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寧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興寧市建設領域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妥善解決建築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異地務工人員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111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設項目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建設單位應按照契約總造價的5%(不超過500萬元,不低於10萬元)一次性繳交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下簡稱保證金)到市住建局工人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
凡屬政府招投標工程,由中標施工企業一次性將保證金繳交至主管部門專用賬戶。
各主管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向保證金繳存單位出具收據。
第三條未繳交保證金的在建項目,在本辦法施行後,一個月內向主管部門繳清;已完工但未經竣工驗收的工程,經市有關部門核實,確實不存在拖欠工人工資的,可以不再補繳。
第四條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繳交保證金的,視為建設資金未落實,市住建局依法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五條保證金的使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資金周轉困難,一時無力支付農民工工資。
(二)工程項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停工半年以上的)、竣工,尚未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三)經市人社局和主管部門審查,確實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建設單位或建築施工企業未按要求支付農民工工資,且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提取條件的,由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市人社局核實確定員工勞動關係和被拖欠農民工工資具體數額後,提取保證金髮放農民工工資。
第七條保證金賬戶資金不足以發放全部工資的,按同一比例發放。
第八條建設單位或建築施工企業應將農民工工作情況、工資發放情況記錄到工資表中,工資表作為施工人員的勞動關係和工資支付認定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保證金提取後,保證金繳存單位應當在30日內等額補齊;否則,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應對在建工程施工單位責令停工整改、已竣工項目不予驗收,並將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抄報相關部門,記錄企業不良行為。
第十條保證金的退返。
工程建設項目竣工或停工後,建設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應在工程施工地公示工資支付情況,公示時間不少於15天。工程建設項目已竣工或停工、農民工已經退場、未發生拖欠工資的,保證金繳存單位憑已全額支付工資的憑證和經公示無異議的憑證到主管部門申請退還保證金,各主管部門應當將存在銀行的保證金連本帶息(銀行活期)退還給保證金繳存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