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6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以六政〔2012〕46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嚴格企業安全管理、建設堅實的技術保障體系、強化安全監管措施、建設更加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嚴格行業安全準入、不斷完善安全生產政策措施、更加注重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實行更加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9部分50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布時間:2012年6月6日
- 文號:六政〔2012〕46號
- 性質:實施意見
檔案發布
意見內容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下簡稱《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皖政〔2010〕89號,以下簡稱《意見》)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全面貫徹落實《通知》、《意見》。各地、各部門和各單位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和安全發展理念,突出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通過加強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改進技術裝備、嚴格安全監管、嚴肅責任追究,切實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努力預防和減少事故,把經濟發展建立在安全生產有可靠保障的基礎上,促進全市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主要任務。以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建材、消防、特種設備等行業(領域)為重點,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政策措施,加快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實行全員安全培訓教育,建設企業安全文化,完善應急救援體系、健全預警和應急聯動機制,實現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形成企業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強化政府“一崗雙責”、目標考核、“打非治違”等監督管理職責,完善監管體制機制,加強基層基礎工作,推進安全監管規範化,做到網路健全、責任到位,形成強有力的政府安全監管工作推進機制。
(三)工作目標。2015年,億元生產總值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18以下,工礦商貿企業從業人員十萬人事故死亡率控制在1.16以下,道路交通萬車事故死亡率控制在2.09以下,為到2020年實現安全生產狀況根本好轉奠定堅實基礎。
二、嚴格企業安全管理
(四)不斷規範企業生產經營行為。企業要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個環節和每個員工,實行以崗位安全績效為重點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高危行業企業員工安全生產績效工資不低於其工資總額的20%,管理層的安全生產績效工資不低於其年收入總額的30%,高管層的安全生產績效工資不低於其年收入總額的50%。企業要認真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安全生產承諾、安全生產預警等安全保障制度。企業要嚴格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嚴禁超速、超載、超限運輸。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一律依法實施企業停產停工整頓,並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對拒不執行政府安全監管指令、拒不整改隱患以及屢改屢犯的,由市、縣(區)政府(管委)依法予以關閉。
(五)健全企業安全管理機構。企業要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及專、兼職安全員,並切實保障其工作開展。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從業人員在30-100人的企業應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也要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或者委託具有執業資格的註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非煤礦山、建築施工、從業人員在30人以上的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其他企業,應設立安全總監並行使企業副職職權。
(六)完善企業事故隱患自查自改機制。企業要落實隱患排查治理、監控主體責任,實行班前、班中、班後安全檢查制度,嚴格執行班組日查、車間周查和企業月查等制度,並建立排查治理檔案。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主管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一次企業內全面的安全檢查;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每天進行現場安全檢查,檢查要做到全方位、全覆蓋,及時排除處理各種安全隱患和問題;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敢於依法檢舉本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企業要建立重大隱患公告制度,建立以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估制度,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預案“五到位”。企業要按要求統計分析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並每季度向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對停產停工整改逾期未完成而復產復工的、隱患整改不力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業和企業負責人的責任。
(七)實行企業領導帶班制度。企業要制定領導帶班制度實施辦法。企業的黨政正副職、總工程師(總工藝師)、副總工程師(副總工藝師)要每周輪流現場帶班。非煤礦山企業礦領導必須嚴格按規定下井帶班,對不認真落實或是以任何形式變通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的企業,要依法從嚴處理。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或項目經理、監理企業負責人或項目監理負責人等相關負責人在深基坑開挖、地下暗挖施工、高大模板混凝土澆築、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除等重點施工時段和環節必須在現場帶班,並建立考勤制度。無企業領導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並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企業帶班領導要納入安全培訓範圍,保證其具備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技能。
(八)實行全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企業要進行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制訂年度安全培訓計畫,並保障培訓經費。實行廠礦(公司)、車間、班組三級專題安全教育。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員工轉崗、輪崗前,要進行安全生產專題培訓,在熟練掌握和套用本崗位的應知應會知識和技能後,方可上崗。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要取得安全資格證書。企業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凡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依法實施停產停業整頓,有關部門不得給予企業及其建設項目資金支持;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導致事故發生的企業,依法予以關閉。
(九)全面開展安全達標升級活動。認真落實《六安市全面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方案》,推動各類企業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企業要嚴格執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AQ/T9006-2010)和行業、專業規範,開展建築工地、道路客運企業、渡口渡船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升級和重點行業(領域)企業安全評價。凡在規定時間內未實現達標的企業要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限期整改;整改逾期未達標的,由當地政府依法關閉。同時,要研究制定激勵機制,將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與工傷保險及安全責任保險費率、融資貸款、信用等級評定、評先評優和企業申報上市等涉及企業利益的事項掛鈎。對未開展標準化創建活動的企業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十)加強班組安全管理。推廣“白國周班組管理法”,切實加強車間、工段、班組等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企業要嚴格執行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定期組織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保障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轉。建立班組長崗位競爭機制和績效考核機制,強化和落實班組安全責任。要實行民眾安全監督員制度,各生產經營單位的每個班組、工段、車間至少配備一名安全監督員,負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一線的現場安全管理。在企業、車間、工段、班組全面開展“零事故”活動。積極開展企業安全文化建設。
(十一)加強職業衛生防護。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設定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依法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作業崗位要依法開展職業危害申報、評價、檢測和治理,達到安全防護標準;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要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及時向從業人員公布;要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並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要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做好職業病防治。
三、建設堅實的技術保障體系
(十二)強化企業生產技術管理。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對生產設備、工藝裝置的安全性能負技術管理責任,對可能危及生產安全的技術問題負有處理決策權,對無法解決的技術問題應立即報告企業主要負責人處理。因安全生產技術問題不解決產生重大隱患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處罰;發生事故的,依法從重處理。重點行業(領域)企業技術負責人要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與主業相關的專科以上學歷。大中型企業高管人員須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小型企業經理人要逐步達到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高危行業企業要配備或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其他企業應聘請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或人員提供技術支撐。井工開採非煤礦山要設立技術總負責人,配備採礦、機電、地質及測量、通風等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健全以礦山企業技術負責人為首的生產技術管理體系。
(十三)強制推行先進適用技術裝備。井工開採非煤礦山企業要在2013年6月底前全部安裝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即: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四等以上在用尾礦庫要積極安裝數位化線上監控系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專用運輸車輛、承壓移動罐車、旅遊包車、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要在2012年10月底前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並健全行車記錄;涉及“15種危險化工工藝”的新建企業要實行計算機集中自動控制。逐步推進市、縣(區)、企業監測、監控系統三級聯網。對逾期未安裝使用並實現達標的,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車輛運營證等相關證照,實施停產停業、停止營運。
(十四)加強安全生產技術研發套用。企業在年度財務預算內要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和技術裝備升級換代經費,提高機械化、自動化生產水平。企業安全生產技術研發、安全設備更新費用,可按稅收政策規定申請稅前扣除。
四、強化安全監管措施
(十五)強化一崗雙責制。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政府和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負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各行各業負有政府管理職能的部門和單位對其主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安全生產工作,縣區政府(管委)和鄉鎮(街道)主要負責同志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安全生產工作,並做好檢查記錄,建立領導幹部檢查安全生產工作檔案。
(十六)完善目標管理考核獎懲制。健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實行對地區、部門和企業並行的格線式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獎懲制度,增加對較大以上事故控制、安全生產基礎管理工作和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的考核權重,建立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單項重點工作與基礎管理工作、行業管理工作與綜合監督管理工作相結合的考核制度,改進考核方式方法,提高考核的效能。將考核結果作為政府工作目標管理、“一票否決”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按年度對目標管理考核優秀的地區、單位予以表彰和獎勵。
(十七)健全安全監管工作機制。嚴格執行《六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規定》,市安全監管部門對安全生產進行綜合監管,負責督促、指導、推動各地區、各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定履行職責,並負責各相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要完善監管機制,加大安全監管力度,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安全監管部門牽頭負責,有關部門配合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機制和有關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相關部門配合的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專項執法監管機制。
(十八)實行重大隱患治理政府掛牌督辦制度。各級政府要對轄區內重大隱患進行分級掛牌督辦,明確隱患治理責任、措施、期限和治理督辦單位,並在政府網站和地方主要媒體上進行公告。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對跨縣區或可能導致重特大事故的重大隱患進行掛牌督辦。掛牌隱患治理後要進行驗收銷號,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應責令隱患所在單位停止使用、停產或停業治理。
(十九)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市、縣(區)政府(管委)有關部門負責其主管行業(領域)內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管,並落實審批和監管責任。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應包括安全監控設施和防塵、防毒、防火、防爆、排水等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未同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時投入使用的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並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安全監管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經濟信息、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水利、工商等部門制定相關制度並監督實施。城區地面挖掘實行安全確認制度。
(二十)加強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嚴格落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中介機構和租賃單位的安全責任。承攬工程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發包方履行安全生產協調、管理職責,並與承包(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者在承包(租賃)契約中約定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未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未對承包(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協調、管理職責的,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單位的責任。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自行完成主體工程結構施工;依法分包的,分包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對在項目建設中存在違法分包、轉包行為的,要立即依法實施停工停產整頓,同時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責任。井工開採礦山、危險化學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業企業建設項目不得轉包、分包。
(二十一)強化屬地安全監管。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省屬和市屬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組織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並向社會公開。
(二十二)加強安全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按照“充實市級,鞏固縣區,強化鄉鎮,延伸村居”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監管“三級機構,四級網路”,著力加強市、縣(區)安全監管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在現有市安全生產監察執法支隊基礎上,充實力量,加強開發區、示範園區安全監管組織機構建設,消除監管盲區。縣級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人員配備要適應本級安全生產的現狀。鄉鎮、街道要設立安全監管專門機構,依據監管對象實際狀況配備相應的監管人員和裝備,人員在鄉鎮、街道編制總額內調劑。設立村、居民委員會安全生產信息員。
要切實加強安全監管隊伍建設,最佳化安全監管隊伍素質結構,制定實施安全監管人員專業技能培訓計畫,把年富力強、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熱愛安全監管工作的幹部充實進領導班子。關心愛護安全監管人員特別是一線工作人員,幫助他們改善工作生活條件,按規定落實政策性崗位津補貼,鼓勵企業為安全監管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
認真落實國家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要求,加大安全監管基礎設施和裝備建設投入,五年內各級安全監管機構的安全監管基礎設施建設和裝備配置要達到國家規定的配置標準。
(二十三)加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全市範圍的道路交通一次死亡3-6人事故以及水上交通、工礦商貿和建築施工企業一次死亡2 -3人事故;開發區、試驗區、示範園區水上交通、工礦商貿和建築施工企業一次死亡1-3人的事故,城區建築施工一次死亡3人及以下事故由市政府負責調查處理。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依法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調查報告出具結論性意見。建立事故查處督辦制度,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對事故查處進行掛牌督辦。監察部門應會同安全監管部門加強對事故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責任追究不落實的,追究有關地區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加強對縣區政府事故查處工作的指導監督。
(二十四)加強社會、輿論宣傳和監督。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和婦聯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員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新聞媒體應切實履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制定階段性宣傳計畫,加強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營造關愛生命、關愛安全的輿論氛圍,並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對典型案件和存在重大隱患、問題突出的單位予以公開曝光。各級政府要制定實施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設立舉報獎勵資金,鼓勵廣大職工民眾舉報各類安全生產問題和隱患,並及時查處、整改和反饋,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二十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協調機制。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充分發揮領導協調作用,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研究制定全市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度和措施,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定期研究分析全市安全生產形勢,通報全市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組織好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聯合執法和專項整治行動。加大對縣區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及有關企業的檢查和督查力度,及時督辦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治。完善安全保障體系、政府安全監管和社會監督體系、安全科技支撐體系、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體系、應急救援體系、宣傳教育培訓體系等六大體系,推進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向科學化、標準化、規範化發展。
五、建設更加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
(二十六)加快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市、縣(區)政府(管委)應加大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投入,建設區域性、專業性應急救援基地和骨幹救援隊伍。依託市、縣公安消防隊伍建立市、縣兩級綜合應急救援基地,重點加強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要加強霍邱礦山應急救援大隊能力建設,儘快形成全市區域性礦山應急救援基地;積極創造條件,建設道路和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隊伍;以骨幹企業為依託,建設電力、自來水、燃氣、特種設備、建設施工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加強應急救援裝備投入,加快建設市級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庫和應急資源數據,分區域儲備救援物質。
(二十七)加快應急救援管理體系和重大危險源監控體系建設。依託市人防指揮平台,建設集應急救援指揮、演練、信息處理為一體的市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有效發揮綜合監管和事故救援指揮、指導、協調作用,縣(區)應設定應急救援管理機構,明確工作職責。加強市、縣(區)兩級應急平台建設,儘快形成市、縣(區)聯動的應急救援指揮系統。依託安全生產應急平台和“金安”工程系統,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系統和重大危險源資料庫,嚴格落實企業重大危險源管理和監控主體責任,督促企業做好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備案、建檔、監控和管理工作,存在一、二級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有效的動態安全監控系統。
(二十八)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預警機制。企業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定期開展檢查、檢測,實時為當地管理部門及服務區域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機構提供相關數據、圖像等資料。出現事故徵兆,應立即在企業內部發布預警信息,開展風險評估,落實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對可能危及周邊單位或居民安全的,預警信息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企業要及時主動了解氣象、地質災害等情況,做好應急處置準備。企業要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在企業內部發布風險分析報告或預警信息,重點行業(領域)企業要將風險分析報告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二十九)完善企業應急預案。企業要加強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的編制、評審和備案管理,並與縣區政府(管委)的應急預案保持銜接,定期開展應急演練、評估,及時修訂完善預案。賓館飯店、大型商場、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非煤礦山、冶金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和運輸企業每年至少要組織一次應急演練活動。企業要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儲備必需的應急救援物資,配齊相應的救援器材、設施和裝備,建立健全初始事故處置工作機制。有關部門要按規定加強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工作,建立應急預案資料庫,到2012年底,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築施工等高危行業企業和重大危險源單位預案備案率要達到100%。
六、嚴格行業安全準入
(三十)嚴格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技術標準。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督促企業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行業安全技術標準、專項安全技術作業、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高危行業企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在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批過程中,嚴格審核危險性作業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用技術標準來規範企業安全生產行為。
(三十一)嚴格安全生產準入前置條件。重點行業(領域)建設項目在立項和竣工投產前應分別進行安全評價,未經安全評價、未通過安全驗收的,不得開工建設和生產運營;對已經建設和投入使用的,應立即停止建設、生產和使用,履行安全評價、驗收手續。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準入條件違規建設,或拒不履行安全評價、驗收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關閉取締。實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規模、條件限批,提高準入門檻。嚴格執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劇毒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從嚴審批涉鉛等重金屬、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有毒氣體和涉及高溫高壓、易燃易爆等危險工藝的化工建設項目,凡未進入縣區政府確定的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的所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一律禁批。嚴格控制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數量,不斷完善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倉儲條件,限制新增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數量。對降低準入標準造成安全隱患的,追究相關人員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三十二)發揮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鼓勵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申辦安全生產技術諮詢等社會化安全服務機構。重點行業(領域)企業要定期開展安全生產現狀評價和安全標準化等級認定。企業內部安全檢查和定期安全條件論證,應邀請安全技術專家或安全技術服務機構參加。加快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建立健全市級安全培訓教育體系,以企業、社會以及政府資助等為籌資方式,建設集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檢測檢驗、教育和培訓為一體的六安市安全生產技術服務中心。實施校企合作辦學、對口單招、訂單式培養等政策,加快培養重點行業(領域)專業人才和生產一線急需的技能型人才。落實安全生產繼續教育制度。
七、不斷完善安全生產政策措施
(三十三)鼓勵和引導安全生產技術、裝備的研發和推廣套用。市經濟和信息化、科技、安全監管等部門制定落實鼓勵企業研發、套用安全生產先進技術以及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的政策措施,並把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研發製造納入享受高新技術產業、振興裝備製造業的政策支持範疇。
(三十四)加大安全專項投入。各級政府要將安全生產專項投入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市政府決定設立市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並逐年增加。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制定六安市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報市政府審定後實施。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安全監管監測設備建設、信息支撐體系和宣傳培訓體系建設,重大隱患治理和職業危害防治、安全生產技術支撐和應急救援基地及隊伍建設。
(三十五)落實企業安全費用提取政策。重點行業(領域)企業要嚴格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鼓勵其他行業企業參照提取、使用安全費用。安全費用由企業按月提取,計入成本,專戶存儲,專項用於安全生產。安全費用提取不能滿足安全生產實際投入需要的部分據實在成本中列支。加強對高危行業企業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未按規定提取和使用的,要立即責令糾正,依法予以經濟處罰。
(三十六)積極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逐步向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過渡,2013年後全面實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按照《六安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積極做好全市試點工作,在此基礎上,建立規範、完備和理賠高效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運行管理機制。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按規定享受保險類產品的特殊稅收優惠政策。
(三十七)建立保險產品提取事故預防費用制度。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傷保險基金每年應從保費收繳額中提取一定比例用於事故預防,專項專戶用於安全生產宣傳培訓教育、先進技術裝備研發推廣、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生產獎勵支出.
(三十八)嚴格執行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從2011年1月1日起,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按照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賠。同時,依法足額及時發放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三十九)加強道路交通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建設。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利用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對傷者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肇事後逃逸的,進行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墊付。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四十)加快建立水上搜救獎勵和補償制度。制定社會力量水上搜救獎勵和補償辦法,鼓勵社會搜救力量參與水上搜救行動。對在搜救行動中避免或者減少水上遇險人員傷亡、避免或者減少水上環境污染或重大財產損失、避免險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在特別惡劣氣象條件下堅持開展搜救行動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搜救力量予以獎勵和補償。
(四十一)建立安全生產工作表彰獎勵制度。各級政府要建立安全生產工作表彰獎勵制度。市政府按規定對全市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專家、應急救援隊伍、政府安全監管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八、更加注重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四十二)制定落實安全生產規劃。各級政府要將安全生產規劃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規劃中,確保全全生產總體規劃和重點行業安全規劃的實施。企業要制定和落實企業發展的安全生產目標、規劃和年度計畫,保證安全投入和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
(四十三)強制淘汰職業危害嚴重、安全生產性能低下的技術和產能。凡是列入國家、省產業政策淘汰目錄的一律停止生產、使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強制淘汰。對存在技術裝備落後、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應予以公布,並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實施關閉。
(四十四)進一步最佳化產業布局。編制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重點行業安全發展規劃,關閉不符合安全標準和產業政策的落後產能。採取積極政策和措施,建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逐步退出機制。
九、實行更加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
(四十五)嚴格執行“一票否決”制度。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不合格,或年度內較大事故起數超控制要求,或年度內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務而發生傷亡事故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取消被考評地區和單位年度內各類評先資格。凡受到“一票否決”的地區和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在下一年度內一律不晉級、不提拔。
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相關政府(管委)、行業主管部門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
(四十六)實行企業負責人任職資格終身否決制。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後逃逸等情節惡劣的,依法從重處罰。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對終身不得擔任有關行業企業礦長(廠長、經理)的人員的任職情況進行監督,凡違反規定任用其擔任礦長(廠長、經理)的,對任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處罰。
(四十七)建立企業安全生產信用掛鈎聯動制度。對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並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以及安全生產嚴重違規、主體責任嚴重缺失的企業列入“黑名單”,市安全監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並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人行六安中心支行等部門和單位進行通報,自通報之日起一年內對企業在新增項目核准、用地審批、銀行貸款等方面予以限制和制裁。
(四十八)落實“打非”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各級政府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聯席會議制度,完善打非聯動協作機制。強化縣區、鄉鎮兩級政府“打非”工作責任。明確“打非”職責分工,鄉、村兩級主要負責加強宣傳教育和摸排上報非法建設、非法生產、非法經營信息動態,縣區政府(管委)負責組織領導和工作保障,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加強配合、聯合執法,履行查處取締職責。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依法予以關閉取締;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依法按規定上限予以經濟處罰;對存在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單位,依法實施停產整頓;對涉嫌犯罪的有關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所轄區域內對民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單位)未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取締,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單位)存在的,對縣(區)、鄉(鎮)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十九)嚴厲懲處瞞報、謊報事故行為。企業要嚴格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對事故發生單位瞞報或謊報事故的,在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厲處罰的同時,有關發證機關應及時吊銷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崗位安全資格等資質證書,並視情節輕重,暫扣或吊銷事故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相關資格證書。對政府(管委)及其有關部門瞞報或謊報事故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五十)嚴格安全監管工作責任追究。為嚴格依法行政、查禁事故背後的腐敗問題,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規定追究相關地區、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對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按而未按規定上限處罰的;
對安全生產準入把關不嚴、降低標準,造成不符合安全生產許可條件的;
對企業“三違”、“三超”、違反“三同時”規定等行為的處理中應處罰而未處罰的;
對應停產、停業、停建整頓,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證照或依法關閉企業未按規定實施的;
對將安全生產執法處罰的罰款返回被處罰單位的;
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決定未按規定程式和要求進行落實的;
對重大隱患未及時排查治理,發生傷亡事故負有領導和監督管理責任的。
各地、各部門和各有關單位要做好《通知》、《意見》和市政府貫徹實施意見的宣傳貫徹工作,認真研究制定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貫徹落實辦法和措施,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協調解決貫徹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突出問題,確保各項規定、措施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