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1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10〕117號印發《關於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標後履約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高度重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標後履約的監督管理工作、全面落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標後履約的監管職責、把握重點環節的監督管理、形成協調一致的監督管理機制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標後履約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 地點:六安市
- 類別:人民政府
- 所屬:意見
發布信息
意見全文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標後履約監督管理,確保工程建設項目按期保質保量完成,增強招標投標的嚴肅性,提高招標投標的公信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標後履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標後履約的監督管理工作。近年來,我市各級各部門採取積極有效措施,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投標的管理,工程建設市場不斷健全,監管體制日益完善,各種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勢頭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必須清醒地看到,當前工程建設領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問題,特別是在標後履約方面,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等現象屢禁不止,設計變更、低價中標高價結算、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安全責任不落實等問題時有發生,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工程建設市場秩序,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為此,必須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標後履約的監管力度,提高招投標公信度和政府投資效益,營造誠信經營、誠信履約的市場環境,促進工程建設市場健康、規範、有序發展。
二、全面落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標後履約的監管職責。各責任主體要按照有利於招投標契約落實,有利於保證工程質量和進度,有利於節約政府投資的要求,全面落實監管職責。
(一)建設單位的職責。嚴格履行責任,按照招標檔案規定和中標人投標檔案中承諾的內容簽訂契約,並在契約中明確履約的責任條款和違約的責任條款。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承擔相應的責任。加強契約履行情況的日常檢查與研究,及時發現契約履行中的違法、違約行為,並根據情況立即依法採取相應措施,確保契約的有效履行。全面落實違約清場制度,對發生的依照契約約定應當追究履約責任的,要立即依照契約履行責任追究義務;對發生的依照契約約定應予清場的,應立即啟動清場程式並按照契約的約定處理好所涉及的各項事務。對建設項目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違法、違規行為應予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立即提請監察機關、行業主管部門和招投標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二)監理單位的職責。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建築工程承包契約,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落實工程質量監督的各項措施,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契約約定的,應當立即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契約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立即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監理單位履行職責不到位,給政府投資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具體負責招標公告和招標檔案的備案工作;負責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投標保證金收取與退還的管理;負責對履約保證金、低價風險差額保證金繳納與退還的監管;負責中標通知書的備案管理;發現依照契約約定應當追究違約責任的,應督促建設單位立即啟動責任追究程式;發現依照契約約定應予清場的,應督促建設單位立即啟動清場程式;會同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圍標、串標、以他人名義投標、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投標、轉包、違法分包和不履行契約義務以及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等違法、違規行為;協助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標後履約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標後履約中不良行為的記錄和處理工作。
(四)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建設、交通、水利等依據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道路橋樑工程、水利工程的工程報建、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工程造價、工程驗收等方面的監督管理;落實巡查和督查制度,加強工程建設項目的檢查;會同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招投標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圍標、串標、以他人名義投標、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投標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轉包、違法分包和不履行契約義務以及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現依照契約約定應當追究違約責任的,應督促建設單位立即啟動責任追究程式;發現依照契約應予清場的,督促建設單位依照契約進行清場;依照規定做好履約不良行為的記錄和處理工作。
(五)財政部門的職責。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財政監督,並按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項目建設程式和工程建設進度撥付資金;做好工程概算審查,並將審定的工程預算,作為安排財政預算資金的依據;對於工程概算超支的,要嚴格審查,並在落實資金來源後,方可追加投資;對依照有關規定和約定不應撥付資金的,停止撥付財政資金;加強對建設項目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的監督檢查;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投資評審的,應當在投資評審結束後,將評審結論抄送審計機關。
(六)審計部門的職責。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及時受理並審核工程結算資料;加強對工程設計變更、工程款撥付的審計監督;加強對建設項目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審計監督;加強對項目竣工決算的審計監督,確保國有資金不流失。審計機關進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可以利用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作出的投資評審結論。
(七)監察機關的職責。依法監督政府投資項目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依法對建設單位在標後履約中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各單位有關廉潔制度的建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受理招投標活動當事人、其他利害關係人以及知情人對建設工程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舉報並進行處理;依法查處標後監管中的履職不到位、行政不作為、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的行為。
三、把握重點環節的監督管理。要把握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重點環節和關鍵點,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管理。
(一)加強對契約簽訂及變更的監督管理。要嚴格契約的簽訂,契約的內容應當與招標檔案、中標的投標檔案的承諾相一致。招標檔案和契約須載明履約擔保的方式、額度、違約處理措施包括清場等方面內容。契約價應與中標價一致,不得以“暫定價”和其他不確定價格等形式簽訂契約。契約簽訂後,不得隨意簽訂與招標檔案、中標的投標檔案不一致的補充契約。因契約約定不明確確需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契約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招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契約及補充契約應抄送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
(二)落實對項目經理和關鍵崗位人員履約情況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建設單位應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通過現場監督,核對項目經理(項目建造師)、總監理工程師、專業技術人員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監理人員是否與投標時的承諾相一致,因不可抗力確實不能履行職責需要更換的,所更換人員必須是本投標人單位的人員,且其資格、職稱等資格條件不得低於中標時已承諾的條件,並經建設單位同意。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管理人員、監理人員認真履行職責,並落實人員到位履行職責記錄製度;檢查施工單位主要機械設備是否按招標檔案、契約規定及工程進度需要及時到位,是否制定科學、合理的工程進度計畫並予以落實;督促監理單位對關鍵工序、關鍵部位、隱蔽工程和薄弱環節進行重點監控,對進入現場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核查驗收,對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進度計畫和完成工程量進行認真仔細地審核;檢查監理日記、監理例會記錄及其它監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它工程施工、監理契約條款的履行情況。建設單位發現項目經理(項目建造師)、總監理工程師、專業技術人員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監理人員與投標時承諾人員不一致的,或者發現施工、監理單位違規更換關鍵崗位人員或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當立即提出整改和處理意見,追究違規違約者的責任;並將發現的問題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監察機關、行業主管部門和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提請其依法處理。
(三)嚴禁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中標人中標後,必須按照招標檔案要求和投標檔案的承諾以及契約的規定,自行完成所中標的項目工程,嚴禁中標人將其中標的項目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將其中標的項目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項目確需分包的,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招標檔案規定,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單位。建設單位發現中標人將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應立即依照法律和契約規定中止契約,進行清場處理,並向政府投資項目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建設單位發現非中標單位進場的,應立即依照法律和契約規定進行清場處理。對發生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行為,建設、交通、水利等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嚴厲查處,嚴禁瀆職和不查處行為的發生。
(四)嚴格控制規劃設計的變更。規劃設計一旦確定,不得變更。確因法定原因需要變更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劃設計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設計變更應堅持“集體研究、社會公示、專家審查、分級審批、批後實施”的原則,確需變更設計的,由提出變更的單位書面申請並經建設、監理、施工和設計單位四家共同確認簽章。嚴格控制突破限額的設計變更。市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經市城市建設重點工程管理辦公室初審後,報市投資委批准。設計變更申請書應包括擬變更設計的項目名稱、項目基本情況、設計變更的類別、變更的主要內容、變更的主要理由、變更草圖、預估的造價等主要內容。要落實勘察設計工作的責任追究制度。勘察設計應當保障勘察設計質量,符合政府投資項目的需求。建設單位應與勘察、設計單位在契約中明確約定因勘察、設計不周、深度不夠等原因所引發的工程質量問題或造成重大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承擔的責任。
(五)加強對工程量變更的管理。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工程量原則上不作調整,確需調整的,要嚴格執行《市政府投資項目變更管理暫行規定》(市投資辦〔2006〕1號)和《關於加強對市政府投資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監督檢查的通知》(辦〔2010〕8號)的規定,堅持“集體研究,分級報批,批後實施”的原則,嚴把工程量變更關,防止標後擅自提高工程造價。凡變更工程造價未履行審核、批准等程式的,在竣工結(決)算審查時,不予認可。
(六)強化對施工現場和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要按照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程質量責任機制的要求,全面落實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監理單位質量監理責任。監理工程師等監理人員要履行職責到位,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理,保障質量約束機制的落實。發現不使用正確方法施工或不按操作規程施工影響質量,以及使用不合要求的建材特別是使用不合格鋼材、商品混凝土、材料、設備、半成品可能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立即責令返工;同時建設單位要按契約約定的違約條款進行處理;工程質量監管部門要依照《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條例》給予處罰。要建立日常巡查和隨機抽查制度,建設單位應組織對項目實施情況的日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履行職責情況的抽查,每月不應少於2次,發現職責履行不到位或有脫崗的,要嚴肅依法處理,確保工程質量責任機制落實到位。監理單位不按照要求履行監理義務,給政府投資項目造成損失的,除依照《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條例》從嚴處罰外,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行業主管部門及其質量監督機構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應同時追究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責任。
(七)嚴格工期保障措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招標檔案應根據工程規模和特點,合理劃分節點,由投標企業根據總工期的要求,確定各節點工期。在契約中明確約定,超節點工期的,當期不撥付工程進度款;約定連續二個節點工期超過控制比例的處理方式以及清退出場的方式;明確約定總工期超出契約工期的賠償額度。建設單位要嚴格要求中標單位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和契約的約定按進度完成施工任務。對違反約定的,要依照契約的約定進行處理。
(八)嚴格安全生產管理。要按照《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落實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和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開展工程建築領域的安全生產檢查,嚴厲查處影響安全生產的各類違法違紀行為。
(九)建立和落實違約清場機制。建立和落實違約清場機制,是保證契約全面落實,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進度以及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建設單位應與施工單位在契約中明確約定因以他人名義投標、轉包、違法分包而應予清場的處理機制;明確約定因非法定事由或非建設單位原因導致施工任務、計畫工期延誤3個月的清場辦法;明確約定發生屬於應予清場的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以及拒不履行投標承諾及契約義務應予清場的情形和處理措施。當發生屬於應予清場的行為時,建設單位應及時進行清場處理,並向監察機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提請依法處理。同時,建設單位應與施工單位辦理清場手續,並做好工程質量驗收和工程造價清算等工作。因清場而發生的餘下工程量,由建設單位重新按照招標程式確定施工單位。
(十)加強竣工結算、決算的管理。嚴格按中標價和契約進行結算,對風險範圍內的工程造價包乾,施工過程和竣工結算時不得調整;除法定情形外,因市場變化等原因引起造價的增減也不在調整之列。嚴格執行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的審核和審計監督規定,確保工程結算、決算的規範進行。審計機關在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時,發現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屬於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職權範圍內的,由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處罰,並建議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不屬於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職權範圍內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處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處罰,並將處理、處罰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形成協調一致的監督管理機制
(一)成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標後監管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綜合協調、組織日常檢查以及督促案件的查處等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每季度至少一次,加強對標後履約監管工作的調度。領導小組下設綜合組、督查組、案件查處組。綜合組由招投標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監察、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財政、審計等單位組成,具體負責起草建設工程項目標後履約監督管理有關制度,組織標後履約監管的協調工作。督查組由招投標監督管理、監察、建設、交通、水利、政府督查、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等單位組成,具體負責定期或不定期對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標後履約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一般項目進行抽查。案件查處組由監察、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招投標監督管理、財政、審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單位組成,具體負責組織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標後履約中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
(二)形成有效的工作協調機制。建設工程標後履約監管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相關部門應樹立全局觀念,加強協調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加強信息的溝通,形成信息共享機制。要健全辦案協調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案件協查機制,形成查辦案件的合力,嚴肅查處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標後履約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促進工程建設市場健康、規範、有序發展。
(三)加強對工作落實的監察。招投標監督管理、建設、交通、水利、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全面履行各自的職責,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各項監督工作落實到位,嚴禁不作為和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各級監察機關要對本意見的貫徹落實情況和標後監管的責任主體履行職責情況實施監督,發現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依法屬於監察對象的建設單位、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履職不到位、行政不作為、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的,應依法依紀立案查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要在招投標監督管理、各職能部門與監察機關之間形成協作配合機制,保證信息渠道暢通,形成監督合力,為保障我市招投標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堅強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