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9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07〕50號印發《六安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該《實施細則》分總則、職責分工、招投標工作程式、監督管理、投訴處理、附則6章33條,由六安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2007〕50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7年7月9日
- 施行時間:2007年7月9日
通知
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建設工程(含水利、交通等,下同)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建設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採購所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一)貫徹執行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
(二)制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過程監督管理具體制度;
(三)核定招標範圍、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有關檔案、材料及契約進行備案,對招標投標履行結果實施監督;
(四)負責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的建立和管理,負責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參與招標投標活動誠信檔案的建立和管理,並定期對不良行為進行發布;
(五)受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違規、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負責調查處理有關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的違規行為,對違法行為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查處;
(六)對建設工程的投標保證金繳存清退情況實行監督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市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
(二)協調、指導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實施;
(三)依法對建設工程評標專家資格、招標代理機構資格進行申報管理;
(四)配合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違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招投標中心是本市市區(含金安、裕安區、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場所,其主要職責按市編委六編〔2004〕23號檔案執行。
第八條 招標範圍和標準執行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應接受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的監督管理,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進入市招投標中心進行。
第九條 建設項目招標活動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開標、評標的能力,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應當委託依法取得建設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第十條 市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招標,應從資格、信譽、資金等方面擇優選擇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一條 依法公開的招標項目,必須在國家、省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同時在市招投標中心公開發布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標公告的發布地點、發布範圍。
第十二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可以依法提供招標檔案示範文本供招標人選用,招標人在發出招標檔案的同時報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備案。招標檔案的發售應當在市招投標中心進行。
第十三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需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和修改的內容應報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四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應加強對投標保證金繳存清退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開標應在市招投標中心公開進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參與監督。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專家由招標人在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等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下通過計算機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十七條 評標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招標項目應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招標人對評標方法的選擇應當在招標檔案中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報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中標通知書應經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核驗後統一列印發出。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向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提交工程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簽訂書面契約。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簽訂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簽訂書面契約後5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契約副本分別報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建設、交通、水利部門在辦理項目施工許可、開工報告等項目批准手續時,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應提供經其備案的申請人的招投標資料。
第二十四條 凡使用國有資金或國有資金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工程項目,必須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招標人必須設立最高限價,並在投標截止日3天前公布。其中設備、貨物、監理服務等招標,採用綜合評分辦法的,設定的業主考察分不得超過3分。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應對投標保證金實行嚴格管理,招標人不得抬高投標保證金的數額,也不得要求打入信譽金等方式設定門檻,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
審查會議應在市招投標中心進行。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並使用合格制的資格審查方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對潛在投標人的資質、業績情況進行審查。
採用資格預審的,其標準應當在資格預審檔案中載明,並將資格預審檔案報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備案。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工程項目的施工招標實行資格預審,並且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標的,招標人必須邀請所有合格申請人參加投標,不得對投標人的數量進行限制。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工程項目的施工招標實行資格預審,並且採用綜合評估法評標的,若合格的申請人過多時,可以採用隨機抽取、搖號的方式確定不少於法定數量的投標人。
資格後審的標準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並接受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市監察局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應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管理,對評標專家進行培訓,提高評標專家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嚴格評標專家的進入和清出機制,對無故三次不參加評標的專家,將報請相關部門從專家庫中予以清除。
第二十七條 嚴格執行一個項目經理(建造師)只能承擔一
個項目或單項契約建築面積6萬平方米以下小區的施工管理工作,當其負責管理項目臨近竣工並已向發包人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後,才可參加下個項目投標。投標項目經理以投標報名登記時的項目經理為準,在招投標活動過程中不得更換項目經理。
第二十八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應加強對招標人以墊資、BT或者以主體工程招標附屬工程直接發包等方式規避招標的監督和管理。採用BT方式進行建設的工程,必須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禁止以墊資方式進行發包。
第二十九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應聯合市監察等部門加強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監督和管理,定期對六安市範圍內建設工程招標情況進行檢查,會同相關部門嚴肅查處規避招標或未經招標的違法違規行為,並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招投標誠信體系建設,制定不良行為記錄管理辦法,並將不良行為記錄作為招投標管理重要手段,適時進行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