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建築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

瀋陽市建築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經2006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建築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
  • 施行日期:2006年10月1日
  • 保障對象:建築業農民工
  • 地區:瀋陽市
總則,工資支付,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建築業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建築業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
本辦法所稱建築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市和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檢查工作。建設、發展改革、規劃和國土資源、財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司法行政、工會等部門和組織,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管工作。
第四條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辦法,保障農民工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農民工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工資支付

第五條企業必須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契約,並依法履行。
勞動契約必須使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一式兩份,企業和農民工各持一份。
第六條企業必須在開工20日內到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工備案。
第七條企業必須根據勞動契約約定的工資標準,按月以貨幣的形式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以任何藉口和理由拖欠和剋扣農民工工資;農民工實際領取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對承擔工期不足1個月的,企業應當按照實際用工時間全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八條企業與農民工終止或者依法解除勞動契約,應當在辦理終止或者解除契約手續的同時一次性付清農民工工資。
第九條企業必須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不得發放給其他組織和個人,更不得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監督管理

第十條建設單位和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建設單位和企業應當在簽訂施工承包契約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各按照契約價款的1%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市政府指定的專用賬戶,用於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必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該工程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確認。對沒有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企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退回企業所繳納的工資保障金及利息。
第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對連續兩年無拖欠和剋扣農民工工資記錄的企業,可免繳工資保障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信用單位應當定期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企業對建設單位所撥付的工程款和清欠的工程款,應當優先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契約約定與企業結清工程款,造成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十五條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違反規定將工程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工程總承包企業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的,必須承擔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將每月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及報表按月據實上報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並在施工工地公示工資支付情況和舉報投訴電話。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投訴舉報制度,受理農民工的投訴。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 企業未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契約的;
(二) 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三) 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四) 企業未將工資保障金存入指定專用賬戶的;
(五) 侵害農民工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農民工的投訴應當在3日內立案調查。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農民工可以免繳仲裁費用。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為追討工資的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農民工可以免繳訴訟代理費。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企業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契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未簽訂勞動契約的人數每人500元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企業拖欠和剋扣農民工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從其工資保障金中支付,並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建設單位和企業不執行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未按規定繳存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建設、土地規劃等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未按月據實上報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並未進行公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記入信用檔案。
第二十四條拒絕、阻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干擾農民工依法申訴、追討工資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工程項目相關手續及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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