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通知》(甘政辦發〔2013〕188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2016〕46號)、《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民工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州政辦發〔2015〕166號)等檔案規定,結合甘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州行政區域內進行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及施工企業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指各類房屋建築、市政、公用、交通、水利、工礦、國土、信息產業及各種基礎設施建設的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在建、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指工程項目的投資主體或投資者。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指在工程開工之前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負責通知並監督建設單位按照契約價款3%比例向銀行專戶存儲的工資專項資金。
第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的監督檢查。在開展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時,住建、交通、水利、發改、國土、安監、經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具體負責清欠工作。施工企業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案件有較大爭議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立案查處,各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予以配合。
第六條 對直接發包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負有同等責任;對分包的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和施工企業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負有全部責任,並要加強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保證金的收繳和管理
第七條 保證金實行層級監管,專項用於拖欠農民工工資時應急支付。州、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分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由本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的建設項目保證金的收繳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保證金的繳納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依照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許可權,在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報告審批之前,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向建設單位發出《甘南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通知書》。
(二)建設單位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認的《甘南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費申請登記表》,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領導簽字後到指定的銀行繳納保證金。
(三)建設單位持銀行出具的繳納保證金憑證、《中標通知書》、《施工契約》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領取《甘南州建設領域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書》。
(四)建設單位持《甘南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書》和銀行繳款憑證到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按程式核發《施工許可證》。
(五)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後3個工作日內應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複印件備案。
(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認真做好《甘南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費情況登記台賬》。
(七)未及時足額交納保證金的單位,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記入信用檔案,通報批評,並向社會曝光;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九條住建、交通、水利、國土等部門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認真核驗《甘南州建設領域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書》。沒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無拖欠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證明的施工企業,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允許參加招投標。
第十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收取的保證金存入按規定設立的銀行專戶。保證金實行專戶存儲、專項支取、統一管理,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減免。
第三章 保證金的支付
第十一條 建設領域內發生下列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在30日內啟用保證金:
(一)施工企業未依法及時結算農民工工資,致使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
(二)建設單位非法發包或施工企業非法轉包建設工程,致使用工主體不具有法人資格或無企業資質,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三)施工企業法人代表或工程項目負責人隱匿、逃逸或死亡,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四)其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認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且施工企業暫無償還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