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發〔2015〕59號檔案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在各級、各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但是,當前非法集資形勢依然嚴峻,案件高發頻發,涉案領域增多,作案方式花樣翻新,部分地區案件集中暴露,並有擴散蔓延趨勢。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加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力度,切實保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防範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發〔2015〕59號檔案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 文號:魯政發〔2016〕8號
檔案信息,檔案內容,

檔案信息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發〔2015〕59號檔案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魯政發〔2016〕8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在各級、各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但是,當前非法集資形勢依然嚴峻,案件高發頻發,涉案領域增多,作案方式花樣翻新,部分地區案件集中暴露,並有擴散蔓延趨勢。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加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力度,切實保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防範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檔案內容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開正門、關後門、堵斜門”的工作思路,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健全責任明確、上下聯動、齊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建立防打結合、打早打小、綜合施策、標本兼治的長效機制,進一步加大防範預警、案件處置、宣傳教育等工作力度,深入推進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二)工作目標。非法集資高發勢頭得到遏制,存量風險及時化解,增量風險逐步減少,大案要案依法、穩妥處置。非法集資監測到位,預警及時,防範得力。政策法規進一步完善,處置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人民民眾法律意識和風險防範能力顯著提高,買者自負、風險自擔意識氛圍逐步形成。金融服務水平進一步提升,投融資體系進一步完善,非法集資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二、責任機制

(一)市級政府是本行政區域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第一責任人。市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要切實擔負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各級政府要有效落實屬地管理職責,充分發揮資源統籌調動、靠近基層一線優勢,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風險排查、監測預警、案件查處、善後處置、宣傳教育和維護穩定等工作,確保本行政區域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組織到位、體系完善、機制健全、保障有力。
(二)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監督管理職責。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將防控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作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重要內容,加強日常監管。按照監管與市場準入、行業管理掛鈎原則,確保所有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監管防範不留真空。對需要經過市場準入許可的行業領域,由準入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防範、監測和預警工作;對無需市場準入許可,但有明確主管部門指導、規範和促進的行業領域,由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防範、監測和預警工作;對沒有明確主管、監管部門的行業領域,由工商、金融監管、宣傳管理等部門分別依據各自職責,針對涉嫌非法集資的誘導欺詐性廣告、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等行為進行監管,依法開展日常檢查規範,防範非法集資風險。
(三)完善組織協調機制。省級層面要充分發揮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作用,省金融辦要進一步加強組織協調,加大督促力度,強化部門聯動,積極推進工作。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健全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工作機制,明確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落實職責分工,最佳化工作程式,強化制度約束,提升工作質效。要積極探索建立聯合辦公、統一協調、綜合監管的工作機制,形成防範處置合力。
三、重點任務

(一)以防為主,關口前移,及時化解風險隱患。
1.建立立體化、社會化、信息化的監測預警體系。
充分發揮格線化管理和基層民眾自治的經驗和優勢,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各項工作納入格線化管理範疇,對基層格線人員開展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宣傳教育等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充分調動村居工作人員積極性和主動性,組織力量深入社區、鄉村開展防範預警工作,關注轄內頻繁參與非法集資的人員動向,及時發現非法集資線索,及早介入、處置,努力將非法集資風險隱患化解在基層。
創新工作方法,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加強對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積極整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信息資源,推動實現工商市場主體公示信息、人民銀行徵信信息、公安機關打擊違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決執行信息等相關信息的依法互通共享,加強風險研判,及時預警提示。
2.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加強對所主管、監管機構和業務的風險排查和行政執法,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處置。
對一般工商企業,要綜合運用信用分類監管、定向抽查檢查、信息公示、風險警示約談、市場準入限制等手段,加強市場監督管理,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和對失信主體的聯合懲戒,探索建立多部門聯動綜合執法機制,提升執法效果。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非法集資主體(包括法人、實際控制人、代理人、中間人等)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和信用記錄,並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市場主體自我約束、誠信經營。
3.發揮金融機構監測防控作用。
加強金融機構內部管理,分支機構和員工不得利用金融工作之便組織、參與非法集資。
指導督促金融機構做好對涉嫌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的監測、問責。
在嚴格執行大額可疑資金報告制度基礎上,指導督促金融機構對各類賬戶交易中具有分散轉入集中轉出、定期批量小額轉出等特徵的涉嫌非法集資資金異動進行分析識別,及時向駐地金融管理部門提交可疑交易賬戶報告,駐地金融管理部門甄別後,對涉嫌非法集資的可疑賬戶要及時提供給本地區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牽頭部門和公安機關。
4.發動民眾防範預警。
充分調動廣大民眾積極性,探索建立民眾自動自發、廣泛參與的防範預警機制。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組織實施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制度,強化正面激勵,加大獎勵力度,鼓勵廣大民眾積極參與,並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護等工作。
5.防控重點領域風險。
密切關注投資理財、非融資性擔保、P2P網路借貸等新的高發重點領域,以及投資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民辦教育機構、養老機構等新的風險點,加強風險監控。
(二)依法打擊,穩妥處置,保持工作高壓態勢。
1.依法懲處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
要把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放在突出重要位置,遏制案件高發態勢,消化存量風險。要綜合運用經濟、行政、法律等措施,講究執法策略、方式、尺度和時機,依法合理制定涉案資產的處置政策和方案,分類處置非法集資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努力實現執法效果與經濟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
充分發揮刑事打擊的主動性,調動多警種及基層組織力量,摸排轄內非法集資線索,做到打早打小,提高案件偵辦效能,最大限度追贓挽損。
加強工作協調、部門配合,依法處置涉案資產,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涉案資產進行變賣、拍賣,最大限度減少集資參與人損失。探索引進法律、社會審計、評估等中介服務。
依法配合開展資金賬戶查詢和凍結、涉案資產查封等必要的協助工作。
2.依法妥善處置跨區域案件。
堅持統一指揮協調、統一辦案要求、統一資產處置、分別偵查訴訟、分別落實維穩的工作原則。強化全局觀念,加強系統內的指揮、指導和監督,完善內部制約激勵機制,切實推動、保障依法辦案,防止遺漏犯罪事實;加強溝通、協商及跨區域、跨部門協作,共同解決辦案難題,提高案件查處效率。
牽頭市要積極主動落實牽頭責任,依法合規、公平公正地制定統一處置方案,加強與其他涉案地區的溝通協調,定期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協辦市要大力支持配合,切實履行協作義務。
3.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認真落實維穩屬地責任,暢通民眾反映渠道,及時回應民眾訴求,引導涉案民眾依法依規正確維權。
(三)廣泛宣傳,注重實效,提高公眾識別能力。
1.建立常態化宣傳教育工作機制。
積極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網路、電信、公共運輸設施等各類媒介或載體,以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剖析、投資風險教育等方式,提高宣傳教育的廣泛性、針對性、有效性。
深入開展進機關、進工廠、進學校、進家庭、進社區、進農村宣傳教育活動,充分發動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發展培訓義務宣傳員,貼近民眾、貼近生活地進行宣傳教育,引導廣大民眾對非法集資不參與、能識別、敢揭發,切斷非法集資在基層的傳播鏈條。
重點做好“四個人群”的宣傳教育。加強對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員工特別是基層代辦員進行宣傳教育,嚴防工作人員參與非法集資。加強對大學生特別是應屆畢業生進行宣傳教育,嚴防大學生為涉嫌非法集資機構打工。加強對老年人進行宣傳教育,將防範識別非法集資的知識宣傳貫穿到“為老服務”工作中,做好老年人的提醒工作。加強對公務人員進行宣傳教育,嚴防公務員涉及非法集資。
組織指導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加強對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張貼警示標識。
針對風險隱患聚集行業、領域,加強對其性質及合法經營範圍的宣傳,切實提高公眾識別能力。
2.堅決阻斷非法集資傳播渠道。
加強廣告監測和檢查,嚴厲查處違法含有“保證性承諾”“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內容的投融資類廣告,嚴厲查處並曝光長期、大量發布違法投融資類廣告的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強化媒體審查和自律責任,自覺封堵涉嫌非法集資資訊信息,淨化社會輿論環境。
督促指導有關機構主動識別、堅決抵制通過網路傳播、印刷張貼、電話推銷、舉辦推介會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宣傳的行為,阻斷非法集資傳播渠道。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從保持經濟平穩發展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出發,加大工作力度,建立長效機制,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各級政府要加大對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力、物力、財力支持,尤其要為承擔組織協調、日常監管、刑事打擊等工作的部門提供強力保障,相關工作經費要納入同級政府預算。
(二)強化責任追究。各級政府要研究建立目標責任制,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內容,明確責任,表彰獎勵先進,對工作失職、瀆職行為嚴肅追究責任;對工作進展緩慢、力度不大的地區和單位,通過通報、約談、警示、掛牌督辦、黃牌警告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對因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非法集資案件高發多發,引發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穩定重特大案(事)件尤其是釀成群體性事件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規範約束領導幹部參與民間經濟金融活動,嚴厲查處公務人員、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組織、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便利的行為。
(三)加強信息溝通。各級、各有關部門既要加強縱向工作部署,又要強化橫向聯繫溝通,有效共享信息,實現工作聯動。各級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定期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風險形勢、存在問題和工作情況,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研究分析,做好情況通報。
(四)夯實制度基礎。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有關法律政策,跟蹤上級制定、修訂動態,主動做好制度銜接,出台有效措施,細化工作流程,防控非法集資風險。要加大培訓力度,學習先進經驗,切實提高基層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水平。
(五)深化金融改革。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堅持一手抓發展、一手抓穩定,在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同時,深入推進金融改革發展,壓縮非法集資生存空間。要進一步加大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力度,不斷完善金融市場體系,大力發展普惠金融,有效增加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資金供給。要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融資健康發展,大幅放寬民間投資市場準入,拓寬民間投融資渠道。要規範發展地方金融組織,引導民間資本實現有序流動。要推進完善社會信用體系,逐步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營造誠實守信的金融生態環境。
各市、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本意見提出的各項任務,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採取切實有力措施。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督促檢查本意見落實情況,重大情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4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