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
- 文號:六政〔2006〕39號
- 印發時間:2006年12月14日
發文信息
意見全文
一、依法規範農民工勞動管理
(一)嚴格執行勞動契約制度。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必須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明確勞動關係,並在簽訂勞動契約後的30日內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用工登記手續。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工會組織、企業協會、行業主管部門,指導和督促用人單位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規範勞動契約簽訂、履行、變更、續訂、解除和終止等各環節的管理,建立勞動契約台賬。各級勞動保障、工商和建設部門要加強對以招用農民工為主、承攬建築勞務分包工程的勞務企業的監管,對不具備承擔農民工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用工管理、安全管理能力或者採用掛名承包工程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二、切實做好農民工就業服務和培訓工作
(五)建立健全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各地要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勞務輸出工作的通知》(皖辦發〔2003〕18號)和省編辦《關於鄉鎮勞動保障機構編制問題的通知》(皖編辦〔2003〕118號)精神,加快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建設。各鄉鎮要明確負責勞動保障事務的機構,配備1—2名專兼職人員(工作任務重的鄉鎮應配備2—3名專兼職人員),負責農民工及勞動保障等有關工作。
(七)建立健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體系。各級政府要加強對農民工培訓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統籌協調,建立部門分工負責、相互協作的工作推進機制,實行責任目標管理。要把農民工培訓工作與轉移就業工作緊密結合起來,提高培訓後的就業率。要降低農民工培訓、職業技能鑑定的收費標準。督促用工單位依法履行職工教育培訓義務,對農民工的崗位培訓列入職工教育培訓計畫並認真組織實施。督促企業落實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規定,對按計畫完成教育培訓任務的,允許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當年節餘部分留作本企業下年度使用;對未按規定開展教育培訓工作和未完成教育培訓任務的企業,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在企業工資總額1.5%以內提取培訓調劑資金,用於政府組織的職業培訓。
(十一)大力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所有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切實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農民工發生工傷後,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因工致殘被鑑定為1—4級或因工死亡的農民工,本人(或供養親屬)自願一次性領取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省勞動保障廳《關於農民工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2005〕83號)規定的標準支付有關費用。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由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的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負責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加快推進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建築、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民爆器材等生產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建築施工企業同時應為從事特定高風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十二)積極推進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工作。按照“保大病”、“保當期”的原則,可採取建立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辦法,重點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繳費率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由用人單位繳費。穩定就業的農民工可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開設專門視窗,不斷完善醫療保險結算辦法,為患大病後自願回原籍治療的參保農民工提供醫療結算服務。要做好農民工醫療保險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個人基礎檔案資料,做好繳費記錄。
四、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招用農民工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要有農民工代表,保障農民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在評定技術職稱、晉升職務、評選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要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農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嚴禁打罵、侮辱農民工的違法行為。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在換屆選舉或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及時通知農民工,確保他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
(十七)妥善處理農民工勞動爭議案件。針對農民工集中在加工製造業、建築業、採掘業及環衛、家政、餐飲等服務行業從業的特點,各地要通過建立行業性、區域性調解組織,及時調解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發生的勞動爭議。對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依法及時進行處理,對生活困難的農民工,酌情減免應由其承擔的仲裁費。
(十八)發揮群團組織依法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作用。各級工會組織要依法加強對用人單位履行法律規定義務的監督,完善民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安全生產的民眾監督。同時,積極吸收農民工加入工會組織,指導企業工會開展維護農民工權益活動,充分發揮工會組織的監督檢查作用。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協調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職工推舉的代表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籤訂集體契約,並對集體契約的履行情況實施監督。同時,充分發揮共青團、婦聯組織在農民工維權工作中的作用。
(十九)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服務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各地要將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法律援助機構對農民工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的事項,開設“綠色通道”,不再審查其經濟狀況;對農民工申請其他法律援助事項的,要簡化程式,快速辦理。各級政府應將開展農民工法律援助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提供經費保障。積極拓展勞動契約、建設工程承包契約、拖欠工程款或工資還款協定公證服務。各地要組織開展一系列服務於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教育引導農民工增強法制觀念,知法守法,學會利用法律、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身權益。
五、切實為農民工提供相關服務
(二十)切實解決農民工子女進城入學和免疫預防接種問題。各級政府要切實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將隨父母進城的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城鎮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經費預算,以全日制公辦中國小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並按照實際在校人數拔付學校公用經費。農民工子女在父母就業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的,與城鎮學生享受同等待遇。各縣區教育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落實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就讀學校,並清理取消城市公辦學校對農民工子女的各項不合理收費,對受縣區政府委託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要在辦學經費、師資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指導。各縣區衛生部門要將農民工子女中適齡兒童免疫預防接種納入當地工作規劃,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適齡兒童及時得到免疫預防接種服務。
(二十一)為進城農民工在城鎮入戶提供便利。全面推進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凡在我市城市、城鎮範圍內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農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可根據本人意願登記城鎮戶口。鼓勵被征地農民向城鎮轉移,縣區公安機關要本著就近、屬地辦理的原則,及時為被征地農民辦理農轉非戶口手續,辦證機關除收取證件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二十二)加強農民工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農民工計畫生育工作實行以輸入地為主、輸出和輸入地協調配合的管理服務體制。按照誰用工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將農民工計畫生育工作納入社會治安、勞動用工和社區等相關管理工作中。加強全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交換平台建設。用工單位要依法履行農民工計畫生育相關的管理和服務職責,切實擔負起農民工計畫生育責任,依法落實農民工免費享受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落實對農民工的法定計畫生育獎勵優惠政策。
六、積極引導和鼓勵農民工返鄉創業
(二十四)引導和鼓勵農民工返鄉創業。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引導和鼓勵農民工返鄉創業,並在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時,逐步指導規範,引導規模企業進入園區發展。各地可以根據需要,結合小城鎮規劃,開闢農民工返鄉創業的經營場地,鼓勵和支持他們在小城鎮集聚創業。各級工商部門要為農民工返鄉創業提供指導及相關政策、法規和信息諮詢服務,對符合條件的,及時依法核准登記、辦理證照。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農民工創業扶持專項補助資金,為農民工返鄉創業提供支持。
(二十五)落實有關稅收減免政策。對農民工返鄉創辦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十七)完善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市政府建立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有關民眾團體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勞動保障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落實各項政策,真心實意為農民工搞好服務,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司其職、通力協作、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
(二十八)營造關心農民工的良好社會氛圍。全社會都要樹立理解、尊重、保護農民工的意識,開展關心幫助農民工的公益活動,對優秀農民工給予表彰獎勵。有關部門要總結推廣關心支持農民工的好做法、好經驗,提高對農民工的服務和管理水平。新聞單位要大力宣傳黨和政府關於農民工工作的方針政策,宣傳農民工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突出貢獻和先進典型,樹立農民工的良好形象。加強對保障農民工權益的輿論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