索賠通知書,按核定工資額計提工資保證金。
(一)建設單位未預存或續存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造成工資拖欠的;
(二)建設單位存在違法發包行為,造成工資拖欠的;
(三)需使用建設單位繳存工資保證金支付工資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動用施工總承包企業繳存的工資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使用保單保函的,向開具保函的銀行、保險機構發出書面索賠通知書,按核定工資額計提工資保證金。
(一)施工總承包企業未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發放工資,造成工資拖欠的;
(二)施工總承包企業拖延或拒不履行支付工資義務,經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三)施工總承包企業因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造成工資拖欠的;
(四)需使用施工總承包企業繳存工資保證金支付工資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工資保證金的補足
第十五條 使用工資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於使用之日起10日內,下達《石家莊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補足通知書》,要求使用工資保證金單位自收到補足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已劃支金額的200%補足工資保證金。
第五章 工資保證金的返還
第十六條 工程竣(交)工驗收合格6個月且繳存企業在施工現場公告無拖欠工資情況10日期滿後,繳存企業可向工資保證金管理部門提出返還申請。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實,建設單位在該工程項目中按規定預存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施工總承包企業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應在受理申請後10日內辦理完畢工資保證金返還手續。
第六章 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 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專項支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超限額收繳、違規挪用、無故拖延返還工資保證金的,對直接負責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未在收到書面告知書10個工作日內辦理繳存工資保證金手續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其進行信用風險提示。對經信用風險提示後仍拒不繳納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其記入繳納工資保證金失信台賬,在辦理該單位其他工資保證金繳納手續時,提高繳存比例,按應繳納金額的200%收繳(金額不受單個工程項目繳存金額上限限制)。
第十九條 對未按要求補足工資保證金的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其進行信用風險提示。對經信用風險提示後仍拒不繳納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其記入繳納工資保證金失信台賬,在辦理該單位其他工程項目工資保證金繳納手續時,提高繳存比例,按應繳納金額的200%收繳(金額不受單個工程項目繳存金額上限限制)。
第二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不定期將繳納工資保證金失信台賬通報給同級行政審批、住建、水利、交通運輸、園林等行政部門,對失信單位實施信用聯合懲戒,在項目審批、政府優惠政策、資質審核、招投標和市場準入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大對失信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發現違法問題,依法處理;符合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列入“黑名單”,對相關單位及人員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採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稅收優惠以及交通出行、高消費等方面進行限制。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原本市各部門制定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有關部門在本辦法施行之前已收取的工資保證金,按原規定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