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辦法

《濟南市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辦法》是濟南市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1日
  • 施行地區:濟南市
濟南市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辦法
(2022年12月31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7號公布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聯席會議機制,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並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督導考核的內容。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工程建設項目鎮(街道)農民工工長制,加強農民工工資支付隱患問題排查,做好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糾紛的調處、化解工作。
第四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應當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司法聯動處置、社會協同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
農民工遇有被拖欠工資時,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有權依法投訴、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業工程建設監管部門以及信訪部門、工會組織應當公開舉報投訴電話、網上投訴平台等維權渠道。
接受舉報、投訴實行首問負責制,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應當轉送相關部門。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落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等制度,依法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第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鄉水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行業監管責任,依法規範本行業工程建設領域市場秩序,監督檢查工程款支付擔保、專用賬戶管理、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建設單位按規定撥付人工費用、承包企業(包括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下同)代發工資等制度的落實情況;督辦解決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工程糾紛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第八條 公安機關偵辦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依法打擊以非法手段討薪等違法行為,依法處置因農民工工資拖欠引發的社會治安案件。
第九條 人民銀行駐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工資保證金監管賬戶管理,協調開戶銀行做好農民工工資代髮結算。
第十條 發展改革、司法行政、市場監管、行政審批、國有資產管理、財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工作。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相關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承包企業墊資。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承包企業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與承包企業依法書面訂立工程施工契約,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並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第十三條 承包企業應當於工程施工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在工程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用賬戶按工程建設項目開立。
建設單位、承包企業、開戶銀行應當簽訂《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管理三方協定》,明確約定賬戶用途、資金撥付、賬戶監管責任等,並由承包企業將協定文本上傳至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台。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施工契約約定的比例和時間,於每月15日前將本月人工費用撥付到相應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落實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人工費用占工程款的比例和計算方法按省有關規定執行,並滿足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要求。
第十六條 承包企業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
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承包企業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第十七條 承包企業、分包單位應當實行實名制登記管理制度,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契約或者用工協定,並由承包企業於7日內上傳至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台。
第十八條 承包企業應當落實考勤管理規定,在施工現場配備實名身份信息讀取、生物識別考勤等設施設備,真實完整地採集和記錄進入施工現場的農民工基本信息,並實時上傳至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台。
第十九條 農民工工資由承包企業代發,實行月清月結、一人一卡、本人持卡。承包企業、分包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農民工工資銀行卡。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承包企業應當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第二十條 承包企業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於每月20日前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並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開戶銀行應當將農民工工資支付台賬信息,於1個工作日內上傳至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台。
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並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後,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併交承包企業。
第二十一條 對用工時間不足1個月的農民工臨時用工,其工資由承包企業、分包單位核定後,經農民工本人同意,承包企業可以現金形式支付工資。承包企業應當做好相關資料的保存並於5日內上傳至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台。
第二十二條 承包企業應當按規定時間和數額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或者提供保證保險、保函。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款專用,除用於清償或者先行清償承包企業所承包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外,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條 開戶銀行應當做好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日常管理工作,發現資金未按約定撥付、資金餘額不足等賬戶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通知承包企業,由承包企業報告相關行業工程建設監管部門。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鄉水務等行業工程建設監管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及時足額撥付人工費用。
第二十四條 因承包企業自身原因不與建設單位結算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鼓勵建設單位以雙方確認的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相關款項從承包企業工程款中扣除。
第二十五條 承包企業應當在項目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維權信息公示牌。公示牌內容應當真實完整,並公示至工程竣(交)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以項目為單位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督促承包企業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妥善處理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矛盾糾紛。發生農民工集體討薪事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承包企業及時處理,並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監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鄉水務等部門應當健全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台預警信息處置流程和工作規則,對產生預警的在建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重點監控,並按照職責分工,督促工程建設項目有關方面及時消除預警。
第二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信訪以及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鄉水務等部門應當落實常態化聯合處置機制,督促建設單位、承包企業、分包單位依法履行義務。
第二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鄉水務等行業工程建設監管部門應當在承包企業首次支付農民工工資前,對工程款支付擔保、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等制度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通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三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發生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調查、清償責任主體以及相關當事人無法聯繫等情形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協助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提前介入偵辦:
(一)對有證據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為人,有逃匿或者銷毀證據跡象,需要公安機關參與、配合的;
(二)行為人銷毀會計賬簿、職工名冊等證據材料,可能逃匿、轉移財產的;
(三)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引發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提前介入的。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工程施工契約約定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資金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將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並依法為請求支付工資的農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務相關機構應當積極參與相關訴訟、諮詢、調解等活動,幫助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三十四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農民工工資權益,對承包企業、分包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可以要求承包企業、分包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請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農民工與承包企業或者分包單位因拖欠工資產生爭議,承包企業、分包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契約、職工名冊、工資支付台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擔不利後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一)承包企業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二)承包企業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按規定提供保證保險、保函;
(三)承包企業、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並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二)承包企業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三)分包單位未配合承包企業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
(四)承包企業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承包企業、分包單位存在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相關行業工程建設監管部門及時予以制止、糾正。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與承包企業書面約定人工費用的,由相關行業工程建設監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關行業工程建設監管部門予以警告。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行業工程建設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關行業工程建設監管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責令項目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建設單位未按約定或者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三)建設單位或者承包企業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契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等有關資料。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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