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辦函〔2016〕153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四川省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方案》已經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0月9日
四川省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精神,切實減輕建築業企業負擔,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發市場活力,結合四川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任務和原則
從檔案印發之日起至2016年12月底,對建築業企業在工程建設中需繳納的保證金進行全面清理,確保“一個項目不落,一個企業不落”。除依法依規設立的工程投標保證金、工程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保證金一律取消。應取消的保證金要確保在2016年10月30日前全部退還到位;保留的保證金逾期未返還和超額收取的部分,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於2016年12月底前返還完畢。同時,各市(州)要結合本地實際,出台具體取消保證金退還的時間安排和步驟。
二、重點工作
(一)加強對保留的保證金的管理。
對於保留的工程投標保證金、工程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繳納標準執行,不得擅自提高額度。工程投標保證金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九部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招標投標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令第23號)相關規定收取;工程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契約金額的10%;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上限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竣工驗收後,履約保證金退還前,承包人應按規定繳納質量保證金,如承包人不能按規定繳納質量保證金,發包人可暫不退還承包人履約保證金或延長履約保證金有效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按不超過契約價款的5%繳納,並實行差異化繳納辦法,對信用良好、近3年及3年以上未發生拖欠剋扣勞動者工資行為的建築企業承建的工程項目,可降低繳納比例,對發生過拖欠剋扣勞動者工資的,應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轉變保證金繳納方式,充分運用擔保手段,推行銀行保函制度。自2016年6月23日起,建築業企業可以銀行保函形式繳納保證金。探索使用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形式繳納工程契約履約保證金等相關保證金。進一步強化招標檔案備案管理,防止招標人限定保證金形式、要求或者變相要求除保留保證金以外的押金等其他保證金。
2016年10月底前,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制定完善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負責完善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制定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管理辦法;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訊、石油、鐵路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涉及本系統有關工程保證金管理辦法。
(二)嚴格清理和退還相關保證金。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積極行動,逐個項目、逐個企業進行清理,摸清本地區建築業企業在工程建設中應取消的保證金種類、涉及項目、收繳單位、收取金額等情況,以及保留的保證金中未按規定或契約約定返還的工程項目、收繳單位、應返還金額等情況。對取消的保證金,各地要抓緊制定切實可行的辦法,明確工作重點、步驟和要求,於2016年10月底前全部退還到位。同時,對過去出台的有關政策檔案進行規範,對於4項保證金之外擅自設立的其他各類保證金一律予以廢止。對於保留的保證金逾期未返還和超額收取的部分,收取單位應在2016年12月底前返還完畢。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簽訂補充契約,對保證金的退還以及退還後的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進行重新約定。
各地要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信箱,並向社會公布,對投訴舉報事項要逐一登記、認真查處。對擅自增設新保證金項目,以及繼續收取已取消保證金的、擅自提高收取標準及數額的、不按時返還保證金的,要按相關規定嚴肅查處,定期公布查處結果,曝光違規收取保證金的典型案例。
三、督導檢查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清理規範工作進行全面自查,確保本地、本部門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清理規範工作落實到位。各市(州)於11月1日前上報階段性清理規範保證金情況報告;11月初,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將會同有關部門赴各地專項督導檢查落實情況。2017年1月1日前,各市(州)要全面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並將相關情況報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要牽頭加強跟蹤督導和統籌協調,對於不按要求清理規範、瞞報保證金收取情況的,要嚴肅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及時報告省政府。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