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非法集資案件舉報獎勵辦法

《山東省非法集資案件舉報獎勵辦法》是山東省人民政府為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及時發現非法集資案件線索、有效化解金融風險隱患、嚴厲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切實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製定的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及時發現非法集資案件線索,有效化解金融風險隱患,嚴厲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切實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關於印發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處非聯函〔2016〕6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發〔2015〕59號檔案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6〕8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來信、走訪、網路、電話等方式,對山東省內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並依法作出處理後,予以相應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 舉報獎勵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開展。
第二章 獎勵條件及標準
第四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報人提供實名、聯繫方式,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對舉報事實有基本的線索和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並已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舉報獎勵範圍:
(一)受理舉報、辦理案件和實施獎勵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舉報人涉嫌非法集資違法犯罪的;
(三)舉報線索已進入查處程式;
(四)舉報人已因該舉報事項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認定為立功;
(五)被舉報單位關閉、個人失聯等風險事件已發生;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六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事實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事實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二)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事實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聯名舉報人集體領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舉報人在不同部門、不同地區舉報同一事實的,不給予重複獎勵。
第七條 舉報獎勵級別及額度根據被舉報行為的違法程度和舉報人對查處工作的幫助程度,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關鍵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線索,對查處工作提供幫助,但不能提供相關證據,舉報內容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各地可結合地方經濟實力、財政收入水平及防範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需要,綜合考慮舉報線索的價值、涉及金額等因素,確定具體獎勵金額。
第三章 獎勵程式
第八條 各市應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受理、獎勵非法集資舉報的部門,並向社會公布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舉報電話或其他接受舉報的方式。
受理舉報部門接到舉報後,應及時依法處置,並建立舉報受理檔案,做好舉報時間、舉報人身份、案件線索等登記工作,妥善保管舉報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第九條 對符合獎勵條件的,由辦理案件部門告知舉報人提出申請,並根據舉報人申請,按規定將舉報情況、案件查處情況、獎勵申請情況、生效法律文書並初審意見提報同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條 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也可直接向當地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獎勵申請。提出申請時應一併提交舉報情況、獎勵申請情況等書面材料。
受理申請的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向受理舉報、辦理案件部門徵求意見。受理舉報、辦理案件部門應提供相應舉報受理檔案、案件查處情況、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辦理案件部門應提出給予獎勵的初審意見。
第十一條 各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舉報獎勵複審工作,並報同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由初審部門或複審部門實施獎勵、發放資金。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資金的發放採取集中處理方式,每年不得少於兩次。對特別重要的線索,應及時予以認定和獎勵。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明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舉報人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勵。
第十四條 因涉嫌非法集資線索處置屬涉密內容,不接受對獎勵情況的諮詢。
第四章 獎勵資金
第十五條 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實施獎勵部門的獎勵資金申請,審核撥付相應資金,由獎勵實施部門按規定程式發放。
第十七條 舉報獎勵資金要確保專款專用。
第五章 監督及管理
第十八條 受理舉報、辦理案件和實施獎勵部門應加強管理,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舉報獎勵檔案應包括舉報受理情況、核查處理情況、初審意見、複審意見、獎勵領取記錄、資金髮放憑證等。
第十九條 受理舉報、辦理案件和實施獎勵部門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嚴禁泄露舉報人姓名(名稱)、聯繫方式、舉報內容和獎勵等信息。
第二十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偽造舉報材料騙取、冒領獎金的,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受理舉報、辦理案件和實施獎勵部門工作人員在受理、實施獎勵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市人民政府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非法集資案件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及配套工作程式,並報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二十三條 各市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於每季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上季度本地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情況。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後予以通報。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2014年4月14日省金融辦、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發布的《山東省非法集資案件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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