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縣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社會組織和人民民眾積極參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及時發現非法集資線索,依法查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欺等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落實地方金融監管責任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5〕68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舉報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非法集資案件有關獎勵適用本暫行辦法。縣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受理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並給予獎勵,並向社會公布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接待舉報的時間和地點或其他接受舉報的方式等。
第三條本暫行辦法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個人或其他組織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籌集資金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獎勵條件
第四條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違法事實及證據(如欺詐性廣告、契約、收據等);
(二)舉報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等;
(三)舉報內容未經行政處理或刑事立案;
(四)舉報內容客觀真實,接到舉報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理或刑事立案。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獎勵:
(一)受理舉報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授意其他人舉報的;
(二)舉報的違法事實與線索已經新聞媒體、網路信息等公開報導或披露的;
(三)匿名舉報;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六條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事實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予以獎勵;
(二)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
(三)同一舉報人向多地舉報同一案件的,由該案件辦理地獎勵,不給予重複獎勵。
第三章舉報方式及獎勵標準
第七條舉報人可通過信件、電話、郵件三種方式進行舉報。
郵寄地址:重慶市巫山縣淨壇一路80號財政大樓703
第八條受理舉報部門接到舉報後,及時報縣打擊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批准,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轉公安、工商等部門核查。有關部門接到核查事項後,應當在30個工作日核心查完畢並反饋核查結果。情況複雜的,可適當延長核查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並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跨區域案件,及時報市打擊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確定主辦地後辦理。
第九條經核查屬實,受理舉報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獎勵標準如下:
(一)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情節較輕,不涉嫌犯罪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的獎勵;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的,給予舉報人10000元的獎勵。
(二)舉報涉案金額在1億元以上或者在全國、全市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在案件司法判決生效之日10個工作日內,再次給予舉報人一次性50000元的獎勵。
第十條舉報人應在接到領取獎勵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憑有效身份證明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第四章監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一條受理舉報部門建立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核查處理情況、獎勵領取記錄、資金髮放憑證等。要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的監督管理,並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條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聯繫方式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給相關單位和個人。
第十三條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以及偽造舉報材料騙取冒領獎金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舉報獎勵資金納入縣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本暫行辦法由縣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