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2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14〕29號印發《六安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實施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用工管理、工資發放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部分,由六安市人社部門會同住建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5日六安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六安市建設領域勞務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實施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2014〕29號
- 印發時間:2014年7月22日
- 施行時間:2014年7月22日
頒布信息
《六安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實施辦法》已經2014年6月11日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辦法內容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項目、政府投資項目、市政工程項目、人防工程項目、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水利工程項目、鐵路工程項目、電力工程項目等各類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建築業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及其管理人員和與其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
第三條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各級政府對解決本地區農民工工資工作負總責。
完善預防和解決企業工資拖欠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設立聯合處理視窗,各相關部門參加,共同處理因農民工工資問題引發的各種矛盾。
第四條人社部門負責協調處理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處理勞動用工糾紛、依法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住建部門依法對本轄區建築發包、承包行為實施監督管理,並配合人社部門查處違法用工、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維持社會治安秩序,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和以討薪為名聚眾鬧事的案件依法處理,確保社會穩定。
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監督國有投資項目招標人在招標檔案和契約中明確中標企業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法律責任及處理措施等。
司法行政部門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要組織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
信訪部門對涉及農民工工資的來信來訪問題負責接待,做好案件的轉辦、交辦、督辦工作。
交通、水利、財政、國土、發改、經信、工商、工會、城投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人社部門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活動實施監督,防止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發生。
建築業企業的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作業隊(班、組)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契約。
第六條禁止建築業企業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禁止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禁止分包企業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七條建築業企業臨時用工(含計時工),必須簽發點工派工通知單,並由點工簽收,各執一份。通知單應包含工作內容、數量、計酬標準等。當點工完成派給的工作任務後,建築業企業必須即時支付勞動報酬。
第八條工程項目開工時,工程項目部應當在建築工地生活區醒目位置,張貼懸掛“農民工權益告示牌”,公示有關部門及本企業農民工維權投訴舉報電話,並納入項目部項目經理職責內容。
第九條建築業企業直接用工要在項目施工現場安排專人從事勞動用工管理,建立農民工花名冊,對農民工實行實名制管理;建立進出場登記制度、考勤統計制度和工作量審簽制度。
農民工進出場登記、考勤統計和工作量審定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作為結算依據。
在我市承攬工程的建築業企業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按照不低於當年或單項工程應付工資總額的30%,辦理工資支付信用擔保手續;或者按照工程造價的2%預提工資支付保障金,存入工程項目所在地的人社部門設立的專戶上,專項用於墊付拖欠的工資。
對市場信用好、三年內在六安市境內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建築業企業,經人社、住建等部門確認,可自行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賬戶,並在人社部門監督下使用。
第十一條建築業企業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支付。建築業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契約約定的工資支付標準,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建築業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當編制工資支付表(包括支付單位、時間、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天數、加班時間、應發項目和金額、扣除項目和金額等),向農民工本人提供工資支付清單,並按規定保存2年。建築業企業不得偽造、隱匿、銷毀工資支付記錄。
第十二條建築業企業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到銀行辦理“一卡通”農民工工資專戶,並根據實名制用工信息為農民工辦理“一卡通”工資卡。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承包契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工資性工程款必須按月支付。建設單位按照工程進度或工程量每月將工資性工程款存入施工總承包企業在銀行開設的“一卡通”工資專戶;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按時足額將農民工工資通過工資專戶直接撥付到農民工本人工資卡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的“一卡通”工資專戶,並監督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通過工資專戶將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撥付到農民工本人工資卡。
第十三條 建築業企業與農民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契約,應當在勞動契約終止或者解除時一次性付清工資。
建築業企業對承擔一次性臨時任務的農民工,應當在臨時任務完成後,及時按實際完成工作量結算並付清工資。
第十四條 建立工資支付公示制度。建築業企業應將每次發放工資的情況在工地現場向農民工公示;在工程項目竣工時,領取工資支付保障金前,將該項工程所有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進行公示,時間不少於10天。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
施工總承包企業因違反規定將工程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的,由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擔清償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責任。
建築業企業應當直接向農民工本人支付工資,不得採取施工作業隊(班、組)長代領代發的方式支付農民工工資。凡因代領代發,發生農民工本人未領到工資的,建築業企業應當承擔未支付責任。
第十六條建築業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從其存入的工資支付保障金中先予墊付。
(一)建築業企業(包括項目部、班組長和違法分包)發生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的;
(二)施工總承包企業因其未按約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導致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三)其他依法應支付的工資而未支付的。
第十七條市、縣區政府建立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欠薪應急周轉金,賬戶由財政部門設立,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財政、人社、住建部門共同研究制定。
人社部門對建築業企業工資支付情況進行檢查時,建築業企業應當如實提供用人情況、工資支付記錄、財務賬冊、財務報表、開戶銀行賬號等資料和證明,不得拒絕、阻撓和弄虛作假。
第十九條 按屬地管理原則,人社部門會同住建、公安、工會等單位要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的用工管理,適時開展對建築業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現場排查、專項檢查和監控約談,預防出現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
第二十條對連續拖欠農民工工資2個月以上或者1年內累計拖欠達3個月以上的建築業企業,人社部門除依法予以處理外,應當對其工資支付情況實施重點監察。
列入重點監察的建築業企業,應當按月向人社部門書面報告工資支付情況。付清農民工被拖欠工資且在6個月內未再發生新的拖欠的,人社部門應當在原公布和通報的範圍內公示解除重點監察。
第二十一條建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發放動態信息庫。信息庫的內容包括:農民工個人信息、考勤情況、工程量完成情況、工資支付情況等信息。建築業企業應根據實名制用工信息,將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農民工的相關信息錄入信息庫,並實時更新數據。實現信息庫的網路互聯,人社、住建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通過信息庫對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進行實時監控。
第二十二條 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築業企業,人社、住建等部門在依法予以處理的同時,應及時將相關信息向招投標、銀行及市預防和解決工資拖欠問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通報。
第二十三條 建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不良信用檔案和“黑名單”制度,對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數額較大、時間較長、人數較多等情形的建築業企業,人社部門應責成其限期整改,並會同住建部門將其記入不良信用檔案,同時抄告各相關部門;對逾期拒不整改的,人社、住建部門將其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布。
建築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且拒不整改的,由人社部門登記工程項目經理不良信用記錄1次。年度內,項目經理不良信用記錄有1次的,在有形建築市場、相關網站進行曝光;不良記錄有2次的,在新聞媒體上進行曝光。
拖欠農民工工資不良信用檔案和“黑名單”制度具體實施細則由人社部門會同住建部門研究制定。
第二十四條 一年內有一次以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投訴並查實的,進行黃牌警告;一年內有三次以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投訴並查實的,進行紅牌警告,實施重點監察;一年內有五次以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投訴並查實的直接列入黑名單,並在相應媒體上曝光。
第二十五條 建立披露企業工資拖欠信息工作制度。對發生工資拖欠行為的企業,經人社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人社部門收集全市企業工資拖欠信息,填寫《六安市企業拖欠工資信息表》,於每季度結束後8個工作日內提供給人民銀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人民銀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負責將上述信息轉報給上級行,經系統審核通過後載入人民銀行企業徵信系統。
人社部門要保持數據報送嚴肅性、連續性,對已載入企業徵信系統的企業拖欠工資信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管理,原則上不得刪除。
第二十七條建築業企業違反勞動契約法有關建立農民工名冊規定的,由人社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人社部門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建築業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社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對建築業企業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勞動契約未約定工資支付事項的;
(二)未向農民工本人提供工資支付清單的;
(三)沒有工資支付書面記錄或者書面記錄保存期少於2年的;
(四)未以貨幣形式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五)在辦理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手續時未一次付清工資的;
(六)被列入重點監察單位未定期書面報告工資支付情況的。
第二十九條建築業企業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社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建築業企業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農民工加付賠償金。
第三十條人社部門依法受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投訴舉報,並依法處理。
建設單位、建築業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社部門責令改正;對有下列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由人社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理拒絕、阻撓人社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二)不按人社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人社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社部門處理決定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因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督促,拒不改正的,住建部門一律不予辦理新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房地產管理部門不批准其投資設立新的房地產開發公司;發改、國土部門不批准其新開發建設項目、不為其辦理用地使用手續。
屬於公路水運項目、水利工程項目等其他項目業主的,有關部門一律不批准新的項目立項,不予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三十二條建築業企業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建築法有關規定進行分包的,由住建等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三條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農民工工資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農民工工資,數額較大,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建築業企業因拖欠工資且處置不當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並處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5日市政府發布的《六安市建設領域勞務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