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國有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2007年7月9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07〕50號印發《六安市國有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該《實施細則》分總則、職責分工、 進場交易範圍、產權轉讓程式、國有產權交易監督、附則6章15條,由六安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國有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2007〕50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7年7月9日
  • 施行時間:2007年7月9日
通知,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職責分工,第三章 進場交易範圍,第四章 產權轉讓程式,第五章 國有產權交易監督,第六章 附 則,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等四個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六政辦〔2007〕50號
金安區、裕安區人民政府,六安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六安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六安市政府採購招標採購活動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六安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六安市國有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請認真遵照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七月九日

實施細則

六安市國有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產權交易行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令第3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屬和六安開發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國有產權交易,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產權交易遵循自願平等、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履行對國有產權轉讓過程的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有產權交易法律、法規、規章;
(二)制定有關國有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具體制度;
(三)對國有產權交易檔案及有關資料進行審查;
(四)審核國有產權交易方式;
(五)建立和管理國有產權交易評標專家庫、中介機構備選庫,建立和管理國有產權交易當事人參與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誠信檔案;並定期發布不良行為記錄;
(六)對國有產權交易結果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七)受理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投訴舉報,負責調查處理國有產權交易過程中違規行為,對違法行為配合有關部門及時查處;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決定或批准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研究、審議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選擇確定從事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協同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審定國有產權交易方式;
(三)受理國有產權交易當事人的投訴舉報,對違反國有產權交易法律、法規、規章行為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四)對國有產權交易結果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其他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履行產權交易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招投標中心負責組織國有產權轉讓交易活動,並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一)受理國有產權交易的申請,辦理產權交易報名,對產權交易各方、中介機構進場交易資格或其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核驗,按規定方式組織國有產權交易活動,出具國有產權交易憑證;
(二)負責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的發布和成交公告;
(三)為國有產權交易活動提供場地、設施和服務。

第三章 進場交易範圍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整體或部分國有產權轉讓應接受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的監督,市招投標中心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章 產權轉讓程式

第八條 國有產權轉讓的基本程式:
(一)提出申請。國有產權轉讓前,國有產權持有單位的產權轉讓方案按照內部決策程式進行審議通過後,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產權轉讓申請。
(二)審核批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國有產權轉讓方案。轉讓企業國有產權使國有資產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後國有產權轉讓方案抄送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
(三)清產核資與資產評估。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准後,轉讓方應當組織轉讓標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國有產權轉讓,涉及職工權益的,應當聽取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重要事項,應當經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清產核資與資產評估結果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或備案,同時抄送招投標監督管理局。
(四)申報進場。國有產權轉讓方向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提交有關產權交易檔案和資料,由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對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進行備案,審核產權交易方式。
(五)開展交易。國有產權轉讓方應以書面授權的形式,委託市招投標中心進行公開交易。
(六)國有產權轉讓方和市招投標中心將交易結果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
第九條 市招投標中心按照下列程式,組織國有產權交易:
(一)國有產權持有人與市招投標中心辦理委託手續;
(二)市招投標中心對產權轉讓方資格、應當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核驗,經核驗符合規定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產權轉讓方,並辦理產權交易登記手續;
(三)轉讓方將產權轉讓公告委託市招投標中心在指定媒體和市招投標專業網站上公開披露,廣泛徵集受讓方;
(四)市招投標中心與轉讓方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對登記意向受讓方共同進行審查,確定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產權交易可以採用招標、拍賣、掛牌轉讓和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掛牌、招標等方式組織實施產權轉讓;經公開徵集只有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徵求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意見後批准的,可以採取協定轉讓方式;
(五)產權交易採用拍賣方式,轉讓人和市招投標中心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採取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選擇確定拍賣機構;
(六)國有產權轉讓後,市招投標中心組織產權交易雙方簽訂產權轉讓契約,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七)受讓方按照產權轉讓契約的約定支付價款,由市招投標中心和拍賣機構負責與轉讓方辦理結算、交割;
第十條 國資、工商、稅務、國土、建設、勞動、公安等有關部門在為國有產權交易雙方辦理有關手續時,應要求提供市招投標中心出具經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備案的產權交易憑證。

第五章 國有產權交易監督

第十一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市監察局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對產權交易活動加強監督管理。對在產權交易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查處:
(一)原經營者故意隱瞞產權標的真實情況牟取私利的;
(二)操縱交易市場或擾亂市場秩序的;
(三)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細則擅自在場外進行國有產權交易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集體企業產權交易,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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