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第22號
市長:張令平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題詞
勞動保障 工資待遇 農民工 辦法 令
分送:永昌縣、金川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中央、省屬在金各單位, 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
檔案全文
金昌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
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甘肅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甘政辦發〔2007〕86號)等規定,結合金昌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及施工企業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指各類房屋建築、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產業及各種基礎設施建設的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在建、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指工程項目的投資主體或投資者。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在工程開工之前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負責通知並監督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契約價款的3%向銀行專戶存儲的工資專項資金。
第四條 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工作。
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的監督檢查,在開展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時,建設、交通、水利、經委等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各自的職責,具體負責清欠工作。施工企業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案件有較大爭議的,由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立案查處,各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予以配合。
各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局)在對建設工程項目立項審批或備案後,要將審批件或備案件同時抄送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 各級工會組織對建設單位和建設施工企業遵守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行為的,有權要求改正,並向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與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第六條 對直接發包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負有同等責任;對分包的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和施工企業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負有全部責任,並要加強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保證金的收繳管理
第七條 保證金實行層級監管。市、縣(區)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單位保證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 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保證金存入按規定設立的全市統一銀行專戶。保證金實行專戶存儲、專項支取、統一管理,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減免。
第九條 保證金的繳納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依照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許可權,在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報告審批之前,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向建設單位發出《金昌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通知書》,負責通知並監督建設單位向施工所在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交納保證金後,按程式核發施工許可證。
(二)建設單位持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金昌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費申請登記表》,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保證金。
(三)建設單位持銀行出具的繳納保證金憑證、《中標通知書》、《施工契約》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領取《金昌市建設領域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書》。
(四)建設單位持《金昌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書》和銀行繳款憑證到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五)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後3個工作日內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複印件1份,用於備案。
(六)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填寫《金昌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費情況登記台帳》。
(七)未及時足額交納保證金的單位,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和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記入信用檔案,通報批評,並向社會曝光;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條 建設、交通、水利等部門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認真核驗《金昌市建設領域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書》,沒有繳納保證金的,應督促其按規定足額繳納保證金。
第三章 保證金的支付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領域內發生下列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將在30日內啟用保證金:
(一)施工企業未依法及時結算農民工工資的。
(二)建設單位非法發包或施工企業非法轉包建設工程,致使用工主體不具有法人資格或無企業資質,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三)施工企業法人代表或工程項目負責人隱匿、逃逸或死亡,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四)其他由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且施工企業暫無償還能力的。
第十二條 保證金實行統籌支付。保證金支付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確認拖欠農民工工資事實。施工單位受到欠薪投訴或舉報後,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核實。經確認有拖欠事實的,依法告知建設單位及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經確認無拖欠事實的,書面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二)施工企業舉證。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規定,施工企業對工資支付承擔舉證責任。施工企業受到欠薪投訴,在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時間內不能提供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材料的,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相關證據認定拖欠數額。
(三)保證金支取。施工企業發生欠薪事實且無力支付工資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召開聯席會議,按照確認的數額決定支取保證金。
(四)農民工工資支付。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聯席會議的決定,發放拖欠工資。
第四章 保證金的補足
第十三條 啟用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後,由拖欠工資的施工企業在15日內等額補足。因其他原因導致拖欠工資的,由責任單位補足:
(一)建設單位違反契約規定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導致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補足責任單位為建設單位;
(二)建設單位肢解發包或施工企業非法轉包建設工程,致使用工主體不具有法人資格或無企業資質,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補足責任單位為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
(三)施工企業法人代表或工程項目負責人隱匿、逃逸或死亡,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補足責任單位為工程總承包單位或建設單位;
(四)因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發生突發性事件的,補足責任單位為工程總承包單位;
(五)其他由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且企業暫無償還能力的,補足責任單位為工程總承包單位或建設單位。
責任單位補足保證金後,可持保證金專用收據,從直接欠薪施工企業工程款中扣回。
第十四條 對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補足保證金的企業,由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指令書下達7日後仍未補足的,由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處理;對不履行行政處罰和處理決定的,由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保證金的退還
第十五條 保證金退還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工資發放情況公示。工程交工後,建設單位在施工現場農民工集散場所公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資結算結果等情況,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5個工作日。
(二)建設單位申請。工程交工驗收合格且工程款按契約約定結清後,建設單位向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結算和退還保證金。申請時應填寫《金昌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本、息)退還申請表》,並提供工資發放情況公示結果。
(三)保證金退還。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金昌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本、息)返還意見書》,由銀行將保證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還繳費單位。
第十六條 用工單位提供虛假資料,騙取保證金,或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提供虛假資料領取保證金本金和利息的,由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所騙取或領取的款項,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而引發群體性上訪和突發事件的,追究建設單位或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一)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未按規定及時向建設單位發出《金昌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費通知書》的;
(二)未按規定認真核驗《金昌市建設領域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書》,或未督促其按規定足額繳納保證金而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的;
(三)在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後,在限定的期限內仍未及時補足保證金的。
具體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保證金收繳、支出、補足、返還等方面出現違規行為的,依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要接受有關部門對保證金管理工作的審計,定期向社會公布保證金收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保證金該繳納的未繳納,該補齊的未補齊,該發放的未發放,不該發放的發放或流失的,依紀依法給予處理。任何組織和個人可對發現的保證金管理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及時進行調查,按有關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後,任何單位、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已繳納保證金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重複收取保證金。凡有違反本規定收取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有權拒絕並向市監察部門或市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