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管理暫行辦法

蘭州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2013年2月17日第3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管理暫行辦法
  • 地區:蘭州市
  • 對象:農民
  • 本質:法規
蘭州市人民政府令,詳細條款,

蘭州市人民政府令

〔2013〕第6
《蘭州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2013年2月17日第3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市 長
2013年3月5日

詳細條款

第一條為規範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駐蘭、省屬在蘭企業外)招用農民工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負有支付農民工工資義務的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的問題。
第四條市直各有關部門和組織,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做好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工作。
(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受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舉報投訴,規範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支付行為,發揮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保障作用。
(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施工單位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協調管理工作。加強法定基本建設程式管理,強化建築施工契約審查備案管理和建築勞務分包市場管理。整頓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從源頭上解決因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落實建築行業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負責通知並監督建設單位向施工所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銀行繳納保證金後,按程式核發施工許可證。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建築單位,依法對其資質升級推薦、評先評優等進行限制,並予以相應處罰。
(三)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行為,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時查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依法協助有關部門處置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四)發改、財政、國土、規劃、城投公司等部門和單位負責解決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工作,制定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的限期還款計畫,對已解決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對因拖欠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由本級政府或有關部門限期予以清償,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縣(區)人民政府未能解決政府投資工程款項目拖欠工程款問題的,不再批准新建政府投資工程項目。
(五)維穩、信訪等部門負責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的組織協調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處理上訪事件。
(六)國資、交通、水務、工信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行業相關企業勞動用工的規範管理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協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妥善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調查處理無照經營違法招用農民工的行為,將個體工商戶和企業拖欠工資行為記入誠信檔案,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八)招投標管理部門負責對參與招投標的單位監督管理。對存在嚴重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的單位,將其不良行為記入誠信檔案,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九)監察部門負責對有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行政機關失職、瀆職等問題進行調查,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十)工會組織負責指導、幫助用人單位依法成立工會組織,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引導農民工通過合法渠道維護權益。
(十一)法務部門應建立農民工討薪法律援助機制,開闢綠色通道,為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和法律諮詢服務。
第五條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應當自招用之日起,30日內持農民工名冊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並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契約,實行實名制管理,建立職工名冊、考勤記錄、工資支付等管理台賬。各類招用農民工的單位,要建立“農民工權益告知牌”制度,將農民工務工注意事項等張貼在用人單位和施工工地醒目位置。告知內容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製作,免費發放。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契約並進行用工備案,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或按勞動契約約定支付農民工工資,支付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按月支付工資或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農民工加付賠償金。
第七條招用農民工的用人單位是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責任單位。
因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契約約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因工程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轉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清償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九條建設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將工程預付款中的工資部分單獨列入賬戶管理,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支付。
工程總承包單位或勞務分包單位應設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由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
第十條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應當為農民工提供便利條件,積極幫助農民工獲得被拖欠、剋扣的工資。
第十一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監督檢查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的情況,及時妥善處理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沒有資金來源或者資金不能按時落實的,發改等部門不能批覆立項。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協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督促其先行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十四條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批准開工報告而擅自施工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城鄉建設部門協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並依法給予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行政處罰。
對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管理規定而擅自進行建設施工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協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並依法給予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以下事項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一) 用人單位農民工簽訂勞動契約的情況;
(二) 建立相關勞動用工管理台賬的情況;
(三) 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情況;
(四) 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
(五) 其他與農民工工資有關的事項。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相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
第十六條市直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其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3年4月1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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