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7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以六政〔2005〕26號印發《六安市招投標統一平台運行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國土資源交易、產權交易、政府採購、招投標平台建設、監督管理、附則8章31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招投標統一平台運行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
- 文號:六政〔2005〕26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5年8月17日
- 施行時間:2005年8月17日
通知,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第三章 國土資源交易,第四章 產權交易,第五章 政府採購,第六章 招投標平台建設,第七章 監督管理,第八章 附 則,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六安市招投標統一平台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六政〔2005〕26號
金安區、裕安區人民政府,六安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六安市招投標統一平台運行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六安市招投標統一平台運行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管理辦法
六安市招投標統一平台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的招投標活動,創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招投標市場環境和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使政府職能與市場職能分離、管理機構和交易機構分離,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六發〔2004〕14號、市編委六編〔2004〕23號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招投標中心是市政府設立的建設項目招標、國土資源交易、產權交易和政府採購活動的交易服務機構和集中交易場所。
第三條 市招投標中心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原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程式運行操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統一進場。即與招標投標相關的監管行為、中介活動、交易活動統一在招投標中心場內進行,招標投標主體統一進場交易,招標投標信息統一在招投標中心現場和國家、省指定的媒體上發布,評標專家庫場內統一使用。
(二)管辦分離。即監督職能和交易服務職能分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招投標中心按規定組織或配合招標人實施招投標活動,提供交易服務。
(三)規範操作。招投標中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交易規則,嚴格操作程式,確保進場交易的各項活動規範運行。
(四)集中監督。在招投標中心開展的各項招投標活動依法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條 市招投標中心是市政府設立的建設項目招標、國土資源交易、產權交易和政府採購活動的交易服務機構和集中交易場所。
第三條 市招投標中心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原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程式運行操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統一進場。即與招標投標相關的監管行為、中介活動、交易活動統一在招投標中心場內進行,招標投標主體統一進場交易,招標投標信息統一在招投標中心現場和國家、省指定的媒體上發布,評標專家庫場內統一使用。
(二)管辦分離。即監督職能和交易服務職能分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招投標中心按規定組織或配合招標人實施招投標活動,提供交易服務。
(三)規範操作。招投標中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交易規則,嚴格操作程式,確保進場交易的各項活動規範運行。
(四)集中監督。在招投標中心開展的各項招投標活動依法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建設項目招標投標
第四條 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市本級、金安區、裕安區、六安開發區法定限額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拆遷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應實行招標,招標投標統一在市招投標中心進行:
(一)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能源、交通、郵電通訊、水利、城市設施、生態環境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體育、旅遊、衛生、社會福利、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等公用事業建設項目;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及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
(四)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根據業主自願的原則,也可以進入市招投標中心,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發包。
民營企業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免除發包方進場交易費。
第六條 招標人自行或委託招標代理單位進場組織招投標各項活動。
第七條 市建設、交通、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招標條件、招標人資格、招標方式等的審查,負責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招標公告、評標報告、中標結果等招標資料的備案工作。
第八條 市招投標中心負責受理招標登記,發布招標信息,辦理投標報名,提供評標專家和投標人入圍隨機抽取服務,提供招標投標場地,進行中標結果公示,並將中標結果及時抄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建設項目招投標進場交易活動依法接受市監察、工商和建設、交通、水利等部門的行政監督。
招標人可同步委託公證機構對招投標交易活動進行現場公證監督。
第五條 市本級、金安區、裕安區、六安開發區法定限額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拆遷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應實行招標,招標投標統一在市招投標中心進行:
(一)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能源、交通、郵電通訊、水利、城市設施、生態環境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體育、旅遊、衛生、社會福利、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等公用事業建設項目;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及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
(四)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根據業主自願的原則,也可以進入市招投標中心,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發包。
民營企業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免除發包方進場交易費。
第六條 招標人自行或委託招標代理單位進場組織招投標各項活動。
第七條 市建設、交通、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招標條件、招標人資格、招標方式等的審查,負責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招標公告、評標報告、中標結果等招標資料的備案工作。
第八條 市招投標中心負責受理招標登記,發布招標信息,辦理投標報名,提供評標專家和投標人入圍隨機抽取服務,提供招標投標場地,進行中標結果公示,並將中標結果及時抄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建設項目招投標進場交易活動依法接受市監察、工商和建設、交通、水利等部門的行政監督。
招標人可同步委託公證機構對招投標交易活動進行現場公證監督。
第三章 國土資源交易
第十條 國土資源交易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
第十一條 金安、裕安、六安開發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採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統一在市招投標中心進行。
第十二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國土資源出讓計畫、制定國土資源出讓方案並報市政府或省國土資源廳批准,負責審查國土資源招標、拍賣、掛牌檔案,確定底價及增價幅度,在有關媒體、網站上發布招標、拍賣、掛牌公告,主持召開招標、拍賣、掛牌現場會議,根據招標、拍賣、掛牌結果,確定中標(競得)人,與中標(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和出讓契約。
第十三條 市招投標中心接受委託,組織開展國土資源交易活動,承辦國土資源進場交易的具體工作。主要包括在招投標中心場內發布國土資源出讓招標、拍賣、掛牌公告和出讓結果公告;發售招標、拍賣、掛牌檔案,接受投標(競買)報名,並進行資格初審;在場內更新顯示掛牌價格;報名、掛牌結果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定;為國土資源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進場交易活動依法接受市監察、建設、審計、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的行政監督。
出讓人可同步委託公證機構對國土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現場公證監督。
第十一條 金安、裕安、六安開發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採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統一在市招投標中心進行。
第十二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國土資源出讓計畫、制定國土資源出讓方案並報市政府或省國土資源廳批准,負責審查國土資源招標、拍賣、掛牌檔案,確定底價及增價幅度,在有關媒體、網站上發布招標、拍賣、掛牌公告,主持召開招標、拍賣、掛牌現場會議,根據招標、拍賣、掛牌結果,確定中標(競得)人,與中標(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和出讓契約。
第十三條 市招投標中心接受委託,組織開展國土資源交易活動,承辦國土資源進場交易的具體工作。主要包括在招投標中心場內發布國土資源出讓招標、拍賣、掛牌公告和出讓結果公告;發售招標、拍賣、掛牌檔案,接受投標(競買)報名,並進行資格初審;在場內更新顯示掛牌價格;報名、掛牌結果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定;為國土資源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進場交易活動依法接受市監察、建設、審計、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的行政監督。
出讓人可同步委託公證機構對國土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現場公證監督。
第四章 產權交易
第十五條 產權交易依據國家、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國有產權交易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
第十六條 市屬下列國有、集體產權的有償交易活動應統一進入市招投標中心:
(一)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整體或部分產(股)權或經營權、使用權;
(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或其他企業國有產(股)權;
(三)國有企事業單位由於破產、兼併、租賃、重組等發生的產(股)權或經營權;
(四)其他依法允許出讓、受讓的國家、集體所有的產(股)權。
第十七條 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國有(集體)產權交易方案的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選擇產權交易機構,受讓方資格審查,產權交易契約的簽訂或審查,產權變更和註銷的登記;國有資產占有方、授權經營人或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國有(集體)企業的清產核資,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並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准或備案,辦理產權交接工作,依據產權交易資料辦理資產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市招投標中心是市本級進行國有(集體)產權集中公開交易的場所和服務機構,其職責主要包括:在市招投標中心和有關網站、媒體上發布轉讓公告,辦理受讓方報名手續,按照規定採取招標、拍賣、掛牌、協定轉讓等形式進行交易,對成交結果進行公示,並及時將成交結果抄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相關單位。
第十九條 國有(集體)產權交易活動依法接受市監察、國有資產管理、工商等部門的行政監督。
轉讓方可同步委託公證機構對產權交易活動進行現場公證監督。
第十六條 市屬下列國有、集體產權的有償交易活動應統一進入市招投標中心:
(一)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整體或部分產(股)權或經營權、使用權;
(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或其他企業國有產(股)權;
(三)國有企事業單位由於破產、兼併、租賃、重組等發生的產(股)權或經營權;
(四)其他依法允許出讓、受讓的國家、集體所有的產(股)權。
第十七條 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國有(集體)產權交易方案的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選擇產權交易機構,受讓方資格審查,產權交易契約的簽訂或審查,產權變更和註銷的登記;國有資產占有方、授權經營人或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國有(集體)企業的清產核資,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並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准或備案,辦理產權交接工作,依據產權交易資料辦理資產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市招投標中心是市本級進行國有(集體)產權集中公開交易的場所和服務機構,其職責主要包括:在市招投標中心和有關網站、媒體上發布轉讓公告,辦理受讓方報名手續,按照規定採取招標、拍賣、掛牌、協定轉讓等形式進行交易,對成交結果進行公示,並及時將成交結果抄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相關單位。
第十九條 國有(集體)產權交易活動依法接受市監察、國有資產管理、工商等部門的行政監督。
轉讓方可同步委託公證機構對產權交易活動進行現場公證監督。
第五章 政府採購
第二十條 政府採購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一條 市本級下列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採購活動應進入市招投標中心,由市招投標中心組織開展採購活動:
(一)列入年度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或未列入但超過採購標準限額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
(二)政府性資金參與投資的建設項目中的重大設備;
(三)政府委託招標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政府採購目錄草案報市政府批准,審核年度採購計畫,受理政府採購投訴,支付採購資金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招投標中心發布政府採購、招標信息和採購結果公告,受理供應商的詢問或質疑並作出答覆,協調或督促政府採購契約的履行、負責政府採購專家庫的日常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條 政府採購活動依法接受市監察、財政、工商等部門的行政監督。
採購方可同步委託公證機構對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現場公證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本級下列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採購活動應進入市招投標中心,由市招投標中心組織開展採購活動:
(一)列入年度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或未列入但超過採購標準限額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
(二)政府性資金參與投資的建設項目中的重大設備;
(三)政府委託招標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政府採購目錄草案報市政府批准,審核年度採購計畫,受理政府採購投訴,支付採購資金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招投標中心發布政府採購、招標信息和採購結果公告,受理供應商的詢問或質疑並作出答覆,協調或督促政府採購契約的履行、負責政府採購專家庫的日常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條 政府採購活動依法接受市監察、財政、工商等部門的行政監督。
採購方可同步委託公證機構對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現場公證監督。
第六章 招投標平台建設
第二十五條 市招投標中心應建立快捷透明的信息發布制度,通過收集、審核、發布各類招投標交易信息,規範招投標信息發布行為。各類招投標項目除在國家、省指定媒體上發布外,應及時在市招投標中心電子屏、公告欄和相關網站發布。
第二十六條 市招投標中心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評標專家及投標人入圍隨機抽取系統,對評標專家的出勤情況和評標活動進行記錄,並及時將記錄情況抄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市招投標中心建立招投標活動不良行為登記制度。對具有不良行為的企業、中介機構、執業人員進行記錄,並及時將記錄情況抄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市招投標中心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評標專家及投標人入圍隨機抽取系統,對評標專家的出勤情況和評標活動進行記錄,並及時將記錄情況抄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市招投標中心建立招投標活動不良行為登記制度。對具有不良行為的企業、中介機構、執業人員進行記錄,並及時將記錄情況抄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建設、交通、水利、國土資源、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應加大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力度。對應進未進、場外交易和其他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監察部門應依法對招投標活動中負有行政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 招投標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招投標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監察部門應依法對招投標活動中負有行政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 招投標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招投標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