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2009年4月24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09〕28號印發《六安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25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2009〕28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9年4月24日
  • 施行時間:2009年4月24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六政辦〔2009〕28號
金安區、裕安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六安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暫行辦法》已於2009年4月10日經市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暫行辦法

六安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區建築垃圾管理,提升城市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六安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採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 建築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定,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城市建築垃圾處置實行科學安排,統一調配。
第六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後,方可處置。
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後,應在五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遵守建設單位與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簽訂的《文明施工契約》,已核准的處置車輛要有明顯標識。
第七條 按照《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築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需具備以下條件:
(1)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築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契約、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
(2)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3)具有建築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5)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6)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第八條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
第九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
第十一條 建築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二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並堆放到指定地點。建築垃圾中轉站的設定應當方便居民。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置建築垃圾。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並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築垃圾,不得超出核准範圍承運建築垃圾。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
第十六條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核定。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的,應當徵得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核心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的。
第十九條 公安、交警部門要確定專人積極配合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處置建築垃圾車輛的管理。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建築垃圾管理應實行定人、定崗、定時、定路段、定責。
建築垃圾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證件,文明執法,秉公辦事。
第二十一條 違反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的,依照《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39號令)實施處罰。
第二十二條 建築垃圾處置活動中,違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違法行為人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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