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湯陰縣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配合機制的通知

《關於建立湯陰縣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配合機制的通知》是湯陰縣政府於2012年4月12日印發的檔案。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2004〕22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關於加強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3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意見》(豫政〔2010〕71號)檔案精神,按照“合理分工、各負其責,加強協調、密切配合”的原則,為建立健全各部門職責明確、協作配合的綜合治理機制,切實解決我縣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我縣的和諧穩定,決定建立湯陰縣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配合機制,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牽頭組織協調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各種檢查方式監督用人單位勞動報酬支付情況;依法受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舉報、投訴,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及時進行調查,依法做出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建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移送的聯繫機制,加強聯動配合,確保工作銜接順暢,案件查處及時有力;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銜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銜接工作的措施,切實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行為;健全信息通報制度,通過簡報、會議、網路等多種形式實現信息共享,推動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深入開展;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在規定期限內將案件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參加對建築行業的執法檢查,負責解決建設領域因拖欠工程款引發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規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收支行為。繳納工資保障金應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工程竣工後,未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許可,農民工工資保障金不得支取。要切實發揮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應急保障作用,並配合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做好有關工作。
三、縣人民檢察院積極提供法律支持,對符合抗訴條件的案件,提請市人民檢察院抗訴或向縣人民法院提出再審建議;對符合提起公益訴訟條件的以督促起訴、支持起訴的方式,幫助農民工向法院提起訴訟;對已經生效的判決協調、督促法院及有關單位儘快執行;依法及時做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的立案監督、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等檢察工作,對工作中發現的職務犯罪線索應當認真審查,依法處理。
四、縣人民法院對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主要包括:以農民工為一方當事人的拖欠工資或勞務報酬案件;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案件;涉及農民工工資、勞務報酬的建設工程契約糾紛案件;其他涉及農民工工資、勞動報酬、社會保障的民事、行政、執行等案件)要快立快審快結;對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案件的緊急通知儘快執行;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案件,要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縣公安局要負責調查處理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行為,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案件,應依法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立案並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運用法律懲罰犯罪,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及時查辦一批典型案件,有力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行為,維護法律權威,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與社會公平正義;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妥善處置由此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對黑惡勢力參與的“惡意討薪”行為堅決依法予以打擊。
六、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將拖欠進城務工人員工資的企業列入“黑名單”,取消其“重契約、守信用企業”等榮譽稱號;依照國家相關規定依法取締檢查中發現的無照經營行為。
七、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協助處理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發生的拖欠工資問題。
八、縣總工會開展貫徹實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活動,對用人單位拒絕改正違法行為的,要及時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九、交通運輸、水利、南水北調、教育等部門負責解決本系統和其主管單位因拖欠工程款引發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十、各鄉(鎮)負責解決本轄區內社區建設和招商引資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各鄉(鎮)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要從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充分認識解決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按照本通知的職責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分解工作目標,落實部門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形成維權合力,共同努力做好我縣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促進我縣社會和諧穩定,經濟繁榮發展。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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