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縣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

洪雅縣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眉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眉府辦發〔2017〕9號)等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洪雅縣行政區域內農民工工資支付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落實治理拖欠工資責任,縣住房規劃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國土資源、衛生計生、金融國資、教育體育、經信、林業、工業園區、旅遊景(度假)區等部門和鄉鎮以及其它機關事業單位,要切實履行行業和屬地監管責任,全面治理所管行業、轄區拖欠工資問題。各主管部門嚴格按照眉府辦發〔2017〕9號檔案要求履行職責,具體開展欠薪預防、日常監管、欠薪處理等工作。縣人力保障局負責綜合協調,開展監察執法、綜合協調、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
建立由縣級分管領導為組長,縣人力保障、總工會、住房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為成員的解決工資拖欠問題縣級聯席會議制度,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
第四條加強治理拖欠工資制度建設,建立源頭預防、動態監管、失信懲戒相結合的制度體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備、責任落實、監管有力的工作格局,使拖欠工資問題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實現基本無拖欠目標。
第二章欠薪預防制度
第五條完善工資保證金制度,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礦山企業、發生過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應向行業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繳存工資保證金。行業主管部門每季度將繳存工資保證金信息報送縣人力保障局備案。
住房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要將繳存工資保證金作為建設資金審查的重要內容,對未按規定繳存工資保證金的工程項目,視為建設資金不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不予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六條按照省市要求建立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預防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實行建設單位支付擔保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提供擔保函及複印件。擔保函複印件於施工許可證辦理完畢後存入施工許可檔案。
第七條各鄉鎮、縣級各部門每季度將管轄區域、主管行業的在建工程項目信息報送縣住房規劃建設局,縣住房規劃建設局對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工程項目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第八條主管部門要做好政策宣傳,引導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將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列入施工契約、勞務承包契約;辦理施工許可時,要審查施工契約及勞務承包契約中勞動用工管理條款,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條款,要指導修改完善。
第九條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不得審批建設資金來源不落實的項目。政府投資項目不得以帶資承包的方式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與中標企業簽訂施工契約時,要明確約定按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工資、進行用工管理,並將不及時足額支付工資作為暫停撥付工程款和扣減違約金的條款之一,明確違約責任。
第三章工資支付監管
第十條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施工總承包企業要通過勞務承包契約條款約定等形式,明確受勞務分包企業委託直接代發農民工工資。
第十一條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勞務分包企業應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契約並依法辦理工傷保險,未簽訂契約以及未辦理工傷保險的農民工,不得進場務工。契約文書一式三份,農民工、勞務分包企業、施工總承包企業各一份。
第十二條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專職負責施工現場農民工實名制和工資支付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經審核確認後,在勞務分包企業與農民工簽字確認的工資表上加蓋公章,按月報送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門用於發放農民工工資,並將賬戶信息報送主管部門備案。
實行工資與工程材料款分賬管理制度,建設單位向施工總承包企業撥付工程款時,按照施工總承包企業加蓋公章的工資表金額,將工資款單獨轉入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第十四條勞資專管員在農民工簽訂契約後15日內,協助農民工辦理工資卡。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開戶銀行,按照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的勞務分包企業與農民工簽字確認的工資表,將工資直接轉入農民工工資卡。勞資專管員在發放工資後3個工作日內,將發放工資憑證送勞務分包企業、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勞務分包企業、施工總承包企業、建設單位、主管部門要保存2年以上備查。
主管部門要建立工程項目工資支付管理台賬,按月核對工資支付憑證報送情況,對未按時報送的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簽訂施工契約,要明確約定工程項目尚未結算撥款期間,農民工工資的資金來源,並按照約定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預存資金,確保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開戶銀行發現專用賬戶資金不足、資金被挪用、未按月發放工資等情況,立即報告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在施工現場設立維權告示牌和工資發放信息公示欄,公開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基本信息,明示勞動用工相關法律法規,公布主管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投訴電話,按月公示工資發放名冊。
第十七條縣人力保障局制定勞動契約、用工備案表、工資發放信息公示欄等電子模版,供企業參考。全縣重點項目建設指揮部,要明確專門人員,監督項目用工和工資支付,支持項目發展。
第十八條主管部門要將工程項目下列勞動用工管理事項,納入項目備案管理和監督檢查範圍,具體包括施工總承包企業受委託直接發放工資,簽訂勞動契約、繳納工傷保險,建立健全用工備案表、考勤計量表、工資表,配備勞資專管員,設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實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按月報送發放工資憑證,設立維權告示牌和工資發放信息公示欄。
主管部門建立經常性巡查制度,落實專人巡查工程項目勞動用工情況,對違反勞動用工管理事項的,要督促限期改正,覆核改正情況,確保勞動用工規範有序。
主管部門驗收工程項目,要審查工資是否全部發放到位,並將工資發放憑證存入工程項目驗收檔案。
第十九條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招用農民工施工的工程項目,本辦法規定勞務分包企業負責的勞動用工管理事項,由施工總承包企業辦理。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向主管部門、縣屬國有企業申請撥付工程款時,應提交施工總承包企業報送的工資表和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未提交或者提交的銀行代發工資憑證金額低於工資表金額的暫緩撥款,待核實農民工工資已按時足額發放到位後方可撥付。
第二十一條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應按照契約約定結算並支付工程款。建設單位拖延結算或者拖欠工程款,施工總承包企業督促工程款支付擔保機構履行擔保責任;導致工資拖欠,經通知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啟用工資保證金解決。未進行竣工結算的項目,不予辦理竣工備案。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未按契約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拖欠工資的,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拖延結算或者拖欠工程款6個月以上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其新項目開工建設。建設單位已按契約約定結算撥付工程款,因施工總承包企業拖欠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涉穩事件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並按相關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企業不良行為,扣減企業誠信分直至企業資質降級、吊銷。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發包方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縣住房規劃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責任,從嚴查處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等行為,規範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督促施工總承包企業落實直接發放勞務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勞動用工實名制、銀行代發工資等制度規定,負責牽頭處理或協調經查實後由縣人力保障局依照規定移交的涉及掛靠承包、違法發包分包、層層轉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計量計價或結算爭議等源頭性欠薪案件,以及非工資性工程建設領域經濟糾紛案件,其中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的由縣人力保障局協同依法處理。
第四章聯合懲戒機制
第二十四條主管部門建立工資支付季度檢查制度,重點檢查在建項目和生產經營型企業,發現拖欠工資問題及時處理,努力將問題解決在基層一線;堅持重大拖欠工資問題縣領導包案制度,確保問題處理定人、定責、定時、定性。
第二十五條縣人力保障局加強勞動監察執法,依法移送涉嫌觸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公安機關對受理的案件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決定或者立案後撤銷案件的,應書面通知縣人力保障局,同時抄送縣檢察院。完善行訴銜接機制,切實發揮刑法對打擊惡意欠薪的威懾作用。
第二十六條加強勞動爭議調裁審銜接,提高欠薪爭議案件裁審效率和執行效率。暢通人民法院支付令申請渠道,依法為農民工討薪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幫助。
第二十七條建立拖欠工資群體性事件的經常性排查和預警制度,及時發現並積極解決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有效防範群體性事件發生。
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出現拖欠工資信訪事件和群體性事件,主管部門迅速趕往處置,控制事態發展,確保社會穩定。
建立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對企業一時難以解決拖欠工資或企業主欠薪逃逸的,動用應急周轉金,幫助解決被拖欠工資農民工臨時生活困難。
第二十八條縣人力保障局建立健全勞動守法誠信檔案,建立拖欠工資“黑名單”制度,定期收集拖欠工資等違法信息,並將查處的拖欠工資情況抄送相關部門納入銀行徵信系統、小微企業信用信息資料庫、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誠信信息平台和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各級各部門對拖欠工資的違法失信企業,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採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推動形成聯合懲戒的信用監督機制。
第二十九條各級各部門設定涉及用人單位的財政性獎勵補助項目,要將依法支付工資作為獎勵補助條件之一,撥付獎勵補助資金前,要通知主管部門和縣人力保障局調查工資支付情況。主管部門和縣人力保障局接到通知後3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並書面回復該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情況,存在拖欠工資問題的,待工資支付到位後方可撥付。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各鄉鎮、縣級各部門是治理拖欠工資的直接責任單位,各鄉鎮、縣級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班子成員按照一崗雙責抓好治理拖欠工資工作。
建立聯合督查制度,縣政府督查室、縣監察局、縣人力保障局不定期進行督查,印發督查通報;督查情況報送組織部門,作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政績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完善目標責任制度,把治理拖欠工資納入縣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加大考核權重,逗硬考核獎懲。
第三十一條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履職不力,導致工資保證金或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執行不到位、工資支付監管措施不落實、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處理不及時,由縣紀委(監察局)或縣委組織部對第一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取消相關責任人年度評先評優資格,並按規定扣減年度目標考核得分。責任單位治理拖欠工資不力發生涉穩事件以及政府建設項目撥付工程款後存在拖欠工資問題的,第一責任人要在解決工資拖欠問題縣級聯席會議上述職。拖欠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由縣紀委(監察局)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規定,嚴肅追究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責任。情節嚴重的,一案雙查,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縣財政局、縣審計局加強工資保證金、應急周轉金的監管和審計,防止發生貪污、截留、挪用等問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工資保證金、應急周轉金的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治理拖欠工資措施,法律法規及國務院、省、市檔案有其它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縣人力保障局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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