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河源市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是河源市人民政府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一份檔案。

河源市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我市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妥善解決建設領域施工企業拖欠、剋扣工人工資問題,保障建設領域工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領域施工企業是指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建築企業資質等級證書》,並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市政、水利、道路橋樑、土地平整、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及裝飾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或改建等工程的企業(含依法取得用工主體資格的勞務派遣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領域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施工企業因承接工程,在施工建設前按本辦法規定比例額度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銀行開設專用賬戶存儲,專門用於應急支付工人被拖欠、剋扣工資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工資保證金制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工程項目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管理,信訪、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工商、工會、工業園區管委會等相關部門及建設單位(業主)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工程項目保證金的管理和動用支付工作。
第五條工資保證金標準按工程總造價5%比例計算,按比例計算保證金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存儲;按比例計算保證金超過300萬元的,按300萬元存儲。
工程造價按工程中標價和工程承包契約總額確認。未參加招投標的建設工程,由工程建設審批主管部門根據工程實際價格和市場價確定。
對誠信度較好的施工企業,且3年內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工程建設審批主管部門同意,保證金可減半存儲,但不得低於10萬元。
第六條工程建設項目辦理施工許可前,建設單位(業主)與施工企業應到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工程建設審批主管部門辦理工資保證金登記手續。由施工企業與開戶銀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簽訂《工資保證金專戶管理三方協定書》,明確各方在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管理中的權利和義務。
工程項目施工前,施工企業應當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開戶銀行設立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並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標準一次性將資金存入保證金專戶。
第七條工程建設項目需要專業轉包或勞務分包的,施工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務分包商簽訂書面分包契約,報工程建設審批主管部門和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並要求分包商按本辦法規定繳存保證金。
第八條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或申請開工時,應向工程項目所在地工程建設審批主管部門提交《工資保證金專戶管理三方協定書》和開戶銀行出具的《保證金存款憑證》。
工程建設審批主管部門在辦理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查驗該項目的建設資金落實情況,核實該工程項目辦理保證金的相關手續、《工資保證金存款憑證》和該施工企業在建的其他工程是否存在拖欠工人工資行為等情況。
對建設資金不落實,或有拖欠工人工資行為尚未處理的,工程建設審批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辦理開工許可。
第九條施工企業未按時足額支付工人工資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工程建設審批主管部門應及時介入調查,經查實拖欠工人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有關規定處理。
工人與施工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規定的程式進行處理。
第十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啟用保證金:
(一)施工企業故意拖延,經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支付拒不支付工人工資的;
(二)因工程項目竣工、停工或部分停工,尚未足額支付工人工資的;
(三)施工企業法人或負責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工人工資的;
(四)因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或不具法人資格的施工企業承建,導致拖欠工人工資的;
(五)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主管部門審查認定需要,並經同級政府同意啟用保證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決定啟用保證金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保證金專戶銀行發出《啟用保證金通知書》和《工人工資發放表》。
保證金專戶銀行收到《啟用保證金通知書》2個工作日內,從該保證金專戶劃出需要啟用的資金存入《工人工資發放表》對應的工人銀行賬戶,並及時函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保證金專戶資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工資的,按比例支付。
第十二條因工人身份證件原因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向工人支付現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工資保證金專戶管理三方協定書》提取現金支付。
第十三條未辦理施工報建或施工許可項目且擅自開工建設的施工企業,由建設工程審批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工,造成拖欠工人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業主)在未結清工程款項內先行墊付工人被拖欠的工資。
第十四條工程項目已啟用保證金支付工人被拖欠、剋扣工資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通知工程建設單位(業主)和施工企業。施工企業接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已啟用保證金數額向保證金專戶補足保證金。
施工企業無正當理由未及時補足已啟用的保證金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工程建設審批主管部門應責令其補繳,逾期未補繳的,可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標準雙倍數額責令其補繳,並可從工程建設單位(業主)支付工程款中先行扣除存入保證金專戶。
第十五條施工企業未按本辦法繳存或因啟用保證金後未補足保證金,或有非法轉包、分包工程等行為的,由工程建設審批主管部門依法查處;發生拖欠、剋扣工人工資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查處,建設審批主管部門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自工程項目竣工之日起,建設單位(業主)和施工企業應在工程施工工地公示工人工資發放等相關情況,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七條工程項目竣工後,施工企業要求退還保證金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工資保證金退還申請表》,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由建設單位(業主)出具的竣工證明、工人退場證明、已全額支付工人工資的憑證和公示憑證;需註銷保證金專戶的,應同時填寫《註銷保證金專戶申請表》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第十八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受理施工企業申請退還保證金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未接到該建設工程項目工人舉報投訴拖欠或剋扣工資的,應當批准退還其保證金,並通知開戶銀行。
保證金開戶銀行接到施工企業提交的退還保證金申報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通知書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退還保證金及其利息。
對未建立工資支付台賬、員工名冊等用工手續,或不配合勞動監察執法且拖欠民工工資不積極清欠的施工企業,其保證金在竣工驗收2年後退還。
第十九條施工企業招用工人後,應及時辦理用工登記,編制員工名冊、並依法建立工資發放台賬備查。
施工企業提供虛假資料騙取保證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退回所騙取的款項。
第二十條施工企業無故拖欠工人工資的,經勞動監察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工程建設審批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有關規定依法對其限制市場準入,限制其在我市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建設項目施工許可,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施工企業以追討工人工資為名編制虛假材料、捏造事實煽動工人集體上訪,或以追討工資為名騙取保證金的,當地公安機關應及時介入,配合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性質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施工企業存在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程建設審批主管部門及保證金開戶銀行按照各自職能將該施工企業記入系統管理誠信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工程建設審批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發建設工程許可手續、不按章辦事、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保證金開戶銀行因工作失誤導致保證金流失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據《工資保證金專戶管理三方協定書》可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並可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工程建設審批主管部門應加強保證金的管理,嚴格實行專戶存放,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部門之間應定期通報保證金的使用情況,並接受紀檢監察、審計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國家法律、法規和省有關政策對工人工資支付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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