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辦法

商洛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陝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陝西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定(試行)》等,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交通運輸、水利、電力、裝飾等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指為預防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建設單位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而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由建設單位在人社部門指定的銀行按照規定比例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其本金、沉澱資金和利息專項用於出現特殊情況應急支付施工企業及其分包單位、個人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四條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按照建設單位工程項目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市、縣區人社部門負責建立本轄區工資保證金管理台帳,做好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戶管理、欠薪認定、啟動支付、補存和返還等日常管理工作。
發改、建設、交通、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第五條 建設單位按照下列比例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一)新開工項目契約價款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下的,按項目契約價款的3%計算預存;契約價款1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按2%計算預存;契約價款5000萬元至1億元(含1億元)的按1%計算預存;契約價款1億元以上的按0.5%計算預存;
(二)在建項目按照未付契約價款計算預存;
(三)室內裝飾工程按契約價款的3%預存;
(四)使用農民工少於10人的項目,按每人不少於3000元的標準預存。
以上幾項出現重複計算時,以計算結果數額較高的為準。
第六條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預存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企業簽訂施工契約後,持發改部門批准的建設工程立項檔案、中標通知書及備案的工程契約,到人社部門填寫《商洛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預存單位登記表》,領取《商洛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預存通知書》,於5個工作日內到指定銀行交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二)建設單位持銀行出具的預存工資保證金憑證到人社部門領取《商洛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預存確認書》。
第七條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屬建設單位所有,建設單位可以持有關憑證到開戶銀行或經辦的人社部門查詢賬戶資金情況。
第八條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不適用施工企業的日常工資發放,只用於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時的應急支付:
(一)施工總承包企業及其分包企業、勞務公司因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建設單位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而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受到農民工舉報投訴,人社部門或工程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的組織和個人、施工企業及其分包企業,勞務公司將勞務作業非法分包給個體承包人,個體承包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人社部門或工程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
(三)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勞務公司負責人或者個體承包人欠薪逃匿、死亡、無法取得聯繫的;
(四)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農民工集體上訪、堵門堵路等群體性事件,在事發後3個工作日內不與人社部門或工程主管部門積極配合處理拖欠工資事宜的;
(五)其他被認定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
第九條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人社部門接到欠薪投訴或舉報後,會同建設、工程主管等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未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契約,以包代管,無法確定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相關證據認定拖欠數額;
(二)人社、建設和工程主管部門核定工資拖欠事實和數額後,由人社部門向施工企業下發《責令改正決定書》;
(三)施工總承包企業或承包人逾期未按《責令改正決定書》支付拖欠工資,人社部門按照確認的拖欠數額向建設單位和開戶銀行下發《商洛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由開戶銀行在5個工作日內將應支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撥付給建設單位,並在人社、工程主管部門的監督下,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同時將工資發放表報人社、建設、工程主管部門備查;
(四)出現本辦法第八條第( 三)、(四)款情況時,經查清拖欠農民工工資事實和核實數額後,可以直接啟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拖欠工資;
(五)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啟動支付後,建設單位應按照人社部門出具的《商洛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補存通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補存等額支取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十條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最高限額為農民工被拖欠的三個月工資,且不得超過預存數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不足部分農民工有權依法繼續向企業追討或由人社、建設、工程主管部門責成建設單位在應付工程款中先行墊付,在工程結算時扣除。
第十一條 市、縣區政府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專項用於政府建設工程中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時的應急墊付。
第十二條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督促施工總承包企業在施工現場公示工資發放情況,並公開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電話,公示時間不少於10日;
(二)施工總承包企業使用農民工情況消失或在工程完工後60日內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投訴,建設單位持公示情況書面報告和施工企業工資發放資料向人社部門提出返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書面申請;
(三)人社部門在10個工作日核心實確認後,出具《商洛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通知書》,建設單位持通知書到指定銀行辦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手續。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項目一年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允許其通過提供銀行保函和誠信擔保的方式,履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義務;連續兩年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不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十四條 農民工工資發放實行“誰承包工程,誰負責發放,施工總承包企業負總責”的原則,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發生的農民工工資負總責,直接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務和分包企業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分包企業應逐月編制實名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所有農民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工資支付數額和扣除數額等事項,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後,於每月10日前將上個月的實名工資表送施工企業項目部,施工企業自收到分包企業提交的工資表之日起10日內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
推行用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為農民工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並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委託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將工程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分包企業違法將工程再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的,對該組織或者個人招用的農民工,由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並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向建設部門提供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預存憑證或者免繳確認書,未能提供的,建設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不得批准開工報告。
第十七條 施工企業在參加建設工程招投標時,應向招投標管理單位提供人社部門出具的企業當年及上年度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證明,嚴禁有欠薪行為的建築施工企業進入建築市場。
第十八條 對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用人單位,人社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暫扣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社、建設、規劃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不按規定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擅自開工的;
(二)為套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資金,故意製造拖欠工資假象的;
(三)偽造農民工工資支付憑證的。
第二十條 發改、建設、交通、水務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依據《陝西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定(試行)》,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5 月9日廢止。2015年12月3日市政府印發的《商洛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辦法》(商政發〔2015〕60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