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意見

2014年6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發〔2014〕36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著力穩定和擴大農民工就業創業、著力維護農民工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著力推動農民工基本享受城鎮公共服務和落戶城鎮、著力促進農民工社會融合、進一步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5部分21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意見
  • 文號:川府發〔2014〕36號
  • 發布時間:  2014年6月20日
  • 發布部門: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意見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十屆四次全會精神,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加快新型城鎮化進程,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現就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著力穩定和擴大農民工就業創業
(一)完善和落實促進農民工就業創業政策。實行城鄉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將農民工全面納入城鎮就業登記範疇,將在城鎮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失業後的農民工納入失業登記範疇,平等享受職業介紹、職業技能鑑定、職業培訓等公共就業服務,並按規定享受就業援助政策。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創業政策扶持範圍,依法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積極發放小額貸款,扶持具備條件的農民工進城創業。加強全省公共招聘信息網建設,為農民工免費提供公共就業服務。加強農民工在家庭服務業領域就業創業工作,把從事家政服務的農民工技能培訓納入城鄉就業培訓範圍,按規定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對各類家庭服務機構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在家庭服務業領域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促進外派勞務人員就業和歸國創業。大力發展縣域經濟,積極支持農產品產地初加工、休閒農業和農村小微企業發展,促進農民工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二)加大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力度。深入組織實施省級勞務品牌培訓、“陽光工程”培訓等項目。組織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畫——“春潮行動”,以農村新成長勞動力為重點,分類組織實施就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和創業培訓。加大培訓資金投入,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對經認定具備培訓能力的企業招收農民工並自主進行崗前就業技能培訓的,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加強農民工境外就業行前適應性培訓工作。將國家通用語言納入對少數民族農民工培訓內容。對省級勞務培訓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每4年調整命名一次。
(三)加快發展農村新成長勞動力職業教育。對符合政策的未升入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農村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實施免費職業教育。繼續實施中等職業教育全面免學費政策和落實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政策。深入推進中等職業學校布局結構調整,加強國家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示範縣和全省勞務開發基地縣骨幹中等職業學校建設。加強職業教育教師隊伍建設。積極推進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
二、著力維護農民工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四)規範農民工勞動用工管理。全面實行勞動契約制度。在流動性大、季節性強、用工時間短的行業中推廣簡易勞動契約。對小微企業經營者開展勞動契約法律法規培訓,指導和督促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普遍簽訂並履行勞動契約。依法規範勞務派遣用工行為。清理規範建設領域違法發包分包行為。做好勞動用工備案、就業失業登記、社會保險登記等工作,加強對企業使用農民工的動態管理。
(五)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在建設領域和其他容易發生欠薪的行業,依法全面推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在市(州)、縣(市、區)建立完善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完善並落實工程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面負責制度、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治理惡意欠薪制度和解決欠薪問題地方政府負總責制度,推廣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加強農民工工資支付日常監督及“兩節”期間(元旦、春節)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穩步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推動實現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工同酬。
(六)保障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完善和落實相關政策,實現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平等享受社會保險權益。落實靈活就業的農村戶籍人員自願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政策,促進農民工及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轉移接續辦法,確保有穩定勞動關係的農民工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他靈活就業的農村居民可自願選擇參加就業地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戶籍所在地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全面落實統一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失業保險政策,做好農民工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工作。加強基層社保平台建設,將社保經辦服務延伸到鄉(鎮、街道)、社區(行政村)。
(七)加強農民工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保護。強化高危行業(領域)和中小企業一線操作農民工安全生產、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切實提高農民工安全生產意識和職業病自我防護意識。嚴格執行“三項崗位”人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安全生產培訓與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相結合制度,積極推進一般從業人員先培訓後上崗制度。加大農民工安全生產事故多發易發行業(領域)整治力度。建立農民工職業危害追溯體系,實施農民工職業病防治和救治行動。督促用人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落實農民工職業健康檢查責任。加強農民工職業病防治監管工作。切實保障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且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農民工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推進職業病防治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為農民工提供職業健康檢查、診斷與鑑定、醫療救治等技術服務保障。
(八)暢通農民工維權渠道。全面推進勞動保障監察格線化、網路化管理,完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排查預警、快速處置機制,及時受理和依法查處用人單位侵害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及時公正處理農民工勞動爭議,暢通申訴“綠色通道”,最佳化受理立案程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農民工集體勞動爭議調處機制。對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侵害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的,依法追究責任。建立健全農民工維權協調聯動機制。
(九)加強農民工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健全基層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工作網路,支持相關組織成立專業化農民工法律援助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民工法律援助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增加投入。開設和暢通農民工法律服務熱線。簡化法律援助申請受理審查程式,完善異地協作機制,方便農民工異地申請獲得法律援助。
三、著力推動農民工基本享受城鎮公共服務和落戶城鎮
(十)逐步推動農民工基本享受城鎮公共服務。逐步推動公共服務權益與戶籍脫鉤,加快實現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平等享受市民權益。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務資源,不斷擴大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在輸入地城鎮落戶前,應依法進行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暫住證),持居住證(暫住證)和相關就業證明享受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依託街道(社區)居民服務平台、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平台,建設“農民工綜合服務中心”。
(十一)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權利。建立健全全省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將農民工隨遷子女教育納入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範圍。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在省內就業地平等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參加中考、高考的權利。將專項獎勵資金重點用於以接收隨遷子女為主的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幼稚園要普遍對農民工隨遷子女開放,與城鎮戶籍學生(兒童)混合編班、統一管理。對在公益性民辦幼稚園和學校接受學前教育與義務教育的農民工子女,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幫助提高教育質量。完善和落實好符合條件的農民工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輸入地參加中考、高考的政策。
(十二)加強農民工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工作。加強農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監測、疫情處置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落實免費救治救助相關政策。加強部門、地區間愛滋病結核病等重大疾病的聯防聯控。在農民工防治愛滋病工作中落實“四免一關懷”政策。強化農民工健康教育和精神衛生工作。在城鎮居住半年以上的農民工要納入行政區劃內居民健康檔案管理、慢性病管理等11大類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範圍,確保城鄉居民健康檔案電子建檔率達90%以上。加強農民工健康管理工作,強化擬婚夫婦婚前醫學檢查和擬育夫婦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全面實施國家免疫規劃,保障農民工適齡隨遷子女平等享受免疫服務權益。加大對農民工子女中聽力殘疾兒童的救助力度。建立健全社區衛生計生服務網路,將行政區劃常住農民工納入服務範圍。
(十三)逐步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各地要把農民工住房問題納入當地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統籌解決,繼續實施“農民工住房保障行動”,全省每年竣工的公共租賃住房按一定比例定向供應給農民工。建立健全農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對在城鎮穩定就業並居住一定年限的農民工,消除戶籍差別,按城鎮原戶籍居民同等準入條件、同等審核流程、同等保障標準申請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逐步實現農民工住房保障常態化。允許招用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在符合規劃和規定標準的用地規模範圍內,利用企業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改善農民工住宿條件。開發區、產業園區可以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在安排的配套設施用地範圍內集中布局,建設單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專門面向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出租。嚴禁使用園區內土地搞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變相搞房地產開發項目。逐步將城鎮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範圍。
(十四)有序推進農民工在城鎮落戶。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以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為前提條件,全面放開除成都市外的城市城鎮落戶限制,促進農民工進城落戶,享受同等市民權益。有序推行居住證制度,各地要按照全省統一部署出台具體政策措施和落戶標準。農民工落戶城鎮,是否放棄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須完全尊重農民本人意願,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收回。
(十五)保障農民工土地和集體經濟權益。完善相關政策,妥善處理好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進城落戶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問題。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等工作中,依法保護農民工在原籍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完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和調處機制,拓寬農民工保障土地和集體經濟權益渠道,依法保障農民工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四、著力促進農民工社會融合
(十六)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權利。加強農民工黨組織建設,重視在優秀農民工中發展黨、團員。積極推薦優秀農民工作為各級黨代會、人大、政協中農民工代表、委員,在評選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與城鎮職工同等對待。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積極參加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招錄(聘)。支持農民工在職工代表大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中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利。切實保障農民工參與社區自治權利。
(十七)豐富農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把農民工納入城鎮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在工業園區深入開展農民工文化家園創建活動。推進農民工“兩看一上”(看報紙、看電視、上網際網路)活動。繼續舉辦農民工原創文藝作品大賽等文體活動。加強對農民工的人文關懷,開展農民工新市民培訓,幫助他們儘快融入城鎮。
(十八)關愛農村留守兒童、留守婦女和留守老人。實施“共享藍天”關愛農村留守兒童行動。加快農村寄宿制學校和幼稚園建設,優先滿足留守兒童入托和寄宿需求,落實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政策。在開展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試點工作中,加大對農村留守兒童的關愛力度。抓好農村留守婦女、留守兒童健康管理工作。加強農村“婦女之家”建設。建立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養老服務體系,培育農村為老服務社會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村養老服務。切實保障留守兒童、留守婦女和留守老人安全。
五、進一步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
(十九)進一步健全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健全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明確部門責任分工,落實工作力量、場地、經費,加強統籌協調和工作指導。省政府駐外辦事機構要充分發揮在勞務開發和農民工工作中的市場調研、維權救助、協調服務等職能作用,切實加強對農民工的服務、協調和支持幫助。
(二十)不斷夯實農民工工作基礎。規範農民工工作統計內容,建立完善農民工實名制登記入庫和動態管理機制,準確掌握農民工數量、結構及其分布。改進和完善農民工信息統計監測工作,提高輸出地農民工監測調查數據質量,在輸入地開展農民工市民化監測調查工作。
(二十一)進一步營造關愛農民工的良好社會氛圍。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大力宣傳黨和政府關於農民工的方針政策、農民工工作的好做法、好經驗和農民工先進典型。對優秀農民工和農民工工作先進集體及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著力營造關愛農民工的良好社會氛圍。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要求,抓緊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體辦法,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涉及農民工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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