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實施意見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精神,湖南省人民政府就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提出的《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實施意見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6-7-26
  • 所屬主題:財政、金融、審計;其他
  • 時效期:2021-08-24
  • 文號:湘政發〔2016〕15號
內容,一、總體要求,二、加強機制建設,三、開展宣傳教育,四、做好監測預警,五、堅持依法打擊,六、完善制度體系,七、強化工作保障,解讀,落實屬地管理職責 納入領導幹部績效考核,做好監測預警 建立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制度,

內容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實施意見
湘政發〔2016〕15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加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力度,切實保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立足防打結合、打早打小、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加強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紮實做好宣傳教育、監測預警、依法打擊、案件處置、維護穩定等基礎工作,形成機制健全、責任明確、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確保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取得實效。
(二)工作目標。堅決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非法集資案件高發頻發勢頭得到遏制,存量風險及時有效化解,增量風險逐步減少,大案要案得到依法、穩妥處置。非法集資監測到位,預警及時,防範得力。政策法規進一步完善,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人民民眾法律意識和風險防範能力顯著提高,社會誠信水平提高,投融資體系進一步完善,金融服務整體環境進一步最佳化,非法集資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二、加強機制建設

(三)強化屬地管理。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承擔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要堅持認識到位、措施到位、責任到位、保障到位,充分發揮資源統籌調動、靠近基層一線優勢,建立完善統一指揮,部門分工協作,主要負責人親自負責,分管負責人協調推動的良好工作機制,切實做好風險排查、監測預警、案件查處、善後處置、宣傳教育和維護穩定等工作,落實屬地管理職責要求。建立目標責任制,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績效考核評價內容,實行獎罰兌現。進一步規範約束領導幹部及公職人員參與民間融資活動,對參與組織、策劃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充當保護傘、設定障礙干擾案件處置的相關人員,依法依紀嚴肅查處。
(四)落實部門監管職責。堅持"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和"管行業必須管風險"的原則,切實加強各行業領域風險排查、監測預警和集中整治。行業領域日常風險防範和監測預警,對需市場準入的,由行業監管部門負責;對無需市場準入的,由有明確管理關係的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省直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市州、縣市區相關部門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各類投資公司、民間投融資服務機構,由各級工商部門從證照管理入手,運用行政執法手段,負責加強市場監管;第三方支付機構由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負責監管;商品現貨類交易場所由省商務廳負責監管;股權交易場所由省政府金融辦負責監管;文化藝術品交易場所由省文化廳負責監管。涉及類證券、類期貨交易的,由湖南證監局組織進行性質認定並協調主管部門查處。涉嫌非法集資、集資詐欺的,移交公安機關予以打擊。各級政府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處非辦)要加強綜合協調,及時調度情況,推進信息共享,共同做好風險防範化解工作。

三、開展宣傳教育

(五)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按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宣傳統一規劃,建立各級處非辦牽頭,宣傳部門協調推動,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參與,省、市、縣、街道(鄉鎮)"四級聯動"的常態化宣傳教育工作機制,從源頭遏制非法集資活動滋生蔓延。精心組織省內主流媒體開展集中宣傳,加強輿論引導,普及金融、法律及合法投資理財等專業知識,提高投資者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自覺遠離和抵制非法集資。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根據行業領域風險特點,制定針對性強的專門方案,推動行業領域宣傳教育活動深入開展。
(六)提升宣傳教育效果。堅持貼近基層、貼近民眾、貼近生活,推動宣傳教育進機關、進工廠、進學校、進社區、進村鎮、進家庭,擴大宣傳教育覆蓋面,引導社會公眾對非法集資活動能識別、不參與、敢揭發。拓寬傳播渠道,創新宣傳形式,充分運用電視、廣播、報刊、網路、微信、電信、公共運輸設施等媒介及載體,以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件剖析、投資風險教育等方式,提高宣傳教育針對性、有效性。強化媒體自律責任,加強各類投融資廣告監測檢查,及時封堵涉嫌非法集資資訊信息。工商、宣傳、網管及通信管理等部門負責定期對社會投融資廣告進行清理檢查,嚴格規範投資理財廣告發布。

四、做好監測預警

(七)始終突出以防為主。加強信息蒐集與分析研判,發現苗頭隱患,及時有效處置。整合行業資源,深入開展風險排查,及時處置風險隱患。加快建立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制度,各級各部門特別是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通過公開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形式,接受民眾舉報監督。規範舉報線索受理、甄別分析、性質認定、移交處理、提前介入、風險處置及舉報者保護、信息保密等環節工作流程,強化正面激勵。構建民眾主動監督、全社會廣泛參與、處置高效有序的防範體系。
(八)全面加強監測預警。注重工作做深做細,堅持群防群治,構建立體化、社會化、信息化監測預警機制,貼近一線開展預警防範。由省網信辦牽頭,相關部門和單位參與,建立非法集資信息監測系統,加強信息監測和分析研判,及時通報苗頭性、敏感性信息和線索。創新方式方法,綜合運用雲計算、大數據處理等現代信息手段,建立信息歸集及時、功能較為完善、效應逐步顯現的非法集資風險預警平台,提高監測預警能力。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專業統計與分析評估隊伍,推動實現工商市場主體公示信息、人民銀行徵信信息、公安打擊違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決執行信息等相關信息的依法互通共享,提高監測預警時效性、準確性。
(九)加強重點領域風險防控。對近年來非法集資活動較為活躍、案件發生相對集中的行業領域,加強日常監管與重點檢查,有效防控風險。特別是對投資理財、非融資擔保、P2P網路借貸、投資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民辦教育機構、養老機構等行業領域及本地註冊異地經營、異地註冊本地經營等市場主體暴露出的風險隱患,密切跟蹤監控,嚴控增量風險。對線索明確、問題較多、隱患較大的高風險機構,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實行重點監測、提前布控,前移處置關口,密切關注資金流向和涉案人員動向,堅決防止資產非法轉移、人員外逃失聯。
(十)強化全過程監管。嚴格投融資市場準入管理,加強審核把關,核實企業真實出資及資金來源情況。進一步明確投融資中介服務機構信息平台性質定位,實行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分賬管理,防止自融自擔,加強源頭防範。運用"穿透式"監管辦法,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由省政府金融辦牽頭,加強對民間投融資機構管理的總協調,工商部門加強市場監管,依法查處違規發布金融服務廣告行為,依法查處擅自超越核准登記經營範圍開展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依法取締無照經營的市場主體。對登記註冊為一般工商企業、但實際從事投融資等業務的市場主體,工商部門負責採取分類監管、定向抽查、定期約談等綜合執法手段,加強日常監管,重點查處無證照經營和超範圍經營等突出問題,發現問題線索和風險隱患提出處置建議,並及時向當地政府、公安機關及處非辦等通報情況。對非法集資活動易發高發行業領域,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職能部門聯合執法,加強綜合監管,提升監管效果。逐級建立聯合懲戒機制,對嚴重違規企業,責令退出市場;對主要涉案人員,實行行業禁入。注重規範引導,鼓勵行業協會制定行業標準和自律規則,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提升各類市場主體自我約束能力。各級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行業協會組織開展信用評級、表彰獎勵時,要對擬評級、表彰對象嚴格審核把關,防止信用背書,誤導社會公眾及投資者。
(十一)發揮金融機構監測防控作用。強化金融機構內部管理,杜絕內部員工參與非法集資、違規誤導銷售、"跑飛單"、私售理財產品等行為,全面執行金融機構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張貼警示標識。金融機構在執行大額可疑資金報告制度基礎上,重點對各類賬戶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定期批量小額轉出等異動情況加強分析識別;對中老年群體、下崗失業人員等特殊群體和投資理財企業的批量資金存取、繳款匯款跟蹤核實情況,異常情況及時報告金融監管部門。積極協助辦案機關做好賬戶監測、資金凍結、資產追繳等工作。人民銀行、銀監、證監、保監及外匯管理部門要指導督促金融機構做好涉嫌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監測工作,並建立問責機制。

五、堅持依法打擊

(十二)加快案件處置進度。加強分析研判,精心組織部署,積極穩妥推進,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部門協同配合,實行依法處置、分類處置、科學處置。對情節較輕、影響面較小、有清退意願與償還能力的風險企業,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明確期限要求,責令限期完成清理清退,及時化解矛盾和風險。對涉案金額大、參與面廣、社會關注程度高的重大案件,要迅速成立特偵組,建立專門工作機制,採取領導信訪包案、重點督辦、限期辦結等多種形式,整合力量資源,加快案件偵辦,全力追贓挽損,有效化解風險。案件處置過程中,凡涉及資金追繳、資產查封、賬戶凍結、依法清退等事項,相關部門要主動配合、積極協助。政法部門要牽頭組織公、檢、法等部門會商研究,為案件辦理、資產處理處置、清理清退等重點環節依法有序推進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各級處非辦要及時調度,加強統籌協調,督促各方認真履職、協同處置,形成工作合力。
(十三)做好跨區域案件協調處置。堅持"三統兩分"(統一指揮協調、統一辦案要求、統一資產處置、分別偵查訴訟、分別落實維穩)的原則,穩妥處置跨區域案件。牽頭地區要主動擔負屬地管理責任,依法合規、公平公正制定統一處置方案,加強與其他涉案地區溝通協調,定期通報進展情況;協辦地區要積極配合,做好屬地穩控等處置工作;各涉案地區要增強整體觀念和大局意識,建立定期協商機制,加強跨區域協作,共同解決具體問題,推動依法辦案。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簡稱省處非領導小組)切實加強對跨區域案件的督辦檢查和協調指導,對重大跨省案件要主動溝通,統一政策、原則及工作步驟,化解分歧、形成共識。各級處非辦要及時掌握信息,主動溝通協商,確保"三統兩分"落實到位。
(十四)維護社會穩定。堅持在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綜治、公安、維穩、信訪等部門密切協作,建立非法集資重大涉穩事件聯動處理協同機制,認真做好屬地穩控。密切關注涉穩輿情動向,防止虛假信息蔓延;加強信息蒐集,及時發現涉穩線索,準確分析研判,力爭早發現、早應對、早處置。制定完善《非法集資事件處置應急預案》,建立"責任明確、反應快速、應對及時、配合有力"的應急處置機制,規範工作流程,加強部門聯動,提高應對能力,穩妥做好突發群體事件現場秩序維護及應急處置工作。講究策略方法,引導投資者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權。做好民眾工作,暢通信訪渠道,及時回應各方關切,堅持將矛盾化解在一線、消除在萌芽狀態。綜合運用經濟、行政、司法等手段,注重程式公開,保障投資者知情權、參與權,確保依法穩妥處置,維護各方利益,防止矛盾激化。層層落實責任,加強重點對象屬地穩控,嚴厲打擊惡意滋事、挑頭鬧事等行為,有效提升重大突發事件應對能力,全力維護經濟社會大局穩定。對思想認識不到位、責任要求不落實、應急處置不得力、工作存在較大疏忽而導致重特大群體事件發生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單位和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六、完善制度體系

(十五)加強監管制度體系建設。按照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接受準入管理的要求,完善相應制度,加強民間投融資活動的管理。對投資理財、非融擔保、網際網路金融等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和商品現貨交易場所等行業領域,由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牽頭,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及管理辦法,擬定事中事後監管措施,進行有效監管,構建邊界較為清晰、監管全覆蓋的制度體系。
(十六)完善部門合作機制。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有關法律政策,主動做好制度銜接,出台有效措施,細化工作流程,防控非法集資風險。圍繞提高工作質效,完善全省各級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流程及內部協調機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風險排查、事件處置、協同辦案、監測預警、激勵約束、責任追究等制度。根據非法集資案件處置需要,重點完善以信訪部門牽頭的信訪聯席會議制度,以綜治維穩部門牽頭的屬地穩控應急聯動機制,以政法部門牽頭的案件執法爭議處理機制,以宣傳、網信部門牽頭的網路輿情應對機制。探索引進法律、審計、評估等中介服務機構參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有關環節工作,確保案件處置結果公正。
(十七)規範民間投融資發展。按照"有序引導、重在規範,疏堵結合、標本兼治"的原則,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融資健康發展。逐步放寬民間投融資市場準入,拓寬民間投融資渠道,規範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提升其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與水平。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立公開、透明的信用信息交換平台,營造誠實守信的金融生態環境。
(十八)深化金融改革。加快金融改革,加快金融產品與服務創新,加快發展普惠金融,提高金融服務的覆蓋面;增加對中小微企業有效資金供給,加大對經濟社會發展薄弱環節的支持力度,壓縮非法集資生存空間。

七、強化工作保障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堅持把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放在重要位置,通過採取評估、督導、考核、激勵、懲戒等措施,促進工作開展。各級人民政府要定期聽取匯報,加強重大案件處置研究,了解掌握進展情況,及時解決具體問題,為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提供組織保障。
(二十)加強基礎保障。進一步加強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員及經費保障工作,相關工作經費納入同級政府預算。適當增配工作人員,將思想素質好、業務能力強、敢於擔當、認真負責的工作人員選配到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崗位。定期組織開展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隊伍人員思想素質和業務能力。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對照本實施意見提出的各項目標任務,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進一步細化責任分工,加強督促檢查,採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實。省處非領導小組要督促檢查本實施意見貫徹落實情況,重大情況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6日

解讀

落實屬地管理職責 納入領導幹部績效考核

根據《實施意見》,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承擔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建立主要負責人親自負責,分管負責人協調推動的良好工作機制,切實做好風險排查、監測預警、案件查處、善後處置、宣傳教育和維護穩定等工作,落實屬地管理職責要求。
湖南將建立目標責任制,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績效考核評價內容,實行獎罰兌現。進一步規範約束領導幹部及公職人員參與民間融資活動,對參與組織、策劃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充當保護傘、設定障礙干擾案件處置的相關人員,依法依紀嚴肅查處。
落實部門監管職責。堅持“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和“管行業必須管風險”的原則,切實加強各行業領域風險排查、監測預警和集中整治。行業領域日常風險防範和監測預警,對需市場準入的,由行業監管部門負責;對無需市場準入的,由有明確管理關係的主管部門牽頭負責。

做好監測預警 建立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制度

《實施意見》指出,整合行業資源,深入開展風險排查,及時處置風險隱患。加快建立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制度,各級各部門特別是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通過公開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形式,接受民眾舉報監督。規範舉報線索受理、甄別分析、性質認定、移交處理、提前介入、風險處置及舉報者保護、信息保密等環節工作流程,強化正面激勵。
同時,對近年來非法集資活動較為活躍、案件發生相對集中的行業領域,加強日常監管與重點檢查,有效防控風險。特別是對投資理財、非融資擔保、P2P網路借貸、投資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民辦教育機構、養老機構等行業領域及本地註冊異地經營、異地註冊本地經營等市場主體暴露出的風險隱患,密切跟蹤監控,嚴控增量風險。
《實施意見》還提出,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融資健康發展。逐步放寬民間投融資市場準入,拓寬民間投融資渠道,規範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提升其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與水平。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立公開、透明的信用信息交換平台,營造誠實守信的金融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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