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資發放推實名制

農民工工資發放推實名制

農民工工資發放推實名制是人社部、住建部等6部委近日聯合下發通知,從近期至2013年1月31日,在全國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對於拒不支付工資的案件將移送公安機關。同時為建立長效機制,農民工工資發放還將推行實名制,通過銀行卡發放工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民工工資發放推實名制
  • 性質:法律法規
  • 發布單位:人社部、住建部等6部委
  • 時間: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月31日
基本信息,推行意義,通知內容,相關評論,

基本信息

在建築行業逐步推行從業人員勞務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在農民工工資發放、勞動爭議等方面築起“防護牆”。
該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將對轄區所有勞務公司的基本信息進行登記,登記內容主要包括:勞務公司名稱、主要負責人聯繫方式、勞務公司所承包的具體項目名稱及發包方單位名稱等。同時,所有勞務公司每月將定期報送建築施工工地的勞動用工花名冊及工資表,用工花名冊和工資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班組名稱、班組負責人聯繫方式、班組所有民工的基本信息(姓名、聯繫方式及身份證號)、考勤表、做工單價及應發工資等。
主要檢查工資支付情況、是否遵守最低工資規定、加班工資情況,企業經營者拖欠農民工工資逃匿的情況;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契約情況等。對拖欠數額大、時間長、性質惡劣的用人單位,還將向社會公布,並可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違反最低工資規定、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資的,也將及時依法處理。
此外,建立和推廣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等。

推行意義

中國正處在工業化、城鎮化加快發展的階段,將有越來越多的農村富餘勞動力逐漸轉移到非農產業和城鎮中來,大量農民工在城鄉之間流動就業在我國將長期存在。解決好農民工問題,既是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全局的迫切任務,也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戰略任務。
為此。人社部、住建部等6部委近日聯合下發通知,從近期至2013年1月31日,在全國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對於拒不支付工資的案件將移送公安機關。同時為建立長效機制,農民工工資發放還將推行實名制,通過銀行卡發放工資。對於“實名制”一詞聽起來並不新鮮,那么六部委推行農民工工資實名制有啥重大意義呢?
其一、“實名制”能最大程度保障農民工的利益。近年來,隨著大量的農民工進入城市,為城市的發展和建設發揮了很大作用,同時也出現了拖欠農民工工資等諸多問題。由於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事件頻發,造成不少社會問題,規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契約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已經刻不容緩。城市要發展二三產業,離不開農民工,城市要加快發展,更離不開農民工。農民工進城的速度就是城市發展的速度。隨著人口老齡化和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勞動力會越來越緊缺,誰擁有了農民工誰就掌握了經濟發展的主動權。農民工是活躍在城鎮和鄉村中最積極、最能幹、最可敬的主力軍,然而就在他們辛勤付出的同時卻時常得不到相應的回報。有些企業經營者拖欠農民工工資逃匿的情況時有發生。農民工工資實名制的推出或將有效的最大程度的保障農民工的利益。
其二、重視保障農民工權益和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近年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國家各地區各部門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堅持以人為本、公平對待,尊重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但當前農民工在培訓就業、勞動工資、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等方面仍然面臨不少問題,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事情仍時有發生。六部委將擬推行農民工工資實名制,充分的說明了解決好農民工問題的重要性、緊迫性和長期性。解決好農民工外出務工遇到的最主要的困難和問題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必將會極大地保護和調動廣大農民工的積極性,推動城鄉共同繁榮,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充分體現了社會公平和正義。
其三、這是解決“三農”問題的又一重大舉措。解決好“三農”問題歷來是黨中央工作重中之重。“三農”問題不是“農業、農村、農民”的順序,而是應該將順序調換過來,即“農民、農村、農業”問題,農民在“三農”問題中是第一位的,農業問題只是派生的。因此,解決了農民工的問題就解決了“三農”的主要問題。農民問題中的農民工問題找到了解決辦法,再來解決農村、農業的問題就容易得多了。
農民工一頭連著農村一頭連著城市,它從農村中來,又做著城市的事,既然把解決農民工問題提高到了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高度來認識解決農民工問題。既要抓緊解決農民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又要依靠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逐步解決長期城鄉分割的二元結構帶來的深層次問題。
總之,“推進農民工工資實名制”,將會讓農民工的心裡更踏實、感覺更可靠、更放心的同時,節約了各部門監督企業對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的成本。對於切實保障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改善農民工的就業環境,引導農村富餘勞動力合理有序轉移,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中國特色的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健康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只要各地區、各部門真正把將國家惠農政策的各項方針政策落到實處,就一定能夠進一步激發廣大農民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有力推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整個現代化事業的進程。

通知內容

為確保農民工按時足額拿到工資,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等六部門聯合下發《關於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從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月31日在全國組織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通知》全文如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
關於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
專項檢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廳(局)、國資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總工會:
為確保農民工按時足額拿到工資,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全國總工會決定,從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月31日在全國組織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以下簡稱專項檢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專項檢查重點和目標
專項檢查重點是使用農民工的各類用人單位,特別是招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築施工、加工製造、餐飲服務及其他中小型勞動密集型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主要檢查用人單位按照工資支付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情況、遵守最低工資規定的情況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資的情況;企業經營者拖欠農民工工資逃匿的情況;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契約情況等。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要及時查處,保證春節前涉及農民工工資案件基本結案、群體性事件基本得到控制,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權益。
二、專項檢查具體安排
專項檢查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是宣傳及自查階段(2012年11月26日至12月1日)。採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重要意義,普及勞動法、勞動契約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最低工資規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知識,通過送法律知識上門、設立農民工維權告示牌、張貼相關宣傳品等形式,提高廣大農民工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營造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法制環境。同時,要求用人單位對2012年工資支付情況認真開展自查,主動糾正存在的問題。
二是執法檢查階段(2012年12月2日至2013年1月25日)。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國資監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組織要組成聯合執法檢查組,集中力量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對重點行業、重點區域及發生過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用人單位要逐戶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在此階段,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全國總工會將派出聯合督查組赴有關省市對當地開展專項檢查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三是分析總結階段(2013年1月26日至31日)。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國資監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對本地專項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析,梳理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及政策建議,並及時將專項檢查書面總結報全國專項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國資監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障和改善民生、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精心安排,切實組織好專項檢查工作。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國資監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國資監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組織成立專項檢查領導小組,結合實際確定執法檢查方案,分解落實工作任務,充實一線執法檢查人員,認真組織執法檢查。建立健全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協調工作機制,各部門要設專人負責此項工作,確保聯絡渠道暢通,妥善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二)加大部門協調配合力度。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國資監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加強協調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協調農民工工資支付專項檢查工作,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及時進行調查,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參加對建築行業的執法檢查,並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有關工作;公安部門負責審查處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協助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負責依法取締檢查發現的無照經營行為;國資監管部門負責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處理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發生的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工會組織開展貫徹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活動,對用人單位拒絕改正違法行為的,要及時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要積極爭取發改、財政、監察、司法、人民銀行、交通、水利、銀監等部門的支持配合,齊抓共管,形成整體合力,共同做好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
(三)嚴肅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對存在拖欠工資問題的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規定,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處以罰款;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情形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應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對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數額大、時間長、性質惡劣的用人單位,在依法進行處理的同時,還要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要按照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進一步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對違反國家最低工資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延長農民工工作時間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資的用人單位,也要及時依法處理。
對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要積極協調當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案件的緊急通知》精神儘快執結。
(四)重視研究建立長效機制和辦法。要積極建立和推廣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等,逐步擴大其實施範圍,積極推行農民工工資發放實名制、通過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等辦法,加快推進勞動保障監察格線化、網路化管理工作,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及時發現和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完善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長效機制。
(五)認真做好相關材料報送和專項檢查總結工作。
1.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於2012年12月1日前將本地區專項檢查工作方案、專項檢查領導小組成員名單、聯繫人、聯繫電話等報全國專項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動監察局)。
2.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於2012年12月31日前將檢查工作階段進展情況,包括檢查用人單位戶數、涉及農民工人數、拖欠農民工工資涉及人數、拖欠總額、補發工資人數及補發數額、農民工簽訂勞動契約人數等,報全國專項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3.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於2013年1月31日前準時將本地區專項檢查書面總結報全國專項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
201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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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名制是個好東西,通過銀行卡發放也是個好辦法。實名制可以防止工資被別人冒領,也能實現“一對一”的發放。這一做法在層級較多、分包現象普遍的建築行業尤為重要。
比如,之前工資可能是由分包的小包工頭集中領去,但又未能及時發放到農民工手中,造成發放的脫節。而銀行卡發放則為實現實名制提供了技術支撐,最大程度地降低了發放過程中的人為因素。
這一點有很多成功的經驗。之前縣鄉一級的教師工資經常被拖欠,造成大量教師罷課和上訪,嚴重影響了教學秩序。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於,由於一些政府挪用了教師的工資經費,將“吃飯錢”變成了“建設款”。解決的辦法就是做到專款專用,減少發放的中間環節,由財政統一辦理工資卡,直接發放到教師手中,並從根本上解決了欠薪問題。人社部等6部委推出的新策,用意與之大同小異。
不過,這裡面有一個關鍵環節在於,無論是實名制也好,還是銀行卡發放也罷,誰來執行才是關鍵。農民工工資銀行卡發放誰來做,決定著其前途。如果由用工方來執行,這跟直接發沒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唯一的就是將現金變成了銀行轉付。在條件不方便的地方,辦卡和取錢甚至會成為農民工的一種負擔;而如果是由第三方支付機構定期支付,而不受用工方的控制,那么才能讓工資實現直發直通。
要解決這個問題,就得建立一個受監管部門約束的支付平台,使信息能夠被監管部門及時掌控,以便發現苗頭後及時處置。農民工工資支付應當是一個系統性工程,從人員名單的確立,到發放過程的管控,以及後續問題的跟進與處理,應當做到環環相扣。從時下的情況來看,無論是“工資擔保金”,或者是“工程保證金”,或者是其他預支付系統,抓好落實才是根本。
近年來,農民工工資問題雖然引起了全社會的高度關注,集中整治行動也開始了一輪又一輪,但始終沒有得到根本性的解決,很重要的原因在於未能建立起一個系統而長效的機制。
從某種角度講,措施的好壞不看廣告要看效果,效果好的一個就管用,效果不好的十個也不管用。農民工工資問題,既有企業責任的問題,也有監管層面的問題。實行實名制度和銀行卡發放有制度補缺的作用,如何將這一措施得到有效的實施,應屬於監管層面思考的方向。否則不但無濟於問題的解決,反倒會因此折損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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