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0號)精神,做好新形勢下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
  • 實施地區:湖南省
  • 實施目標: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
一、總體要求,二、著力穩定和擴大農民工就業創業,三、著力維護農民工的勞動保障權益,四、推動農民工享受城鎮服務和落戶,五、著力促進農民工社會融合,六、進一步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為本、公平對待,城鄉統籌、改革創新,分類推進、逐步實施的原則,按照"四化兩型"、"三量齊升"的發展要求,著力穩定和擴大農民工就業創業,著力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著力推動農民工逐步實現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在城鎮落戶,著力促進農民工社會融合,有序推進、逐步實現有條件有意願的農民工市民化,使農民工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
(二)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省農民工就業形勢保持總體穩定,每年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50萬人次以上,農民工綜合素質顯著提高、勞動條件明顯改善、工資基本無拖欠並穩定增長、參加社會保險全覆蓋、勞動契約簽訂率穩定在90%以上,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能夠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基本實現有條件有意願的農民工在城鎮落戶,循序漸進地推進農民工市民化。

二、著力穩定和擴大農民工就業創業

(三)完善和落實促進農民工就業創業政策。引導農民工有序外出就業、鼓勵農民工就地就近轉移就業、扶持農民工返鄉創業。進一步清理針對農民工就業的歧視性規定,完善職業培訓、就業服務、勞動維權"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保障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為農民工提供免費的就業信息服務。大力發展縣域經濟,穩步推進"百城千鎮萬村"新農村建設工程,加快發展服務業特別是家庭服務業和中小微企業,加強農貿市場建設,減免收費,降低門檻,滿足市民生活需求和促進農民工就業。加大對農民工創業扶持力度,積極支持農產品加工、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鄉村旅遊、傳統手工業、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勞動密集型產業項目,運用財政支持、創業投資引導和創業培訓、政策性金融服務、創業擔保貸款和貼息、生產經營場地、創業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落實國家出台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促進農民工創業。整合創建一批農民工返鄉創業園,促進農民工由"就業型"向"創業型"、"打工仔"向"企業家"、"候鳥型"向"長住型"轉變,在評估認定省級創新創業帶動就業示範基地和實行"雙百資助工程"評選時,將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和農民工創辦的企業納入評選範圍,按規定給予每個省級創新創業帶動就業示範基地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以獎代補資金,對納入"雙百資助工程"農民工創辦的企業給予一次性創新創業獎勵。所需資金從省級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中列支。對符合條件的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優先認定為省中小企業創業基地、省促進就業創業孵化基地,積極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支持農民工網上創業,大力發展"網際網路+"和電子商務,積極組織創新創業農民工與企業、小康村、市場和園區對接,推進農村青年創業富民行動。(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委、省商務廳、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扶貧辦、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四)實施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計畫。加強農民工職業培訓工作的統籌管理,省農民工工作主管部門制定農民工培訓年度綜合計畫,在原有資金渠道和用途不變的基礎上,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組織實施。實施"春潮行動"、"新型職業農民培育"、"星火計畫"、"雨露計畫"、"技能培訓促就業行動"、"農村青年電商培育工程"等培訓工程,對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對農村未升學初高中畢業生開展勞動預備制培訓,對在崗農民工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對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人進行農業職業經理人培訓,對具備中級以上職業技能的農民工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訓,深入實施農民工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建築業骨幹、勞務品牌和民間傳統手藝等培訓項目,發揮主管部門作用,結合行業特色,組織開展多形式多層次的培訓,將農民工納入終身職業培訓體系。改進培訓補貼方式,重點開展面向市場確定培訓職業(工種),形成培訓機構平等競爭、農民工自主參加培訓、政府購買服務的培訓機制。鼓勵用人單位開展農民工培訓工作,對認定具備有培訓條件和培訓能力的用人單位組織農民工進行培訓,符合相關規定的,按規定對用人單位給予培訓補貼。加大培訓資金投入,合理確定培訓對象、培訓補貼標準,落實職業技能鑑定補貼政策,使有培訓意願的農村勞動者都能按規定享受到政府給予的補貼資金。加強校企合作,各地確定一批技工院校、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作為農民工實訓基地,鼓勵和支持行業主管部門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為農民工就業創造有利條件。(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就業和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就業和農民工辦〕會同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委、省安監局、省扶貧辦、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五)加快發展農村新成長勞動力職業教育。努力實現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農村應屆初高中畢業生都能接受職業教育。落實好中等職業教育農村學生免學費政策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引導農村未升學應屆初高中畢業生接受中等職業教育。鼓勵職業院校、技工院校招收在鄉青年農民、農村富餘勞動力、進城農民工接受職業技能教育。全面落實《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湘發〔2014〕18號)、《湖南省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湖南省農村中等職業教育攻堅計畫(2014-2016年)》(湘政辦發〔2014〕60號)精神,加強示範性中等職業學校以及縣級職教中心建設。支持各地根據需要改建和擴建主要面向農村招生的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加強職業院校教師隊伍建設,創新辦學模式,提高教育質量。積極推進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農委、省扶貧辦負責)
(六)進一步加強農民工就業創業服務。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加強縣(市區)、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平台建設,落實人員和經費,將服務範圍延伸到所有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建立健全覆蓋全省的公共就業服務招聘網,開發手機客戶端等輔助功能,實現"網上、掌上"招聘對接,為農民工提供以招聘為主的公共就業服務。深入開展以促進農民工就業為主的"春風行動"活動,進一步加強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示範縣建設,促進農民工就業,鼓勵農民工出國務工。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體系建設活動,為農民工提供政策諮詢、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深入推進科技特派員行動和農村青年創業致富"領頭雁"培養計畫,引導資金、技術、信息、人才、管理等現代生產要素向農村地區轉移集聚。加強返鄉農民工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工作,做好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遠地區和庫區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境外就業服務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編辦、省扶貧辦、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三、著力維護農民工的勞動保障權益

(七)規範農民工的勞動用工管理。指導和督促用人單位與農民工依法普遍簽訂並履行勞動契約,推進集體契約制度實施"彩虹計畫"。在務工流動性大、季節性強、時間短的農民工中推廣簡易勞動契約示範文本。依法規範勞務派遣用工,抓好勞務派遣許可監管工作。清理建設領域違法發包分包行為。完善適應家庭服務業特點的勞動用工政策和勞動標準。整合勞動用工備案及就業失業登記、社會保險登記,實現對企業使用農民工的動態管理服務。改善農民工勞動條件,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做好女性農民工和未成年農民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公安廳、省經信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總工會負責)
(八)保障農民工工資報酬權益。進一步健全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推行工資保證金、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建立以源頭治理為主的全程治理體系,建立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專項行動和長效機制相結合,完善並落實勞動保障監察與刑事司法聯動打擊惡意欠薪制度、解決欠薪問題地方政府負總責制度。落實《湖南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勞動報酬支付管理規定》。強化信用監督管理,逐步建立完善黑名單制度,推廣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積極落實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工同酬。完善工資指導線、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度,推動農民工參與工資集體協商,在經濟發展基礎上定期合理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促進農民工工資水平合理增長。(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國資委、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總工會負責)
(九)擴大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覆蓋面。全面實施"全民參保登記計畫",依法將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辦理農民工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研究完善靈活就業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政策,靈活就業農民工可以參加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努力實現用人單位的農民工全部參加工傷保險,以招用農民工較多的建設領域為重點,採取靈活多樣的計繳方式,合理確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督促用人單位及時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可以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築施工企業應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對農民工未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事故,有關職能部門要積極督促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推動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平等參加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並平等享受待遇。對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侵害被派遣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的,依法追究連帶責任。整合各項社會保險經辦資源,最佳化經辦業務流程,提高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制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總工會負責)
(十)加強農民工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保護。強化高危行業和中小企業一線操作農民工安全生產、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將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相關知識納入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內容,切實提高農民工安全生產意識和職業病自我防護意識。各地要落實安全生產培訓專項經費,確保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收到實效。嚴格執行特殊工種持證上崗制度、安全生產培訓與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相結合制度。加大年度專項督查和執法檢查工作力度,重點整治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等領域農民工工傷多發問題。進一步做好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用人單位要落實農民工職業健康檢查責任,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做好救治服務,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建立重點職業病監測哨點,落實職業病診斷、鑑定、治療的法規、標準和機構。加強農民工職業病防治和幫扶工作,深入開展重點行業領域的職業病危害專項治理,保障符合條件的無法追溯用人單位及用人單位無法承擔相應責任的農民工職業病患者享受相應的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服務能力建設。(省安監局、省衛生計生委分別會同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國資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總工會負責)
(十一)暢通農民工維權渠道。加強勞動保障監察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加快推進勞動保障監察格線化、網路化管理工作,加強用人單位用工守法誠信管理,完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排查預警、快速處置機制,及時受理和依法查處用人單位侵害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按照"鼓勵和解、強化調解、依法仲裁、銜接訴訟"的要求,及時公正處理農民工的勞動爭議。暢通農民工勞動爭議仲裁"綠色通道",簡化受理立案程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農民工的集體勞動爭議調處機制和預警預報制度。完善農民工維權協調聯動機制。實行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制度。健全舉報投訴制度,暢通來訪、來電、來信等舉報投訴渠道。大力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和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建設,完善服務設施,增強維護農民工權益的能力。(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農委、省國資委、省高級人民法院、省總工會、省婦聯負責)
(十二)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工作。健全基層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工作網路,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使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及時便捷地獲得法律援助。進一步擴大農民工法律援助範圍,完善異地協作機制,方便農民工異地申請獲得法律援助。充分發揮"12348"法律服務熱線及"12333"、"12351"、"12338"等維權服務熱線的作用,為農民工提供法律諮詢及相關維權服務。深入開展法律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提高農民工及用人單位的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引導農民工合法理性維權。(省司法廳會同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總工會、省婦聯負責)

四、推動農民工享受城鎮服務和落戶

(十三)逐步推動農民工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深化基本公共服務供給制度改革,加快公共服務項目建設,整合公共服務資源,提高綜合承載能力,實現在城鎮常住的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各地各有關部門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務資源,明確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在輸入地城鎮未落戶的,依法申領居住證,持居住證享受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在農民工輸入相對集中的城市,依託公共人力資源市場、鄉鎮(街道)社區民政、計生服務、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平台等現有資源,建立農民工綜合服務平台,為農民工提供政策諮詢、就業培訓、社會保障、文化教育、醫療衛生、權益維護、黨團活動等"一站式"綜合服務。(省就業和農民工辦會同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編辦、省政府法制辦負責)
(十四)落實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工作。輸入地政府要將農民工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範圍,合理規劃學校布局,抓好新建居民小區配套學校、幼稚園建設。科學核定公辦學校教師編制,加大公辦學校教育經費投入,將中央"以獎代補"資金向接收農民工隨遷子女的義務教育學校傾斜,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權利。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幼稚園要普遍對農民工隨遷子女開放,與城鎮戶籍學生(兒童)混合編班、統一管理,禁止針對農民工子女的教育歧視行為。充分利用中央和省級學前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擴大學前教育資源,著力解決農民工隨遷子女"入園難"問題。在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幼稚園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農民工隨遷子女在依法舉辦的公益性民辦學校、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接受義務教育、學前教育的,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落實支持經費。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的實施辦法》(湘政辦發〔2012〕115號)精神,確保符合條件的農民工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輸入地參加中考、高考的政策。開展關愛流動兒童活動。(省教育廳會同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十五)加強農民工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工作。繼續實施國家免疫規劃,保障農民工適齡隨遷子女平等享受預防接種服務。做好農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監測、疫情處置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強化農民工健康教育、婦幼健康和精神衛生工作。加強農民工愛滋病、結核病、血吸蟲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落實"四免一關懷"等相關政策。完善社區衛生計生服務網路,將農民工納入服務範圍。完善省內異地結算網路,探索跨省結算試點,方便農民工異地就醫結算。鞏固完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省內"一盤棋"工作機制,加強考核評估,落實現居住地和戶籍地責任。開展流動人口衛生計生動態監測和"關懷關愛"活動。(省衛生計生委會同省發改委、省財政廳負責)
(十六)逐步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按照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原則,將農民工居住問題納入城市住房發展規劃,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增加中小戶型普通商品住房供給,規範房屋租賃市場,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民工購買或租賃商品住房,並按規定享受購房契稅和印花稅等優惠政策。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將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納入住房保障實施範圍。在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產業園區可以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集中建設宿舍型或單元型小戶型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人單位或農民工出租。將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完善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制度,促進農民工住房保障工作制度化。要逐步將城中村改造、城市危舊房改造統一納入城市棚戶區改造,加快城鎮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加強環境綜合整治和房屋維修改造,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設施,使居住其中的農民工住宿條件得到改善。允許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在符合規劃和規定標準的用地規模範圍內,利用企業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督促和指導建設施工企業改善農民工住宿條件。逐步將在城鎮建立穩定勞動關係的農民工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範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負責)
(十七)有序推進農民工在城鎮落戶。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實行差別化的遷移政策,貫徹落實《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5〕16號)精神,按照積極穩妥、規範有序的原則,全面有序放開中等及以下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放寬長株潭三市間的遷移落戶條件,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促進符合條件和有意願的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在城鎮有序落戶並依法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各地統籌考慮本地區綜合承載能力和發展潛力,以就業年限、居住年限、城鎮社會保險參保年限等為基準條件,制定具體落戶標準,及時向社會公布。(省公安廳、省發改委會同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衛生計生委、省統計局、省政府法制辦負責)
(十八)保障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切實保護農民工土地權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加強流轉管理和服務。健全鄉村人民調解、縣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和調處機制。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積極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組織有效實現形式,保障農民工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完善相關政策規定,妥善處理好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進城落戶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問題,保障農民工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省農委、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

五、著力促進農民工社會融合

(十九)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權利。進一步加強農民工黨、團組織建設,健全城鄉一體、輸入地黨組織為主、輸出地黨組織配合的農民工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制度。進一步推進農民工依法參加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選舉和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積極推薦優秀農民工作為各級黨代會、人大和政協的代表、委員,在評選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創業標兵和報考公務員等方面與城鎮職工同等對待。大力推進農民工加入工會,重點做好開發區(工業園區)和建築項目、物流(快遞)業、家政服務業、農業專業合作組織等農民工相對集中的區域和行業建會工作,組織開展農民工入會集中行動,最大限度地吸收農民工入會,提高農民工入會的組織化程度。(省就業和農民工辦會同省民政廳、省經信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省總工會負責)
(二十)加強對農民工的人文關懷和豐富文化生活。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科普宣傳教育,開展"人文關懷進企業、進一線"活動,引導農民工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依託各類學校開設農民工夜校等方式,開展新市民培訓,培養誠實勞動、愛崗敬業的作風,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將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滿足農民工精神文化需求,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向農民工免費開放。推進"兩看一上"(看報紙、看電視、有條件的能上網)活動,引導農民工積極參與全民閱讀活動。在農民工集中居住地規劃建設簡易實用的文化體育設施,建立"職工書屋",在網際網路上創建農民工網路學習平台,方便農民工閱讀和學習深造。加強工人文化宮等服務職工陣地建設,利用社區文化活動室、公園、城市廣場等場地,經常性地開展民眾文體活動,開展"情系農民工,文藝送春風"等慰問演出活動,舉辦全省農民工原創文藝作品大賽、農民工春晚等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努力推進農民工本人融入企業、子女融入學校、家庭融入社區、群體融入城鎮。鼓勵文化單位、文藝工作者和其他社會力量為農民工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文化產品和服務。(省文化廳、省就業和農民工辦會同省委宣傳部、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二十一)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留守婦女和留守老人關愛服務體系。實施"共享藍天"關愛農村留守兒童行動。依託中國小、村民委員會建立關愛服務陣地,做到有場所、有圖書、有文體器材、有志願者服務。完善農村學校和幼稚園基礎設施建設,著力解決留守兒童入學、入園需求。全面改善貧困地區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加快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優先滿足留守兒童寄宿需求,落實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政策。推進留守婦女關愛行動,依託基層"婦女之家"幫助留守婦女解決生產生活困難,擴大留守婦女互助組織覆蓋面。加強以居家養老服務為基礎、村級養老服務為依託、鄉鎮機構養老為支撐的覆蓋比較廣泛、功能比較健全的農村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有效利用整合農村閒置資源和各項涉農資源資金,加快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建立城市公辦養老機構與農村養老服務機構對口支援和合作機制,努力保障農村留守老人的生活和養老服務需求。建立健全農村留守人員動態監測機制。抓好農村留守婦女、留守兒童健康管理工作。健全農村治安防控體系,保障留守兒童、婦女和老人的安全。(省民政廳、省婦聯會同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農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團省委負責)

六、進一步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十二)進一步健全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是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責任主體。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把農民工工作列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政府目標考核內容,建立健全考核評估機制,落實相關責任。省人民政府已成立省就業和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成立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明確部門責任分工,落實工作力量和經費,加強統籌協調和工作指導。(省就業和農民工辦會同省就業和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負責)
(二十三)加大農民工公共服務經費投入。深化公共財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農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和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民工市民化掛鈎機制。全省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統籌考慮農民工培訓就業、社會保障、公共衛生、隨遷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務的資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為農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務提供經費保障。全省各級財政部門要將農民工工作經費納入公共財政預算支出範圍。(省財政廳、省就業和農民工辦會同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負責)
(二十四)發揮社會組織服務農民工的積極作用。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要發揮維護農民工權益的積極作用,通過開展志願者活動等方式關心關愛農民工及其子女,積極從新生代農民工中發展團員。完善對服務農民工社會組織的扶持政策,鼓勵社會資金投入服務農民工項目。創新社會組織服務農民工機制,引導和培育服務農民工的社會組織誠信守法、規範發展,發揮其為農民工提供服務、反映訴求、促進社會融合的積極作用,鼓勵多方力量為農民工提供更多個性化服務。(省民政廳、省總工會會同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工商局、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二十五)進一步夯實做好農民工工作的基礎性工作。建立健全農村勞動力實名制登記資料庫和動態管理機制。建立輸入地與輸出地相結合、綜合統計與部門統計相結合、標準統一、信息共享的農民工統計調查監測體系,加強重點鄉鎮和企業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監測工作,準確掌握農民工數量、結構及其分布情況。做好農民工市民化進程動態監測調查工作。加強對農民工工作形勢分析和政策研究,為相關決策提供依據。(國家統計局湖南調查總隊、省就業和農民工辦會同省就業和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負責)
(二十六)進一步營造關心關愛農民工的社會氛圍。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組織引導新聞媒體運用多種方式,加強農民工工作政策闡釋解讀,大力宣傳農民工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和農民工中的先進典型,對有關熱點問題開展及時有效的輿論引導。對優秀農民工和農民工工作先進集體及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努力使尊重農民工、公平對待農民工、讓農民工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省委宣傳部、省就業和農民工辦會同省就業和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負責)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實施意見要求,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確保為農民工服務工作落到實處。省就業和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每年要針對重點工作和突出問題進行督查,及時向國務院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人民政府報告全省農民工工作情況。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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