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規劃區安置房建設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6月1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以六政〔2006〕20號印發《六安市城市規劃區安置房建設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工作職責、安置房建設、安置房使用和管理、監督管理、附則6章29條。由六安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城市規劃區安置房建設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
  • 文號:六政〔2006〕20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6年6月1日
  • 施行時間:2006年6月1日
通知,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工作職責,第三章 安置房建設,第四章 安置房使用和管理,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附 則,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六安市城市規劃區安置房建設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六政〔2006〕20號
金安區、裕安區人民政府,六安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六政〔2005〕57號)規定,為做好銜接,對《六安市城市規劃區內安置房建設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六政〔2005〕48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一日

暫行辦法

六安市城市規劃區安置房建設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區內安置房建設與使用的管理,明確相關部門和單位職責,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使政府統建的安置房建設、管理、使用規範有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置房,是指因政府投資或組織實施的項目及實施土地統征、收購儲備地塊等拆遷,由政府統一規劃建設並對被拆遷戶實行安置的住宅房。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三條 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委員會下設安置房建設管理辦公室。
市安置房建設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根據政府投資項目和土地收儲需要,制定安置房建設計畫和分配計畫,負責監督資金使用、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招標和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安置房建設立項審批;建設部門依據年度安置房建設計畫輸規劃、拆遷、建設相關手續,對工程質量進行重點監督管理;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安置房建設的征地、供地、集體土地拆遷、相關用地手續辦理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安置房建設資金使用監管等;審計部門負責安置房建設工程資金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對安置房建設、管理、使用等重點環節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供水、排水、供電部門根據安置房建設小區的規劃布局,做好供水、排水、供電的前期準備工作,及時提供配套服務;指導、配合好小區的供水、排水、供電規劃設計和質量檢驗,使其符合標準,確保使用。
第六條 安置房建設業主單位負責安置房建設的具體規劃設計、工程招投標、施工監管、資金籌集與撥付、建成未交付的房屋管理等工作;提供安置房竣工報告、《住房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房產測繪報告和管理技術檔案;處理拆遷戶提出的質量、環境等問題;接受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委員會和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拆遷業主單位做好拆遷資料的登記、保管工作;有序組織拆遷戶選房;與拆遷戶及時結算相關費用;組織好拆遷戶按時入住。
第八條 安置小區所在區、鄉(街道)、村(社區居委會)、村民組要積極支持、配合做好征地拆遷和安置工作。

第三章 安置房建設

第九條 安置房建設應按照城區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統一規劃設計。建設過程中發生規劃調整、工程量變更的,應按法定程式辦理審查批准手續後方可實施。
第十條 安置小區規劃設計應符合國家標準。安置房戶型、面積應根據多數拆遷戶的要求和承受能力進行設計,同時考慮拆遷戶以及孤寡老人、特困戶的實際狀況,可設計50平方米以下小戶型。安置房建設結構與內外裝飾全市相對統一,注重美觀,經濟適用。安置房建設內外裝飾具體標準由市安置房建設管理辦公室公布執行。
第十一條 安置房建設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也可按照市場化運作的方式取得安置房。
施工單位要嚴格履行契約,保證工程質量,確保工期內竣工交房,使拆遷戶按時入住。
第十二條 安置房建設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一站式收取。
第十三條 安置小區內供電、供水配套工程可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也可由供電、供水部門直接組織施工,按成本價收費。供電、供水主材必須實行市場競價採購。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要加強對安置房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管,要派專人實行全程質量監督;拆遷單位也可組織拆遷戶代表對工程質量進行現場監督。通過各種有效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工程質量。

第四章 安置房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條 使用安置房需提供以下檔案材料:1、市政重點工程項目批件;2、國有土地拆遷許可證;3、拆遷安置方案;4、征地批件或相關檔案;5、零星安置批准檔案、會議決定或紀要;6、使用安置房申請報告(報告應寫明拆遷地址、戶數、面積,安置戶數、面積)。
第十六條 使用安置房的單位在使用安置房前應向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憑安置房建設管理辦公室的通知與建設業主單位簽訂契約,約定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契約由市安置房建設管理辦公室統一制定。
第十七條 市安置房建設管理辦公室依據安置戶數按照1:1.2的比例提供房源供拆遷單位組織拆遷戶選房,選房結束後拆遷單位應將選房結果予以公示,余房及時交回市安置房建設管理辦公室。
第十八條 安置房經費結算由使用單位與建設業主單位直接進行。因政府政策性規定或批准致使結算價格低於建設成本的部分由政府補貼,超出建設成本的部分為政府收入。建設業主單位分年度或小區竣工後必須進行決算。財政部門適時進行決算批覆。
第十九條 安置房余房處理,必須經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委員會研究同意,或依據市政府的批准檔案進行處理。余房處理要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價格隨行就市,銷售收入歸政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安置房。
第二十條 拆遷單位在組織拆遷戶回遷時,必須提供下列材料和證件:國有土地拆遷戶提供補償安置協定、房屋搬遷驗收單、房屋確權證明書、被拆遷人身份證複印件、公證書等;集體土地拆遷戶提供房屋搬遷驗收單、補償安置協定、被拆遷人身份證複印件、公證書等;財務經費結算證明。
第二十一條 安置房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房源管理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保證手續齊全,帳房相符。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投資項目督查組要加強對安置房建設、管理、使用工作的督促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解決。
第二十三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應認真履行職責,支持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設管理工作。因工作不力延誤安置房建設使用,影響拆遷戶回遷並造成損失的,要追究相關單位領導責任,同時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四條 安置房的建設、管理和使用要自覺接受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委員會以及市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對在安置房建設工作中有特殊貢獻的單位或個人,市政府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原通過市征地拆遷事務處、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市城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撥出款項,以自建、代建、回購等形式建設的安置房,一律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符合建房條件的農戶所購買的安置房的建設也適應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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